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執法對象
A. 國土執法四制具體內容是哪些
大興安嶺地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規范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秩序,進一步落實省廳「雙保行動」工作及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清查工作會議精神。行署局黨組決定,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全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推進依法行政,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強化監管。通過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全面了解掌握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況,及時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遏制違法案件上升趨勢,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秩序,推進「雙保行動」深入開展,切實提高國土資源工作水平。
二、清查范圍、重點及責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情況
1、清查執法監察工作目標落實情況:(1)各縣區落實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機制是否到位?具體動態巡查次數、巡查范圍及發現的主要問題;(2)動態巡查機制落實還存在哪些問題?原因何在?(3)「三個體系」建設、標准化建設、聯動機制建設還存在何種問題?(4)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建立和落實的具體情況,存在何種問題?落實監管有力符合本地實際的長效機制,取得的主要經驗是什麼?(5)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如何?
2、清查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1)已經發現但尚未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積案有多少件?未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什麼?(2)本年度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件?查處件數、查處率、結案件數、結案率各是多少? (3)通過本次執法大清查新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有多少件?主要問題是什麼?
審查方式及要求:要對違法違規行為(違法批地、違法用地、低價出讓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欠交土地出讓金、違法采礦、探礦、違法轉讓礦業權等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違法違規案件)逐類、逐件進行調查、登記。
要查清違法責任人、違法事實。(1)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登記,要逐件、逐項如實填報違法單位或個人名稱、違法時間、具體位置、違法佔地、用地面積(㎡)、地類、用途、建設現狀;(2)對違法采礦(含超采、超層越界開采)、違法探礦、違法轉讓礦業權的調查登記,要逐件、逐項如實填報違法單位或個人名稱、違法時間、具體位置、違法采礦礦種、采礦量,違法探礦礦種、工作量,違法轉讓礦業權礦種、交易金額。(3)已經依法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同時要逐件填報處罰決定內容和處罰執行到位情況。
本次清查工作,要在依法依規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及時、嚴肅進行整改,結合貫徹「15號令」 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杜絕漏案不查、有案不辦、瞞案不報等瀆職行為的發生。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
督導責任單位: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
(二)全面清查建設用地情況
對國發[2006]31號文下發以後發生的各類各項建設用地進行審查、清理。要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重點審查以下兩方面的情況:
1、各類各項建設用地(含礦山企業用地)是否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辦理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等相關手續,以何種方式供地);
2、是否存在越權批地、少批多佔、違法佔地等問題。
審查方式及要求: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結合落實「雙保行動」督察階段的工作,對2006年1月1日以來的各項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用地時間、位置、面積、地類、用途、批准用地機關、批准文號等逐一進行審查、登記。加區局要同時結合正在開展的衛片執法檢查,搞好清查。各地要按建設用地項目逐件審查,逐項登記並進行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督辦違法違規用地清查)
仲伯堅(督辦新增建設用地清查)
蔡鐵生(督辦存量建設用地清查)
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 執法監察局(督導違法違規用地清查)
耕保科(督導新增建設用地清查)
土地利用管理科(督導存量建設用地清查)
(三)全面清查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情況
1、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逐項進行審查、清理,並對礦業權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
2、要對本行政轄區內禁采砂金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是否明晰?是否開展檢查清理工作?具體工作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開采砂金的問題?
審查方式及要求:礦業權清查工作,要區分采礦權和探礦權逐一對礦業權人(單位或個人),礦業權范圍,批准生產規模、設計年生產量、實際年生產量,開采、勘探礦種,礦業權批准機關、文件、文號,批準的采礦、探礦詳實范圍(面積、坐標)及方式,批準的勘探投資金額,實際勘探資金投入,勘探工作程度等進行審查,按礦業權逐件登記。禁采砂金工作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王炳金
督導及責任科室:礦產開發科 、地質勘查儲量科
(四)全面清查常規性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規劃管理、地籍管理等專項工作情況
1、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對俄經濟貿易合作園區入園項目用地情況:(1)對入園項目是否依法依規供地,用地單位是否依法依規用地?(2)入園項目用地是否欠交土地出讓金?是否供而未用閑置土地?
