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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筆錄

發布時間: 2020-11-22 16:54:18

執法記錄儀怎麼刪除裡面的全部

一、一般都是加密版的,需要PC端軟體加上管理密碼來登陸,進入U盤模式,即可選定你需要刪除的資料。

二、一般情況記錄儀是分時間段記錄的,當內存卡滿了以後就把前面的錄像復蓋掉,可以備用多個卡更換。

三、最好採取第二條方法,因為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資料一般是不允許刪除的,具體原因如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法定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擅自進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執法筆錄擴展閱讀:

監督與責任: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中: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二)對執法過程是否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管理情況,以及對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檢查、考核情況,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行政執法部門的詢問筆錄是否能當做證據,做完筆錄後被詢問人反悔了怎麼辦

1、行政執法部門的詢問筆錄是否能當做證據?
當然可以。
2、做完筆錄後被詢問人反悔了怎麼辦?
這很正常,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筆錄並不是唯一的證據。

❸ 如何做好行政執法案件調查筆錄

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筆錄,對查明案情事實、准確、及時、合法地查處行政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所作的調查筆錄不規范,一旦引發行政訴訟,就可能會導致敗訴。現實中,行政執法人員製作調查筆錄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筆錄中未記錄執法人員表明身份過程;二是未告知被調查人所要調查的范圍或者事項;三是筆錄結尾處依法應當由調查人、記錄人分別簽名的,而往往為記錄人一人代簽;四是沒有按照統一規范的調查筆錄格式書寫;五是在對基本事實敘述不清而導致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六是由於設問不當導致筆錄存在指供、誘供之嫌等等。筆者認為,為確保案件調查的合法、全面、具體、准確、客觀、有效,製作調查筆錄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在製作調查筆錄時,基本目的要明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執法機關製作調查筆錄也一樣,之所以要這么做,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查明違法事實從而依法給涉案當事人以相應的處罰。因此,在做具體的調查筆錄前,行政執法人員應首先搞清筆錄的對象是涉案當事人還是證人、為什麼找這個人以及找來為了調查、核實哪些事。

❹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4)執法筆錄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❺ 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製作的詢問筆錄能不能直接用於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專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屬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製作的詢問筆錄並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於言詞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可以轉到刑事訴訟中的作為證據使用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都是實物證據。而言詞證據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採納為證據材料。

❻ 安監行政執法中,當事人拒絕作筆錄怎麼辦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只要證據充分,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因此,在詢問當事人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說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如果實在沒有見證人在場,那就只寫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就可以了。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詢問筆錄,在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把其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有時當事人會矢口否認筆錄中記載的其已經承認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其它的證據加以印證。
因此,執法人在執法時不能僅靠詢問筆錄這一種證據,而應當對證據全面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相互印證,違法的當事人就很難否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僅有當場人未簽字的詢問筆錄,而沒有其它任何證據相印證,在訴訟中便很難為法院判決所採納。

❼ 執法記錄儀是干什麼用的

執法記錄儀是公檢法等執法部門用來執法取證的一款科技類裝備,記錄執法現場情況,記錄的內容具有權威性,能充當證據使用,一般的執法記錄儀都有良好的保密性,沒有授權是不能刪除或更改記錄的視頻的。

❽ 交通執法現場筆錄範文

交通執法現場筆錄梵文在交通之發展過程中,呃呃交管。晚做飯人家吃,根據現在的具體情況作了弊碧落。嗯,你假如說你在這現在已經犯了什麼事,嗯,交管。That執法人員就可以把這些嗯,別老叫給你看,你就知道到底犯了什麼么。

❾ 行政執法中 對當事人作的詢問筆錄 是書證還是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

❿ 怎樣製作一份合格的執法談話筆錄

□周勝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談話筆錄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現場獲取當事人涉地行為證據的重要手段,也是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重要書證,對判明案情、准確定性有著直接的作用,更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之一。筆錄製作的質量不僅是國土人員政治、業務素質以及生活閱歷、社會經驗的綜合反映,也是其基本業務技能高低的具體表現。要保證談話筆錄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國土執法人員在學習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和完善,筆者認為,製作一份合格的國土執法監察談話筆錄,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國土執法辦案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談話詢問前,要作充分而周密的事前准備。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情,摸清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和違法事實,保證記錄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理清思路,事先擬定談話提綱,以增強條理性,想好詢問的目的、運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點,確保調查最基本的八大項無遺漏,做到有的放矢。調查的八大項是:違法的主體、用地的位置、用途、違法用地時間(動工時間)、佔地面積、土地性質和類型、佔用程度(建築佔用面積、已建程度)、有關批准手續。

談話取證要嚴格按程序辦事。要遵守執法行為規范,辦案時必須要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談話開始前,辦案人員切記要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亮明身份。在談話過程中,記錄人員對當事人的回答要據實記錄,書寫和用詞要規范。按照要求,查處違法用地的談話筆錄應該裝訂存檔,記錄必須用黑水筆書寫,而不能用圓珠筆、鉛筆、紅水筆。字跡要端正,不潦草,更不要人為地寫出繁體字或創造簡化字,或將一些常用字寫錯。在談話結束後,應將談話筆錄交給談話人核對,允許其補充或更正,但應在補充、更正處按印;筆錄最後應由被談話人註明「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情況屬實」,同時簽名、按印,並且每一頁都要簽名。當事人拒簽的,應在筆錄中註明。實踐中,許多執法人員往往忽視對當事人未簽名原因的記載,這樣的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的規定,必須予以糾正。要注意控制談話時間。

談話人和記錄人要講究配合和詢問。在作談話筆錄前,談話人員和記錄人員應事先交流意見,當被談話人有顧慮、膽怯、猶豫,甚至狡辯、蠻橫,或者有其他不配合行為而出現僵局時,記錄人可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協助緩和氣氛、打破僵局,使工作順利進行;談話人員在詢問時要考慮到記錄人員的記錄速度並控制好節奏。對於必須記錄的重要詞句,談話人要主動提醒記錄。記錄人員也可以圍繞已經記錄的內容進行補充性詢問。

在詢問技巧方面,首先態度要友好,建立相互信任的交流氣氛,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其二要陳明利害,告知當事人說假話和隱瞞事實的後果,給當事人造成說假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心理壓力,迫使其實話實說;其三語氣上注意緩和,適當講一點輕松的話題,讓其感到在問而不是在「審」,在對方主動講述的時候,給予對方尊重、肯定,使對方感到雙方可以溝通、交流;四是談話時出言要謹慎,問話要客觀,不能先入為主,帶主觀片面傾向,以防止筆錄失真。

總之,一份合格的國土執法監察談話筆錄要具備客觀真實性、合法性、嚴肅性、明確性和完整性。在國土執法監察調查談話過程中,只要執法人員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做記錄時認真負責,嚴格按程序進行,合理、靈活運用談話技巧,談話筆錄的質量和辦案水平一定會有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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