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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執法不力

發布時間: 2021-03-05 23:31:38

❶ 消防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消防部門執法過程中主要是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❷ 消防隊不按規定執法,讓去談話,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1、呵呵,發牢騷的吧
2、不按規定執法是很討厭的,不過現在的消防檢查記錄表未必要填寫專消防隱患,很多項都是屬直接印好打個勾就行了
3、不去恐怕不行,盡量研究一下消防法,研究一下執法的程序,改正存在的問題,就不用怕了

❸ 新形勢下消防執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結合新時期安全工作的特點,針對以上安全形勢分析,本人認為應採取針對性安全工作對策如下:
從思想政治教育入手,提境界,轉觀念,促安全。安全工作是事關企業、家庭、個人的大事,是組織賦予的重任。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抓安全應首先從抓思想著手,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付出一萬的努力,防止萬一的發生」的安全理念,要著重確立「抓生產從從抓安全入手,抓安全從生產出發」的工作指導思想,視安全工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頭等大事、重中之重,著重加強各個方面的安全管理。黨支部書記、思想政治工作者與基層管理人員應從提高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入手,緊盯安全不放心人,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跟進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必要的安全工作措施,確保職工安全生產。要積極開展「安全標准化車間」、「安全先進班組」、機電設備專項整治等活動,不管是何時何地,逢會必講安全,逢開工生產必開安全會,逢班後必開安全總結會,安排工作任務時,安監員和班組長就對此項工作容易出現的安全隱患進行交底,同時還要交代安全措施,並讓每一名開始工作的職工牢記在心。
處理好四種關系,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一是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一崗雙責的關系。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堅決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推行「一崗雙責」,形成層層聯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二是處理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安全文化的關系。不斷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推進安全知識進社區、進校園、進家庭、進車間。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動員廣大幹部職工家屬關心支持、參與監督安全生產工作,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與安全文化建設有機地結合。三是處理打擊非法生產和安全發展的關系。沒有安全穩定,就沒有安全生產的良好形勢。要積極利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保障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科技創新,注重搭建科技創新平台,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深化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各類行為,共同構築安全發展的和諧環境。四是處理嚴肅查究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應急救援的關系。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求,加大聯合執法力度,認真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懲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各類問題。應急救援體現在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過程,採取及時有效的應急救援,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加強職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按照全員安全輪訓實施方案,根據「強、嚴、提」全員安全培訓要求,嚴抓安全培訓整頓,突出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風險辨識、應急處置等內容,持續開展全員安全輪訓,嚴抓職工崗位必知必會知識抽查,嚴抓「三項」人員培訓和取證工作和職工二、三級安全培訓,加快提升幹部職工素質和保安技能。
加快設備設施升級換代,進行生產工藝流程再造,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加大安全資金投入,配足配齊安全設施,對不能滿足生產安全要求的設備工藝,要制定更新計劃,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淘汰更換,確保能滿足生產安全要求。要加強生產工藝流程研究,對工藝流程設計不合理的車間,要重新進行設計改造。確保生產工藝流程合理、科學,努力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
以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為載體,實現車間動態安全達標。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定不移」基本方法,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抓安全工作難,抓好安全工作更難。要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就必須堅持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方法,以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為載體,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定不移。關口前移抓防範,要有憂患意識。防範需置於安全生產工作之首,注重源頭預防,防患於未然;重心下移抓基層,關鍵在於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堅定不移抓嚴管。圍繞控制目標這一中心,對標達標,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生產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形勢要有正確的判斷。圍繞控制目標這一中心,把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和標准化車間建設作為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抓手和載體,堅持安全生產目標不動搖,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實、抓細,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穩定發展。

❹ 消防執法人員不作為投訴哪個部門

具體如下:

  1. 再次向消防部門報警,說明情況;

  2. 如果第二次仍然沒有解決的,可以向校方更高部門投訴舉報

  3. 向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舉報,提供相關材料證明;

  4. 如果切實影響到自己的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❺ 消防栓管理和維修不力將會受什麼處罰

按照 第六十來條單位違源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❻ 關於消防執法的問題

首先聲明:不要你的分,僅為了幫你解決問題。
一、如果消防檢查出了問題,只是僅僅通過手機通知一聲就可以了嗎?這符合程序嗎?不需要正式公文嗎?如果需要的話是按照哪個法律條文?

