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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5 04:02:37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4年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已於2004年6月18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的船員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動船舶的船員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對外國籍船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艇以及非營業的遊艇,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員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安全配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員標準是船舶配備船員的最低要求。
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下同)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為所屬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但是並不免除船舶所有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加必要船員的責任。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員原則

第六條 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准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噸位、技術狀況、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通航環境和船員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條 船舶在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於按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及數量。高速客船的船員最低安全配備應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3號)的要求。
第八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列明的減免規定是根據各類船舶在一般情況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在核定具體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數額時,如認為配員減免後無法保證船舶安全時,可不予減免或者不予足額減免。
第九條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准。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員管理

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及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持有其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船舶國籍登記時,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對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如何適用本規則附錄相應標准予以陳述,並可以包括對減免配員的特殊說明。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依法對船舶國籍登記進行審核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並在核發船舶國籍證書時,向當事船舶配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二條 在境外建造或者購買並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持船舶買賣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術和其它相關資料的副本(復印件)到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時,除查驗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外,可以就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要素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必須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妥善存放在船備查。
船舶不得使用塗改、偽造以及採用非法途徑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五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船員配備要求,為船舶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應當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內,或者在船舶國籍證書重新核發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憑原證書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證書手續。
第十七條 證書污損不能辨認的,視為無效,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轄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遺失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換發或者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原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並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辦理進、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續時,應當交驗《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並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第二十二條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者實際配員低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的,對中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滿足本規則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出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船舶和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編號應與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內容,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日,針對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員的特殊情況,交通部組織專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作了一定的調整,具體如下:
一、調整了船舶分檔。
1、將海船(包括客船,下同)100總噸至500總噸分為 「100總噸以上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兩個檔次,將主機功率未滿220kw分為「75kw及以上至未滿220kw」和「未滿75kw」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
2、將內河四等及下船舶(包括客船,下同)分為四等、五等兩個檔次,並將配員作相應調整。由於內河考試規則即六號令中,五等船員未按主機功率進行劃分,因此輪機部按照總噸分檔。
二、對重新分檔後的船舶配員作了相應的增減。
1、對海船「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和「200kw及以上至未滿250kw」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總體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員表中對100至500總噸的特殊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須增加二副一人。」
2、對海船「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和「未滿75kw」的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的船舶,按照原配員表至少需要4人(船長、三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還需要增加1名駕駛員,本次修改後為,一般規定為三人(船長、二副、值班水手各一人),如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時間不足8(6)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總體上減少了1-2名配員。
3、四等河船的配員標准適當調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員表對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規定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6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本次修改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須增加駕駛員1人」,標准略有放寬。而對四等客船原配員表規定「駕駛員、水手各1人」本次明確為「船長1人,水手1人」,標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員標准適當降低。如:對五等河船取消了輪機部增加輪機員的附加規定。一般規定只要求「駕機員1人(機駕合一的可免)」。
三、對海船500總噸和750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員標准未做大的變動。
四、對未滿750kw的港內拖輪,在附加規定中增加了未滿36.8kw,可減免值班機工1人;機駕合一,可再減免三管輪1人。
五、按照6號令的規定,對部分職務船員的配備予以明確。
1、對內河50總噸以下的船舶駕駛部和輪機部船員明確為駕機員。
2、將駕駛員、輪機員、均明確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六、考慮到船員值班、休息情況,對配員表的附加規定中的減免與增加配員的連續航行時間作了適當的增減,並相應調整船員配備。如:對海船200至500總噸的甲板部,220至750kw的輪機部的附加規定中增加配員的時間限制均從36小時提高到24小時。
七、對配員的減免均從最低等級職務的船員開始。
八、增加了載客較少,航程及航行時間較短,可不配客運部人員的規定。如:對河船,航程不超過5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0.5小時,且載客定額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運部人員。海船也有相似的規定。
九、增加了「未滿50總噸及主機功率未滿36.8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遊艇、舷外掛機船舶,摩托艇,快艇、鄉鎮自用船舶、農用船舶),可只配1名駕駛員或者駕機員」的規定。
如果船東需要更換配員表,可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門原來的發證機關去換發,相關的費用不予收取。

