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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懈怠

發布時間: 2021-03-06 03:22:17

❶ 是法院執行難,還是執法不力

兩種抄情況都存在:

  1. 執行襲難:這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的突出問題。這其中受到各種不利客觀因素的影響。

  2. 執行不力:有些工作人員不能盡職盡責,存在消極懈怠情緒,不能主動勝任職責,拖拖拉拉,很多時候還會造成很多人為的不利因素。

❷ 淺談如何做好一名城管執法隊員

做好一個執法隊員同做好其他任何工作一樣,必須具備三方面的內容。 即: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工作;有能力和技能完成完成工作任務;並且知道完成什麼任務。三者缺一不可,但我認為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去工作最重要。有意願、有責任感的去工作是做好城管執法工作的前提條件。有了主觀能動性,掌握工作技能、明確工作標准方向、完成工作目標就不成為問題。有人認為優秀的執法人員是天生的,有的人怎麼做也做不像。但我認為執法管理首先是一種技術。因為執法管理有具體方法和技巧。就比如語言表達、與人溝通,法律知識的掌握,都是具體的技術細節,只有把這些具體的技術和方法掌握到一定的程度後,能夠將其進行組合了,運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現他們,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所以執法工作是必須要學習的,必須掌握一些基本的技術和方法,才能通過靈活的運用這些方法和技術來達到執法的目的。城管的工作繁雜、頭緒較多,特別是在階段性的任務急、矛盾多、要求高的時候,無形中放鬆了學習。一是強調客觀,懶的學。客觀上看,是由於平時工作比較繁忙,其根源主要是主觀上對理論學習的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存在懶惰思想,沒有深刻認識到抓好理論學習的重要性。平時自我懈怠,只滿足於一般的讀書、看…… 你還沒注冊?或者沒有登錄?這篇要求至少是高級會員才能閱讀! 如果你還沒注冊,請趕緊點此注冊吧!如果你已經注冊但還沒登錄,請趕緊點此登錄吧!

❸ 路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因處罰不到位執法人員算違規

處罰不到位,算工作懈怠,庸政懶政,不作為,沒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可以舉報紀檢來處理

❹ 基層怎樣強化執法環保部門要勇於、善於、精於執法

簡要內容:環境執法是環保部門履行工作職責、維護環境法律法規權威、打擊違法排污、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的基本手段。環保部門不僅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職能,做好新形勢下的環保工作,還應強化服務意識,豐富服務手段,樹立服務與執法並重的理念。 環境執法是環保部門履行工作職責、維護環境法律法規權威、打擊違法排污、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的基本手段。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呈現多樣化、環境違法呈現復雜化。在這種形勢下,筆者認為: 首先,環保部門要具備勇於執法的能力。做到勇於執法,必須樹立敢於執法的信心、除污必凈的決心和不言懈怠的恆心。除污必凈要能頂歪風。嚴格執法必然會影響少數人、企業或者集團的利益,因而,環境執法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思想素質,執法人員面對人情關系要鐵面無私,頂得住;面對利益誘惑,要不為所動,站得穩;面對環境違法行為,要一治到底,絕不能姑息遷就。不言懈怠要能持恆久。治理環境污染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絕不是一朝一夕的,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思想准備。 其次,要善於執法。善於執法,就是要講究執法的技巧性,善用策略,學會借機、借力執法。借機就是借國家宏觀調控、上級環保部門開展的專項整治行動、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和生態市(縣)等一系列有利契機,尋求當地黨委、政府對環境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借勢推進。借力就是藉助外力,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對一些典型、重大的環境案件,實施聯合行動,依法查處;對阻礙執法檢查或構成犯罪的移交監察、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真正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有效遏制環境形勢惡化。 第三,要精於執法。精於執法就是要處理好繼承與創新、服務與執法之間的關系,不斷優化執法方式。要處理好繼承與創新的關系。多年來,環境執法工作已經取得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體系,對這些經驗,應認真吸納。要處理好服務與執法的關系。服務與執法是環保部門的兩項重要職能,過於弱化或強化任何一項職能,都是不正確的。

