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執法
Ⅰ 跪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公共科目類 電子版一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大綱與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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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名警察基本執法資格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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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法治反腐體現了課本中的哪些觀點,,急!
堅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敗,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權力運行和監督制約法制體系,加強反腐敗立法,這種立法越完善、越規范,就越能有效預防、遏制和治理腐敗。
同時凸顯司法獨立。
熱點與教材的結合點
1、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2、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有權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要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3、生活在法治國家裡,每個公民都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樹立法制觀念,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國家利益,依法規范自身行為。
4、實行依法治國,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和司法公正,需要加強監督和制約機制。
5、公民積極行使監督權,可以督促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可以為人民謀利,政府取信於民,國家長治久安。
6、我們要有國家主人翁意識,關心國家大事,積極參與政治生活,行使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公民行使監督權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正確行使,以事實為依據,有正確的善惡是非觀念、掌握行使監督權的有效方法。
8、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9、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享有各項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0、在我國,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正確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
Ⅲ 綜合執法是干什麼的
綜合執法局的全稱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政府行政機構,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綜合執法負責綜合協調與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綠化行政執法工作。集中行使對亂建亂搭、環境污染、非機動車和機動車亂停亂放、城市道路污染、無照商販、無證飲食攤點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行政處罰。
拓展資料:
城市管理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綜治辦全稱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是綜治委的辦公室,綜治委與同級政法委合署辦公。主要職責就是維穩、社會治安、協調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系的相關部門之類的,一般是由政法委副書記兼任綜治辦主任,一般綜治委主任為政法委書記。
Ⅳ 目前教科書里 沒有說明春秋戰國時期,卿,相,大夫的官職大小順序,哪位高人指點詳細
初步形成
編輯
春秋後期,中原各國由於經濟發展,某些卿大夫逐漸強大起來,許多力量較小的卿大夫陸續被強大的卿大夫所兼並;原來的國君由於宗族內訌、連年戰爭和「國人」(即國都中的士和工、商)的叛變,更由於農民的反抗斗爭,逐漸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由於所推行的政策比較符合於歷史發展的要求,就逐漸代替了原有國君的地位,因而出現了「三家分晉」和「田氏取齊」的局面,逐漸形成了魏、趙、韓、齊、楚、秦、燕七雄稱霸的局面。七雄中小則方圓千里,大則方圓數千里。七雄之外,還有宋、衛、中山等數個小國並存,也都擁地數百里。春秋戰國之際,戰爭愈演愈烈,規模越來越大。春秋時期的戰役,一般交戰兵力不過千人;而戰國時期 [1] 的戰爭,往往是上十萬,甚至幾十萬人參與。
