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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越界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2:11:36

❶ 警察跨界執法越界執法做法對嗎

警察是不能跨界執法越界執法的,必須要打報告,可以協助跨界執法,越界執法

❷ 越界采礦難發現,例行檢查好主意——江西省蘆溪縣長沖煤礦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江西省蘆溪縣長沖煤礦一號井,位於蘆溪縣銀河鎮境內,2007年3月取得采礦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易自模,經濟類型屬集體企業,主要開采礦種是煤,生產規模3萬噸/年,礦區面積0.5255平方千米。
萍鄉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該礦存在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的行為,經市勘測設計院井下實際測量,認定該煤礦在超越的礦區范圍內採煤460噸,經調查詢問煤礦法定代表人易自模,認定煤炭售價為190元/噸。2007年11月29日,萍鄉市國土資源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該礦立即停止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采礦行為,聽候處理,並責令該礦兩日內改正上述越界採煤行為。2007年12月2日,對該礦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87400元,並處罰款13600元,合計為101000元。該礦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礦案件。
從違法情節和案件調查過程看,案情比較簡單。當事人蘆溪縣長沖煤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由行政機關給予沒收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當事人沒有「拒不退回」的情節,因此,不存在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本案處理中,在違法所得的認定上,不應僅以當事人敘述為依據,而應經專業機構對越界開采部分進行測量認定越界開采量,綜合其具體銷售價格、當地當時的市場價格等因素進行計算、判斷,得出一個客觀合理的結果。這樣做,避免執法的隨意性,體現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對該礦越界開採的調查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該礦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時間是2007年3月,其間正是國家開始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重新布局,整合相鄰礦山企業的生產能力,實現規范化、規模化開採的階段,采礦許可證的審批應該更加嚴格。該礦只有3萬噸/年的生產規模,如果是新建礦山,顯然與國家政策相左。二是該礦在取得采礦權之後,即開始越界開采,情節比較嚴重。對這類礦山企業,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定期進行井下開采跟蹤測量,如果再發生越界采礦,應吊銷其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應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避免出現更大的違法問題或發生安全事故。
應當指出的是,越界采礦,因為有合法的采礦許可證做掩護,又多為地下開采,所以發現起來比較困難,這就給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使許多違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所以,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監測機制和舉報信息網路,建立專業技術勘測隊伍,才能及時發現和打擊越界采礦違法行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和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❸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違法改變批准用途,土地部門立案查處算不算越界執法

查處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違法行為是國土部門的法定職責

《土地管內理法》第五十六條:建容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❹ 莫越界,越界必被抓——海南省文昌市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案是怎樣

