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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3-05 21:10:07

行政區劃體制什麼意思

一個國家行政區劃體制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對全國的中央集權的行政區域內的各個政權進行分層、分級的行政區域內的管理手段!

⑵ 古代各朝中國的行政區劃體系是怎麼樣的

一、先秦及秦
《尚書·禹貢》記載,古代中國分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九州。不過,九州在當時並非一個確定的行政區劃,真正的行政區劃設置,當從秦朝實行郡縣制起始。
春秋以後,諸侯國之間的征戰、兼並不斷,領土屬地變化極快。國君為了集中權利,在征戰中奪得的土地不再分封給屬下,而設置縣、郡,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直轄地長官由國君直接任命和控制,職位不得世襲。到了戰國後期,這種郡縣制行政區劃形態基本形成。只有齊國例外,齊國將全國劃分為五都,直至秦滅齊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採納李斯的郡縣制,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才正式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內政區建置的開始。
秦代(前221年--前207年)實行的是以郡統縣的二級行政制度。全國由最初分為36郡增加到後來的46郡。
二、兩漢
劉邦立漢(前206年--公元8年)後,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全國設置郡國62個,到了孝平二年(公元2年)全國共有郡國103個。經「七國之亂」的調整,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106年),全國分為14個行政監察區,該機構除京畿范圍的稱做司隸校尉部,其餘13個稱為十三刺史部,每部設一名刺史。由於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貢》和《周禮》中的九州予以調整後命名,所以又通稱十三州。
東漢時期(公元25年--220年)全國重新劃分郡縣,但仍分天下為13部,降司隸校尉部為十三部之一,裁去朔方刺史部,改十三州為十二州。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為州牧,掌一州軍政大權,十三州正式成為郡、縣之上的一級政區。此時全國設13州、105個郡國。
三國時期(公元220年--265年),魏國在地方行政區劃上承襲東漢,仍實行州、郡(國)、縣三級制,在全國設有12個州、91個郡國。
三、兩晉、南北朝
西晉時期(公元265年--316年),疆域和地方行政區劃一如前朝,只是州的數量增多,轄區變小,全國分為19州及西域長史府,工173郡、國,1132個縣。
這一時期州郡設置激增,不少郡名重復。
北周時期(公元557年--581年),統治者對地方行政區劃作了較大的調整,全國設置215州,552郡,1056個縣。
四、隋唐宋金時期
隋朝(公元81年--618年)。隋文帝對州縣加以並改,使流行了很長時間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隋煬帝時,又廢州改郡,以郡統縣,恢復秦制。大業年間,全國設190郡,1255個縣。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初,沿用前朝制度,到了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為州,實行州縣兩級制度。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區劃,對州縣大加並省,還以山川形勢和自然地理,把全國分成十道,道不設長官,隨時派員進行巡視。道之下設州,州轄縣。到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共設10道,358州,41個都督府,1551個縣。中唐以後,藩鎮割據已經形成,全國節鎮總數達50多個。
五代十國時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區劃基本承襲唐代。
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國分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並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為路,全國被分成15路,後又有所調整,到徽宗時,全國已設26路,路之下設府、州及帶縣的軍、監,府、州、軍、監下設縣及不帶縣的軍、監,地方行政區劃實行路、府(州、軍、監)、縣(軍、監)三級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承襲北宋,金國轄區分為19路,在往下分府、州、縣。
五、元明清時期
金末,為抵禦蒙古軍隊的入侵和鎮壓山東各地農民起義,金朝統治者命尚書戶部侍郎梁鏜行六部尚書事於山東,從此有了「山東行省」的名稱。後又設立「東平行省」,為行省制度的開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統治階級為了加強對佔領區的控制,沿襲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形成了四級地方行政制度。中書省區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設立了肅政廉訪司和宣慰司作為監察區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領天下州府縣;同時廢路,省以下設府和直隸州,再下設散州和縣,為地方三級行政體制,當時除南、北二京直隸中央外,全國各地分設13個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權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財政;都指揮使司主管軍隊;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設按察分司(又稱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統治者將地方一級政區一律該稱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緒時,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長官稱為巡撫,有些省還設總督。總督有兼管數省者,也有隻管一省者。巡撫主管一省民政;總督則主管軍政,但也對民政有督導權。省下設府、直隸州、直隸廳,府州之下設縣與散州、散廳,形成省、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六、民國時期
民國二年(1913年)二月,民國政府公布《劃一地方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各省一律實行省道縣三級制.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國民政府辦法《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規定省以下設行政督察員專署,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政區變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實行大區(直轄市)、省(大區轄市、行署區)、縣三級行政制度。省縣之間設立專區,專員公署為省政府派出機構。1954年6月,撤消大區建制,實行省、專區(市)、縣三級制。1967年2月,專區更名為地區。1983年以後,逐步實行市管縣行政區劃體制,省下設市(地區),再下設縣(市、區),仍為三級制。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的區劃體制


