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法規
Ⅰ 中國古代文官制度
中國占代文官』制度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鮮明特點:
第一,功能完備,制度祥審。中國占代文官』制度自戰國產生以來,盡管歷代各有厘革,但前後相承,沿革清晰,經過數千年的積累,逐步形成了功能完備、制度祥審、獨樹一幟的系統與活動原則。
第二,以法確認,規范嚴密制定法規,以法確認和調整文官』組織與活動,這是中國占代文官』制度的又一顯一著特點。自秦漢開始制訂文官』律,至魏晉南北朝,隨著文官』組織規模的擴人,在典、格、令中也增加文官』制度的新內容和新規定。唐六典的出現,更使文官』組織與活動有了填密的規范。經過宋、元、明、清的不斷補充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會典形式為卞的一整套法規體系。
第三,革故鼎新,自我完善中國占代文官』制度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適應統治階級內部權力分配的要求,不斷革故鼎新,自我完善例如戰國時代的文官』制度就是在「廢井田,開吁陌」之後,在以地卞階級的土地私有製取代奴隸卞貴族的土地國有基礎
上建立起來的。漢代,隨著驪域的擴人,對文官』需要量人增,』自』吏數量最多達到巧萬人之多,約占當時全國人口的3 }`/o唐朝山十社會的安定,國家的富強,使得文官制度有可能達到成熟。
第四,尊卑相別,等級森嚴。中國占代文官』制度深受宗法制度的影響,具有嚴格的等級之別,在封建社會,家法與國法相通,宗法精神與原則廣泛滲透十社會各個領域。例如父權被引入行政活動領域,無論皇帝,還是地方臨民之官』,都藉助父權來強化其統治權《唐
律疏議·名例篇》露骨地指出:「王者居震極之至尊,奉上天至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唯子唯巨,唯忠唯孝。」
第五,禮德政開」,相輔相成中國占代文官』制度深受以儒家學說為卞導的封建文化的影響。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封建統治者治國的傳統政策是以禮德輔政開」。《唐律疏議》對此表述得十分明自:「德禮為政教之本,l卜」法為政權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顯而易見,作為執政治民的文官』們,必須行仁義,崇道德,把開」政和道德聯系在一起禮德刑政相輔相成共同為治、
中國占代文官』制度與我們今天所要建立的國家公
務員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然而,"1"I我們在馬克思卞義
的指導下,採取批判繼承的態度,總結歷史,推陳出新,
我們就會發現,中國占代文官』制度仍然是一筆比較珍
貴的歷史遺產,它對十我們今天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
合理構建、完善發展和人事行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
化都具有相當的借鑒價值。
Ⅱ 求法律法規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字體:大 中 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 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你可以上專業的法律網站去找你所想找的法律法規。
http://www.gov.cn/banshi/gm/flfg.htm
Ⅲ 文官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關於各級文官的考試、任用、管理、權利和義務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體制。是以其特定的內容與形式構成的關於文官進、管、出的法律制度。目的在於選賢任能,提高行政效率。文官制度的產生可以追溯到中國西漢時的官吏任免制度,特別是隋唐時新興起來的科舉制度。現代西方國家的文官制度起源於英國。近代西方學習古代中國的科舉制度依據本國國情制定文官制度,完善發展。現代中國又學習西方的文官制度建立了公務員考試制度。
中文名:文官制度
內容:考試、任用、管理
發展:制定文官制度,完善發展
時間:1870 年6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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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歷史