為了應付大規模而頻繁的戰爭,各國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調遣的龐大常備軍,而且還需要一套完善的國家行政機構,以便有條不紊地分配調動全國人力、物力。於是,官便有了文武之分,各國開始建立起以君王為首的君王集權制度,而各個諸侯王為了更牢固的掌控政權紛紛確立起這一制度。《尉繚子·原官》雲:「官分文武、君之二術。」就是指在中央設置由國君直接任免的輔相和將軍,並由他們負責統帥文武百官。在地方置郡縣,由國君親自任免長官,鎮守國土和治理民眾。這是戰國以來,新的職官制產生和發展的趨勢。只有這樣,國君才能將全國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大權,有效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一切政令才能直達各部門、各地方。戰國時代這套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夠鞏固地建立起來,據楊寬在《戰國史》一書的分析,主要是由於推行了以下四種制度:
首先是戰國時代各國對官吏的任用,一般都採用俸祿制度。當時各國俸祿計算的單位是不同的,如衛國是用「盆」來計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級(見《墨子·貴義篇》)。齊魏等國用「鍾」來計算,例如魏文侯時魏成子官為相國,有「食祿千鍾」(見《史記·魏世家》)。秦、燕等國用「石」、「斗」來計算,秦國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俸祿的官,大體上以五十石為一級(據《韓非子·定法篇》、《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十二年),最小的官吏也還有「斗食」的(據《戰國策·秦策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十一年)。燕國也有三百石以上俸祿的官(據《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戰國策·燕策一》)。
這種俸祿制度之所以能普遍推行,是和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有關。這時社會上已出現了僱傭勞動者,既有雇農、又有僱工。有所謂佣客、佣夫、市佣、佣保,因而各國任用官吏和挑選常備兵,也採用了僱傭辦法,普遍採用了俸祿制度。《荀子·議兵篇》曾稱這種辦法為「佣徒鬻賣之道」,《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記載田鮪教其子田章的話有兩句說得更明白:「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從此國君對各級官吏可以隨時任免,隨時選拔。
其次,戰國時代對於功臣的賞賜,已開始用黃金貨幣。這也是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的廣泛流通,黃金也已成為貨幣性質,於是國君對於功臣的賞賜,就不必採用分封土地的辦法,可以用黃金貨幣來賞賜了。賞賜黃金百鎰、千鎰,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戰國時代是常見的。無論是俸祿制度或是賞賜黃金的辦法,對於廢除封建領主制度來說,都是起著推動作用的。
第三,這時已建立了公文用璽(即官印)和發兵用符(即虎符)的制度。春秋後期已有用璽來封的文書,即所謂「璽書」,到戰國時,無論下達命令或來往公文,都必須用璽來封泥(即在封簡牘時蓋上璽印的方塊泥記,其作用和後來的火漆印差不多),作為憑信,否則便不能生效。公元前238年,秦國長信君嫪毐作亂,想征發縣卒和衛卒,就是偽造了國王的御璽和太後的璽來行文征發的(《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九年)。這時國防軍隊的調發,已必須有存在國王處的右半爿虎符來拼合,作為憑信,否則便不能調發。所以魏國信陵君魏無忌救趙時,想要奪取將軍晉鄙所帶領的軍隊前往救趙,非先竊取存在魏王處的半個虎符和偽造命令,是不能奪得晉鄙所帶軍隊的指揮權。秦國曾明確規定:「甲兵之符」,右半歸王掌握,左半歸將領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的,必須有存在國王處的半個虎符來拼合,才敢行動。但是,如果突然遇到外敵侵略,邊塞有烽火,雖沒有國王的右半個虎符拼合,也可行動。由於這種嚴密制度的推行,大權就集中到國君手中了。
因為用璽、符為信物,對官吏的任免是以璽為憑的;對於將帥的任免,是以符為憑的。凡是丞相、郡守、縣令等官,都由國君任命時發給璽,免職時收回璽。如果要辭職,也必須收回璽。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
西門豹為鄴令居期年上計,君收其璽,豹自請曰:「願請璽,復以治鄴」文侯不忍而復與之期年上計,文侯迎而拜之遂納璽而去。
《呂氏春秋·執一篇》也記載了吳起告訴商文說:「今日釋璽辭官,其主安輕?」《戰國策·秦策三》也說:「應侯因謝病歸相印。」這些記載都證明了戰國時代凡官必有璽。一般的璽是銅制的,而丞相的璽則是黃金制的。《史記·范雎蔡澤列傳》記載蔡澤對御者說:「懷黃金之印,結紫綬於要(腰),揖讓於人主之前。」就說明丞相是金印紫綬的。
第四,在行政管理上已創立了年終考核制度。《荀子·王霸篇》說:「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這就是《周禮·太宰》所說的「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這種考核制度,有個專有名詞,叫「上計」。《淮南子·人間篇》說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上計而入三倍」,按規定,當時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長,都必須把一年賦稅的收入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到國君那裡。國君把券剖為兩半,由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這樣,國君可以操右券來責成臣下。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到國君那裡去報核,這個報核就是所謂「上計」。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績不佳,便可當場收璽免官。高級官吏對下級官吏的考核,也是採取同樣的辦法。《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有一則故事記載較為詳細:
