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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壟斷違反

發布時間: 2021-03-06 06:52:20

❶ 簡述《反壟斷法》規制的幾種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如下: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合並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1)行政壟斷違反擴展閱讀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1、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

2、控制企業合並

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並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並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並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3、禁止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在中國當前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即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還為某些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腐敗,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反行政壟斷作為一個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務。

4、禁止濫用市場支配

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它們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對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加強監督。

❷ 特許經營30年是否違反《反壟斷法》

都不違反《反壟斷法》
按照你說的這種壟斷是屬於行政壟斷的范疇
行政壟斷並不歸於《反壟斷法》管轄中

❸ 行政性壟斷的概念特點

「行政壟斷」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
在標准經濟學中,只有兩個術語,一個是「政府壟斷」,一個是「政府授予壟斷」。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壟斷權力(比如酒類專賣、煙草專賣),後者是政府將壟斷經營權授予某一個企業。
中國所說的「行政壟斷」實際上就是包括了經濟學的「政府壟斷」和「政府授予壟斷」。
「行政壟斷」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的80年代,一位經濟學者在討論社會經濟現象的時候,使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後來法學界一些學者感覺中國的社會經濟現象有別於西方國家的經濟壟斷,於是借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將行業壁壘、地區壁壘、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政府專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壟斷。其實在計劃經濟時代,條塊分割不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憲政體制不同,各個國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著行業壁壘、地區壁壘、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決這些問題主要依靠完善民主憲政體制,通過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憲政關系,解決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乃至不同部門之間的貿易障礙問題。在上個世紀的50年代之前,美國各個州的商事法律規則並不一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朝野設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規則統一機構,通過起草並且向美國各個州推銷統一的商法典,來消除貿易規則障礙。換句話說,美國聯邦國會並不因為各州存在著阻礙貿易發展的不同規則,便用反壟斷法(或者反托拉斯法)來代替各個州的商業規則。各州都有權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製定貿易規則,不能因為各個地方制定不同的貿易規則,而是適用反壟斷法加以制裁。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法律的制定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個地方機關無權制定民商事基本規則,更無權阻礙全國各地貨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阻礙商品流通,那麼只能有一種解釋:地方權力機關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對地方部門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加以制裁,沒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具體作出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政府機關合法壟斷現象。這些現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體制下特殊產品或者服務專營、專賣行為,譬如郵政局的郵政專營行為、煙草專賣局的煙草專賣行為等,這些帶有壟斷性質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會產生變化。對這一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專門法,譬如《郵政法》、《煙草專賣法》等來加以解決。
第二,國務院各部委機構改革後,設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這一類公司的設立具有歷史特殊性。事實證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之後,這類公司應當盡快改造,要麼變成行業協會,成為真正的民間組織;要麼成為真正的集團控股公司,承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三,國務院各部委設立的傳統國有公司。這類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經營范圍,在計劃經濟時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公司由於缺乏壟斷經營的法律依據,所以絕大部分成為了真正的市場主體。只要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競爭,那麼就應當允許它們繼續存在。
第四,地方權力機關為了發展特色經濟,促進某些產業或者某個企業的發展,利用紅頭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或者阻止本地企業實行跨區域的聯合。對這類現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後只要行政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方部門限制競爭行為加以處理,就可以減少甚至避免此類現象發生。
第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為。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出現的特有經濟現象。由於國務院將主要國有公司歸並之後,統統交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所以,國資委擁有資產調撥、企業撤並、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權利。將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的行為看作是一種行政壟斷,似乎有些牽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當然可以行使股東的一切權利。但如果不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加以限制,那麼有可能會出現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制定《國有資產法》,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地位,削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撥國有企業資產的權利,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成一個純粹的監事會,在全國人大授權的范圍內,依法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❹ 行政壟斷的界定