通常以 1870 年6 月4日英政府頒布的正式確立公開競爭考試制度的樞密令,作為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標志。它的形成和建立,部分滿足了新興工業資產階級要求國家機器適應和保護生產力發展的願望,所以很快為資本主義各國所採用。加拿大和美國在英國的影響下,分別於1882年和1883年建立自己的文官制度。德國、法國、日本長期保留封建官僚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真正確立現代文官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建立文官制度的同時,第三世界一些民族獨立國家,仿效或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制定本國的文官制度。
制度構成
文官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
①任用制度。文官的任用有兩層含義 :一是將非文官錄用為文官 ;二是錄用的同時或錄用後授予其一定的職務。主要有4種形式:選任制、考任制 、委任制、聘任制 。每個國家根據本國情況 ,往往採用1種或同時採用幾種形式。
②文官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方面,主要有身份保障權和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的領取權;義務方面,主要有執行職務、服從命令、嚴守秘密、對國家忠實、遵守法令、保持「政治中立」等項義務。
③職位分類。將各種職位制出職級規范,作為考試、任用、升遷、工資、考核及人事行政管理的依據,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美國的「 職務分類」,二是英國的品位分類。前者以「事」為中心,後者以「人」為中心。
④考績獎懲制度。定期對文官的考勤和工作成績進行評定,成績優秀者獎勵,工作成績不良者,給予教育、訓誡或調動工作、降低職務,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和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
⑤報酬福利制度。各國都規定文官享有工資、退休金、撫恤金的領取權。
⑥培訓進修制度。目的在於提高文官的素質和能力。
⑦人事管理機構。各國都有專門人事機構,負責管理人事行政事宜。分為部外製、部內制、折中制和黨統一領導制4種類型。
制度特點
現代國家文官制度的特點有 :
①法治化。各國都設有統一管理文官的機構,文官只對法律或法定職權負責。各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文官的法定地位、權力、責任、義務,文官職務常任,無過失不受免職處分。此外,各國法律按一定的標准將所有文官職位進行統一劃分和歸類,並據此作出對特定職位的要求與待遇,這是對文官進行科學、統一管理的基礎。
②知識化和專業化。現代文官制度要在法律規定的知識、專業、道德和才能的統一標准下,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文官的任用須經過嚴格的考試,錄用後進行培訓、以確保文官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
③講求職業道德。現代文官作為常任的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忠於國家,為國家的總體利益服務。因此,各國文官制度幾乎都規定要「政治中立」,不受政黨進退的影響,依法辦事,廉潔奉公,遵守紀律,嚴守機密,不得經商和兼職,保持文官應有的形象等。可見,文官制度體現了「機會均等」、「自由競爭」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起到了較大的作用。
Ⅳ 評價英國文官制度
內容摘要:英國是品位分類制度的典型國家,其文官品位分類制度的形成經過了漸進和有效的積累過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英國行政改革的推動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變革,寬頻制度逐漸成為英國文官分類管理的制度形式和發展方向。英國寬頻管理制度包括寬頻管理對象、定薪權力配置、薪酬寬頻設計、薪酬與績效的關系等幾個方面,它的實施有利於提高文官的績效水平與人力的利用效率,也有利於降低人事費用。但是,這種新型的分類制度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基礎、制度保障、指導理念和政策驅動力,它也分化著文官的統一性、動搖著文官制度的傳統、改變著文官的精神特質,其有效運行面臨著確立合理有度的評估體系和公共責任這兩個基本挑戰。
一
英文「Civil Servant」(復數為「Civil Service」)來源於「Crown』s Servant」,原意為「國王的僕人」,隨著資產階級民主運動的發展,公民權利得到普遍承認和尊重,它逐漸變成「公民的僕人」,譯成中文,有的稱為「公務員」,有的稱為「文官」。英國的文官包括兩個部分,即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指中央政府的組成人員,包括首相、內閣大臣等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產生的高級官員,這批人與政黨執政共進退,需要承擔政治責任。事務官一般指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錄用,無違法與重大違紀過失,即可職業常任的政府公職人員。通常文官管理制度主要針對的是事務官,包括這些人的權利與義務、選拔、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交流、迴避、工資福利、退休等環節。
