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林的政策法規
① 關於山林承包的法律問題
有點難度,畢竟山林承包的詳細司法解釋和法律法規不是很細;
林木屬於不動產范專圍,珍貴葯材是屬與山地不動產尚未分離的出產物,根據物權法第124-134條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生效是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生效,即雙方簽字蓋章後,發包人已經將山地和山地出產物都已移交給承包人,即在承包期內,山上所產之物的收益均歸承包的商人所有。這是推理,沒有法律詳細解釋
② 對於個人承包荒山,國家有什麼優惠政策以及要求
承包荒山國家是有補貼的。具體多少補助不知道,因為每個地方的補助都不同。如果你是種養大戶可以直接找主管部門如林業、畜牧部門,如果你的規模一般就找你所在鄉政府,鄉政府上報主管部門。
關於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確規定,摘錄如下,請認真領會。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③ 關於林地承包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回的土地,除由法律規答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據此,我國公民個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據此規定,你朋友一家要想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必須簽訂承包合同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片山地生產量如何,承包費多少是雙方自願約定。當然,你朋友一家可以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
看管山林50年,取得不了土地所有權,為自己看管山林也別指望獲得任何補償。但如土地上有你朋友一家栽植的林木或其他附著物,如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可以要求補償。
④ 承包荒山荒地用於造林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農專業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農業生產。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造林。個人或者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農業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農業承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同時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也可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人只享有按原確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不得在承包地上毀田打坯、建房、葬墳和開礦。
⑤ 關於承包荒山荒坡的規定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拓展資料
承包地及荒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同時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⑥ 荒山、荒地承包年限的法律規定
山林承包的最長年限抄是襲70年,土地承包的最長年限是30年。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於荒地的承包期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但如果確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過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⑦ 山林承包轉讓政策法規
原則上,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