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
① 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內爭議的容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② 不服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現實困惑
何某是一家運輸公司的司機,在一次運輸任務中受傷致殘。事後,何某向其所在地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於是,何某向該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請問,該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該如何承擔,何某是否要證明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不合法?律師點評
在行政訴訟當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訴的行政主體一方承擔。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當就以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的事實; (3)在一並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本案中,何某不需要證明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不合法,但是要證明他的起訴行為符合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特別提醒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主要的舉證責任由被訴行政機關來承擔,但是原告也要對一些事實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③ 對工傷認定不服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內》
第五十五條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④ 公司對工傷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推翻工傷認定的幾率有多大
推翻工傷認定的機率,主要在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依據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規定。
引用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⑤ 不服工傷認定,向法院行政訴訟的案由
對勞動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應該提起行政復議,復議不成再提起行政訴訟!
⑥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兩者之間是否有沖突?如果有沖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復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復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兩者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⑦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時效是3個月還是六個冃
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時效為6個月。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回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答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⑧ 員工對工傷認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職工對抄工傷認定不襲服,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理由如下:(1)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以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是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但前提是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勞社廳函(2004)123號文件《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
,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
行政復議決定
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⑨ 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可以在收到認定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內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容,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