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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諺

發布時間: 2021-03-04 21:59:25

1. 行政法上的迴避具體主體及其范圍

行政法上的迴避具體主體及其范圍: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七十一條公務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迴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迴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第七十二條法律對公務員迴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法制名言警句

法制名言警句:
1、 程序先於權利。——英國法諺
2、 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地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邁克爾、D、貝勒斯
3、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馬丁
4、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張文顯
5、 能夠認識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並藉助於別人認識到的利益來控制自己履行權利,使人意識到,權利應該得到履行;這也就意味著,應該有權利存在,而權力應該通過相互承認得到控制。 ——格林
6、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棚瀨孝雄
7、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馬克思
8、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美]L 、亨金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10、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我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法]皮埃爾、勒魯《論平等》
11、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戰國)《管子·七臣七主》
12、法,國之權衡也,時之准繩也法治格言警句法治格言警句。――吳兢(唐)《貞觀政要·公平》
13、法是一套權威性的審判指南或者基礎。――龐德(美)《通過法律的社會控製法律的任務》
14、當秩序成了混亂的時候,就不得不用混亂來維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羅曼·羅蘭(法)《哥拉·布勒尼翁》
15、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16、大海和陸地服從宇宙,而人類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轄。――西塞羅(古希臘)《法律篇》
17、由於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舉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舉止才能維護法律。——馬基雅弗利
18、法律又是什麼?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列寧(蘇)《社會民主黨在1905—1907年俄國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綱領》
19、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施行。――黑格爾(德)《法哲學原理》
20、法律只不過是我們意志的記錄。――盧梭(法)《社會契約論》

3.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

李克強在夏季達沃斯論壇發言提出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明確中國要加快體制創新步伐。創新不單是技術創新,更包括體制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模式創新。

按照提出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為原則,拿出「權力清單」,講清政府應該干什麼;給出「負面清單」,指明企業不能做什麼;理出「責任清單」,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懲假冒偽劣行為。通過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讓每個有創業意願的人都擁有創業空間,在中國大地上掀起「大眾創業」、「草根創業」熱潮。

拓展資料:

李克強在夏季達沃斯論壇指出,中國經濟運行能夠實現總體平穩,重要的是在區間調控下實施了定向調控,這也是一種結構性調控。我們將繼續創新宏觀調控思路和方式,更多運用改革創新的辦法,聚焦「激活力、補短板、強實體」,推動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點領域改革,把「改革的紅利」轉化為「發展新動能」、「民生新福祉」。我們有信心有能力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

李克強強調,著眼未來,我們要進一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結構性改革促進結構調整,用好創新這把「金鑰匙」,使中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

李克強出席第八屆夏季達沃斯論壇開幕式並發表致辭

4. 關於法律中國諺語

A、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孟子
B、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亡於法律。——拜倫(英)
C、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亞里士
D、家有常業,雖飢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韓非子

1、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2、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3、 造法易,執行難。
4、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5、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6、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7、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8、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9、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10、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11、 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沖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12、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13、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14、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15、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
16、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7、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18、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22、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23、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24、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28、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0、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31、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32、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33、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34、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35、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36、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38、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
39、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40、 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41、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42、 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制有關。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44、 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46、 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48、 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49、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50、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54、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57、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裡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里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麼,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61、 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64、 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66、 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67、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於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一種放棄於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於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68、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一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70、 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一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一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制的理論。
72、 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系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73、 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74、 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75、 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76、 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77、 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79、 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81、 如果語句中並無模稜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82、 一旦合同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83、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84、 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 的批評)
86、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採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87、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88、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91、 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92、 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93、 一項基於人身的訴權隨著權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負擔永遠追隨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須承擔土地上附著的風險和負擔)
95、 破壞證據者應承擔不利於他的推定。
96、 對於一項含混不清的回答,應朝這不利於回答者的方向解釋。
97、 單憑行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還有犯罪的意圖。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舉。
99、 判決可以使白的變黑的,黑的變成白的;曲的變成直的,直的變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轉讓自己並不擁有的東西。

5. 法律諺語 格言警句

1、美國霍姆斯《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2、法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會條約的目的是保護締約者。要想達到目的就必須使用手段,而這些手段和某些冒險,甚至和某些犧牲是分不開的。如果一個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時候要依靠別人,那麼當別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護時,他也要獻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應該去判斷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種危險。當君主對他說「你要為了國家去死」,他就應該去死;正因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著安全,這樣他的生命才不是單純的自然的恩賜,而是國家的一種有條件的贈禮。
3、戰國商鞅在《商君書定分》中提到的法律名言: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白話譯文: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4、美國的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講中,提及的關於法律的名言:
我們將以自己忍受苦難的能力,來較量你們製造苦難的能力。我們將用我們靈魂的力量,來抵禦你們物質的暴力。我們不會對你們訴諸仇恨,但是我們也不會屈服於你們不公正的法律。你們可以繼續干你們想對我們乾的暴行,然而我們仍然愛你們。
你們在我們的家裡放置炸彈,恐嚇我們的孩子,你們讓戴著KKK尖頂帽的暴徒進入我們的社區,你們在一些路邊毆打我們,把我們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們仍然愛你們。
5、戰國韓非子在《韓非子·詭使》中提到的法律名言: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
白話譯文:確立法令的目的是為了廢止私行。法令得以貫徹,私行就必被廢止。

6. 憲法的名言

1、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諺

2、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共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

6、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准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著名的法律學者

7. 法律的金句

1、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宋·包拯《致君》
只要依法治國法令暢通,紀律和風氣自然清正,那樣就不會有治不好的國家,也不會有頑固不化的百姓。
2、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畫策第十八》
國家都是有法律的,但是沒有能保證這些法律一定得到遵遁的法。
3、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柏拉圖
4、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亞當·斯密
(7)行政法諺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8. 怎樣理解行政中的法務規定不可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句法諺,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內》、孟容德私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具體而言, 這是行政法中的一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是無權做出有關行政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保護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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