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規
❶ 自考本科學歷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內等教育法》容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凡是通過考試合格的,一律頒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關於自考本科學歷的效力問題,一律遵照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執行,「獲得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畢業證書的待遇與統招大學本科同類畢業生相同」,可以考研究生、考公務員和出國留學。澳大利亞、英國等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的高等學府都承認自考學歷。自考本科畢業生的證書效力及待遇等問題,國家法律法規已做出明確規定,這不是哪個人或單位隨意說說就可以算數的。
❷ 自考法律本科有哪些科目
這個,應該因您報考學校而異的~
這里是某學校招生時的考試科目,您可以參考一下:
共計15門課程
毛澤東思想概論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英語(二)
法律文書寫作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概論
合同法
公司法
勞動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知識產權法
婚姻家庭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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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一) 任選三門
稅法
票據法
公證與律師制度
房地產法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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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說明:法律、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律師專業專科畢業生報考本專業不需加考;監所管理專業需加考民事訴訟原理或民事訴訟學一門;其他專業需加考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四門課程。2.40歲以上的考生可免考英語,但需加考三門選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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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中國法制史、律師公證實務、企業法、合同法、勞動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工業產權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外語(英、日、俄、法任選一門),另加畢業論文。
非法律專業考生報考法律本科須加考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三門課程。
❸ 自考法律
自考材在每抄個城市的自考書店都有賣的,全國自考報名在網上都可以報名。
報名的時間分別是9月初 3月初 報名前你就可以去買書復習啦!
第一次報名建議你報公共課和專業科一起報,一次最多四門。
比如中國近代史綱(2分)比較簡單,第一次報考可以先考慮。
朋友預祝你自考成功。
❹ 自考規章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簡介
一、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於1981年。八十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群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很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下發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並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試行。以後參加試點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開展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點。1988年3月3日,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總結了各地的經驗,報國務院批准頒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畢業生使用等,以國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標志著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學考試己成為落實《憲法》關於「鼓勵自學成才」、落實《教育法》關於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等條款的有力措施,成為終身教育的有效途徑。
20多年來,累計有4300萬人(不計重復)、1.7億人次參加了自學考試,累計培養本、專科畢業生625萬人,目前有在籍考生2700萬人。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其嚴格的質量和良好的聲譽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影響波及海外,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的高等教育形式,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制度之一。
二、任務和對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專科、本科)教育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以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三、組織管理
1.中央機構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委員是由教育部、發改委、中組部、中宣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等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是教育部設立的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參與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各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由本專業水平較高的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教育考試暨自學考試研究委員會:由國內有關教育行政、教育學、教育測量學、教育統計學、考試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是自學考試政策、業務研究的咨詢機構。
2.地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設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和上一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管理自學考試日常工作。
3.主考學校
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評卷、助學活動,負責推薦專家參與自學考試工作,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北京大學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承擔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任務。
4.解放軍自學考試
1996年,經全國考委批准,解放軍總政治部成立了全軍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軍隊自學考試工作,開設了軍需管理、軍械管理、航空工程機務維修、軍事高科技應用與管理等專科和本科專業。
四、考試標准和開考專業
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是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各本科、專科學歷層次的要求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教育同學歷層次的水平相一致。
專業考試計劃作為國家學歷考試的「總體設計藍圖」由各專業委員會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序論證,確定開考專業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規格、課程設置、課程學分數、實踐環節考核要求,推薦教材和參考書目。專業考試計劃是實施國家考試的標准性、法規性文件,是個人制定自學計劃、助學單位制定輔導計劃的主要依據。
五、自學和社會助學
參加自學考試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學的方式完成學業,也可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各種方式的面授、函授、廣播、電視、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導和幫助。
各類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舉辦的社會助學活動遍及全國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歡迎。助學活動對於幫助自考生克服學習中的困難,完成教育過程,達到培養目標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自學和社會助學的基本內容是考試機構頒發的課程考試大綱,指定、推薦的教材和參考書。高等院校、出版機構、社會助學組織針對自學者的實際,還編寫了習題、練習和用於實踐環節訓練的錄像。
全國考辦已制訂數百門課程考試大綱,組織編寫了數百種教材。
助學機構還以網路方式為考生提供考試、自學輔導和就業等服務。一個用多種形式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體系正在形成中。
六、考試、畢業證書
自學考試每年兩次在全國考委規定的同一時間進行考試。報考人員可在當地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專業報名參考。
自學考試採用施考分科、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分課程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試。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准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有:中專畢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❺ 自考國家法律 規定
上個世紀八十年來代初,隨著我國自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對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於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主要有專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院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科目的考試。
❻ 自考法律本科有哪些考試科目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課: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英語。
必考科專目有:法律文書寫作,國際屬私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合同法,勞動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
選考的有: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稅法,保險法,公證與律師制度,房地產法。
(6)自考法規擴展閱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有中國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
且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經過入學考試,即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相關的專業,參加該專業課程的學習。經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
在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理論和實踐課程的考試後,即可取得大學專科或本科的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還可以申請學士學位。自學考試的學歷受到國家的承認,自學考試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
❼ 自考法律怎麼樣
不錯的選擇
如果你已經有了大專的學歷,再去讀自考法律本科就不需要從法律的大專內讀起,可容以直接報自考法律本科,但需要加考3門法律大專的基礎課。自考的難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難的,主要是考試重點無法把握,復習范圍比較大,但只要掌握復習方法,通過是沒有問題。自考法律的復習方法:
1、網上下載歷年試卷和考試大綱,把答案在教材書上找出來。因為自考試題是從題庫中出來的,往往會反復考到,只要把這些題目都背下來,一般及格沒有問題。
2、根據大綱復習,要求識記和掌握的重點背下來,就可以有好的成績。
3、考試時,要把名詞解釋當簡答題回答,凡是能記住的內容只要卷面允許,都寫上去。
4、自考的題目范圍廣,但難度不大,所以要記住的內容比較多。
❽ 自考法律加考
你的問題存在問題。
一、加考五門屬於自考法律專科內容。分別為:法理學(7學分)專、憲屬法學(4學分)、刑法學(7學分)、民法學(7學分)、民事訴訟法學(5學分)。
二、上述五門課程都屬於國家統一考試科目。每年一月份、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都會有所安排(也要結合各地考試規劃安排)。比如今年七月份就考了《刑法學》、《法理學》。
三、加考五門跟主考學校沒有關系,主考學校只涉及到你畢業時論文答辯環節。
❾ 自學考法律,能當律師嗎
不可以。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9)自考法規擴展閱讀
業務范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行為規范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