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性行政主體
1. 行政主體,內容,程序和許可權合法的內涵有哪些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功能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1] 原則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1] 分類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執法的生效、撤銷、變更和終止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依法組成的並享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採取的,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發現其違法、不當或不再適應新的情況,可由有權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內容應予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體而變更其應撤銷部分,對應變更部分作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執行完畢,或執行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到期,應宣布該執法行為終止。[2] 中國將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執法全面調離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於此,中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3]
2. 簡述職權行政主體有哪些行政法答案
職權行政主體是指,凡行政職權隨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自然取得,無需經其他組織授予的行政主體。
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部委行署),縣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組成部門都是職權性行政主體。
3. 行政主體的行為
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行為主體本身就是行政主體(合而為一);只有在行政機關版委託其他社會組織行權使一定行政職權時,行為主體與行政主體才不統一。
行政主體以權力來源為標准,可分為:職權行政主體,即地域性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
授權行政主體,即公務性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4. 職權行政主體與授權行政主體的區別
授權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獲得,而來自於有權機關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體。也有學者這樣定義: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所謂的授權行政主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權行政主體是指,凡行政職權隨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自然取得,無需經其他組織授予的行政主體。
二者都具備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要件,但兩者存在顯著的區別:
(1)授權行政主體除具備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要件外,還需具備某些特殊要件;
(2)二者的權力來源不同:前者行政職權來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而後者是從憲法和組織法中自然取得,這也是二者最顯著的區別;
(3)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只能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的相應行政職權,而後者享有的某些行政職權是前者不能享有的;
(4)前者在行使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職能時不享有行政權,而後者在其組織存續期間行使職權時不受限制。
5. 根據行政職權的產生和方式,行政主體可以劃分為 ( ) 多選. 很多答案不一樣
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體行政主體身上的國家行專政權,屬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依其來源一般分為兩大類: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6. 什麼是職權性行政執法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在機關依法成立時就擁有相應行政職權並同時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組織,它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的標准,可對行政主體作出不同分類,這有利於深化認識。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7. 行政主體必須是行政職權的享有者嗎
並非所有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
按照我國行政法學上的行政主版體理論,一般來權說,行政主體是指具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活動並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組織。一般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必須在行使自己享有的行政職權過程中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換句話說,在行政法律關系當中,行政機關必須要作為行政權的行使者,它才是行政主體。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權的一方,或者,行政機關處於其他的法律關系當中,則行政機關就不是行政主體。
而且,行政機關中不具有對外直接作出行政活動的行政職權的,就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舉例來說,工商管理部門要蓋辦公樓,需要土地管理部門許可,這構成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其中,土地審批許可是行政權的運用,所以土地管理部門是行政主體,而工商管理部門雖然是行政機關但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相對人。
再舉例說,行政機關向商場、企業購買辦公用品,是民事法律關系。此時,行政機關就不是行政主體。
8. 職權行政主體與授權行政主體的有什麼區別
區別:職權行政主體他本身就是行政主體,而授權行政主體,他本身不是行政主體回,在授權的情況下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9. 行政行為主體是什麼
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行為主體本身就是行政主體(合而為一);只有在專行政機關委託其他社屬會組織行使一定行政職權時,行為主體與行政主體才不統一。
行政主體以權力來源為標准,可分為:職權行政主體,即地域性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
授權行政主體,即公務性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