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審批表
① 視同工齡審核表出具不予受理,行政時效多少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期限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版定的行政權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② 湖北省公安廳的信息公開指南
一、簡述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省公安廳的政務公開信息,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編制《湖北省公安廳信息公開指南》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1.省公安廳領導介紹,主要分工 2.省公安廳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省公安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工作規則 4.省公安廳重點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5.省公安廳工作的主要數據 6.省公安廳人事任免 7.《湖北省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原文 8.《湖北省公安廳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及《目錄》規定的應公開的省公安廳具體信息。 (二)公開形式 省公安廳主動公開的信息以通過湖北省公安廳公眾信息網站公開的形式公開為主,以新聞發布會、報刊、雜志、電視等形式公開為輔。 (三)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的省公安廳信息,廳辦公室將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遲於信息生成後15日,已公開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過保留時效的信息可通過省公安廳網站的搜索引擎進行查詢。 三、申請公開 (一)公開范圍 符合《規定》要求但未主動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 (二)公開程序 1、申請提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湖北省公安廳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 也可以在省公安廳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省公安廳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省公安廳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時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省公安廳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機構辦公地當面提出申請。 3、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進行登記,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答復申請人,如遇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內再進行答復。決定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手續後當場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當在申請人辦理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公開,並將公開形式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經省公安廳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省公安廳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湖北省公安廳監督部門申訴或投訴。 監督單位: 省公安廳監察室 地 址:武漢市武昌洪山區雄楚大街181號 也可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③ 司法部行政復議規定及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65號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已經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福森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公證機構關於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管轄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
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迴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但應說明理由。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迴避,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並屬於本規定受理范圍的,應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後,應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內容如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補齊申請內容。行政復議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齊申請書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於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及申請人的情況;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5日內填寫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向申請人發出;
(三)應當受理的,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後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人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後可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為確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書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並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申請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擬制復議決定意見,在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後,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一經公布、委託方式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有以下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相關文書抵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應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5日內,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制訂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派本單位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機構的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後,應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上訴的,提出上訴狀,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提出申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條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應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的復印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含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經費預算。行政復議活動經費應當用於:
(一)辦案經費;
(二)執法情況檢查;
(三)總結工作等。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頒布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④ 低保行政復議
一、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二、村委會評議:
受鄉鎮政府委託,村委會組成由村幹部,鄉鎮包村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評估與計算的初審工作,召開村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符合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發給並填寫(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由評議小組負責人簽屬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鄉鎮政府復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請鄉鎮政府復審。
三、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組成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及各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幹部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符合規定的,由鄉鎮主管領導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屬審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通過村委會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四、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級民政部門確定每年辦理農村低保的日期,在規定期限內,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2次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對未被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在《農村低保待遇審批通知單》中說明理由,並通過鄉鎮政府或委託村委會送達申請。
五、如果對鄉鎮政府或民政局不服的,可以到區(縣)級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
⑤ 屋後一處宅地同單位鄰界發生爭議,單位從縣國土局調出一份土地登記審批表,請問這是不是合法土地證件。
我因為工作的關系,也接觸過幾起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件。 在回答你問題前,說明一下農村宅基地的基本釋義和申請條件: 一、基本釋義: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二、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土地未批准和未確權登記前,可申請土地權屬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 17 號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一般程序是:申請(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受理---調解---調解不成的---下達行政裁定書---不服的,可提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的最主要原則是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現在你們手頭的土地權屬憑證(包括承包權證、土改時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繳納農業稅等),還有包括政府部門調查取證時的人證書證,都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部門和法院需要甄別的證據。 有一點必須要強調,農村宅基地是屬於集體土地使用權范疇,集體土地使用是建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當地村集體所有,一般村委會代為執行相關權益,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村委會在某種程序上說,它是說了算的,本身就是集體的東西,又不是私有化的東西。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前,盡量在村一級組織就調解好,免得勞命傷財。
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中立案審批表的時間是什麼時間
行政處罰立案時要把握:
一、主體明確。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復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託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許可權,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許可權,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許可權。