英國一直是實行品位分類制度的典型國家。1853年的《麥克萊報告》和1854年的《諾斯科特-屈威廉報告》是英國文官制度得以建立的兩個里程碑文件,這兩個報告的核心精神是強調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原則。1870年英國樞密院頒布法令,將全部文官分為高級文官和低級文官兩個等級。高級文官必須具備大學學歷,低級文官雖無學歷限制,但永不能升入高級文官序列。1876年又將低級文官劃分為成年級和學童級,成年級文官在任職相當時間後,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和程序,有可能升入高級文官。此外,在高級文官、低級文官之外增設了一種抄寫文書類文官,這便是後來的助理文書級文官的前身。1906年,英國財政部發布命令,在高級文官和低級文官之間增設一個中間級,這便是後來的執行級文官的前身。這樣,英國文官的4種品位分類制度初步形成。1920年,英國惠特利委員會將文官分為兩大類四品級:第一類是幫助制定政策,對政府進行組織和指導的高級文官;第二類是從事事務性或日常機械性工作的低級文官。第一類文官包含兩個級別:行政級,其中包括政府次官、主管等6等官職;執行級,其中包括主管執行官、主任執行官等7等官職。第二類也包含兩個級別:書記級,主要有高級書記官與書記官兩種;助理書記級。
進入20世紀後,社會分工越來越細,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能范圍也日益擴大,許多專業性、技術性工作進入了政府工作領域,必須吸收各學科的專家參加政府管理。為適應這種需要,品位分類增加了橫向劃分。英國在1945年至1968年間將文官分為一般行政人員與專業人員兩大類。一般行政人員共分行政、執行、事務、助理事務四個等級。專業人員與普通行政人員在工作性質、選拔標准與方法上均有不同。專業人員包括法律人員、統計人員、科研人員、工程專業人員、醫務人員、會計專業人員、郵政人員等七類。1968年以羅德•富爾頓為首的文官改革委員會又建議,取消原有的以職類為基礎的文官結構,把一般行政人員的幾個職類合並為一個統一的行政職組,建立以部類和職組為基礎的新的文官結構,當時的英國首相哈羅爾德•威爾遜採納了這個建議並於1971年開始實施。這一新的文官結構包括一個四部分:大約1000名最高層的文官組成的一個開放群體,包括常務次長、次長、次官三個等級;大約75%文官組成的一個統一招聘、統一分類歸級、統一薪金標準的一般文官部類;單一部門部類文官;跨部門部類文官。自富爾頓改革以來,英國文官結構的品位分類特徵已有所消弱 。
「自從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起,英國政府的公務員體制正在經歷一場與傳統決裂的轉型。政府對文職機關的規章、人事、結構、功能、過程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改革」。 其實,從1980年代早期開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公共部門的薪資水平就面臨三種主要壓力:其一,勞動力市場的壓力,公共部門高階薪水低於私人部門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成許多國家公共部門徵募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的問題。其二,改進管理效率的壓力,政府要用成本效益最大的方式提供顧客服務品質,就要靠更有效的薪資制度作為管理工具。其三,個體經濟方面的考慮,產生了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應該改進薪資彈性的壓力。 尤其在公共部門方面,必須要壓低薪資成本,以便降低公共支出和政府赤字。由此,包括英國在內的經合組織國家都試圖用薪資作為改變公共服務運作的方法。
英國在1980年到1985年間,人事成本主要是透過減少用人的方式來加以控制。 但是在這一期間,雖然嚴格控制用人數量和人事成本,實際用人費用還是逐年增加。1985年開始引進營運成本控制辦法,1986年到1987年間對每一個部門設定營運成本上限 。所有部門都必須訂定三年計劃,計劃中明確反映如何透過效率提升抵消掉薪水和物價上漲的效果。各個部門占其營運成本一半以上的用人成本部分,必須取得財政部同意。各部門每年必須將其營運成本結算帳目公布,並且詳列所有變動細目以及和上限不符合之處。超過營運成本上限部分,必須在第二年預算里扣除。除了營運成本審查和控制之外,獲得授權訂定薪資的各單位,也必須就其薪資協商策略和薪資制度改變,取得財政部同意。從1988年開始又重新逐步研擬「績效薪酬制度」。1992年制定「文官管理功能法」,強化各機關首長人事權責、實施人事分權化、績效薪酬等,同年,13個政署開始實施團體績效薪酬制度。1994年發表《文官制度永續與改革》政策白皮書,強化薪酬授權各部門及政署自行管理。1996年制訂《文官服務法》,並依《1995年樞密院令》新訂《文官管理法規》。《文官管理法規》明訂薪酬分權化、彈性化政策;全面授權各部門政署自訂薪表;實施新「高級文官」制(包含新薪表)。2002年又開始實施新的「高級文官」薪酬制。
