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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04 07:51:02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由三種情況:
(一) 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就確定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作這種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1)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相比,更有舉證能力。由於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處於不平等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基於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法定程序規則。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
2)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來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掌握著必要的技術手段和工具,了解職權范圍內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證據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容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行政機關應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3)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是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否則,行政機關就是在憑臆測辦事,就是屬於專斷,甚至有濫用職權的惡意,讓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利於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後裁決。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盡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等於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對人應當承擔證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進入以後的訴訟程序,如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則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書面形式的,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復印件,具體行政行為是口頭形式的,則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提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證據,且被告必須明確適格;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前置,還要提供已申請復議及復議結果的證據,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是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則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便不能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依據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權,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便可作出的行政行為。《若干解釋》規定,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時,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是《若干解釋》對行政機關以職權的行政行為未作具體規定,只是一概而論,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主動作出,如果要原告再舉出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則是不科學的,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二項例外,「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上述兩項是不作為案件中免除原告舉證責任的情形。
3、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行政賠償訴訟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已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爭,而主要是行政賠償問題,在確定損害的存在與否以及損害的范圍和程度時,不完全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的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對其主張進行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可見原告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失的,應舉出證據證明以下事項:(1)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即實際上已經發生或者一定會發生的損害結果⑥;(2)受損害的程度,即具體損失的數額及計算;(3)受損害的事實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4)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賠償訴訟;(5)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經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在審判實踐中,為防止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取證現象的發生,規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正確行使調取證據的權利,《若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22條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原告和第三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主動調取證據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對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處理案件很有意義。但取證除符合上述情形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如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交由法定部門鑒定;
2、取證應迅速及時;
3、在必要時,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採取證據保全;
4、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證的問題,由於被告可以不就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舉證,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主動取證;
5、對於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而無法提供的,應由法院依法核查或調取。

㈡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原告的舉證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及原告主張的事實.4. 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舉證的事項。
5. 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事實。

㈢ 在行政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行政訴訟來法》第34條規定:「被源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5條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合法,而不是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證據證明該行政行為違法。此外,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就存在的證據。

㈣ 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回任,應當提答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

㈤ 行政訴訟法中,負舉證責任的是( )

行政訴訟法中,負舉證責任的是( ):A.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㈥ 在行政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現實困惑

某日,趙某駕駛貨車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交警經過調查取證,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趙某不服交通認定,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趙某需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嗎?律師點評

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訴的行政主體一方承擔。《行政訴訟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樣有利於保護原告一方的訴權。原告一方原本就處於劣勢,如果讓原告方負舉證責任,會使原告方在行政訴訟中的訴權得不到實質性的保護。此外,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有利於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的舉證優勢。當然,除了以上兩點外,還考慮到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也可以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本案中,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趙某不必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特別提醒

在行政訴訟中,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被告)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存在及自己與所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舉證。如果是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還應對行政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以及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㈦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包括什麼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包括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㈧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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