二、事實清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製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葯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葯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後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葯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范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後,在農作物收獲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違反程序就是違法。應著重作好以下六點: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種類。《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把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對各種程序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應選擇執行處罰程序的種類並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情節以及單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照程序適用條款實施行政處罰。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處罰超過對公民處以50元或對法人、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超過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種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七條沒有進行簡易處罰程序的條件。除警告外執行行政處罰均應採用一般程序。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大部分應使用一般處罰程序。
2、要符合行政處罰有關調查、聽證的規定。主要包括調查人員兩人以上,認真做好書證、物證等取證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得進行執法調查、聽證,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驟。從報批、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步驟不能少,不能顛倒,必須做到規范化。例如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向當事人亮證執法,表明身份(必須在詢問筆錄中記述清楚,要有當事人的簽字);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要明確到法規的條款;進行現場取證,做好行政處罰的准備工作,這是實施簡易程序的重要步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製作《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等,這是行政處罰的事實結果;當場執行行政處罰要符合當場收罰款的條件,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行政罰款收據,這是農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內部要求。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後,必須告知被處罰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並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嚴格按照一般處罰程序執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調查、談話、取證、採取措施等方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詢問筆錄要有被詢問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勘驗檢查時要請在場的人見證;對證據的保存要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抽樣取證要有當事人在場;對違法事實確鑿的違法行為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查後,方可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或者依據法定條件組織聽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要對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注意的是在一般處罰程序中,要依法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要使用法定的聽證程序,缺少這個環節,行政執法無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論適用哪一種處罰程序均應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統一使用山東省農業行政執法文書,並編號、備案,這樣文書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要求。行政處罰程序中對各階段的時間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認真掌握好。例如《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的時間與立案的時間超過7日,處罰就違反了處罰程序。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應當在7日內送達被處罰人。這個時間是當事人簽字的日期;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超過3日視為放棄這個權力。農業法律法規中,對時間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時間以內。行政處罰程序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程序合法」,這對各級農業行政主管機關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四、適法無誤。農業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合法有效、確實具體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條:
1、法律法規的選擇必須合法有效。為了適應國際慣例,國家對部分農業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或新規定,必須執行最新法規,及時禁用被廢止的法規條款。
2、法律法規的適用必須確切具體、全面充分。對同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時需要使用多項條款,對個別的違法行為可能還應使用其他法律法規規范的相應條款,包括同一層次的法律規范或不同層次的法規規范,可能還要包括法律法規的總則規定和分則規定。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實施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它適用於所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范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凡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均應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使用法規的規范條款,必須防止技術性錯誤。既在行政執法文書的起草、抄寫、列印和校對環節,必須認真審查,尤其是在時間、證據、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決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內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檢疫條例》第七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第二項「罰款按照以下標准執行:對於非法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這個條款列出的「非法經營活動中」和「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術上要認真加以區分,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實施行政處罰。在處罰的條件和數額上要符合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超過或低於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處罰條件和數額也是違法。
五、公正合理。農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做到「公正合理」,實施行政處罰的核心是防止處罰顯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罰」和「處罰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上規定包括了以下含義:一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兩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其中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另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實再給予處罰;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范,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個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處罰,其他行政機關就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另外「從輕處罰」是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選擇處罰幅度較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外進行處罰,程序上界乎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當然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於有些法定只能從輕處罰的就不能給予減輕處罰,更不能免除處罰,必須體現行政處罰的強制性。
2、防止濫用職權,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防止濫用職權的措施之一,是將由幾個分別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單位(組織)的處罰權統一由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減少行政處罰權分散造成的扯皮現象,避免不必要的輪番檢查、重復處罰的問題。農業行政執法是在明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目的、法律授權目的的基礎上秉公執法,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行政裁量權,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廣泛的社會效益,實現依法規范。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國家幾十個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近幾年,農業行政處罰權得到加強,農業綜合執法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道路。加入WTO以後,使用農業行政處罰權不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慣例,這對農業行政處罰「平等、規范、嚴謹」提出更高要求。正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要緊緊圍繞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這個中心,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研究探討,切實發揮農業行政執法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⑦ 護照申請表上我忘記貼照片了,護照流程辦完了錢交了。申請回執給我了。護照可以辦好嗎
申請表上不需要貼照片的,他們給你拍照時已經留底了,放心吧
⑧ 行政案件的辦理流程
一、工作程序
1.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准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范圍
a)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發現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1.2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二人以上)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范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1.1.3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表明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和企業類型;確認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主管事項等;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d)原輔材料、生產技術、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e)違法行為後果;
f)其他需查實事項。
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的實際及需要,檢查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
1.1.4處罰告知
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1.5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承辦人員應當採納。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6[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
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單位(人)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違法事實、違反法律或法規的條文、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不服處罰提出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名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向行政相對人全文宣讀。[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經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押印做出當場處罰決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需註明情況):