2009年3月,海南省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國營島東林場昌灑作業區非法開采鋯鈦砂礦,隨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在龍樓鎮與昌灑鎮交界處發現了開采鋯鈦砂礦的機組。經現場調查測量後,確定是文昌東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公司)越界采礦。經查,東山公司於2007年3月通過競拍方式取得了文昌市昌灑鎮白嶺西鋯鈦砂礦區采礦權,並領取了采礦許可證。2007年11月,東山公司與龍樓鎮全美經濟社3個村民小組簽訂了890畝臨時采礦用地合同,其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2008年5月,東山公司開始安裝機組進行采礦。現場調查發現8部機組采礦,其中有5部機組超越本礦區范圍開采。2009年3月26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向東山公司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3月30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組織專家組鑒定,東山公司越界開采鋯鈦砂礦價值10.254萬元。
2009年6月23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其退回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非法所得10.254萬元,並處30%罰款計3.0762萬元的行政處罰。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礦案件。
越界采礦,違反了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破壞相鄰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總體布局,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文昌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針對當事人越界開采情況,請專家對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作出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確,定量適當。但這里應該指出的是,「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是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是一種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處罰。
采礦權,顧名思義,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益。但是,這個權益不是一個無限的權益,而是一個有限定條件的、必須履行相應義務的權益。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經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超出這個范圍,就失去相應的合法采礦權益,其采礦行為本質屬於無證開采。但越界采礦更有隱蔽性,兩者在處罰上也有一定區別:對越界采礦的,采礦者已有的采礦權將負連帶責任,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於采礦權人來說,是剝奪了其在合法區域內的采礦權利,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其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而無證采礦由於沒有采礦許可證可吊銷,所以,罰款額度是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比越界采礦的處罰額度要高一些。盡管處罰上有區別,但從本質上講,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一樣的。
本案中,從罰款數額上判斷,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已經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底線,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後,沒有再發生越界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當事人在取得采礦權後,作為露天開采,其使用土地的范圍,應該與采礦許可證所承載的礦區范圍一致,而當事人從當地村集體租用的890畝臨時用地中,只有265畝在其礦區范圍內,反映出其性質的惡劣性。監管部門在時隔近一年後才發現該違法行為,而且當時又正處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總結驗收期間。這一案件啟示我們,加強對采礦權人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此外,不管是租地采礦還是臨時用地采礦都不合法,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❺ 越層越界采礦也違法——重慶市北碚區羅灣煤礦越層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重慶市北碚區羅灣煤礦,屬金刀峽鎮鎮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王廷新。1995年,羅灣煤礦取得采礦許可證,批准開采標高為+960至+900水平。2003年3月,王廷新、唐良才(礦長)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羅灣煤礦下部+770水平處開設新井口,進行越界建井活動。2004年2月,新井口開始出工程煤,其間被多家執法部門查處制止過,但該礦以種種借口一直在實施井下布置和暗中生產。
2007年9月,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後,組織執法人員和地勘單位對羅灣煤礦越層越界開采情況進行了調查,經地勘單位勘測和對其生產銷售情況核實認定:羅灣煤礦2004年以來越界越層采出原煤約1.5萬噸,獲得銷售收入約240萬元。
2007年11月,重慶市北碚區國土資源分局依照《礦產資源法》和《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羅灣煤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3.12萬元,並處罰款9.8萬元(罰沒共計262.92萬元),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停止違法越界開採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層越界采礦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超越采礦范圍的認定問題。采礦許可證上註明的采礦范圍是立體空間范圍,向上或向下超越采礦范圍開采礦產資源是越界采礦的形式之一,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越層越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 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按照上述規定,凡是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准開採的礦界,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都屬於越界采礦。因此,本案對越界采礦定性准確。
對於建新井口采出工程煤的行為如何認定?我們認為,如果是按照審核或批準的設計施工方案采出的,即使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也不屬於違法開採行為。如果以基建為名,長期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違法採煤的行為,則構成無證采礦。

❻ 街道執法隊能越界執法嗎

要看《行政執法證》上的載明執法區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改革下放的隊伍只能在本轄區內執法。垂直管理的分支派駐機構,執法主體為全市或全區域的,可以在市域或區域各街道執法。超越執法證上載明的執法區域執法的,屬於濫用職權行為。

❼ 交警可以越界執法嗎(如:地方交警到高速公路上設置路障檢查駕駛證等)

可不可以不是你說了算,像這種情況你如果有違章的話通常都是現場處罰,交點罰款了事,並且可以討價還價。不過態度要好,別和黒狗硬來。他們為的就是你的錢去的。在農村派出所也上路查車你又能奈他何?

❽ 交警有權越界扣查車輛嗎

交警不可以擅自越界查扣車輛。必須有上一級公安機關調配到指定地點執行任務,這樣才有權在外地執法。

❾ 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對越界采礦應沒收其違法所得,但在基層具體執法過程中,對違法所得的理解卻不同。
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應予全部沒收。
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應當扣除向國家上繳的稅費,也就是說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應予沒收。
請問,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山西省陵川縣國土資源局 馮金堂
答:筆者同意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的觀點。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4月8日對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規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其所得的款額都屬非法所得。同理,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全部為違法所得。這里,筆者認為還應該補充一句:因為違法采礦與非法轉讓土地不同,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即使沒有銷售也應該確定為違法所得。在具體處理上,如果該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因為已出賣並開出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則除已收稅款外的剩餘為違法所得,但不應該理解為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因為這樣會造成除去稅務部門已收繳的稅款部分,還要扣除企業留成和各項企業基金後的利潤部分為違法所得的錯誤認識。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 白新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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