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設立
① 我國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1、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3、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5、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特別行政區設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4、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6、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②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2)特別行政區設立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③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並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別行政區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所謂一個國家,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凡是屬於我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區域,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都不能分割或分離出去,也不能變成任何獨立的政治實體。所謂的兩種制度,是指在我國一般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可以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按照傳統的理論和模式,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裡,只能允許一種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存在和發展。實行「一國兩制」後,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個國家裡,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並存,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這是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在國家制度上的一大創新和發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結合。
④ 由哪個機關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建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與建置,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回況由全國人民代表答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的規定,在其第十四項明確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職權。
(4)特別行政區設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⑤ 特別行政區建制由誰決定
特別行政區建制由全國人大決定。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二、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SAR)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中國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三、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⑥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什麼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6)特別行政區設立擴展閱讀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⑦ 為什麼中國設這么多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中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中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性質特點
1、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單位,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它和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存在從屬關系,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服從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作出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權力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
2、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在立法權方面特別行政區可以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圍的限制。在行政權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區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權。在司法權方面,享有司法終審權,必須上訴到國家最高法院解決。在涉外事務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又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如可以作為國家代表團成員參加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談判,參加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3、特別行政區由當地人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擔任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務。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者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是愛國者的政權,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這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大特點。此外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但派駐的軍隊不幹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事務。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⑧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機關是
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依據版:《憲法》
第六十二條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