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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行政區劃

發布時間: 2021-03-04 20:04:48

『壹』 古代的行政區劃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第一節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於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並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採用分封制的形式」,(1)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鬆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後,縣、郡的出現才是我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
一、傳說中的州服制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雲:「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改為九州,以後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1.「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4)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於禹治水之後,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並、營三州而成。後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2.「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後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周禮·職方》有幽州、並州,無梁州、徐州;(4)《爾雅·釋地》有幽州、並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見表1)。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於青州,在《職方》中屬於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於《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並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後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後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3.畿服說
它最初見於《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並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後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後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

二、縣、郡的起源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於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1.縣的出現
縣是我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於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陝西杜陵縣)、鄭縣(今陝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後在新兼並的土地上置縣。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於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於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後的縣並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後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2.郡的出現
現在看到的最早的關於郡的記載見於《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11)「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12)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於各國的邊遠地區。
3.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在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於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於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並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至今難以詳考。主要是由於郡置於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不如縣那麼富裕。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都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於戰國中期。戰國後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並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後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於春秋,演進於戰國,正式確立於秦代。

『貳』 古代各朝中國的行政區劃體系是怎麼樣的

一、先秦及秦
《尚書·禹貢》記載,古代中國分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九州。不過,九州在當時並非一個確定的行政區劃,真正的行政區劃設置,當從秦朝實行郡縣制起始。
春秋以後,諸侯國之間的征戰、兼並不斷,領土屬地變化極快。國君為了集中權利,在征戰中奪得的土地不再分封給屬下,而設置縣、郡,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直轄地長官由國君直接任命和控制,職位不得世襲。到了戰國後期,這種郡縣制行政區劃形態基本形成。只有齊國例外,齊國將全國劃分為五都,直至秦滅齊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採納李斯的郡縣制,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才正式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內政區建置的開始。
秦代(前221年--前207年)實行的是以郡統縣的二級行政制度。全國由最初分為36郡增加到後來的46郡。
二、兩漢
劉邦立漢(前206年--公元8年)後,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全國設置郡國62個,到了孝平二年(公元2年)全國共有郡國103個。經「七國之亂」的調整,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106年),全國分為14個行政監察區,該機構除京畿范圍的稱做司隸校尉部,其餘13個稱為十三刺史部,每部設一名刺史。由於十三刺史部有十一部是以《禹貢》和《周禮》中的九州予以調整後命名,所以又通稱十三州。
東漢時期(公元25年--220年)全國重新劃分郡縣,但仍分天下為13部,降司隸校尉部為十三部之一,裁去朔方刺史部,改十三州為十二州。中平五年(188年)改刺史為州牧,掌一州軍政大權,十三州正式成為郡、縣之上的一級政區。此時全國設13州、105個郡國。
三國時期(公元220年--265年),魏國在地方行政區劃上承襲東漢,仍實行州、郡(國)、縣三級制,在全國設有12個州、91個郡國。
三、兩晉、南北朝
西晉時期(公元265年--316年),疆域和地方行政區劃一如前朝,只是州的數量增多,轄區變小,全國分為19州及西域長史府,工173郡、國,1132個縣。
這一時期州郡設置激增,不少郡名重復。
北周時期(公元557年--581年),統治者對地方行政區劃作了較大的調整,全國設置215州,552郡,1056個縣。
四、隋唐宋金時期
隋朝(公元81年--618年)。隋文帝對州縣加以並改,使流行了很長時間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隋煬帝時,又廢州改郡,以郡統縣,恢復秦制。大業年間,全國設190郡,1255個縣。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初,沿用前朝制度,到了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去郡為州,實行州縣兩級制度。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整治地方行政區劃,對州縣大加並省,還以山川形勢和自然地理,把全國分成十道,道不設長官,隨時派員進行巡視。道之下設州,州轄縣。到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共設10道,358州,41個都督府,1551個縣。中唐以後,藩鎮割據已經形成,全國節鎮總數達50多個。
五代十國時期(公元907年--960年),行政區劃基本承襲唐代。
北宋(公元960年--1127年)初期,基本仿照唐制,全國分為13道。淳化四年(993年)十月又並為10道。至道三年(997年)改道為路,全國被分成15路,後又有所調整,到徽宗時,全國已設26路,路之下設府、州及帶縣的軍、監,府、州、軍、監下設縣及不帶縣的軍、監,地方行政區劃實行路、府(州、軍、監)、縣(軍、監)三級制。
金代(公元1115年--1234年)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承襲北宋,金國轄區分為19路,在往下分府、州、縣。
五、元明清時期
金末,為抵禦蒙古軍隊的入侵和鎮壓山東各地農民起義,金朝統治者命尚書戶部侍郎梁鏜行六部尚書事於山東,從此有了「山東行省」的名稱。後又設立「東平行省」,為行省制度的開端。
元代(公元1271年--1368年),統治階級為了加強對佔領區的控制,沿襲了行省制度。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形成了四級地方行政制度。中書省區域太大,因管理之需,在路之上又設立了肅政廉訪司和宣慰司作為監察區域。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以分領天下州府縣;同時廢路,省以下設府和直隸州,再下設散州和縣,為地方三級行政體制,當時除南、北二京直隸中央外,全國各地分設13個布政使司,明朝地方基本上是三權分立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和財政;都指揮使司主管軍隊;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法,下設按察分司(又稱道)。
清代(公元1636--1911年),統治者將地方一級政區一律該稱為省。除沿用明代13省外,又新置5省,共18省。光緒時,又增至23省。省行政長官稱為巡撫,有些省還設總督。總督有兼管數省者,也有隻管一省者。巡撫主管一省民政;總督則主管軍政,但也對民政有督導權。省下設府、直隸州、直隸廳,府州之下設縣與散州、散廳,形成省、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六、民國時期
民國二年(1913年)二月,民國政府公布《劃一地方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各省一律實行省道縣三級制.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國民政府辦法《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規定省以下設行政督察員專署,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政區變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全國實行大區(直轄市)、省(大區轄市、行署區)、縣三級行政制度。省縣之間設立專區,專員公署為省政府派出機構。1954年6月,撤消大區建制,實行省、專區(市)、縣三級制。1967年2月,專區更名為地區。1983年以後,逐步實行市管縣行政區劃體制,省下設市(地區),再下設縣(市、區),仍為三級制。