田嬰相齊,人有說王者曰:「終歲之計,王不一以數日之間自聽之,則無以知吏之姦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嬰聞之,即遽請於王而聽之計……田嬰令官具押券,斗石之計……田嬰復謂曰:「群臣所終歲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聽之,則群臣為勉矣。」王曰:「諾」。俄而王已睡矣,吏盡揄刀削其押券升石(當是斗石)之計。
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當時「上計」的情況。這時期官吏上計,採用了合券計數的方法,為了明確標准和防止舞弊起見,就必須統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變法把統一斗、桶(斛)、權衡、丈、尺也作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曾頒布了標准量器,這就是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齊的子禾子和陳猶為了防止「左關」的官吏舞弊,決定「左關之釜」以「倉廩之釜」為標准,鑄造了標准量器。度量衡器和符節契券,同樣是當時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篇》說:「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
由於戰國時代官僚機構中有這四種新制度的創立,這就使得一整套官僚機構能夠層層控制,集中權力於國君手中,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機構。秦漢以後,封建王朝所用的官僚制度,便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制度而加以發展的。
機構建立
編輯
春秋戰國時,各國自從經過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就出現了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在國君之下有一整套官僚組織作為統治工具。在這個官僚組織中,是以「相」和「將」為首腦的。
相是官僚組織的「百官之長」,中原六國中央均有設置。在出土的眾多兵器中,有的器物上有「相邦義戈」、「相邦呂不韋戈」等字樣,那是秦相張儀、呂不韋督制的兵器,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工律)說:「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這意思是說公家督造的兵器要刻上督造者的官名。可見戰國時期相的法定名稱叫相邦,「相」有輔佐之意,作為一種官稱,春秋時代就已經有了,那時只是一種地位不高的禮賓官。「邦」就是國,相邦就是輔佐國君辦理軍政大事的官員,就是國君下面的大總管。漢人避劉邦諱,改相邦為相國。先秦的古書如《莊子·盜跖》稱宰相,《戰國策·趙策三》則稱丞相,指的都是同一官職。「宰」作為官名,甲骨文就已出現了,春秋時代某些國家,已有總領百官的冢宰、太宰,也有助卿、大夫總管一家一邑事務的家宰和邑宰。這些冢宰、太宰或相,還是某些強大的卿大夫的世襲官職。作為一國最高行政長官的相,其設置當萌芽於春秋齊景公時,景公曾設左右相。相的職權,據《荀子·王霸篇》雲:
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賞,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
戰國最早設相是魏,繼後是韓、趙。秦國受三晉的影響,置相比較晚,秦孝公時,商鞅由魏入秦,始為左庶長,後升大良造,並未稱相,但是他的地位相當於三晉的相邦,所以史稱「商鞅相秦」。最早記載的秦相是秦惠文君十年(前328年),以張儀為相,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並分左、右。樗里疾、甘茂就是秦最早的左右丞相。此後也有隻設丞相,不分左右的。丞相之稱,趙國也曾用過,《戰國策·趙策三》載:建信君說:「秦使人來仕、仆官之丞相。」趙國除稱丞相外,還有稱假相、假相國和守相。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載:「假相大將武襄君攻燕。」《戰國策·秦策五》載:「文信侯出走,與司空馬之趙,趙以為守相。」所謂假就是兼理的意思,守是指試用或代行官職。假相,應為兼任相職,守相則是試用性質的相,戰國時代的宋、衛、中山、東周等小國也都設有相。
戰國時期的相職一般多由文人充任,相之外又設擅長兵法的人統兵打仗,鎮守邊邑,稱為將或將軍。從《秦簡》看,「將」是簡稱,法定官名應叫「將軍」。將軍原是春秋時晉國「六卿」的稱號。不過晉六卿是合軍政於一身,不單是統兵官的專稱。原來春秋時的卿大夫不僅有統治的權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屬」的軍隊親自統率著。到戰國時,由於統治范圍的擴大,官僚機構的龐大復雜,常備兵的建立和徵兵制度的推行,以及戰爭規模的擴大和戰爭方式的改變,在官僚機構中不得不文武分家,產生文官的首長——相,以及武官的統領——將。作為最高軍事長官的將,其職位僅次於相。例如魏國,在魏文侯時,曾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另有樂羊、吳起、翟角為將。又如齊國,齊威王曾先後以鄒忌、田嬰為相,而另有田忌、申縛為將。燕國的樂毅,趙國的廉頗,魏國的吳起,齊國的田忌都是戰國時代赫赫有名的將軍。
