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規
① 法律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據是:規定的內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內按法律規定容的內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將法律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制定與修改程序極為嚴格的憲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1)普通法法規擴展閱讀:
在中國,通常指次於憲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與特別法(即僅對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適用的法律)相對稱。
在西方國家的法學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國12世紀左右開始形成的一種以判例形式出現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
②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抄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③ 基本法律與普通法律的聯系
法律分《憲法》《刑法》《民法》,還有其它專業法律法規,如《交通法回》《商業法》《環保法》等,答你說的普通法律大概是《民法》和其他專業性法律如《交通法》。基本法確立主體法律法規,不涉及細則,普通法律則有具體執行條款。
④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4)普通法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⑤ 普通法律規定了什麼內容
1、普通法律規定的復只是國家生活制中某一方面的問題。
2、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效力低於憲法。
3、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可。
⑥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6)普通法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⑦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
普通法與特別法復的制區別如下:
1、應用范圍、時間和地點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全體公民經常適用的法律,幾乎涉及法律的各個領域;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的人或事項的法規。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別法規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僵化;特別法制定簡便、公布及時、修改靈活、針對性強。
(7)普通法法規擴展閱讀:
1、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普通法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次於憲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對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普通法與特別法(即僅對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適用的法律)相對稱。
2、特別法是對於特定的人群和事項,或者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適用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權法》等法律。
僅對部分人有效的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僅對特定事項有效的特別法,如《商標法》;僅適用於某一地區的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