供地方式及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和招拍掛執行情況:(1)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范圍和規范程序;(2)經營性用地供應是否存在規避招拍掛、虛假招拍掛及欠交出讓金問題;(3)是否存在低價出讓土地、隨意減免土地出讓金和欠交土地出讓金的問題;(4)劃撥供地或協議出讓土地是否執行集體會審制度,動態監測制度落實情況如何。
審查方式及要求: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出讓金繳納情況進行重點審查。逐項審查批件、出讓方案、出讓合同、交款票據等資料,將用地單位、位置、面積、地類、用途、批准用地機關、批准文號(或合同編號)應交土地出讓金、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等逐一進行審查、登記,並進行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局
督辦領導:蔡鐵生
督導及責任科室: 土地利用管理科
2、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1)各縣區基本農田劃定情況、指標分解情況、修編或補劃情況,具體落實在哪裡?圖表冊是否及時變更、保護牌和界樁是否更改到位?保護標志是否設立?(2)耕地保護責任制是否層層建立?是否落實到戶和具體地塊?(3)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是否嚴格執行占補平衡制度?是否按要求補劃基本農田?具體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以何種方式補充耕地?
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用工作情況:(1)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是否執行集體會審制度?是否依法依規報批? (2)征地工作中是否按制度及規定程序進行聽證、公示?(3)對被征地單位是否依法依規進行補償?補償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強行動工佔地現象?。
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情況:(1)是否存在虛報項目、挪用項目資金問題?(2)是否按「四制」要求組織施工?(3)是否按設計要求及進度進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施工問題?(4)增加的耕地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後期管理是否到位?
審查方式及要求:各縣區局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進行逐項審查,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按批次或按具體建設用地項目逐批次逐件審查用地單位、用地面積(批次轉用徵用面積)、報批時間、批准機關及批准文號、補充耕地方式、面積,對被佔耕地單位應補償和實際補償到位情況,並進行登記造冊。 對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的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規模、投資額度、增加耕地面積、到位資金、撥付資金及工程進度逐項進行登記匯總。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仲伯堅
督導及責任科室:耕地保護地質環境科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專項清查重點
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1)是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及時依法依規報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存在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問題?
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1)是否嚴格編報並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納入用地計劃指標管理?(3)存量建設用地是否納入用地計劃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已落實並保障用地計劃指標?
用地預審工作情況:(1)單獨選址項目是否依法依規進行用地預審?是否執行用地預審會審制度?(2)存量建設用地是否執行用地預審制度?
審查方式及要求: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情況逐件逐項按用地單位、面積、地類、用途、預審機關、批復文件及文號進行登記。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
督辦領導:薄其誠
督導及責任科室:規劃科
4、地籍管理工作專項清查重點
(1)第二次土地調查內、外業工作實際進度,縣區政府計劃投入工作經費,實際撥付到位經費;(2)土地證書發放工作:實際發證數、發證率,是否存在已申請並符合規定登記發證條件而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登記發證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登記發證的問題?(3)是否存在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問題?(4)是否存在對未經依法處理的違法用地頒發土地證書的問題?(4)是否存在支持違規利用土地進行抵押登記套取銀行貸款的問題?
清查方式及要求:梳理問題,專項總結,推進二調工作,優化辦證程序,提高辦證效率和發證率。
責任單位:各縣區國土局
督辦領導:蔡鐵生
督導及責任科室:地籍科
三、清查步驟
本次清查分動員准備、審核核查、整理分析、整改總結、檢查驗收五個步驟進行
動員及准備(8月28日—8月30日)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成立領導機構,進行統一部署,並認真組織學習、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做好動員工作。要制定可行操作性強的工作計劃,確定工作人員,明確責任分工。同時要收集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資料及文件,地籍管理、耕地保護、建設用地預審、審批、土地出讓、劃撥供地審批卷宗;動態巡查記錄、台帳,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案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及企業情況相關文件、圖件、違法違規案件等資料,切實做好執法大清查准備工作。
(二)審核核查(9月1日—9月25日)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自9月1日起,要認真組織,嚴格按本方案開展清查工作。清查中要堅持內業審核與外業核查相結合,將相關國土資源管理、審批、查處等檔案和卷宗,按業務種類逐件、逐項進行審核登記,並依法依規對被檢查單位開發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逐項進行登記,並註明法律、政策依據。
在搞好內業審核的同時,實地進行外業核查,重點核查用地單位實際用地與批准用地面積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少批多佔、違法佔地、擅自改變用途、閑置土地等問題;礦山企業是否存在一證多井、超層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違法違規行為;探礦權單位是否按批准設計、進度和要求進行探礦,礦業權單位是否存在破壞土地、破壞地質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整理分析(9月26日—9月30日)
對審核核查的結果及有關情況進行整理,並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認定是否違法違規,要做到條理清楚,登記全面准確,統計、匯總無遺漏,要實事求是進行科學比較分析,理清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有針對性的擬定推進工作、解決問題的措施及辦法。
(四)整改總結(10月 1日—10月20日)