『叄』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有哪些它是如何劃分的

秦朝的行政區劃分為兩級;
郡:全國設置三十六個郡。行政級別大致相當內於現在的省級。郡設郡容守(主持民政)、郡尉(主持軍事)、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
縣:郡內設置縣。行政級別大致等於現在的地市級。
西漢沿用秦朝的制度也是郡、縣兩級劃分。
東漢則是三級行政區劃:州,郡,縣
隋朝是州、縣
唐朝的行政區劃則是三級:道,州,縣

『肆』 中國古代行政區域劃分

你這說的好朦朧啊!給個具體的朝代和年代吧!一般有夏、西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南北朝、隋唐五代、元、明清這么多不一樣的。

『伍』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

一、中國古代好像沒有特別行政區制度
有一些行政制度的資料給你參考吧
地方行政制度
1、歷史沿革
分封制(我國奴隸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貴族,建立諸侯國。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分封制瓦解。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
郡縣制:戰國時期,商鞅「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全國後,郡縣制在地方普遍推廣,分封制被廢除,奠定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礎;西漢初年的地方統治體制是「郡國並行制」,通過漢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國並行」之制名存實亡,地方行政制度復歸為郡縣制;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猛安謀克制:金建立後,為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制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平時生產,戰時出征,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它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蕃漢分治制度:遼統治者實行蕃漢分治制度,在中央設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漢人和契丹人擔任,沿用唐以來的官制,統治漢人和渤海人,權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擔任,統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數民族。蕃漢分治制度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政治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瑚,後來發展成為地方行政區的名稱,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區的規模,行省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設宣政院管轄藏族地區事務,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設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與琉球(今台灣)。
僧官制度:明朝實行僧官制度,對西藏各教派首領酌情封賜,各級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實際上是最高的僧官。
金瓶掣簽制度:清朝確立了對西藏宗教領袖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及其繼承人靈童「轉世」的金瓶掣簽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加強了對西藏的管轄,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土司制度:明清時期,我國對西南地區實行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土司首領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
「改土歸流」:明初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後,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後設貴州布政使司,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亂」後,大規模地實施改土歸流政策,土司制度隨之逐漸消亡。
2、分封制、郡縣制與行省制的比較
相同點:
①都屬於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②目的都是鞏固統治;
③結果都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④對後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不同點:
①時代:分封制產生與奴隸社會,盛行於西周;郡縣制與行省制都產生於封建社會,郡縣制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社會,行省制確立並盛行於元朝。
②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隨時撤換或調動,郡、縣兩級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於君主一人手中。郡、縣兩級的官員按能力選任,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聯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 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直屬中書省。
③作用與影響:分封制雖在一定時期內產生了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破壞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郡縣制與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發展、完善,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政治制度特點:
①君主專制、個人集權與宗法血緣關系,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終。②政權與神權相結合,以神權作為政權合理性的依據。③政治制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儒家學術思想長期影響古代政治制度。④貴族特權和官僚政治伴隨中國古代政治的始終。⑤在高度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下,行政權力包攬一切,並且實行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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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古代監察職能

http://www.sdcourt.gov.cn/art/2005/11/07/art_5529.html

『陸』 中國行政區劃的歷史變遷。

比較標準的幾次有
秦:分為三十六郡;
漢:分九州;
唐:分為十九道;(至明代為止回疆域沒有擴大,反而答將一直以來均為漢人政權本土地帶的交州即越南北部丟失)
元:分元帝國及四大汗國,元帝國主要統治漢族為主的地區,分為十五個省
明:分十五個省
清:漢人為主的地區劃分本部十八行省。東北設三將軍轄區,清末置三省。蒙古地方基本由其本地王公貴族自治,喀爾喀蒙古未派駐正規軍;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基本由其本地王公貴族自治,但均有駐軍。川邊在雍正時改土歸流,行漢制。台灣在康熙時設府(大致相當於今天的地級市),隸屬於福建省,後割讓日本,有清一代未能收復。
民國;基本沿襲清制,但將新疆置省,外蒙古事實上丟失,內蒙古由寧夏省、察哈爾省、熱河省、綏遠省分別管轄,東北一度設省多達九個,台灣收復後置省,其餘與共和國基本無差別。