a)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c)由於特殊原因,行政相對人要求當場繳納罰款的;
d)收繳罰款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
1.1.7罰款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指定銀行專戶。
1.1.8在法定的或規定的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提交局案審委研究後,承辦人員負責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9結案
當場處罰執行完畢的案件,在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結案。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結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局長審查批准結案。
1.2立案查處案件:
1.2.1相關職能股室對有下列情形的案件進行查處:
a)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不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的,適用立案查處案件工作程序。
1.2.2立案調查的現場檢查和調查參照1.1.2、1.1.3條款執行。
1.2.3 立案審批
立案辦理的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或經授權人批准立案。[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一經批准,即為正式立案,不經審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後24小時由監督稽查股向市局報備。
1.2.4調查取證
a)[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的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
b)查明涉案物品的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銷售數量、銷售去向;
c)查明原輔材料、生產技術、生產設備、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d)違法主體主觀故意及客觀事實;
e)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要製作 [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
1.2.4.1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作辯解陳述,並將情況記入[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並在最後一頁上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字樣。[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辦理並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押印的,在筆錄上註明。
1.2.4.2調查詢問時,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對復印的材料,應當提供在復印的材料上簽署「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並由提供人簽名或押印。拒絕簽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註明。
1.2.5案件審理
本局審理案件實行案審委集體審議制度,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將相關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職人員初審後,召開案審委組織討論。討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b)證據是否充分、准確、可靠、客觀,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制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檢驗數據是否准確、有效,檢驗依據是否得當;
d)各類文書使用、製作是否正確、批准、簽字是否齊全;
e)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
f)有無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節;
g)其他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事項。
1.2.5.1案審委經過審理後,要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給予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意見;
b)違法事實清楚,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做出依法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
c)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消的決定意見;
d)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決定意見;
e)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做出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的決定意見;
f)需要由其他部門做出進一步處理的,做出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決定意見。
1.2.5.2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等內容要進行記錄,由案審委指定的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案件審理後,由參加的案審委成員簽名。
1.2.6處罰告知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1.2.6.1承辦人員在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後,及時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行
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向行政相對人宣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
罰決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1.2.6.2對擬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a)責令停產停業的;
b)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c)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二千元以上;對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三萬元以上的。
承辦人應詢問其是否要求聽證,並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記明行政相對人對是否聽證的意見;如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將行政相對人聽證書面材料提交局案審委。
1.2.6.3行政相對人提出較大異議的案件,承辦人員在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後,將有關情況報送局案審委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審理。
1.2.7製作簽發[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經復核或放棄申辯權放棄聽證權的,由承辦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書寫應:內容必須完整,要求寫明被處罰單位(人)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地址(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違反法律、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罰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或提出訴訟的法院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執行;提出訴訟的法院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1.2.7.1違法事實應填寫清楚、准確、嚴密、簡練,包括:違法時間、地點、違法物品數量,以及經查證的違法行為性質。
1.2.7.2處罰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名稱及處罰依據的具體條款、項,處罰內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
1.2.7.3載明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案件是審理委員會最終審理的處罰決定意見保持一致。
1.2.7.4應經局長批准並加蓋局長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1.2.7.5[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有關規定送達。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1.2.7.6[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撤消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不得自行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或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也不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局長批准後簽發。對依法沒收的物品,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物品,必須依法責令改正、明示銷售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
1.2.8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結案:
a)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b)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的;
c)免於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1.2.9立卷歸檔
a)辦理結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案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案件由承辦人員立卷歸檔。相關職能股室編制歸檔清冊,在每年的3月向局檔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證物。立案查處的案件,案卷應當在案件結案後一個月內立卷歸檔。
b)當場處罰的案件,根據實際辦案情況,每二至三個月立卷一次。
二、相關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8《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9《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2.10《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2.1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2.12《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2.13其他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章,省、市局規范性文件。
⑨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執法當中 最常用到的執法文書有哪些(現場筆錄和調查筆錄不算)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
序號
文書名稱
1
行政執法案卷
2
行政執法案卷卷內文件目錄
3
立案審批表
4
現場檢查筆錄
5
筆錄續頁
6
調查筆錄
7
登記保存決定書
8
決定書
9
延長 決定書
10
解除登記保存決定書
11
解除 決定書
12
涉案物品清單
13
抽樣單
14
通知書
15
送達回證
16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委託書
17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委託書
18
涉案物品真偽鑒別委託書
19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結果告知書
20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結果告知書
21
涉案物品鑒定結論
22
案件辦理報批書
23
行政案件審理筆錄
24
當場處罰決定書
25
行政處罰告知書
26
行政處理決定書
27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8
行政案件聽證筆錄
29
行政處罰決定書
30
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31
行政案件登記薄
32
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
33
封條
34
涉案物品處理記錄
35
行政案件移送書
36
行政復議告知書
37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8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9
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0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41
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檢定決定書
42
行政復議延期審理決定書
43
行政復議中止審理決定書
44
行政復議終止審理決定書
45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46
行政復議決定書
47
行政執法委託書
48
行政賠償申請筆錄
49
行政賠償決定書
50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檢查記錄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52
特種設備行政案件移交書
53
回執
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