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執法視頻
⑴ 於歡案二審檢方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是怎麼回事
庭審現場來,辯護各方爭論源的焦點主要圍繞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展開。其中,辯護人一方認為於歡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沒有超出必要限制。
檢方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1)於歡案執法視頻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⑵ 於歡案發布新的審判結果。如果你是於歡,案件發生時你會怎麼做呢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整個輿論場。
截至目前,微博話題#刺死辱母者#閱讀量已超過6億。
除了官方的及時回應之外,兩天之內,各大媒體也表現出了應有的風范。以澎湃新聞、人民日報、新京報、北京青年報、華西都市報為首的媒體,反應迅速、追蹤及時,短時間內拿出角度各異的采訪、報道、評論,集體發聲。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事實信息較為模糊,各家新聞媒體紛紛展開實地采訪,補充了最初報道中未呈現的大量信息。
與自媒體的評論文章相比,各大媒體的評論更顯理性,無論是對「於歡是否無罪」的探討,還是「情理與法律孰輕孰重」的深思,都帶著這個時代堅韌的印記。
一樁舊事,一篇長文,轟動了整個中國。
辱母,殺人,正義……這些標簽成為了社會化情緒的聚焦點,放大了輿論的影響烈度。究其根源,還是在於公眾對潛在風險的恐慌擔憂,對公權力和程序正義現狀的極度失望。
在「刺死辱母者」這起案件中,我們既要看到一些記者深刻的調查能力,也要看到社會化情緒在輿論的裹挾之下如何變異。
在我們把「輿論」當做一種伸張正義的力量時,也要保證其理性和規范,別讓你的發聲裹挾著過多的社會化情緒。一件議程的處理,還是需要社會理性共識的凝聚。
⑶ 於歡案件過程
法律制裁彰顯鐵面無私的法治力量,而量刑的變化同時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與人性化!
「我是於歡,昨天(11月18日)上午開完庭,法庭宣布刑滿釋放,到家的時候大概中午11點多。」11月19日,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在今日頭條發文表達輕松的心情。
於歡案的辯護律師殷清利向華商報記者證實,於歡獲釋後已回到聊城家中與親人團聚。「他和我微信視頻,跟我聊了一下。」殷清利說於歡的欣喜之情溢於言表。
法院認為,於歡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結合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對罪犯於歡減去余刑釋放。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於歡的5年有期徒刑實際服刑4年7個月零4天。於歡透露:「我在監獄里表現還算優秀,原本2021年4月14日刑滿,減了4個多月的刑期。」
>>獲釋回家
感覺有點不真實
談到獲釋回家的感覺,於歡曾擔心自己在做夢。「一直到現在,我還感覺有點不真實,擔心還活在夢中,雖然天天都在想能早點回家,但真到了這一天,還是感覺不真實。到了家以後,也是這種感覺,就擔心這是個夢,以為是這個夢還沒醒。看到家人,看到熟悉的環境,這也是夢里出現場景。」
「回來的第一件事,我擁抱了我的母親,我的姐姐,我的姑姑,尤其是我的姑姑,她一直為我家的事情奔波忙碌。」於歡表示,「我媽媽之前也會見過我,但那時只能看到觸摸不到,這次終於摸到了媽媽,那種真實感特別強烈。」
回到家裡,於歡理了發、洗了澡,「去去晦氣,准備迎接以後的新生活。經過這么長時間終於團聚了,長期分離之後的重逢讓我更加珍惜。希望以後的生活都會好好的。」
>>後悔犯法
當時有些沖動,代價很大
回首4年前捅刺辱母的暴力催債人的舉動,於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雖然說他們有過錯,我的做法還是有點重,帶來了那麼大傷害。感覺當時有些沖動,自己的行為帶來了傷亡,給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帶來的痛苦無法彌補。後悔觸犯了法律,代價很大。對我媽媽那邊,我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談及監獄生活,於歡說在監獄里想家人,想盡快恢復自由,渴望無拘無束的生活。孝順的於歡承認在服刑期間,還考取了營養資格師,「過幾天給母親嘗試搭配一下食物。」於歡表示想盡自己努力傳播正能力,為社會做貢獻。
於歡不忘表達感謝之情:「感謝公檢法各級部門,給了我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感謝殷清利律師、感謝媒體朋友,感謝所有關心我的好心人。」 華商報記者 李華
律師說法
多個案件得益於於歡案推動的社會效果
殷清利律師向華商報記者證實,於歡從無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微信視頻交流中,於歡特別向他表達了謝意。「我今天開庭,在休庭間隙,我們微信視頻,有時間再跟他見面。」
殷清利介紹:「我們代理他們家的案件不是單單只有於歡案這一個,應該是圍繞於歡案總共涉及他們家4個系列案件,有非法侵佔案,有吳某某的涉黑案,還有於歡的民事訴訟案件。這些案件經過不到4年,包括於歡他們家人可能都感覺不到這個時間過長,這是因為中間有其他案件一直在推進,所以說感覺時間過得要快一些。」
「於歡案作為近幾年來正當防衛影響較大的、司法解釋和規則推動的一個典型案件,後期很多案件審理,也是得益於於歡案推動的社會效果。」殷清利表示,他代理的雲南唐雪案就是受於歡案的影響。
⑷ 「聊城於歡案」案件經過是怎樣的
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於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1月18日,於歡案二審主審法官、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吳靖在北京表示,通過二審開庭審理,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情節,並在此基礎上通盤考慮天理、國法、人情,最終依法作出裁判。 2月1日,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4)於歡案執法視頻擴展閱讀
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減刑出獄
11月18日上午11時多,26歲的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獲減刑提前出獄。
這個消息讓很多人感到意外。「於歡家人打電話告訴我,他昨天通過減刑出獄了,聽到這個消息很高興也很突然。」於歡案的代理律師殷清利稱。
但他有過預感。前幾天,監獄部門給於歡母親打電話,說讓給於歡准備幾件衣服。「一般來說,監獄是不允許(服刑人員)穿自己的衣服的,(所以)我當時就想可能減刑要下來。」殷清利告訴記者。
「回來的第一件事,我擁抱了我的母親」。於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我媽媽之前也會見過我,但這次終於摸到了媽媽,那種真實感特別強烈。」
⑸ 於歡案直播點擊量有多少
北京3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今天下午邀請10名全國人大代表在「代表通道」版集中接受采權訪。接受采訪時,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甲天表示,山東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目標,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智慧法院,讓百姓更有獲得感。
此外,張甲天介紹,山東積極建設智慧法院,目前山東三級人民法院已經建設了從立案、審判到執行全流程的網上辦案系統,人民群眾可以在每一個訴訟環節實時跟法官互動,看得見,聽得到,公平正義不再抽象,極大地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⑹ 震驚一時的於歡案主角於歡,最終被法院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大家對此有沒有異議
終審判了五年,這個判決我個人沒有異議,我肯定這種判決。催收這一塊實際就是金內融代理。那麼作容為代理方自身要評估風險,特別是要做出如果出現不可控狀態下的風險的對付辦法。催收是金融業最底層的事業也是最後防線。那這個最後防線是很累很辛苦的。如果催收和被催收的出現死亡那就是悲劇慘劇,死了什麼事都解決不了只會造成流血有流淚一輩子的痛苦。只有活著才能解決問題。
⑺ 於歡案二審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是怎麼回事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於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於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這個案件歷經了那麼長時間,終於落下帷幕。個人認為對於判決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也是沒有褻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