這種運用財政控管各個部門機關包括人力成本在內的營運成本的方法,容許給予下級更大的權力,容許各個部門機關實行各種薪資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將傳統官僚組織所採用的以年資為基礎的職等和固定的薪級結構,改為納入績效因素的薪給寬頻(broad pay band),然後再進一步採用更為個人化的績效薪酬制。這種薪酬制度改革的結果,不僅建立了一套表現為個人化和以績效為取向的彈性文官薪酬制度,也產生了一種新的文官分類制度,即寬頻管理制度。
二
寬頻制(Broad banding)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它事實上是幾種管理方法的折中:既保留了工作評估的優點,同時又力圖保證對工作管理的靈活性。 它的主要做法是:在一個擁有十數個薪等及上百個職業分類組織中,將職務安置在寬幅的職業分類表和少數的薪資帶中,在此寬泛的區分區域內,管理者擁有自主處置權,不必就無休止的重新分類等要求獲得人事部門的批准。同時,它還減少了雇員的職業流動層階,從而使其職業發展更為清晰 。寬頻制最大的特點是壓縮級別,將原來十幾甚至二十、三十個級別壓縮成幾個級別,並將每個級別對應的薪酬范圍拉大,從而形成一個新的薪酬管理系統及操作流程,以便適應新的競爭環境和管理發展需要。如果說品位分類管理是以人為中心,職位分類管理是以職位為中心,則寬頻分類是以薪酬為中心的管理模式,它將人和職位納入到薪酬分類下進行重新安排。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寬頻制既是一種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也是一種薪酬管理制度,應該說它正是從薪酬管理改革中產生出來的。
由文官薪酬管理改革形成的英國文官寬頻管理制度,主要針對的是高級文官。英國高級文官居於政務官之下,是常任文官體系中的精英,為文官體系的中流砥柱。英國現行高級文官薪酬新制自1996年4月1日起實施,又可區分為適用「常務次長」者及之下之高級文官兩種。常務次長以下的高級文官薪酬制度,從2002年4月1日起,又有所變革。
常務次長級薪酬由「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 Permanent Secretaries Remuneration Committee, PSRC)訂定,該委員會成員由國內文官長、財政部常次及「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 SSRB)主席、二名委員等五人組成,獨立負責常次級文官薪酬的審議工作,並將結果提交首相核定。2002年4月1日起,新的常務次長級薪酬寬頻訂定原則,除參酌私人部門高階主管的薪資水平外,並與常次級之下高級文官薪酬寬頻新制中「第三薪酬寬頻」(pay band 3)相連結。
常務次長之下的高級文官薪酬,由獨立的「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負責審議訂定。該委員會由民間企業經營者、大學教授、律師等10∼11 人組成,就高級文官、高級將官、司法人員及國會議員的薪酬進行獨立審議,並向首相、首席大法官及國防大臣提出具體建議。英國中央政府高級文官以上職位的定薪機制因此分為兩種,第一種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只主管常務次長的薪酬,而第二種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則負責審定常務次長以下的高級文官及常務次長以上的首相、部門首長、議員、將官、高級司法官等人的薪酬。
三
英國過去二十年的薪酬改革,尤其是1996年以來的薪酬新制,已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文官分類管理效果。「英國文官之薪酬已不再採用職等與薪級結合的制度,又因英國取消職等之規定,目前有關職務等別,也就是『高級文官』除外之各職務等別,例如六、七級專員、高級科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等名詞在實務上亦僅有參照之作用,而不再具有法定意義。事實上,目前英國文官統計在分析文官人數時,已採用年薪數額為多少英鎊到多少英鎊之階層有多少人,作為文官人數之計算基礎。」 「總體來看,寬頻制度帶來了一些令人欣喜的結果:減少了對重新分類的要求,減少了用於重新分類目的的工作分析時間,降低了組織內等級層次的重要性,增強了管理者運用加薪等方式刺激生產力的能力,以及提高了雇員職業流動性程度等。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寬頻制度鞏固了人事管理者的形象,使其更象組織人事活動之引導者,而非問題的製造者。寬頻制度還重建了工作分類與工作評估制度與當前人事管理制度的目標之間的關系:即提高了雇員的績效水平與人力的利用效率。」 另外,英國的實踐表明,它有利於降低人事費用 。