立法沒有對「濫用行政權力」進行一般界定,學者對濫用行政權力的理解相差很大,如有人認為濫用行政權力是一種既沒有超越法定許可權,也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只是動機與目的違法的行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盡管其行為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也符合法定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吳炯《反不正當競爭法答問》中國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頁)。
另有人認為,濫用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既不受實體法也不受程序法的約束,是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隨意行使擁有的行政職權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行為」(王青雲遲玉收.《行政法律行為》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頁)。還有學者認為越權行使職權也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授予的許可權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孔祥俊張步洪.《反不正當競爭法例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頁)
對濫用權力的不同理解將影響行政壟斷行為的認定。「濫用」可以指「無權而行使」、「超越許可權而行使」和「不恰當行使」行政權力,或者僅指有法律依據但損害了競爭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權力的不當使用。
第一種意義上的「濫用」包括無法律依據行政和越權行政兩種違法行政以及不當行政。第二種意義上的濫用僅指不當行政,不包括無權和越權行使行政權力,主要表現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上違背法定目的,隨意裁量,處理明顯違背常理。不當行政是一個復雜和困難的認定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一般也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反壟斷法也不適合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問題還是適合通過行政復議和其他「軟」監督(司法建議、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等)來實現比較合適,真正民主的內部監督機制要比民主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更容易實現對行為的約束和糾正,受到的阻力和抵觸較小。

❺ 行政壟斷是否有合法和非法的區分

可以這么說國家層面的是合法的;地方性質的是違法的。比如煙草是國家專版賣這是一種合法的行政壟權斷;地方出於地方保護禁止非本地品牌煙草進入市場這就是非法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在標准經濟學中,只有兩個術語,一個是「政府壟斷」,一個是「政府授予壟斷」。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壟斷權力(比如酒類專賣、煙草專賣),後者是政府將壟斷經營權授予某一個企業。中國所說的「行政壟斷」實際上就是包括了經濟學的「政府壟斷」和「政府授予壟斷」。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法律的制定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個地方機關無權制定民商事基本規則,更無權阻礙全國各地貨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阻礙商品流通,那麼只能有一種解釋:地方權力機關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對地方部門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加以制裁,沒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具體作出規定。

❻ 行政壟斷的原因

行政壟斷產生的原因在於: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反行政壟斷立法、執法疲軟無力。
(一)行政機關受利益驅動濫用權力是行政壟斷產生的根源。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後,行政機關的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的具體項目與內容,因「利改稅」、「分稅制」等改革措施的實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即: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並以此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與支出事項;政府所屬部門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所需的經費取決於政府的撥款。應該說,這樣的財政體制改革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在實踐中也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是也應該清醒地看到這樣一些現象:依法核定和徵收的財政收入不能滿足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浮於事、超編公務員隊伍的財政支出;具有財政指標但沒有實際財政撥款或者財政撥款不足的行政機關無法維持日常的行政事務;行政機關的福利擠占著行政經費從而使依法行政失去應有的物質條件;打著為本部門服務旗號設立多多益善的「小金庫」勢必影響到行政經費的不足,等等。也正是由於這些現象的存在,引發了遭到社會強烈譴責的形形色色的「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以及行政壟斷等消極後果。
行政壟斷的理由多種多樣,但究其驅動力來說,就是追求直接的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在限定他人購買或接受行政機關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某項指定服務的行政壟斷情況下,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承受的是商品(服務)質量與商品(服務)價格相背離的後果,而發出限定指令的行政機關自然也就此獲得相應的「回報」;在禁止地區間相互競爭(包括禁止外地的競爭者、商品或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參與競爭,禁止本地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外地市場等行為)的行政壟斷的情況下,享有「優惠待遇」企業的盈利增加也會給行政機關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等等。由此可以這么說,如果沒有行政機關、部門、所轄地區等自身的經濟利益的存在,行政壟斷便失去賴以存在的經濟驅動力。
(二)反行政壟斷立法、執法疲軟無力是行政壟斷頑症難治的客觀原因。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暫行規定》中,首先提出的任務就是反壟斷。此後,我國出台了一系列反行政壟斷的法規和規章,如1990年發布的《關於打破地區間市場封鎖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等。目前,我國反行政壟斷最重要的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7條、第30條就地區封鎖、強制購買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責任,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從理論層面考察,這些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踐中,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很難真正發揮作用。譬如,根據該法第30條的規定,「政府及政府所屬部門違反本法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顯然這種約束是非常疲軟的。因為這里「上級機關」不是一個確定的機關,更不是一個司法機關,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欠缺對反行政壟斷法和反行政壟斷政策的深刻了解與理解,從而也就不可能將執行反行政壟斷法視為自己的任務。另一方面,在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的領導中,上下級關系往往是老朋友或者老熟人關系,因此,上級機關一般疏於專門睜大眼睛,對下級機關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認真的監督和檢查,卻往往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再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規定了行政壟斷的制裁措施,但制裁僅限於行政系統內部處理,甚至沒有規定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權利,這就不足以遏制行政壟斷的產生,也不利於與行政訴訟法的協調、配套發揮作用。正因為如此,自《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至今,很少見到哪一個「上級機關」主動對下級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監督和檢查,更少有對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處分決定的。正是以上反行政壟斷立法、執法的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壟斷至今還普遍存在,以致為行政壟斷行為留下充分的活動空間,而使其普遍存在,人們見慣不驚,無可奈何。

