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關系
1.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之間的關系
行政法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訴訟法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准則。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程序法,它規定法院、訴訟當事及其他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是有關程序規范的總和。而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及相對一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
所以,二才規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也有一定的聯系。行政訴訟法是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
(1)行政法關系擴展閱讀: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
2、監督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
3、保護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
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行政法各部分內容的關系
行政法的概念可以從內涵和界說兩個方面來討論,前者的內容是行政法的定義和分類,後者內容是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我國行政法,是調整由於國家行政管理發生的行政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對於這一定義,可以從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式和調整功能幾個方面來認識。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實現其行政職能的社會形式,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總稱。由於行政職能的廣泛和實現方式的多樣性,它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種類也是多樣的和變化的。除了國防、警察和財政等基礎職能比較穩定外,行政機關的經濟和社會管理等職能會經常變化;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和發展,也會影響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對於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的種類和范圍,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行政職能的變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行政法對行政關系的調整方式,就是賦予行政關系以法律權利義務的性質,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職能的過程,成為依法設立、變更和消滅行政法權利義務的過程。任何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無論是國家行政機關還是其他行政法義務主體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行政法調整方式區別於行政政策調整方式的基本標志。
行政法的調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的整體作用。行政法有賦予行政機關管理職權以保證行政效率,監督行政機關以防止和消除行政違法行為兩方面的功能。在行政法的發展過程中這兩種功能可能會有所側重,但是總起來說它們是結合起來共同發揮對行政機關的規范作用的,只是片面地強調其中一個方面是不可取的。
行政法的分類,是按照一定的標准對行政法規范進行的劃分。合理的分類有助於建立統一和諧的行政法體系內部結構。首先,可以分為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或者稱為行政法的總則和分則。行政法總則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則和共同規則,適用於全部或者多數行政領域,行政法分則是只適用於特定行政領域的規則。行政法總則是行政法學的研究重點。行政法總則以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為基本結構,相對穩定。其中,行政組織法是有關行政組織的職能、組織、編制和公務員錄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為行政機關組織法和公務員法兩大部分內容;行政行為法是有關規范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涵蓋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與具體各類行政行為;行政監督救濟法指有關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法定行政職權和履行法定行政職責進行監督,並向受到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救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部門行政法內容豐富結構多樣,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門的事務管轄進行分類。例如,我國司法部執掌的律師、公證、獄政、法制宣傳和國家司法考試等行政事務稱為司法行政。因為行政事務在各個部門的配置經常進行調整,所以部門行政法的分類也要相應地經常進行變動。其次,行政法還可以分為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分類標準是權利義務的性質。具有實體權利義務性質的行政法規范屬於實體行政法,具有程序權利義務性質的行政法規范屬於程序行政法。當代行政法高度重視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決策和當事人權利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得到迅速發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對於行政法的制定和適用有重要意義。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共同構成我國法律體系。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適用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這里首先考察行政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一些重要特徵,然後對行政法與憲法、民法、刑法等幾個基本法律部門的關系做些分析。
行政法律規范的重要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1)缺乏統一完備的實體法法典。實體行政法律規范一般不集中地規定於一個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規定於不同行政領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當中。這主要是由於國家行政管理內容的復雜多變和管理層次繁多,難以在一個法律文件中做窮盡性列舉規定。(2)行政職權職責的統一性。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在行政法上表現為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都有依法履行的必要。行政機關在取得公共職權後,不能像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那樣進行處分,否則會構成瀆職、失職或者不作為違法。(3)行政法律規范立、改、廢的經常性。由於國家行政管理內容經常更新,所以行政法律規范處於經常化的變動過程之中。行政管理所面臨的是日新月異的社會需求,成文法多數是在總結過去經驗基礎上概括形成的,難以對後來發生的事情准確預料,國家行政機關又不能像民事主體那樣以自主協商的方式來確定行政權利義務,這就給實行依法行政帶來困難。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之一就是建立行政法律規范立、改、廢經常化的機制。行政法的穩定性主要體現為行政法律規范立、改、廢機制的穩定性。
關於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有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首先,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門法,憲法是建立和發展行政法的根據和基礎,因此憲法與行政法是根本法與部門法之間的從屬關系。其次,它們之間的關系又有特殊性的一面。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本職權,需要直接由憲法和憲法性法律規定,這主要是從建設國家民主制度著眼的。由於近代憲政制度歷史發展的原因,行政制度歷來都是憲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行政法與民法的關系,首先表現於調整對象方面。民法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並且以主體的平等性為特徵,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包括但是不限於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並且以命令服從為其主要特徵。其次表現為行政法對民法實施的保障作用。這種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更為重要。例如,行政法關於土地等不動產行政管理的規定,保障著民法物權的取得和使用,行政法關於工商行政的管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等。
關於行政法與刑法的關系,首先,表現於刑法對行政法秩序的保護。刑法是國家運用刑罰同犯罪做斗爭的行為規則,刑法所懲罰的犯罪包括侵犯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刑事違法行為,並且在我國刑法分則中佔有很大的篇幅。其次,刑罰與行政處罰都是國家制裁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的制度,它們之間需要相互銜接和協調。
3. 什麼是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
其中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而客體則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行政法律關系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一種社會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是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各種社會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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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特徵: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系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 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是什麼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與之抵觸,均示為無效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 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 范和原則的總稱
民法與行政法所處范圍不同~
5. 什麼是行政法,它調整什麼關系
行政法,是規范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專之權屬利義務關系之法規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法法規。行政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規定著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許可權、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來調整國家和各種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所謂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就是規定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6. 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關系
行政法學屬於法學,行政管理學屬於公共管理學,這是目前國內外一致接受的學科劃分專方式。然屬而,這兩個學科又是不同學科體系中相互關系最為緊密的學科。
這不僅表現在他們各自的研究都與「行政」密切相關,而且表現在他們各自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的產生,本來就有著共同的社會背景和學術背景;進而,他們在當代的發展,也面臨著共同的挑戰。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在過去兩百年的發展歷程中,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一直是同呼吸共命運的,在今天依然如此。盡管它們在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上各不相同,盡管它們對「行政」的關注各有側重,但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築,它們在服務於其經濟基礎這一點上是共同的。這也決定了它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是既追求民主和公平,又重視成果和效率;既要法治和人權,又要強有力的政府的一對孿生兄弟的角色。
它們各自的發展,是相濡以沫的關系。只有不斷地從各自身上汲取營養,才能共同發展、共同進步。
7. 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的區別
1、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監督主體如權專力機關、屬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等處於主導地位,行政主體處於受監督地位;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等,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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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也是主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這些權利和義務是不一樣的。
8. 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之間的關系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
二者范圍不同,內容不同,有區別也有聯系。
9. 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是一回事嗎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專活動)而屬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這種關系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不同於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而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系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比行政關系小,但內容層次較高。
10. 如何理解行政法與法治的關系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