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條例
1.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
法規適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2. 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異同是什麼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盡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區別在於適用地區不地樣:地方性法規只適用於制定地方; 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部適用。
3. 地方性法規採用什麼名稱
一般用「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4. 條例 辦法是地方性法規還是政府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及下屬各政府弄的是規章;有人大參與的都帶法字
5. 地方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版件。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權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5)地方性法規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6. 單行條例與自治條例有什麼區別啊是不是都能歸入地方性法規啊另外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有什麼區別啊
屎雪松大垃圾,你們中顧全部都是你這樣的垃圾、法盲,問都不知道的啦。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范圍。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准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地方性法規一般是指地方省級或副省級城市人大制定的法規。地方性規章一般是指省級或副省級城市政府制定的法規。
兩者都屬於廣義的地方性法規。
補充:http://www.gov.cn/flfg/dxtl.htm
7. 地方性法規能不能用條例
當然可以,法律不可能窮盡一切,況且地方性法規主要是針對本地方實際情況來制定的,只要不和上位法抵觸就可以,抵觸的無效!
8. 關於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的問題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版法律、權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法律規定的。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適合本地的行政區域,因此不需報全國人大批准。
9. 請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什麼區別
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內關依法制定與容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於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9)地方性法規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政府規章是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