針對執法大清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採取邊清查邊整改與集中整改相結合的方式,對涉地涉礦的國土資源開發(含勘探)、利用違法違規問題,要積極主動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整改;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落實相關制度,及時糾正問題,規范辦事程序,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切實優化服務,保障發展,強化監管。
全面總結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和產生的原因,總結好經驗、好做法。總結工作要分專項總結和全面總結兩種方式,要形成正式完整的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情況大清查工作報告並上報行署局。
(五)檢查驗收(10月20日—10 月30 )
全區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啟動後,行署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力量對各縣區國土局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進行督導和不定期抽查。
各縣區局要分階段向地區執法大清查辦公室和督導責任科室報告本地清查情況。各地完成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後,要及時提出檢查驗收申請,由省地聯合組織力量進行驗收,通過檢查驗收的單位結束清查工作,未通過檢查驗收的單位需按要求進行整改,直至達到省廳、行署局要求後方可結束清查工作。
四、 組織領導
為了組織開展好此次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明確分工、具體負責、協調行動的原則,行署國土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負責部署、組織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督導清查工作的開展。
組 長:姜明輝
負責組織領導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工作的開展。
副組長:王炳金、薄其誠、仲伯堅、蔡鐵生
按職責分工,負責督辦、協調相關清查工作的開展,對相關專項清查工作質量負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薄其誠
按領導小組組長要求,組織協調開展執法大清查工作。
成員:劉道勤、顧洪嵐、楊曉琦、蔡新偉、盛立新、鄒永東、馬春紅
按職責分工,監督指導縣區國土資源局開展相關專項清查工作,對清查工作質量具體負責。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本次清查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涉及國土資源工作業務面、業務量和檢查對象最多、最廣的一次全面清理審查,各縣區國土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開展好清查工作。要真正做到:認識明確清醒、清查深入細致、分析深刻透徹、整改嚴肅到位、總結及時全面。要通過全面、深入開展執法大清查工作,詳細了解和掌握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全面情況,發現並解決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其特點、規律和產生的原因,提出符合實際、解決問題、推進工作的對策和建議,切實提高水平,增強能力,提升形象。
(二)依法處理、嚴格整改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主動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格進行糾錯整改。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做到: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該吊銷礦業權許可證件的要及時吊銷許可證,該處罰的處罰,該處理人的處理人。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的聯系,該移送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地、縣國土資源紀檢監察機構也要加強內部監管,應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的,必須追究責任。
(三)嚴謹作風、嚴肅紀律。這次清查工作既是業務工作的全面清查,也是對各縣區國土局領導班子及領導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一次考核和檢驗。清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嚴,各局領導班子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執法大清查的要求上來,統一到省廳和行署局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加強監管的要求上來,集中精力,以端正的態度,嚴謹的作風,扎扎實實搞清查,認認真真搞整改,要切忌走過場、玩游戲、做表面文章。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必須堅持依法依規處理和集體決策的原則,決不能擅立標准、擅改程序、擅作處理。凡有案不查、壓案不辦、瞞案不報的,一經發現行署局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重大案件縣區國土資源局確實處理不了的,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行署局,行署局將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獨立辦案、聯合辦案、異地辦案等方式進行查處。
(四)各負其責,總結上報。本次國土資源執法大清查,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多項業務,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綜合性清查,行署局各督辦領導及督導責任科室、單位要按各自分工主動做好督辦、督導工作,要服務大局,密切協作,各負其責。
各縣區國土資源局要於10月22日前分別將相關清查情況及分類登記匯總材料、專項總結和全面總結材料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行署局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報行署局相關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全面總結材料只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登記、匯總材料必須由填報人簽名、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各督導及責任科室、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對各縣區專項清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於10月25日前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執法大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B. 論述國土執法的認識
執法難是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通病」,也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究其原因,有體制、機制的弊端,有法律不健全、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的原因,還有政府的干預和部分領導幹部權錢交易等等問題。