❺ 請問公安人員的懈怠該如何追究

首先你的問題就提得不具體。
執法出現問題是什麼樣的問題?執法不回嚴?徇私枉法?不作答為?還是僅僅是態度懈怠?作風懶散?
如果是涉及到執法行為跟法律法規相沖突,而且造成了相關的危害後果,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因為態度問題,你可以向公安內部的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針對你的補充回答如下:
1、首先跟警察確認是不是確實拿到了逮捕證。如果警察不回答你,可以跟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去確認。
2、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如果因為其他原因不能立即逮捕的(如犯罪嫌疑人逃跑等等),也同樣應該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3、現實情況來看,公安機關在接到逮捕證,同時犯罪嫌疑人住所及活動情況明確的情況下而又不執行逮捕,這樣的情況幾乎沒有。這是明顯違法的行為了。所以我建議你搞清楚警察答復你的是「抓人」還是「逮捕」。應該抓人而久久未抓,可以解釋為證據不足,但應當逮捕而不執行,那就是執法犯法了。如果是後者,你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前提是你要搞清楚檢察院是否已經批捕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逃跑。

❻ 「民不舉,官不究」里有多少消極與懈怠

民太懶啦。人家已經傷害到你了。你都不願意去舉報。然後在這里怨官,不知道你的事情。你說又有多少的消極和懈怠了?所以民要舉,官又要究。這才能有效率的解決很多的問題。

❼ 行政執法罰款沒到位是否可以追加

處罰不到位,算工作懈怠,庸政懶政,不作為,沒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可以舉報紀檢來處理

治安事件公然挑釁 執法尊嚴為何不再

「派出所」作為黨政機關的執法單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也是維護一方治安和諧的有力保障。但隨著此次事件的爆光,我們不得不深入地進行反思:這種行為是對執法機關的公然挑釁;還是意味著法治社會形同虛設?這些無一不緊扣我們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心弦。隨著國家的富強,百姓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提高,我國也相繼出台了相關的政策來努力將政府的地位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服務群眾,為百姓謀福祉是「服務型政府」的最終目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府放棄了應有的「權治」;更不代表百姓就可以肆意妄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毫無約束。而在此次事件中,悍匪竟敢公然藐視「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和尊嚴,將嚴重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旁若無人地在此上演,此等囂張氣焰為社會公眾所不齒。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歸根結底還是我國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法律法規責任追究機制有待完善,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法治建設尚不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彰顯的是一個人的無知與愚昧,更體現的是人性缺少法律約束的放肆和法制社會建設的不完善。「法」作為國家和諧建設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福祉,社會和諧,井然有序的保障。完善社會法制建設需要我們個以為公民的參與,更離不開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有待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中,犯事人員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和追究;究竟是法律約束的局限,還是執法部門的懈怠?我認為,應從其後者。執法部門懶散、懈怠,早就不是什麼新聞,往往老百姓找執法部門辦事時,他們一貫的懶散性情就體現的淋漓盡致,一拖再拖,不送禮就不辦事的情緒高漲······這些不正是懶散、懈怠的直觀表現嗎?由此看來健全相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機制尤為必要。執法部門體制建設尚顯不夠。正如事件中的派出所所長介紹,事發當時所里的民警都忙各自的事,沒有顧及受害者被打的事情;暫且不討論事實如何,權且認為所長所述為實,但是問題是:為什麼派出所就沒有人值班?難道派出所的所有人員都忙不過來?以至於沒有人員值班巡邏。這只能凸顯我們執法部門內部的體質建設不夠,尚需加強。

❾ 你認為執法沒錯,他認為拚命也沒有錯,

拚命?NO!任何生物都秒不了「怕死」,園丁在剪掉一棵樹苗的枝條時旁邊的另一內棵樹苗會發出異常磁容場,執法是制度和一切文明社會的第一要素唯一性,而拚命缺分很多種,如果是執法中的拚命,那絕對沒錯,比如公檢法,任何一個環節的懈怠最後都會出現不可挽回的過失,也有一句很諷刺的話,「正義永遠不會准時,但正義永遠不會缺席」,這句話如果正深入的從各方面解剖就是一句屁話「有些事遲到了就是遲到了,認命不會因為正義而復活,而遲到的法談何正義」。為了所謂的正義拚命是對家人的不負責任,如果是為了職責拚命,那麼才是當之無愧。拚命沒錯!但也看是那種,思路和邏輯決定最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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