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別行政區
1. 關於「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特點?
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我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自治區)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文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什麼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入,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特別行政區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特別行政區留出名額。
自治區是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他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並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由於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
l、一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脫離祖國大家庭的「獨立自治」,也不是半獨立狀態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府。
2、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自治;自治權利是中央統一領導,根據憲法和法律,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民族主權」。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須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總原則,堅決、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3、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實行的區域自治,而不是脫離一定地域的所謂「民族自治」。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脫離整個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國的經濟建設而奢談什麼「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體系」。
4、我國民族狀況的特點是,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散,絕大多數與漢族交錯聚居,少數民族之間也多半是交錯雜居或聚居。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人口比例為依據。人口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個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方才能實行自治。
5、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幾個少數民族和漢族。搞好民族區域自治,不僅要處理好上下關系,也必須適當處理自治地方內部的民族關系;既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同漢族的關系,又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以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繁榮。
2. 特別行政區是什麼意思
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SAR)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版區域范圍內設立的,權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除此外,中國內地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2)它別行政區擴展閱讀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
1、特區制定的法律不需要報中央批准,只要不違背基本法就可以,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自治區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規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特區的地方自治也是基本法范圍內的自治。
3、特區不擁有外交和防務的權利,只能中央管轄,而特區廣泛的自治權如自行負責稅收、貨幣、社會治安等,由此可見基本法就相當於特區的憲法一樣地位,是特區立法的依據。
3. 特別行政區和行政特區的區別
經濟特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一是社會政治制度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而經濟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行政管理許可權不同。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區內的行政事務,中央所屬各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經濟特區的行政事務則接受中央和省的管轄。 三是立法許可權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條件下自行立法,繼續實行不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原有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只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不符合《基本法》,也只是由人大常委會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修改,退回即告失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深圳地方立法必須遵循憲法的規定,並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是司法許可權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經濟特區的司法機關受中央和省級司法機關的管轄。 五是經濟政策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繼續實行自由港政策,比經濟特區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主要包括:在財政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亦不在香港征稅;而我國經濟特區則要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省政府上繳部分稅負,尤其是海關、銀行等稅收要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在金融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而經濟特區,人民幣尚不能在資本項目上自由兌換,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仍要依法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在關稅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享有保持和發展國際經濟聯系的高度自治權,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貿」及世界貿易組織,參加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貿易權益將得到充分保護,它所取得的和以前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仍繼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了現行法律規定的酒類、煙草、甲醇、碳氫油類、若干不含酒精飲品和化妝品,或者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大多數商品無須徵收關稅;而經濟特區不是單獨關稅地區,原先對進口自用設備、原材料和部分生活資料採取的優惠關稅政策在逐步或全部取消。在貿易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政府不幹預對外貿易活動,允許商品在境內外市場自由競爭,對本地商品出口不給予特權和優惠,對境外進口商品也不加任何歧視或限制;而經濟特區並沒有完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對本地商品出口有某些優惠鼓勵措施,對境外進口商品也有一定的限制。
4. 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分別是什麼意思
直轄市(íxiáshì)是許多國家的最重要省級行政區,此名稱主要被中國、朝鮮、韓國、越南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所採用。字面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需要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Tèbié xíngzhèngqū)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5. 中國有哪2個特別行政區
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有兩個。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它們的簡稱分別是港和澳。
拓展資料:
中國特別行政區介紹
香港:
香港(粵拼:hoeng1 gong2;英文:Hong Kong;普通話拼音:xiāng gǎng;縮寫:HK),簡稱「港」,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HKSAR)。地處中國華南地區,珠江口以東,南海沿岸,北接廣東省深圳市,西接珠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珠海市以及中山市隔著珠江口相望。
香港是一座高度繁榮的國際大都市,全境由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等3大區域組成,管轄陸地總面積1106.34平方公里,截至2017年末,總人口約740.98萬人,人口密度居全世界第三。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2-1997年間,香港曾為英國殖民地。二戰以後,香港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不僅被譽為「亞洲四小龍」之一,更成為全球最富裕、經濟最發達和生活水準最高的地區之一。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並可享受外交及國防以外所有事務的高度自治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國政府的基本國策。
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與紐約、倫敦並稱為「紐倫港」,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城市之一,在世界享有極高聲譽,被GaWC評為世界一線城市。
香港是中西方文化交融之地,把華人智慧與西方社會制度優勢合二為一,以廉潔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經濟體系及完善的法制聞名於世,有「東方之珠」、「美食天堂」和「購物天堂」等美譽。
澳門:
澳門(葡語Macau、英語Macao),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位於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地處珠江三角洲的西岸,北鄰廣東省珠海市,西與珠海市的灣仔和橫琴對望,東與香港隔海相望,相距60公里,南臨中國南海。由澳門半島和氹仔、路環貳島組成,陸地面積32.8平方公里,總人口65.31萬人(2017年底)。
1553年,葡萄牙人取得澳門的居住權,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與清朝政府簽訂《中葡會議草約》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正式通過外交文書的手續佔領澳門並將此辟為殖民地。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經過100多年歐洲文明的洗禮,東西方文化的融合共存使澳門成為一個風貌獨特的城市,留下了大量的歷史文化遺跡。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7月15日正式成為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
澳門是一個國際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賭城之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其著名的輕工業、旅遊業、酒店業和娛樂場使澳門長盛不衰,成為全球發達、富裕的地區之一 。2017年,澳門本地生產
6. 我國有幾個特別行政區,它們分別是什麼
我國有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7. 經濟特區與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特別行政區與經濟特區有著本質區別.經濟特區是在我國一定的區域內,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劃出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以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因此,經濟特區不屬於行政區域劃分,是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而採取的一項措施.我國現有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等經濟特區.
8. 什麼是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專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屬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9. 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是什麼意思
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是指有別於其他行政區域。在我國:特別行政區特別在: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