但也應該看到,這種寬頻管理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英國行政改革如下四個成果的基礎之上的:第一,行政組織內部結構的重組和分離,決策與執行分開,組建執行局。這些執行機構實行經理負責制,在政府確定的目標和績效指標的框架內擁有自治權。「截至1993年4月,92個這樣的執行機構僱傭了達62%的公務員,兩年後,100多個執行機構僱傭了70%的公務員,而且政府宣布將90%的公務員轉到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力為寬頻薪酬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性條件。第二,獨立的薪酬制定機制。寬頻制主要是運用薪酬進行管理,在推行訂薪許可權下放和實行分權式集體協議後,英國建立了專門的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和一般文官的薪酬談判組織,它們由私人部門領導人、社會主流職業知名人士和專業學者等構成,定期比較政府與社會其他部門之間的薪酬,以確定政府的合理薪酬水平,使其保持相對競爭力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第三,鼓勵並強行引進競爭,以選擇特定公共服務的最佳提供者,確保公共資金取得最大價值。第四,主要政策實踐是有系統地提高質量和擴大選擇。1991年的《公民憲章》即明確定義:強調需要公布明確的服務標准,提供完整而准確的信息,擴大消費者的選擇,提供禮貌服務,完善投訴受理機制,提高效率。「這些政策無異於一場革命,這場革命改變了公務員隊伍的文化、角色、結構以及精神特質,使他們為消費者提供公共利益時更加富有效率,對消費者的要求也更加敏感。」 這四個行政改革的成果,為英國公務員的寬頻制推行提供了組織基礎、制度保障、指導理念和政策驅動力,如果沒有這四個方面的改革成果作為條件,寬頻管理制度無法推行。
另外,寬頻制度的推行也帶來其他一些影響:首先,錄用方式和付酬方式的變化,不斷地劃分公共服務的購買者和供給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文官隊伍的統一性。其次,文官隊伍內部組織受到振動,一些基本原則被動搖。如強制性裁員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永業制原則;以談判確定工資以及由工作結果確定獎勵代替了原來的級別一樣則待遇平等;等級制被合同制和成本製取代;任命私營組織的管理者已經動搖了原有的排外原則等等。最後,文官的部分精神特質也被改變。提供公共服務時的普遍和統一原則讓位於選擇性和針對性,效率、成本意識和消費者權利為基礎的管理主義已深深紮根於文官的頭腦。
還應看到,英國文官寬頻制的有效運行存在兩個難點:第一,確定合理、客觀、有度的評估體系。寬頻制度是一套與績效緊密結合的管理制度,對於成本、核算、目標、績效示標等均要有合理的規范,這些成體系的評估指標非常難以確定,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同時,過多過濫的評估體系與評估行為,反而會加大行政成本,導致對文官行為的過度干涉,因此形成合理、客觀和有度的評估體系一直是面臨的難題。第二,公共責任的確定。由於實行彈性化的文官組織結構,決策與執行組織分離,半自治非政府組織急劇增長,決策與執行之間的對應關系變得相對模糊,權力的轉移是否意味著責任的轉移就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另外,在寬頻制下,部門長官對於同一個寬頻中的文官隊伍擁有定薪的權力,從而導致其對屬員的行政行為予以干涉,此種條件下的公共責任問題的認定也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
Ⅳ 文官統治制度
明萬曆年間,一個叫利瑪竇的傳教士在澳門登陸後驚訝地發現,這個古老而遙遠的
東方之國原來就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他告訴西方人的一重大事實是,「他們全國都是由知識階層,也就是一般叫做哲學家的人來治理的。」他還煞有介事地告訴歐洲老鄉,「而在中國最終實現這一原則的制度叫做科舉制。」
無疑,這確實是一種東方式的想像。利瑪竇詳細地介紹了當時中國的科舉與文官制度,「中國人崇尚道德哲學,國家主持的考試將給每一位有知識的人提供參政的機會。這是一種公平的競爭。中國的哲學學位有三級,秀才相當於學士、舉人相當於碩士,而進士相當於博士。」
他不無激動地描述著那些與西方不同的景象,在中國,你一旦在考試中獲得高級學位,就有資格出任政府官員,「一生都可確保高級公職。他們享有的地位相當於我們國家的公爵或侯爵的地位,但其頭銜並不世襲傳授。」