中國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劃省(23個)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台灣省自治區(5個)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市(4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特別行政區(2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考資料見 地級行政區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區、自治州、行政區和盟。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轄市外,有省轄市(地級市)、地轄市(縣級市)、省轄市轄市(縣級市)等。
為了充分發揮中心城市和工業基地作為經濟樞紐的作用,帶動廣大農村和集鎮經濟的繁榮,1981年以來逐步推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1958年中國遼寧省曾實現市管縣,以後又恢復了地區。1983年以來,江蘇、遼寧兩省相繼實現了全省范圍的市管縣。吉林、山東、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已部分地實現了市管縣。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等。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至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縣級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鄉和鎮,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鎮——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⑷ 名詞解釋行政區劃體制什麼意思

行政區劃體制亦稱行政區域劃分建制,是指國家為實現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據一定的原則,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層次的區劃單位,並建立相應的行政機關的一種制度。

行政區劃體制的類型編輯行政區劃體制,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單一制或復合制結構形式不同的國家,可以採用多種標准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我國,根據不同的標准,也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按行政層次不同,可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市)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等;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劃分為穩定性行政區、過渡性行政區等。若著重從行政區劃分的主要要素和特徵來劃分,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劃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一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相同層級的行政區劃由多大的地域面積及多少行政單位構成,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多具有長久的歷史沿革。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通常以一定地域空間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層級市政區域的標准。我國當前大致以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其中100萬以上者為特大城市;20萬以上,不足50萬者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與此城市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相對應,分別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地級市政區域、縣級市行政區域等。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復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⑸ 地域行政級別的劃分

中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縣、鄉三級,詳細實行如下原則: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內轄市。

2、省、自治區分容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5)行政區劃體系擴展閱讀

全國行政區劃: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34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334個(294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1]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2851個(970個市轄區、375個縣級市、1335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39888個(2個區公所、21116個鎮、9392個鄉、152個蘇木、984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8241個街道)

⑹ 行政區劃體制名詞解釋

行政區劃體制亦稱行政區域劃分建制,是指國家為實現有效的行政管理,依回據一定的原則,將全國答劃分為若干層次的區劃單位,並建立相應的行政機關的一種制度。

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單一結構或復合結構形式不同的國家,可以採用不同的標准將行政區劃制度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在中國,根據不同的標准,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果行政層次不同,可分為省行政區域、地(市)行政區域、縣行政區域、鄉行政區域等。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分為穩定行政區、過渡行政區等行政區。

(6)行政區劃體系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即圍繞地理的基本要素,兼顧歷史和傳統因素,建立行政區域。這是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制度。一般來說,在這種制度下,同一層級的行政區劃在面積大小和行政單位數量上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設置有著悠久的歷史。

2、發展。即以某一區域人口空間集聚的首要因素為中心,考慮到區域經濟的發展,建立城市區域。它對應於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模式,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和現代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

⑺ 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標準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區劃體系經過多年的調整已日趨完善,初步形成了三個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的體系,即農村行政區劃體系、城市行政區劃體系及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區劃體系。

城市行政區劃體系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行政區劃工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使行政區劃有利於提高綜合國力,有利於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於促進國家的長治久安,按「精減、效能」的原則,改革市鎮設置標准,確定新的設市模式,有利地推動了中國城鎮的發展。

中國城市的法定概念包括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兩部分,城市分為大、中、小三種類型。大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城市。

在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中國設市城市分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鎮五類,其中特大城市是指城市非農業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

按照行政級別,中國設市城市又分為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建制鎮屬於縣級以下。

2004年7月8日新華社報道,據建設部提供的最新數字,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建制鎮和集鎮42000多個,其中建制鎮2萬多個,集鎮22000多個。縣城以外的小城鎮鎮區的總人口約1.91億。

⑻ 行政區劃體制

行政區劃體制亦來稱行政區域劃分建制,源是指國家為實現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據一定的原則,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層次的區劃單位,並建立相應的行政機關的一種制度。
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它是一個動態的歷史范疇,具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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