秦國在初設相位時,文武尚未嚴格分家,為相的張儀、樗里疾、甘茂等還是統軍作戰的將軍。後來,丞相專事文職,而大良造專為武職,例如白起屢建戰功,封為列侯,官職還是大良造。秦設將軍的官職,是在秦昭王時,秦昭王初立時以魏冉為將軍,保衛首都咸陽,從此秦才有將軍,但是,秦國的將軍不是固定專職的,往往是在出征時由國君臨時委任的。
原來春秋時代晉國的上、中、下三軍還設有尉,因為中軍地位最尊,中軍的尉又稱元尉,元是大的意思。戰國時代各國仍有中尉的官名。《史記·趙世家》載:「趙烈侯使荀欣為中尉,選練舉賢,任官使能。」這和《禮記·月令》所說太尉的職責「贊桀(傑)俊,遂賢良,舉長大」是相同的。後來趙國在將軍之下又設有國尉、都尉。秦國在昭王時,也在大良造下增設國尉一級。例如白起,初為左庶長,繼升為左更,再升為國尉,最後升為大良造。在秦國設丞相以後,大良造便成了高於國尉的武官。後來秦國不設大良造,國尉便成為中央最高的軍事長官。秦國在統一全國後以太尉掌管全國軍事,便是沿襲國尉這個職官而來的。
御史在商周時代已有設置,這個官職在戰國時代本是充當國君秘書之類的差事,別國使臣來獻國書,往往由國君的御史接受,國君臨朝接待外賓,御史常立身邊。《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雲:
秦王飲酒酣,曰:「寡人竊聞趙王好音,請鼓瑟。」趙王鼓瑟。秦御史前書曰:「某年月日,秦王與趙王會飲,令趙王鼓瑟。」
國君宴會群臣,御史也常陪同在旁。《史記·滑稽列傳》雲:
(齊)威王大說,置酒後宮,召(淳於)髡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矣」
《秦律》規定,廷尉每年要到御史處核對刑律。這些都說明戰國時代的御史是保管文書檔案、負責記錄,與國君十分接近的官員。秦統一中國後,三公中的御史大夫,還是秘書兼監察性質的官,這當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官制的。
戰國時代縣的官僚機構是和國的官僚機構差不多的。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每縣設有令和丞,縣令下的丞,在縣中的地位是相當於國君的相的。韓、魏等國在縣令之下還有御史,縣御史在縣中的地位相當於國君的御史大夫。
司寇,掌管司法的官職,戰國時代各國均有設置,但名稱不一。三晉沿用司寇之名,趙國的李牧曾任此職。秦國雖然也有這個名稱,但根據《秦律·司空》的記載,它卻是一種刑徒。秦國掌司法的官稱為廷尉。廷尉的取名,可能與東周王期的「討奸之官」尉氏有關,是一種殿中的執法官。齊國中央政府掌司法的官稱為士師,《孟子·公孫丑下》雲:
孟子謂蚔(音蛙)曰:「子之辭靈丘,而請士師,似也,為其可以言也,今既數月矣,未可以言與?」又雲:
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
從孟子談話的語氣,士師應是齊國殿中的執法官。士師一名是沿襲周朝的官稱,周的士師就是司寇官屬。
戰國時期各國的中央官主要由上述幾個官稱分別掌握由中央到地方的軍、政、法各部門的權力。
戰國時代是以地主的統治代替了領主的統治,其封建社會和封建政權的本質並未改變,還是維護著等級制度。站在這等級最高階層是國君,在國君之下有各種等級的爵位。三晉、齊、燕的爵位,大致是沿襲春秋時代,可分為卿和大夫兩級:
一、在卿當中有上卿、亞卿之分。例如魏國翟璜「欲官則相位,欲祿則上卿」。趙國藺相如、虞卿都曾「拜為上卿」,在齊國,孟子曾做過卿。在燕國,樂毅曾為亞卿,荊軻曾被尊為上卿。
二、在大夫之中,有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國,吳起做西河守時,獎勵軍功,曾以長大夫賞人。後來須賈曾為魏中大夫。在趙國藺相如做過上大夫。在齊國,淳於髡、田駢、接子、慎到、環淵等都做過上大夫。
戰國時,秦國的爵位比較特殊,商鞅曾分為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簪裊,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是相當於大夫的,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上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是相當於卿的,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是相當於諸侯的。級高位尊。同時,秦的官和爵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級大上造(或稱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稱又是官職名稱。秦國還有所謂客卿,凡是別國人士入秦,得到卿的爵位的就通稱為客卿。
長官設置
編輯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大國往往把新兼並的地方,建設為縣。到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逐漸多起來,有所謂九縣(九指多數)。春秋後期,晉國又把縣制推行到內地。在卿大夫的領地里也分別設縣。最初縣都設在邊地,是帶有國防作用的。縣與卿大夫的封邑是不同的,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制度,其中包括征發軍實和軍役,以加強國防力量。如《左傳·成公七年》載: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申、呂(二侯爵國各五個都邑合為一縣,地與西周公爵國十個都邑想當,所以設縣公 [2] )以為賞田」,申公巫臣說:「不可,此申、呂所以為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楚王聽了申公巫臣的話才沒有答應子重的請求。戰國初期,秦國還不斷在東部邊疆設縣,公元前456年開始在頻陽(今陝西富平縣東北)設縣。公元前398年在陝(今河南陝縣)設縣,公元前374年又在櫟陽(今陝西臨潼縣東北)設縣。這些地方置縣的目的,是為了防衛外敵,保護邊疆,這是很清楚的。