「這些哲人對帝國的統治者有著廣泛的影響。」他解釋說,一個靠公平競爭的由哲學家來治理的國家,要比那些靠驕奢淫逸的世襲貴族治理的國家優越得多。在西方這只是柏拉圖式的烏托邦想像,但在中國則成為制度化現實,利瑪竇還興奮地講述所見所聞,皇帝身邊的內閣里都是飽讀詩書的「大學士」,六部的官員都擁有「品行與學術的榮譽」,翰林院「由經過考試選拔的哲學博士組成。這個部門的成員並不參預朝政,但職位比別的官員更為尊嚴」。
利瑪竇作為洋教士,雖然不能全面准確地了解科舉制度,但也准確地看出了當時中國政治制度的特色與科舉制度的優越性,比如說,它主導之下的知識政治、道德社會、公平競爭、階層流動等。
實際上,科舉制度並非實現了「理想國」,但它卻實踐了前現代世界最合理的政教制度。科舉千年,以人文化天下,朝廷立國,文人立命,社會長治久安,個人功名利祿,盡系於此。
科舉影響下的「西方文官制」
上世紀,當我們准備「引進效率」,借鑒西方文官制度以建立公務員制時,許多從英美考察回來的學者專家才發現,原來西方文官制度竟然還是從中國的科舉制學過去的。廢止科舉一百年,「禮失而求諸野」,這真是莫大的諷喻。
1569年,葡萄牙傳教士克路士在《中國志》一書中率先向西方介紹了中國的科舉制,以後的三個世紀間,西方文獻大量介紹中國的科舉制,並實地考察,直到19世紀,英美效仿中國科舉制率先建立了獨立於政黨政治之外的官員「考選制」。
實際上在18世紀以前,歐美各國文職官員的選用,或實行個人贍徇制,或實行政黨分肥制。但期間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任人唯親,帶來結構性的貪污腐敗,或充斥各種無能之輩,而如果大批撤換行政官員,還會引起政黨更迭及政治震盪。
而當西方人知道遙遠的東方帝國竟然有這么一種奇妙的文官制度時,不禁紛紛仿效。科舉制實行競爭考試、擇優錄取,政權向平民開放,標榜公開取士,惟才是舉。比起貴族等級制或君主賜官制等選官制度來,科舉取士無疑具有其優越性,可以保證文官素質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考試選才的公平客觀性又可以排除人情關系對官員任用的困擾。
1855年、1870年英國政府相繼發布了兩個樞密院令,標志著英國近代文官制度的基本建立。樞密院令規定,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任命要通過公開競爭考試;考試分級、定期舉行;建立主持考試的文官事務委員會;使考試制度化;對初試合格者進行復試等。此後,源於中國科舉制的西方文官制在法、德、美等國都先後建立。
1972年,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在一次對話中說:「現代英國的官吏制度,是仿照帝制中國的官吏制度而建立的。同羅馬制相比較,中國的這種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約在2000年的時間里,或大或小,它成了統一中國和鞏固秩序的支柱。後來英國也仿效並確立了通過考試選拔任用行政官員的制度,今天已經廣泛普及。」
「數世白身者,一登龍虎榜。」「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科舉考試制度雖然產生於等級森嚴的中國封建社會,但其「公開競爭、平等擇優」的精神卻具有超越封建時代的特性,為世界所接納,它被稱之為中國的「第五大發明」。
科舉文化對鄰國的浸染
中國科舉文化對東亞文明的發展影響直接而重大,其中,日本、朝鮮、越南三國是這個科舉文化圈中影響最突出的國家。
公元7至8世紀之際,日本引進中國的律令制度,實行與唐制基本相同的貢舉制度。日本的貢舉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等四科和醫、針等二科。然而,日本科舉理論上雖人人皆可參加,實際上只限於官僚子弟報考。因此唐朝科舉較具平民色彩,日本科舉則帶有濃厚的貴族化氣息。
由於貴族干政、學官世襲,到10世紀以後,基本上為貴族所把持,並且也不是依據才學高下,而是以資歷名望,致使科舉日漸流於形式化。11世紀以後,雖然在形式上還繼續實行式部省試,但考生皆由權貴推薦,應考者幾乎是無條件及第,科舉制至此已完全異化。韓國和朝鮮在歷史上也曾模仿中國,實行科舉制長達900餘年,從公元958年起至1894年止,科舉制在韓國歷史上存在了936年。它是中國域外實行科舉制最長、也是最為完備的科舉。
高麗朝科舉從唐宋科舉制借鑒而來,在一定程度上是從屬中國科舉的。1371年明太祖遣使來頒科舉詔後,高麗科舉鄉會試程式一依明制,其中,中試後再考書、算、律,書則觀其筆畫端楷,算則觀其乘除明白,律則聽其講解詳審。
李朝取代高麗朝統治朝鮮半島後,繼續實行科舉制。李朝還擴大生員進士試的規模,並仿《禮記·王制》的古語,稱生員進士為「司馬」,將以前的三年一試稱為「式年試」。李朝的科舉甚至比同時期的中國還更為頻繁,幾乎每年都開科,達到了十分興盛的程度,直到1894年科舉廢停。
1994年,為紀念漢城建都600年和科舉考試罷止100年,韓國舉行了規模盛大的效仿李氏王朝的模擬科舉考試,即在成均館大學舉行謁聖文科殿試,在全國應試的216名儒學「生員」中,按55歲為線分甲乙兩科,各取郭庄淳(53歲)、金佑振(79歲)為狀元,放榜後還舉行了「恩榮宴」和遊行儀式,韓國再現「科舉盛況」,以不忘對考試和教育傳統的繼承。
另外,在中華文化的影響下,自1075年開始科舉取士,至1906年停止,科舉制在越南頒行也有830多年。
Ⅵ 各天文官的級別、僚屬是如何規定的