執法監察體制不統一。國土資源部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土資源監察體制不統一。國土資源部內設執法監察局,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內設機構中,絕大多數既設立了執法監察局,又成立了執法監察總隊有的省只有執法監察總隊,或者先有執法監察局後來成立執法監察總隊時將局撤銷,合並為執法監察總隊,有的地方性法規還授權總隊執法主體的地位。各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執法監察總隊的初衷,是為了增強執法監察力量,以執法總隊來彌補執法局執法人員不足的缺陷,加大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據筆者調查了解,一般執法監察總隊執法人員是執法局人員的四至五倍,省以下最少也是三至四倍,這雖然為落實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提供了組織保證,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管理機制不靈。正是由於體制的不統一,導致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管理機制不順暢。部執法監察局只主管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監察局,沒有把省級執法監察總隊納入直接管理范疇。當然,為了便於管理,部執法局又擬定由省級國土資源廳的執法局來管理執法監察總隊。在這一管理模式下,違法案件調查與處罰由不同機構負責。發生違法案件後,先由總隊具體辦理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調查報告,然後由執法局人員具體辦理處罰告知、處罰聽證告知,做出處罰決定書,最後由總隊負責送達、執行。這樣把完整的辦案程序在不同部門之間人為地進行分割,不僅使違法案件調查難,更會導致對案件的處罰也難以做出。眾所周知,在一個違法案件的查處中,調查取證是最基礎、最根本的程序。但事實上,執法局辦案人員未深入現場、會見當事人,更沒有親自作調查筆錄、收集證據,對案件的了解與認識沒有總隊辦案人員深刻、具體、直觀、完整和統一。加之有時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進入執法局辦案程序後,往往會發生調查、調查、再調查,會審、會審、再會審。這既加大了執法成本,又有可能使國土部門陷入行政訴訟的困境。另外,採取這種管理模式,即使順利地辦理完了案件,檔案整理也十分困難。由於久拖不決,特別是分段運作形成的文書在不同的承辦人員手裡,造成查找檔案困難,出了問題誰都不會承認、承擔,錯案責任追究制又如何落實呢﹖
必須加快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體制改革,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制,即以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廳長負責制,取代目前的廳長與執法局長雙重負責制,同時,建立執法監察「一條龍」辦案新機制。具體思路如下:
省級執法監察機構與隊伍,應由部執法局實行統一領導。執法總隊天天與案件、法律法規打交道,在這支隊伍中,有很多合格的執法監察人員,已經成為執法監察的重要力量,應該把這支隊伍管理起來,用起來。
實行省級執法監察機構與隊伍直接對廳長負責制。執法局與執法總隊均直接向廳里報告工作,接受廳長與分管廳長的監督、領導。「一條龍」辦案制度,是指執法總隊的辦案人員負責從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告知、處罰聽證告知、處罰、送達、執行,直至立卷歸檔的全部工作。執法局和相關處室在案件會審中起代表廳機關進行監督和審查辦案的作用。承辦人員對總隊長負責,總隊長向廳長負責。當然,如果執法局經廳長批准同意查處案件,則由總隊負責監督、審查案件辦理。
省級執法監察隊伍實行下管一級的體制。即按照國土資源部在青海試點的體制,省級執法監察機構下管到市。國土資源部應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便上下聯動。
鑒於省以下國土資源部門體制改革已經基本完成,絕大多數省又成立了執法監察總隊,需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建議部執法局召開全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長工作會議,充分聽取大家的意見,也便於各地方互相交流經驗。
另外,按照部「完善體制,提高素質」的工作部署,建議定期舉辦省級執法監察局長、隊長和執法監察人員培訓班,並認真進行考核。
C.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職責和權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職權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答題不易,如覺滿意,望採納,感謝你的支持~~~~~。
D. 國土所執法隊員是干什麼的
1、執法行為有合法的、明確的依據。即上頭有紅頭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上有明確的規定讓他們進行某一個具體的執法行為。
2、執法主體具有相應執法資質,即這些人所在的單位確實是管土地執法這一塊的。
3、執法人具有執法從業資格。即這些人必須是該執法單位的正式員工,如果執法行為涉及到專業技術問題,這些人還必須是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話,那他們就屬於行政執法人員。
如果有不符合的,則什麼都不是。你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去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F. 那些法律規定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沒有執法權,基層國土所人員有沒有行政執法權,法律又如何規定的
首先,法律授權方面,國土所作為國土局的派出機構,以縣級以上國土局的名義執法,是有執法權的。具體土地管理法應該有。
人員的執法資格方面,這個就是單位內部負責發證,一般是省國土廳發。縣級以上國土局會有執法大隊,執法證就比較多了。具體到國土所一般沒有執法證,正常都是打報告。大的國土所,有執業證也不會違法,這是內部分工問題。
G. 土地執法監察的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
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不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對人,即一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單版位或者權個人,而且還包括享有土地徵收和建設用地審批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執法監察活動就是對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活動和為進行督促和檢查。土地執法監察的對象是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H. "國土資源執法大隊"主要是干什麼的!
宣傳、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參與國土資源動態巡查,遏制違法案件的發生;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I.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調查和審理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的原件、原物、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件、原物、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印件、復製件、節錄本、照片、錄像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詢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測一般由案件調查人實施,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現場勘測應當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第二十三條 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違法後果,並提出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有權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准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J.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是個什麼樣的部門
答案1:如果是國土資源執法大隊,那應該是屬於縣(區)一級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省級,總隊長級別為副廳級)--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地級市級,支隊長為副處級別)--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縣區級,大隊長為副科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