郡是春秋末年才開始設置的,最初出現在晉國,是在內地推行縣制以後設立的(晉國秦國的縣遠比楚國要小,只相當於西周滿滿四個都邑的大男爵國 [2] )。郡本來設在新取得的邊地,因為邊地荒陋,地廣人稀,其面積雖然較縣為大,但是地位要比縣為低(晉國的縣域邊長50公里,西周的都域邊長25公里,有可能《左傳》是手抄時把都誤寫為郡,杜預時已經沒有都的概念,所以註解時也把都誤讀為郡 [2] ),
《左傳·哀公二年》雲:簡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垢恥,在此行也。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都]……。」
杜預注引《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都]。」
可證春秋時縣大於郡。
到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起來,人口逐漸增多,因為郡地盤太大不易管理,便在郡下劃分為若干小縣,產生了郡縣兩級地方組織。這種郡統縣的制度,也是三晉最先推行。例如魏的上郡有15個縣,趙的代郡有36個縣,韓的上黨郡有17個縣。後來秦、楚、燕三國也效法三晉的郡縣制度。
戰國時代的郡都是設在邊地,主要是為了鞏固國防,所以一郡的首領稱為守,也稱郡守、太守。太守是國君直接任免的,都是由武官來充任的,有權征發本郡役卒。代行或試用期的郡守稱假守。郡的署衙稱府,郡守以下設有主管軍務的都尉以及負責監察的御史。
戰國時,只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但有類似郡的都的制度。齊國共設有五都,五都均設有選練的常備兵,即所謂技擊,也稱「持戟之士」,因而有所謂「五都之兵」,也稱為五家之兵。《戰國策·齊策一》雲:
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威王曰:「齊地方二千里,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齊車之良,五家之兵,疾如錐矢,戰如雷電。
又《戰國策·燕策一》載,齊宣公令「子章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
都的長官仍舊稱為大夫,平陸是齊的五都之一。 《孟子·公孫丑下》雲:
孟子之平陸,謂其大夫曰:「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則去之否乎?」
齊桓公時,管仲整理政治軍事,實行「叄(三)其國而伍(五)其鄙」的政策,曾把鄙分為五屬來統洽。戰國時,齊設五都,可能是從五屬演變而來的。五都不同於五屬,就是五都已帶有郡的性質。
當時各國郡的設置,雖僅限於各國的邊區,但縣的設置已很普遍。大概凡是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為縣,所以史書上縣和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在戰國初期還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也就成為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縣的官僚組織主要有縣令、縣丞、縣尉、縣司馬、縣司空。
縣令是一縣最高的行政長官,秦國的縣令也稱大嗇夫。縣令的屬官有令史,助縣令掌文書,調查案件,率卒捉拿人犯等。縣令(縣嗇夫)有缺,令史可以代理。令史有屬官叫令史掾。
縣丞,地位僅次於縣令(縣嗇夫)。縣丞分管經濟和司法,包括糧草的徵收和親自審問案件。縣丞有屬官稱丞史。
縣尉,分管縣內軍務,有權發一縣役卒,監督役卒服役和督造文書等,其屬官有尉官吏(或稱尉史)、士吏等。
縣司馬,《秦律》規定,若馬匹不好使用,司馬要受處罰。可見這個官與一縣的馬政有關,或許是專司一縣馬匹的征調和使用。其屬官有司馬令史和司馬令史掾。
縣司空,本主管縣工程建築(以軍事性質為主),但因建築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又是分管刑徒的官。其屬官有司空佐史、司空嗇夫、士吏等。
據《韓非子》、《戰國策》的記載:韓、魏的縣還設有御史。從新鄭出土的韓兵器銘可知,韓國縣還設有司寇,主管縣的刑法,也管兵器的製造。但是秦國的司寇則是一種刑徒。
秦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地方官職還有道和都。道是設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設道官,又叫道嗇夫。都是設在有王室私產和宮室的地方,有都官。不屬縣令管轄而直屬中央內史,自己有一套機構,屬官有佐、史、嗇夫之類。
在縣之下有鄉、里、聚(村落)等組織。鄉的組織在春秋時代已出現,據《國語·齊語》、《左傳·宣公十一年》(前598年),襄公九年(前564年),及三十一年(前542年)載,齊、宋、鄭、楚等國已經有鄉的設置。鄉以下里的組織在春秋戰國間也已出現。《墨子·尚同》里所提到的行政系統是天下、國、鄉、里。《呂氏春秋·懷寵篇》里所提到的行政系統有國、邑、鄉、里。邑有大有小,大邑相當於縣,小邑是隸屬於鄉、里。所謂聚,就是民眾聚居的地方,實際上是相當於一個村落。據《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在秦變法時,曾合並鄉、邑、聚為縣。鄉中的小官吏有三老,掌一鄉之教化;嗇夫,掌一鄉獄訟和稅收;游徼,掌鄉中捕盜。里有里正,或稱里典。秦國充任里典的多是鄉間豪強有勇力之人,即所謂「率敖」。里中的居民統稱里人,以家為單位,按什伍編組,並設有伍老。編入伍的居民統稱伍人,也叫四鄰。編入伍的各家男丁稱士伍。
此外,戰國時代還有「亭」的設置。《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魏吳起為河東守時,秦在其邊境設亭,起攻亭,一朝而拔之。
由上述可知,戰國時期各國地主政權的統治機構,從國到郡、從郡到縣、從縣到鄉,已有系統地分布到各個角落,控制著整個國家和社會,形成一個非常完善的官僚體制。
戰國時期,各國還有一些地方性的專職官吏,如在關津要道、貿易中心設置關吏、津吏、市者、市掾;在重要河道水利處設置河丞等。
兵制推行
編輯