各天文官的級別、僚屬等,均有明確規定。其中「大宗伯」級別高,職掌范圍版較大,天文事務是其權管轄的一部分。從魏晉時起,大史改為「太史」,成為朝廷天文機構的專職負責人,而相當於《周禮》中「保章氏」的職官,則成為太史的下屬官員。
Ⅶ 古代文官謚號是怎麼規定的
官謚對象的主體是文武百官。這是封建帝王的一種重要統治藝術,其目的是為了籠絡人心,駕馭臣下,顯示「皇恩浩盪」,以鞏固其統治地位。當然某些謚號在客觀上也有褒善懲惡的作用。
。歷代王朝對官員的賜謚資格均有明確規定。官員謚號的用字也有明確規定,如《大清會典》規定的「群臣謚字」為:「忠孝純誠文獻成憲宣昭明哲度武烈勇壯剛果威恆毅恭敬庄端恪欽穆厚安泰敦裕良康惠和順溫正肅簡靖清介節愨僖平貞確質潔思慎密定直義勤襄景敏理通達榮隱愍懿」。官員謚號均為一二字,明清二字。從明朝開始,謚法用字有高下之分。據《明會典》記載,謚法有一定之次級,有嚴格的選配方法,試以「文、武、忠」為第一字的謚號為例,其選配等級如下。
文——正(「文正」是第一謚),貞(唐只有「貞」無「正」,宋為避仁宗趙禎聖諱,始改為「正」字。元以後又恢復「貞」字,次第僅次於「正」),成,忠,端,定,簡,懿,肅,毅,憲,庄,敬,裕,節,義,靖,穆,昭,恪,恭,襄,清,修,康,潔,敏,達,通,介,安,烈,和,僖,榮,愍,思。
武——寧,毅,敏,惠,襄,順,肅,靖,信,康,壯,恆,愍,烈,勇,僖。
忠——文,武,定,烈,簡,肅,毅,敬,憲,節,貞,靖,襄,敏,安,僖,穆,介,威,端,壯,宣,裕,果,勇,愍,剛,惠,愨,懷,清。
Ⅷ 文官等級
正一品:
文職京官:太師、太傅、太保、殿閣大學士
文職外官:無
武職京官:領侍衛內大臣、掌鑾儀衛事大臣
武職外官:無
從一品:
文職京官:少師、少傅、少保、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
協辦大學士、各部院尚書、督察院左右督御史
文職外官:無
武職京官: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內大臣
武職外官:將軍、都統、提督
正二品:
文職京官: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部院左右侍郎、內務府總管
文職外官:各省總督
武職京官:左右翼前鋒營統領、八旗護軍統領、鑾儀使
武職外官:副都統、總兵
從二品:
文職京官: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
文職外官:巡撫、布政使司布政使
武職京官:散秩大臣
武職外官:副將
正三品:
文職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職外官:順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司按察使
武職京官:一等侍衛、火器營翼長、健銳營翼長、前鋒參領、護軍參領、
驍騎參領、王府長史
武職外官:城守尉、參將、指揮使
從三品:
文職京官:光祿寺卿、太僕寺卿
文職外官:都轉鹽運使司運使
武職京官:包衣護軍參領、包衣驍騎參領、王府一等護衛
武職外官:游擊、五旗參領、協領、宣慰使、指揮同知
正四品:
文職京官: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
太僕寺少卿、鴻臚寺卿、督察院六科掌院給事中
京職外官:順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員、
武職京官:二等侍衛、雲麾使、副護軍參領、副前鋒參領、副驍騎參領、
太僕寺馬廠駝廠總管、貝勒府司儀長、侍衛領班
武職外官:防守尉、佐領、都司、指揮僉事、宣慰使司同知
從四品:
文職京官: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講學士、國子監祭酒
文職外官:知府、土知府、鹽運使司運同
武職京官:城門領、包衣副護軍參領、包衣副驍騎參領、包衣佐領、
四品典儀、二等護衛
武職外官:宣撫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職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參議、光祿寺少卿、給事中、
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太醫院院使
文職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隸州知州
武職京官:三等侍衛、治儀正、步軍副尉、步軍校、監守信礮官、分管佐領
武職外官:關口守御、防禦、守備、宣慰使司僉事、宣撫使司同知、千戶
從五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讀、翰林院侍講、鴻臚寺少卿、司經局洗馬、
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員外郎
文職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鹽運司副使、鹽課提舉司提舉
武職京官:四等侍衛、委署前鋒參領、委署護軍參領、委署鳥槍護軍參領、
委署前鋒侍衛、下五旗包衣參領、五品典儀、印物章京、
三等護衛
武職外官:守御所千總、河營協辦守備、安撫使、招討使、宣撫使司副使、