㈡ 的規定,船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必保證所有值班人員

船舶在停泊時,不需要所有值班人員在船,但最基本的要求是駕駛台的連續有效值班。且任何時候船長和大幅不能同時離船、輪機長和大管輪不能同時離船。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對船員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一)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二)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

(四)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報告制度,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第二十一條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訂船舶應急計劃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於適航、適任狀態,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執行海事管理機構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

(五)對本船船員進行日常訓練和考核,在本船船員的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六)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台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八)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舶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

(九)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二十三條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㈣ 船舶塢修船員值班要求

上船人員姓名、上船時間、離船時間、上船事由、拜訪人員、有無攜帶危險品等做好記錄。

㈤ 船員在船上的行為規范都有哪些

第三章船員職責

第二十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二)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

(四)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報告制度,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第二十一條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訂船舶應急計劃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於適航、適任狀態,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執行海事管理機構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

(五)對本船船員進行日常訓練和考核,在本船船員的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六)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台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八)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舶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

(九)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二十三條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航;

(二)對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達的違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絕執行;

(三)發現引航員的操縱指令可能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時,應當及時糾正、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

(四)當船舶遇險並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決定棄船,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

(六)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

船舶在海上航行時,船長為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在船舶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採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對船舶做了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並採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並適時採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參考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_網路
http://ke..com/link?url=4vQCj_5o__l7j-8-9WveJelSUJ_ssIQpYXih2U-HxuczUJnELMw_#2_3

㈦ 船舶駕駛台是否需要張貼值班表有法規依據嗎

需要。2006《勞工公約》規定。

㈧ 船舶機艙值班應具備哪些知識

船舶性能 設備原理 電器功能 等等 主要還是要有經驗能聽出異聲以及各數據顯示的正常化

㈨ 船舶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夜航

高速客船夜航設備及船員操作安全要求
一、夜航設備
1.夜視儀高速客船夜航需配置經船舶檢驗機關認可的夜視儀。兩部圖象顯示屏應分別放置於船長工作台和夜航員工作台前,顯示攝像機所攝取的圖像資料。
2.雷達至少應配置一台雷達,雷達顯示器應放置於船長工作台前,大副工作台前須裝配副
雷達顯示器。大於或等於500總噸、或核定載客450人以上的高速客船,或環境條件有要求時小於500總噸或核定載客450人以下的高速客船,至少應配備兩台雷達。大副工作台和無線電接收工作台均須設有獨立照明燈,能發生可調校明暗的紅色燈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3.駕駛室通信和錄音設備
高速客船需配備通信設備,便於駕駛台所有組員互相聯絡,包括靠泊和啟航時在航艏、尾值班的船員。此外,還需另設訓練人員和考試官員專用插座,並提供單耳塞的輕便耳機。
高速客船還需裝配錄音系統,連接通話系統,以錄音帶將駕駛室組員的所有談話全部記錄下來。錄音應保留不少於10天,港務監督可要求抽查。
4.駕駛室燈光控制
(1)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艙窗,均需有遮光窗簾,避免艙燈反射至船艏。
(2)駕駛室入門處四周需有遮光窗簾。
(3)儀表照明燈和羅經燈須裝有燈光明暗調校掣。
(4)控制台警告燈須有濾光裝置,以備航程中接到警報時,不致於影響船員夜航。
(5) 無線電設備需設置獨立耳機,供無線電值班員使用。
(6)大副工作台和無線電接收工作台均須設有獨立照明燈,能發出可調校明暗的紅色燈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二、夜航船員操作要求
1.夜航船員應經公司組織專門培訓,並經授權的港務監督考試合格並簽證。
2.每次夜航啟航前,應按照夜航程序檢查表列明的一切設備和系統,逐一進行檢查,確保運作正常,性能良好。
3.在整個航程中,應不斷對雷達和夜視儀進行監視。
4.除安全必須外,應遵守主管機關核準的夜航航線。
5.雷達和夜視儀監視員應使用雷達和夜視的標准用語。
6.除船長和駕駛台值班船員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駕駛室逗留。
7.遇有雷達或夜視儀失靈或出現故障,或船員身體不適,或任何駕駛室組員須離開值班崗位,高速客船則應以不超過15節的航速航行。
8.關閉夜視儀前,航速應減為15節以下。
9.船公司應制定夜航船員值班,作息制度,並報經港務監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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