『柒』 中國古代歷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管理國家事務的地區范圍。中國歷史上朝代更迭,每朝的疆域大小、政府機構和統治者治理國家的思想各有不同,所以,諸多原因就勢必影響到歷代行政區劃的制定。了解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對我們學習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和閱讀古籍,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們這里要概說的歷代行政區劃,僅限於歷代中原王朝的,不包括當時與中原王朝共存的邊疆民族政權的行政區劃制度。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49年,約有兩千一百多年時間,在此段時期內,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州郡時代,經秦、漢、魏、晉、南北朝,約800年。
第二階段稱道路時代,經隋、唐、五代、宋、遼、金朝,約700年。
第三階段稱行省時代,經元、明、清朝和民國時期,約700。
一、州
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尚書》、《周禮》、《呂氏春秋》等書上都有關於九州的記載。傳說堯時禹平洪水,分天下為九州,即:冀州、兗(yǎn)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到禹掌權時,天下分為十二州,冀州分為並州和幽州,青州分出營州。但九州只是先秦地理學家心目中的理想的地理區劃,而不是實際存在過的行政區劃。
實際的州的行政區劃開始於西漢。
漢武帝時,全國一百多個郡國分為十三個刺史部。漢武帝用前人想像的十一個州名來作為十一部的名稱,河套地區和嶺南地區命名為朔方、交趾,當時人習慣稱一部為一州。西漢的州只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的行政區域。真正的行政區域還只是郡、縣兩級,郡太守直接與中央政權聯系,不必通過州一級。
東漢末年,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這種制度後來延續了四百年左右的時間。
三國魏有十二州,吳有四州,而蜀只有一州。
西晉初年全國分為十九個州,末年贈至二十一個州。
南北朝時,州的范圍逐漸縮小,南北方合計有五、六十個州。至南北朝末期,州已經增加到三百多個,其中相當一部分州已經有名無實了。
唐初將郡改稱為州,全國共有三百幾十個州,是行政區。
宋元時的州與唐時基本一致。
明清時改州為府,所以有「兗州府」、「揚州府」等名稱。
二、郡
秦朝的行政區分郡、縣兩級,以郡統縣,分天下為三十六郡,至秦末增加到四十個。一個郡管理十幾個到二、三十個縣。
漢朝有一百零五個郡,那時的郡比現在的省級政區要小,今天的一省大致相當於漢朝十二、三個郡,與今天的地區市相當。當時的郡大小差距很大,落後的地方郡大,發達的地方郡小。會稽郡包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地。
隋朝取消了郡。
唐朝州郡迭改,都是行政區域。
宋廢郡。
三、國
國是漢代諸侯王的封域,也是一級行政區。國的區域大致與郡相等,所以「郡國」常連稱。國的官吏由朝廷直接委派,在行政區劃制度上與郡沒有什麼差別,但是,與郡不同的是,國的賦稅收入不歸朝廷,而歸諸侯王享受。
四、道
唐朝貞觀元年分全國為十個道,是監察區,相當於漢代的州。十個道是: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至開元年間,在前十道中又劃分出五個道,成為十五個道。安史之亂後,道成了州以上的一級行政單位,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制。
元明清三朝都有道的設置,但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當時有的道的地位也比較重要,如清朝管理蘇州、松江、太倉兩府一州的蘇松太道,因道員駐上海,所以又稱上海道。鴉片戰爭後,因上海租界的關系,所有外交事宜都由上海道管。
民國初年北洋時代在省縣之間還保留了道,地位也相當重要。
五、路
宋朝時的路最初是為徵收賦稅轉運漕糧而分的區域,後來逐漸成為帶有行政區劃和軍區的性質。北宋初,宋太祖、太宗厲行中央集權政策,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在州上設置了路,分全國為十五路,後變為十八路、二十三路。路的性質是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的路和今天的省大致相似,如廣西路、湖北路、陝西路等,與今天的省名也大致相當。
六、省
省本來是官署的名稱。西漢稱宮禁之中為「省中」,魏晉以後把設於宮禁近處的尚書、門下、中書等中央政府機構都稱為省,這是省的原義。魏晉時出現了行省的的前身,名為行台、大行台或行台省。所謂台省是指設在京都城內的中央政府,一旦發生了重大事件,需要由掌握中央政權的要臣率領部分中央政府人員離開首都到外地去處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或幾個出行在外的台省,因而便以行台或行台省為名。
行省制始於元朝,它的全稱叫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省或某某省。元代以中書省為中央政府,又在路之上分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後來行省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域名稱,簡稱為省。元朝初年,省都還不是正式的、經常性的地方行政區劃,而只是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當行中書省久駐一地之後,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軍國大事之外,干預到地方政務,行省由此就成了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省」便從中央政府變成了地方政府的稱呼。元朝中葉以後,全國分為一個中書省直轄區和十個行中書省。
七、府
依唐代制度,大州稱為府。唐時,一些有特殊地位的州被改稱為府,如長安所在的雍州改稱京兆府,東都洛陽所在的洛州改稱為河南府,北都晉陽所在的並州改稱為太原府。唐末增至十來個府。
北宋重要的州都升為府,至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了。
南宋和金對峙時期,雙方共有五十多個府。
清宣統末年開始廢府,到民國初年,就把全國的府都廢掉了。
八、軍
軍是宋代的行政區域,一個軍相當於一個州或府,直轄於路。如宋代的南安府即清代的南安府。
九、縣
縣是地方基層行政區域。秦漢的縣屬於郡,後代的縣屬於州或府。
十、專署
國民黨政府廢除道,實行省縣兩級制,後在各省設行政督察專員,建立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十幾個縣。

『捌』 關於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問題

中國的歷史很長,所以同一個詞,變化很大。
查了下網路,不夠准確。
唐玄宗以前,府是指政斧機構,有一定獨立性的。如《出師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說明府是獨立性的,「開府儀同三司」「天策府」
一開府就意味著有相當的獨立性了。