副千戶
正六品:
文職京官:內閣侍讀、左右春坊中允、國子監司業、堂主事、主事、
都察院都事、經歷、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經歷、
太常寺滿漢寺丞、欽天監監判、欽天監漢春夏中秋冬五官正、
神樂署署正、僧錄司左右善事、道錄司左右正一
文職外官:京府通判、京縣知縣、通判、土通判
武職京官:蘭翎侍衛、整儀尉、親軍校、前鋒校、護軍校、鳥槍護軍校、
驍騎校、委署步軍校
武職外官:門千總、營千總、宣撫使司僉事、安撫使司同知、副招討使、
長官使、長官、百戶
從六品:
文職京官:左右春坊贊善、翰林院修撰、光祿寺署正、
欽天監滿洲蒙古五官正、漢軍秋官正、和聲署正、
僧錄司左右闡教、道錄司左右演法
文職外官:布政司經歷、理問、允判、直隸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職京官:內務府六品蘭翎長、六品典儀
武職外官:衛千總、安撫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編修、大理寺左右評事、太常寺博士、國子監監丞、
內閣典籍、通政司經歷、知事、太常寺典籍、太僕寺主薄、
部寺司庫、兵馬司副指揮、太常寺滿洲讀祝官、贊禮郎、
鴻臚寺滿洲鳴贊
文職外官:京縣縣丞、順天府滿洲教授、訓導、知縣、按察司經歷、教授
武職京官:城門史、太僕寺馬廠協領
武職外官:把總、安撫使司僉事、長官司副長官
從七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檢討、鑾儀衛經歷、中書科中書、內閣中書、詹事府主薄、
光祿寺署丞、典薄、國子監博士、助教、欽天監靈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聲署署丞
京職外官: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直隸州州判、州判、
土州判
武職京官:七品典儀
武職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職京官:司務、五經博士、國子監學正、學錄、欽天監主薄、太醫院御醫、
太常寺協律郎、僧錄司左右講經、道錄寺左右至靈
文職外官:布政司庫大使、鹽運司庫大使、鹽道庫大使、鹽課司大使、
鹽引批驗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經歷、縣丞、士縣丞、
四氏學錄、州學正、教諭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外委千總
從八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典薄、國子監典薄、鴻臚寺主薄、欽天監摯壺正、
祀祭署祀丞、神樂署署丞、僧錄司左右覺義、道錄司左右至義
文職外官:布政司照磨、鹽運司知事、訓導
武職京官:八品典儀、委署親軍校、委署前鋒校、委署護軍校、委署驍騎校
武職外官:無
正九品:
文職京官:禮部四譯會同館大使、欽天監監侯、司書、太常寺漢贊禮郎
文職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縣主薄
武職京官:各營蘭翎長
武職外官:外委把總
從九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詔、滿洲孔目、禮部四譯會同官序班、國子監典籍、
鴻臚寺漢鳴贊、序班、刑部司獄、欽天監司晨、博士、
太醫院吏目、太常寺司樂、工部司匠
文職外官;府廳照磨、州吏目、道庫大使、宣課司大使、府稅課司大使、
司府廳司獄、司府廳倉大使、巡檢、土巡檢
武職京官:太僕寺馬廠委署協領
武職外官:額外外委
Ⅸ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9)文官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Ⅹ 參考文獻中的政府文件或法規怎麼寫呢
參考文獻格式為:
1、技術標准:[序號]標准代號、標准名稱[s]、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2、報告:[序號]作者、文獻題名[r]、報告地、報告會主辦單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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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官法規擴展閱讀:
1、參考文獻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一種文獻被反復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號標示。一般來說,引用一次的文獻的頁碼或頁碼范圍在文後參考文獻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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