春秋時代,各國的軍事組織是封建割據的。各國卿大夫有其獨立的軍事組織,有宗族部隊和「私屬」部隊。這些部隊都是憑著封建從屬關系組織起來的。各國軍隊主要成分除「國人」外,還強迫征發所隸屬的農民服役。中原各國的國君,由於宗族的內訌和對外戰爭,由於「國人」的叛離和農民的反抗斗爭,因而權力逐漸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卻在逐漸強大,國的軍事組織不可避免地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
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晉國到平公時,公室勢力也已削弱,《左傳·昭公三年》載:
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
舊的軍事組織在瓦解分裂,而新的軍事組織——郡縣的軍事組織卻在不斷的生長和發展。縣原來就有一套征賦制度。所謂賦,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
到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很有力的部隊了。到戰國時期,各國邊地都已分設郡縣,中心區也普遍設縣,於是徵兵制度就推行到全國,郡縣成為徵兵的地區單位。據《戰國策·齊策一》載:
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宣王曰:「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韓國的大縣宜陽,城方百里,也有「材士十萬」,整個魏國如果「悉起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這時期各國在戰爭時徵兵,大都以郡為單位。
戰國時服兵役的年齡,大概從十五歲到六十歲。《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長平之役說: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戰國策·楚策二》記載,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者說:
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
當時各國遇到大戰,往往征發全國壯丁、傾國以赴。如長平之役,趙國「悉其士民,軍於長平之下,以爭韓之上黨」。秦國滅楚之戰,秦將王翦帶了六十萬人伐楚,他曾說「今空秦國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戰。則只征發與敵國鄰近的郡縣壯丁去作戰。其他郡縣就休養生息,以備將來。
戰國時代,各國除實行以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外,還建立了常備兵制度。春秋末年,各國已有奉養力士和挑選訓練勇士的風氣。晉國世卿虊懷子曾有勇士州綽、邢蒯和力士督戎等。吳王闔閭曾選猛士五百人和跑得快的三千人為前陣,並曾教練七年,要帶甲士兵一口氣跑三百里才得休息。戰國時,由於各國建立了集權的封建政權,常備兵制也就建立起來。李悝曾教魏文侯「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吳起曾教楚悼王「裁減百官之祿秩,損不急之官,以奉選練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
這時各國的常備兵大多是考選出來的,有特殊的待遇。例如魏國考選武卒時,「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箙)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佩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通過這幾種嚴格地考核,中試的就可以免除全戶徭賦和田宅的租稅。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領新征發來的士兵作戰。
Ⅳ 「法治進教材」,這事有多重要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學習貫徹全會精神,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就要在全社會培養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如果一個社會沒有法治信仰、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只能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還沒有在社會層面形成普遍的法治信仰,法治建設依然任重道遠。對於執政者來說,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基礎,保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把法治精神當作主心骨。對於人民群眾來說,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觀念熔鑄到頭腦中,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覺和習慣,法治才能不斷釋放規則的正能量。四中全會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黨的領導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每一環節都作出了全面部署,最終落腳點就是讓法治成為全民信仰,凸顯了法治信仰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關鍵作用,抓住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最核心問題。 法治不會自動成為信仰。