答:不符合執法程序。執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法》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電話通知採取錄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消防機構人員將構成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二、消防部門如果執法的話,需要出示執法證嗎?是否同時需要兩個持有執法證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沒有出示是否違反了程序?如果違反,請說明是違反哪條法律條文?

答:應當主動發示相關證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建議你找一本〈消防法〉自己研究吧,也許你會對維護社會安全的消防工作人員另一種看法。

❼ 消防執法過失如何追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主官依照許可權對本級執法活動負責,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紀檢和政治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錯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定,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停止舉辦、強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情形之一的; (十)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一)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發生消防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四)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審批人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七)違反規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消防機構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消防機構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限期調離執法崗位;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查處執法過錯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防火監督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後,七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責令予以糾正。 (四)處理及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紀檢、政治部門會同防火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紀檢和政治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❽ 消防執法五項機制

一是建立約束機制,科學執法。長期執法實踐證明,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執法公正的執法隊伍,必須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才能得以實現;在實踐中,把執法工作的效力大小建立在領導個人作用的基礎上,往往容易造成執法矛盾上交,執法防線後置,不利於執法工作的發展,不利於執法責任的落實,不利於執法行為的規范。對此,大隊大膽探索依靠民主決策和機制約束相結合的新路子。成立了由熟悉法律、業務精通的監督員組成的業務攻堅小組,為一些重要、敏感以及有疑義的執法行為的科學決策提供有力保障。逐步實現了由領導約束向機制約束,由領導決策向民主決策的轉變,從而既使領導有效發揮了監督和指導作用,又有效地發揮了廣大監督人員的主動性;既有效地促進了執法責任的落實,又極大地規范了幹警的執法行為。
二是培養建立執法人員捍衛忠於法律、尊重法律的職業道德機制。在執法教育培訓方面,由培訓幹警提高法律素質向培養幹警忠誠信仰法律的職業素養上轉變。大隊堅持素質建設是執法隊伍建設的核心,結合當前進行的三考活動,認真開展好執法為民教育,進一步樹立消防幹警捍衛法律的光榮感和責任感。同時,通過樹典型、學典型,進一步弘揚幹警忠於法律、尊重法律的職業道德。
三是建立服務承諾機制。當前,公安消防機構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出台了許多好的服務措施和便民承諾,這些服務措施和便民承諾在本質上是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基於以上認識,大隊要求執法人員決不能單為執法而執法,決不能以犧牲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換取轄區的暫時安寧。要始終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理念,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時刻注意維護和保障執法活動中涉及到的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
四是建立長效機制,破解執法不作為問題。針對執法不作為問題從三個層面入手:首先,從思想層面上解決不作為。把監督人員執法不作為提高到一定高度來對待,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不作為就是瀆職;幹警對違法消防法規行為打擊不力,人民群眾就不能安居樂業,不作為就是犯罪。其次,從具體執法層面上解決不作為。第三,從長效機制層面上解決不作為。強力推進全體監督員績效考評,充分利用獎懲杠桿作用。實行執法質量與晉職、晉級相結合。
五是建立監督機制,破解執法隨意性問題。大隊採取有力措施努力解決這一問題,完善和落實執法責任制。按照「四個負責」的原則,即「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層層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崗位人員對自己的執法活動負責,發生執法錯誤的,承擔相應執法過錯責任,使每一名監督員權責分明,減少監督員之間相互扯皮現象。從而把領導審批、及執法幹警的責任落到實處,真正體現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

❾ 如果消防隊不公正執法怎麼辦

一、如果消防檢查出了問題,只是僅僅通過手機通知一聲就可以了嗎?這符合程序嗎?不需要正式公文嗎?如果需要的話是按照哪個法律條文?
答:不符合執法程序。執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法》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電話通知採取錄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消防機構人員將構成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二、消防部門如果執法的話,需要出示執法證嗎?是否同時需要兩個持有執法證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沒有出示是否違反了程序?如果違反,請說明是違反哪條法律條文?
答:應當主動發示相關證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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