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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學行政主體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15:26

⑴ 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被告資格。

新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內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該規定明確了無效行政行為的判定標准——「重大且明顯違法」;對「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進行舉例——「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等」情形,或者「行政行為有……沒有依據等」情形;設置了依申請啟動機制——「原告申請確認」;並為法院規定了作為義務——「判決確認無效」。乍看起來,該條的結構安排具有較強的邏輯性,也不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將學界長期爭議的無效行政行為的判斷標准確立下來,用「且」來連接「重大」違法和「明顯」違法,有助於推進無效行政行為理論的發展,在尊重行政自身規律性的基礎上,有效克服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的界限,以利益衡量論來推進法治行政原理。進而,規定「容判決確認無效」,不是「應當」也不是「可以」,只賦予法院對「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要件確認裁量權,將效果裁量進行一義性限制。這體現了修改行政訴訟法解決「審理難」的問題意識。

⑵ 哪些非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取代行政機關以後,行政機關就不再是一個法學概念,而成為一個其他用語。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舉例:市稅務稽查大隊 國務院法制辦

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⑶ 國家是不是行政主體

中國當今行政主體概念、特徵與分類淺析

內容提要:行政主體是個抽象的概念,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對於我們學習和理解行政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文章具體的分析了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徵,比較了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異同,並對社會生活中具體的行政主體的表現形式進行了簡要地介紹。

關鍵詞:行政主體 概念 特徵 分類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具有憲法、組織法規定的行政職權,它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非經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和實施行政行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是判定一個行政機關是否行政主體的標准。比如被委託的組織雖然在委託范圍內也可以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某些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而是以委託它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的,因而被委託的組織不屬於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後果的組織。一個組織是否是某項活動中的行政主體,重要的標準是看其是否承擔行政活動所產生的責任,如果僅僅實施行政活動,但並不負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那麼,這個組織就不是行政主體。如某個社會團體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活動,但並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責任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受委託的社會團體就不是行政主體,主體只能是委託的行政機關。再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由公務員來行使,但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並不由其本身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公務員不能作為被告應訴。公務員實施的職務行為,由其所在行政機關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由其所在機關為被告應訴。因而,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

(4)行政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當。行政主體主要是由行政機關擔任,但又不限於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某種非行政機關社會組織行使某項行政職權,實施某種行政行為,該組織即取得行政主體地位。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⑷ 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

1.被告只能是當地教育局.因為行政訴訟的主體之一必須是行政機關.學校不是行政機關版,學校雖然具有向權畢業生發放畢業證或者學位證的資格,但是實際上學校是受其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委託才頒發的,所以學校不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
2.如果王某以學校為被告法院不予受理(主體不適格),但是王某若以當地教育局為被告,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法院應該受理.

⑸ 行政主體必須是行政職權的享有者嗎

並非所有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

按照我國行政法學上的行政主版體理論,一般來權說,行政主體是指具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活動並能夠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組織。一般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必須在行使自己享有的行政職權過程中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換句話說,在行政法律關系當中,行政機關必須要作為行政權的行使者,它才是行政主體。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權的一方,或者,行政機關處於其他的法律關系當中,則行政機關就不是行政主體。
而且,行政機關中不具有對外直接作出行政活動的行政職權的,就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舉例來說,工商管理部門要蓋辦公樓,需要土地管理部門許可,這構成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其中,土地審批許可是行政權的運用,所以土地管理部門是行政主體,而工商管理部門雖然是行政機關但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相對人。
再舉例說,行政機關向商場、企業購買辦公用品,是民事法律關系。此時,行政機關就不是行政主體。

⑹ 學校是否能夠作為行政主體

首先,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系。比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籍學分及學位授予等,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

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行政訴訟主體中一方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這個組織根據行政法的規定,也還應當同時具備這樣的幾個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管理工作;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能承擔其依法實施行政活動所生產的效果和責任。因此,行政主體不應僅限於行政機關,它還應包括具備以上條件的各種組織。在國家行政管理領域,雖然行政機關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某些非行政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再次,從理論上看,學校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根據教育法的規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這些權利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徵,即具有典型的單方性和強制性,學生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因此,學校符合行政和主體的基本特徵,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性質。從司法實踐中看,在河南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1995年7月16日受理的劉國聚、王雲、張芳、馬超訴河南省平頂山煤礦技術學校責令退學、注銷學籍案中,就已承認了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之後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和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都承認了學校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地位,1999年第4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他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既使我國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明文規定,但就學校對學生受教育權的處分方面,諸如對學生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予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決定,以及其他一些嚴重影響學生權益的行為,都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符合行政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點要求,因此應由行政法來規范,這樣更有利於對受教育權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濟從而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綜合以上幾點,可見學校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⑺ 行政主體包括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1、行政機關包括內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容
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各工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等。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消防機構、自治組織、公安派出所等。 追問: 法律授權的組織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那麼,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呢?謝謝你,上面回答的很好! 回答: 現在教材上或者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的主體就這兩類,委託的組織並沒有提及,所以不是。另外理論上有許多觀點認為應拓寬行政主體范圍。

⑻ 派出機構中,為什麼有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

1、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8)不學行政主體擴展閱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派出機關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另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范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派出機關是一級人民政府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規定在所管轄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關。

派出機關不能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其權利是派委機關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

行政資格首先,派出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由一級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的批准下設立行政公署。縣,自治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批准下設立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授權。

⑼ 行政法 行政主體的問題 下列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主體是

治安管理處來罰法》第自91條規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即派出所在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范圍內取得了行政主體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由自己負責。除此之外派出所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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