❼ 行政壟斷主要有那些例子

一般從宏觀上將行政壟斷分為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強制交易行為與強制聯合限版制競爭權。行政壟斷行為的實質是行政權的濫用,行政壟斷行為表現形式分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設定權行為和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行為。前者是立法性或抽象性的行政壟斷行為,後者是執法性的行政壟斷行為。前者主要表現為: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禁止本地商品流出;對外地商品和服務實行歧視性待遇;對外地商品實行不同於本地的質量、檢驗標准;設定專門針對外地企業和行業以外企業產品、服務的審批、專營制度;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要求達到限制和排斥行業以外的個人企業進入本地和本行業;通過設定許可、審批限制外地和行業外組織和個人在本行業、本地的執業活動;用規章、規定限定只能接受本行業、本地區的產品和服務,等等。後者主要表現為:強制購買、強制聯合、限制進入、信息封鎖、非法設卡、濫用技術手段、濫施差別待遇、濫用強制權和處罰權、放縱對外地企業和行業外企業的違法行為,等等。

❽ 行政壟斷的分類

表現 行政壟斷可以分為:
1.地區壟斷。這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違法行政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
2.部門壟斷。行業管理者為了保護本行業的利益違法運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3.行政性強制行為。政府不適當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強制企業購買、出售某種產品或與其他企業合並等違反市場競爭原則的行為,如以拒絕給予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
另外,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往往也帶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縱容、幫助或促進之下的卡特爾。具體表現方式是:第一,強制本地區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聯合定價,以排斥外地的經營者;第二,強制本地區的經營者聯合拒銷、拒購某類商品,使這類商品在本地市場難以經營;第三,強制經營者停止競爭,以協議方式決定生產、銷售數量或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的行政壟斷行為使強制交易行為、限制正當經營活動和地區封鎖行為等三類。 作用方式 行政壟斷分為直接行政壟斷和間接行政壟斷。
行政間接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行業壟斷是指公用企業、中介組織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其它經營者濫用優勢,實施限制競爭的行為。而政府違法行政直接對競爭干預即為直接行政壟斷。
這個分類的重要意義是針對兩種行政壟斷,反壟斷法採取不同的法律規制方法。

❾ 行政壟斷的背景

中國來是一個單一制的自國家,法律的制定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個地方機關無權制定民商事基本規則,更無權阻礙全國各地貨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阻礙商品流通,那麼只能有一種解釋:地方權力機關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對地方部門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加以制裁,沒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具體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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