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拘留不服
① 對行政拘留不服怎麼辦
程序上可行政復議,也可直接訴訟。關鍵是實質上是否處罰是否合法。回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答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訴訟: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② 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可以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屬起行政復議,不服裁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對公安機關拘留、罰款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仍不服的,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所謂行政復議,就是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是否適當作出裁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先經過行政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同時又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叫「復議前置」。所以,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先向上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③ 對行政拘留不服,要如何才暫緩執行
提交保證金或保證人,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回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答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④ 對行政拘留不服,申訴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版第四十一條權、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 請問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不服應該怎麼辦
行政拘留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法定救濟渠道。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應當依法按程序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提出訴求、維護權益,一味信訪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一、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是否能拒絕接受決定書及送達回執?
對於拒絕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將在附卷決定書或送達回執上註明,或請見證人簽名或捺指,不影響拘留的執行。正確的維權方法是按照決定書尾部的提示,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若系自身原因,拒絕接受決定書及送達回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能夠證明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及提起行政訴訟期限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以,拒絕接受決定書及送達回執,將造成不能依法復議的嚴重後果。
二、只有釋放證明,沒有收到行政拘留決定書怎麼辦?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及時送達有關決定書,且將處罰、執行情況通知家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拘留決定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若確未收到法律文書,可據此以未超出法定期限為由提起復議。
三、對行政拘留申請復議後,復議機關遲遲不答復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對行政拘留及其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號)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自己審理。
五、在法定期限內無故不提出復議、訴訟請求,待超期後再去上訪是否可行?
《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若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應在法定期限內盡快提出復議、訴訟請求,一味拖延將造成復議、訴訟申請超期的法律後果,放棄法定途徑轉而信訪是不可行的。
六、因違法鬧訪被行政拘留,可以通過上訪維權嗎?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對上訪群眾的違法鬧訪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違法鬧訪受到依法處理的,黨委、人大、政府信訪部門和政法機關原則上不受理以此為由提起的信訪。對違法鬧訪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如何寫提起行政訴訟或復議的法律文書(式樣)
行政起訴狀(行政拘留)
原告:張三,男,漢族,1969年11月生,現住XX市XX街,居民
被告:XX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被告於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公(X)決字[2013]第X號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決定書;二、判令被告依國家規定的標准賠償原告被拘留期間損失(以實際被拘留期間的天數計算);三、判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承認錯誤。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3年3月1日,原告等20餘人打算去上訪。8時許買了火車票先到了省政府信訪辦,工作人員說XX市公安局將會見我們。一個小時左右,被告方工作人員便把我們接回。在上述過程中,我們沒有什麼違法和過激之處。被告便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為由,作出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原告認為,被告認定事實錯誤。原告並沒有舉行什麼非法集會,只是合法地反映問題,被告作出上述認定是錯誤的。
為此,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予受理並作出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三
2013-3-30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和行政起訴狀基本一致,只要把以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行為;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如: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工人(你的職業)、家住××號(你的通信地址)。
被申請人:×××公安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公安局××字××號《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政府或××公安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⑥ 行政拘留十五天,我們不服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內行政訴訟。申請行容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中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一、《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⑦ 如果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公安機關能否
對行政拘留不服,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對處罰決定到上級公安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對復議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⑧ 對行政拘留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期間,拘留要執行嗎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回人對行政處罰決答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8)對行政拘留不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