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學生法規
1. 老師隨意的辱罵學生觸犯了法律嗎
老師隨意的辱罵學生觸犯了法律,觸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她侮辱了學生的人內格。
根據容《未成年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因此老師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1)辱罵學生法規擴展閱讀:
"關心愛護全體同學,尊重學生人格。對學生一視同仁,不應民族,性別,殘疾,成績等因素歧視同學...絕不能採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消其教師資格。被撤消資格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老師在法律上講可以辱罵學生嗎
從法律理論上不可以,但是,你沒辦法追究他。
首先,從刑法上,只有特定回程度、特定方式,造成嚴重結答果的辱罵,才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侮辱罪」
從民法角度上,無論怎麼樣辱罵(注意一定是帶「辱」字,「罵」這個詞不太好界定,只有「辱」才好界定),從理論上都構成民事侵權。但在實踐中,一般程度較輕的辱罵,一方面你去起訴法院不可能給你立案(當然,這是在以前法院立案採取「立案審批」制的前提下,目前已經在改革為「立案登記」制,在立案登記制的環境下,這種情況會不會立案,還要看實踐中的狀況);二方面是基本上沒有證據;三方面,既使不要證據,他自己承認罵了你,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結案,而是以調解結案; 四方面,即使判決,也頂多讓他給你賠禮道歉什麼的,而他如果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給你賠禮道歉,你還是拿他沒辦法。
3. 教師無故辱罵學生,對待學生不公等的相關法律規定及相應處罰
根據教師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專教學任屬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有沒有哪部法律規定老師不可以打罵,侮辱學生的
侮辱學生也是不對的,老師,以前你可以讓老師的心裡體會體會,如果他是學生,回你是老答師,你對他那樣,那麼老師心裡一定有感受,老師也會自心去體會,如果老師還是像從前那樣打罵你,侮辱你,你就只能跟家長說,讓家長和老師溝通溝通,然後再,讓家長或者是自己親自對老師說,你不要打我了,也不要污辱我,我也有自尊心的
5. 教師辱罵學生違反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哪一條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一、依法執教。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四、嚴謹治學。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五、團結協作。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
六、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
七、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
八、為人師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6. 罰站、辱罵學生哪些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能毆打孩子,而且教育部明文規定不能毆打學生
7. 老師辱罵學生算犯法嗎
老師辱罵學生是違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老師責罵學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視學生,或者在行為上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都不屬於犯法,相反則可能涉及違法。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7)辱罵學生法規擴展閱讀
案例:
廣西武鳴一位自稱學生家長的網友近日在網上曬出「兒子日記」內容,其中記錄了班主任讓學生自己打自己嘴巴、辱罵學生等內容。記者從武鳴縣教育部門獲悉,網帖反映內容基本屬實,目前已責成學校對涉事老師批評教育、要求其作出書面檢討並通報批評。
網名為「小清新」的網友近日在當地某論壇上反映,他在整理兒子的書籍時,無意發現其四年級下學期寫的日記,翻看後發現裡面記錄了班主任梁老師平時粗暴對待他們的一些事情。
關於辱罵學生的情節有:「那一次,只因為反復讀了幾次段落而沒有理解題目的意思,她就破口大罵:『你們就是豬和牛的結合體!你們父母就是牛!豬!豬!你們都是豬!夠蠢哦,簡直都不懂怎麼形容你們了!」
「她的言行也很令人難受,我們可是小學生呀,干什麼都指著我們,高高在上的樣子:『把你的狗眼給我看上來!不要用你愚蠢的目光來衡量我!』」
關於打嘴巴的內容有:「有一次第X組值日那會兒,白板沒擦(忘記了嘛),接著她就大聲叫:『第X組站起來!』『咣當!』第X組手足無措地站起來。『打嘴巴五十次!』『啪啪啪!』清脆的響聲。『某某某!沒聽見!用力打!』她一甩手,那個同學立刻重重地打下去,連打的是自己都忘了。」
這位網友表示,兒子以前乖巧、活潑開朗,現在變得沉默寡言,一問到語文學習就不由自主地身子發抖,露出害怕的眼神。兒子就讀的城廂鎮一小是武鳴縣城數一數二的名校,別人擠破頭皮都想進,而之前兒子多次要求轉校。他認為,兒子言行發生改變,正是因為班主任梁老師。他希望教育局介入調查這件事情,給家長一個交代。
記者從武鳴縣教育部門獲悉,上述網帖出現後,武鳴縣教育局立即組織調查組深入學校調查。據調查了解,網帖反映的梁姓老師讓學生打自己嘴巴的事情確實存在;該老師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有對不遵守紀律的同學進行罰站的行為,也的確存在語言不文明、不恰當的情況。
武鳴縣教育局介紹,目前已責成城廂鎮一小對梁老師在教育學生過程中方式方法簡單粗暴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並要求其作出書面檢討,取消其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責成城廂鎮一小在全校教職工會議上對梁老師進行通報批評;縣教育局也在全縣教育系統校長、書記會議上對此事進行通報,要求各學校進一步加強對教師的師德師風教育,杜絕類似事情的發生。
8. 教師體罰、辱罵學生,觸犯了哪些法律
第一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個問題 不屬於消費欺詐 但違法教委的減負原則.
強迫學習非常不對.這點教委有規定.你有你的人身權利.周末既為法定假日 就是法律賦予你休息的權利.所以 學校開辦的補習班 .你要把學校通知留下來.學校以欺詐的行為 來騙學生補習 這種做法更為錯誤.屬於消費欺詐.你可以向當地教委反映.會得到解決.
教委和國家教育辦 發表讓學生減負 .所以說加課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三個問題中違法的人:學校相關負責 的老師, 教務處領導學校的問題應是教務處管理.明知道加課的情況下 違反減負 的教委文件.
按照近年來所發相關文件的精神,關於補課問題的現行規定是:
(1)禁止學校利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禁止亂收費。
(2)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不得利用中小學校舍組織針對中小學生的文化課補習班。
(3)各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辦或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聯辦針對中小學生文化課程的補習班。
(4)對學校有違規行為的應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近日聯合重申嚴禁中小學節假日補課,要求各區縣:一是落實區縣政府在減輕學生負擔問題上的責任。二是對群眾的舉報情況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立即糾正。三是考慮當前形勢下群眾的升學需求,允許學校在第二學期對高三學生適當組織補課,其他年級學生一律不能組織補課,由區縣嚴格控制,堅持學生自願,不能自行收費。四是要把朱善璐書記的批示和緊急會議的精神向中小學校長傳達,旗幟鮮明地制止違規做法。
9. 關於高校教師辱罵學生有什麼相關法律規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當然你的情節,老師夠不成那麼嚴重的後果。如果覺得事態嚴重,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