唐以後州作為一級行政區域,個人以為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一座城+周邊的區域)
比較重要的州,稱為府。地位高於普通的州。相當於現在的副省級城市。
明清府就多了去了。一般來說面積略小於現在的地級市,一府管三五個縣。

郡 在郡縣制結束以後代表什麼?一座城還是一片區域?
個人以為郡縣制是相對於分封制的,即地方官員全是中央派出,而不是來自地方自決。
從這個意義上講,直到現在也沒有取消。
隋代由於郡太多了,許多郡只轄一兩州,所以乾脆廢止。應該說是面積相當於地級市(以前叫地區行政公署,並非一級政斧,而是省政斧的派出機構。現在成了地級市,是一級實政斧了,其實是違憲的,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只有省、縣、鄉鎮三級政斧)

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為什麼州的范圍會越來越小。
州在早期不是一級政府,而只是一個地理名詞(禹貢九州)或者說是監查區域(兩漢)。
首長是刺史或州牧。後來由於官越封越多,州也越來越多,改朝換代時,乾脆一次性的降級。
個人以為這是官吏膨脹造成的。

『玖』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以及演變特點和規律

秦朝以前,行政區域劃分採用分封的形式,天子將各個地域劃分給諸侯,由諸侯進行治理,這些諸侯是貴族和功臣家族,天子所掌握的領地則由地方勢力(各地名望、家長)自行管理,也設立官府,但主要作用是維持稅收和治安
秦朝,設立了郡縣制,把全國分為36個郡,後增加為46個,每個郡下設立若干個縣,縣級單位直接設立行政機構,依次逐級管轄,州作為最大的地方行政機構存在。
漢代,沿襲了秦朝的郡縣制度,但恢復了分封制,這時分封的諸侯都是劉姓皇室,這時的行政制度叫做郡國並行。
唐代,繼續州郡縣的行政劃分,取消分封制,玄宗時設立節度府,節度府有行政和軍事權利,可以自己指定稅率,招募兵勇,就像一個小朝廷。設立都護府和都督府管理少數民族地區。
宋朝,全國分為13個道,下有14個府,200多個州,府和州的級別相同,府類似今天的直轄市,州則類似今天的省(只不過比省小),州下有縣,縣下有鄉,鄉下有里。
遼國,漢族區域採用傳統行政劃分,蕃族區域則採用本民族自有的方式劃分。
金國,猛安謀克制度,猛安為部落單位(如幾千人就可組成一個猛安),謀克為氏族單位(一個氏族的人統稱一謀克)。後期也參照了中原的行政劃分制度改進。
元代,行省制度。元朝為有效地管轄遼闊的國土,加強封建統治,實行行省制度。行省全稱行中書省,成為地方最高一級行政機構,可以在中央統一政令的基礎上獨立處理省內事務,對後世影響深遠,是現在「省」的前身。
明朝,沿襲了行省制度,將省改稱為布政使司,地方最高的行政長官不再是一個人,而是變成了3個人,即布政使、轉運使、按察使,後期設立巡撫衙門,有的巡撫管一省,有的管幾個省。對少數名族施行土司制度。
清朝,後金時代對滿人採用八旗制,八旗制是猛安謀克的變形,將滿人分為八個旗,每個旗有旗主一名。建國為清後,直接沿襲了元朝行省制度,全國共分18個省,剩下有府,府下有縣,鄉,里。設立理藩院管理少數民族地區。

從行政區域劃分的趨勢不難看出,拋開原始分封制(歷史已經證明其落後性),最初的劃分是按照山川河邊的自然地理來劃分,這樣劃分的好處是便於統籌管理,但也有其缺點是容易滋生民眾矛盾,同一地區的人會比較排外,不利於融合。元代開始採用行省劃分,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省」這個行政區域也一直沿用至今。少數民族統治時期的行政劃分都具有一定的「部落」色彩,但慢慢都會被中原規則同化。而對少數民族的管理,從最初的視為外國,到後來派遣新政機構直接管轄,再到最後的尊重其自身的民族風俗,派遣監督機構,就越來越有自治區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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