培育法治信仰,關鍵要轉變人的思想觀念,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信訪不信法」,習慣於找門路、托關系、請客送禮,個中原因就在於對法治的信仰沒有真正樹立起來。扭轉這種現象,消除根深蒂固的特權思想、人治觀念,關鍵要靠領導幹部。只有各級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不違法行使權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顯,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才能引導群眾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群眾發自內心地認同法治、信仰法治,帶動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之風。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讓法治進學校、進教材,讓每個學生從小接受法治教育,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健康成長。只要全社會齊心協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治的種子就一定會在中華大地生根發芽,法治信仰必將蔚然成風。 培育法治信仰,還必須付諸法治實踐。法治不是抽象的概念,讓人民群眾信仰法治,就要讓他們切實感受到法律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切身體會到法治給他們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在親身體會的過程中積累對法治的理性認識,從內心生發對法治的信仰。「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四中全會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為人民群眾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引導人民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參與法治實踐的途徑。讓每一個人的法律權益都得到切實保障,讓人們從每一個執法、司法過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法治的信仰自然就會在人們心中生根發芽,崇尚法治的社會風尚新常態必將形成
Ⅵ 「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當事人之女提執行異議,中國判決為何執行難
2018年1月13日晚,「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受害人趙香斌的兒子趙勇,在其微博上發布消息稱:「今天收到法院的快遞,拿到黃淑芬的女兒劉明月向我和我母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民事起訴受理通知書。」趙勇也向澎湃新聞確認了這一消息。
唐山豐潤區法院的舉證通知顯示,執行異議一案的舉證期限至2018年2月12日屆滿。該院還要求趙勇應當在這一期限前向法院提交證據,逾期提交,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Ⅶ 民警教科書式的執法已經成為常態。這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何現實意義
對於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來說,「教科書式執法」的意義在於,民警要敢執法、會執法,並真正認識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
執法要有理有據、文明規范、堅守法律底線。從這些「教科書式執法」的程序細節中可以看到,從最初口頭傳喚、警告到最終使用警械制伏、強制帶離,民警在每一個執法行為和執法環節上,都能夠找到相關法律依據,使執法對象和廣大群眾無從置疑;執法中,既表明了執法者身份,也指出了違法者的問題、發出了法律指令,整個執法過程規范、嚴謹,維護了法律權威;民警的執法手段既節制又有效,警告無效,使用辣椒水,依然無效再使用警械,體現了執法的「度」與「效」。
民警的「教科書式執法」之所以獲得點贊,還在於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當違法者、圍觀者對執法行為進行拍攝時,民警表明自己願意接受公眾監督,但也提醒拍攝者如果惡意炒作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同時還在「鏡頭下」對公眾釋法說理;面對病人等執法對象,民警換位思考,提出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酌情處理,這些言行都體現了執法的權威性和人性化,傳遞出執法者的溫度。
人們對「教科書式執法」點贊,也傳遞了一個信號: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內,民警用好用足執法手段,制裁不法行為、維護公共權益,必然能夠得到群眾發自內心的認可和支持。
Ⅷ 我已經快三十歲了,可是很想學一學鋼琴,誰知道又沒有哪本教材從執法
上了年紀的人手指相對沒那麼靈活,學起比較費勁。找教材很容易,書城一大把,不過看教材學不標准,最好是請個老師。另外一點就是你有心要學鋼琴的話就不要彈電子琴,入門不好會影響你以後彈鋼琴的感覺。
Ⅸ 2012深圳招警考試公安執法A類,公安執法B類, 公安執法C類教材和習題用哪本呀,不知道哪裡有買
考試院指定 練習有
szgwy.淘寶.com這里有這兩年的真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b1fad010113v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