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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載客

發布時間: 2021-03-04 07:14:34

A. 私家車載客被抓怎麼處罰

罰款一萬五是屬於輕的,本來私家車拉客屬於非法營運,罰款三萬起步,如果你覺得他們說釣魚執法,有證據的話可以告他們,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B. 運管釣魚執法會怎麼處理

1.找媒體曝光。

2.接受處罰後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到運管的上級單位(交通局)找負責行政復議。

C. 什麼叫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事件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張先生遇到樁好心沒好報的事。年9月8日他開車時,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絕了,但男子央求稱胃痛等不到計程車。於是張心一軟就答應了,車上男子提出給他十元錢,張說不要。當張按其要求停車時,男子迅速拔走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張先生認為自己被「執法釣魚」,但有關官員否認這種說法,稱沒有雇社會人士誘騙車輛,但有「一部分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配合執法」。

「黑車」擾亂了正常的營運秩序,由於證據較難固定,處罰難度較大。一般由執法人員扮演乘客乘坐,用電子設備記錄證據,在交易之後,「人贓並獲」。這就是所謂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 偶動惻隱之心居然招致「飛來橫禍」,引發網友爭相頂帖。

執法釣魚-簡介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執法釣魚-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對某女子說:給你100美元,陪我過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還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價到1000美元,她才勉強表示同意。這就是執法圈套———該婦女的賣淫意圖是在警察高額金錢引誘下萌發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執法釣魚-危害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執法釣魚-規定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此有專門規定。這份頗具開創意義的地方規章第66條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第70條又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若將以上規定應用於上海這起「釣魚式執法」事件,其行政處罰顯然不成立。

執法釣魚-反應媒體:「釣魚式執法」在拆道德文明的台
在電視采訪中,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對記者的提問總是以「不能談「不能說」作答不敢想,這件事情的蝴蝶效應最終會發散成一種怎樣的風暴。但毫無疑問的是,這種「釣魚式執法」戕害的不只是一顆善良的心,恐怕在網路的傳播中已將萬千善意的火苗澆滅。過往,我們總說鋼筋水泥的建築將鄰里之間的溝通割裂,人們之間失卻了「近鄰」的美好情愫。而今,我們又多了一件盔甲——在「釣魚式執法」的助虐之下,鋼鐵構造的汽車將我們徹底與車外可能發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間的溫情故事阻斷——我們只會活得越來越孤單,越來越自私!

運管部門:自我表揚「釣魚」為「新招」
媒體、網路對閔行區運管部門釣魚式執法猛烈批評,而被批評的對象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則是「青松挺且直」。昨天,該大隊在上海閔行區官方網上還發布了表揚意味的總結稿件:《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出「新招」整治非法營運》,文章稱該大隊面對取證難題積極應對,想出了取證和查處分步進行的執法新招,進行先取證後查處。

這篇表揚稿被愛卡網友認為是官方對釣魚式執法的正面解釋。

網友:設計車貼拒絕「倒鉤」
有網友戲謔稱「倒鉤」在兵器譜上排名第一,很多帖子里都可以看到「閔行倒鉤,天下第一」的跟帖。

愛卡論壇上不少網友將自己設計的車貼發到了論壇里,口號有:「拒學雷鋒,謹防倒鉤」、「預防倒鉤,只開車不開門」等。

有很多網友提出要對執法人員進行人肉搜索,看能否找到「周久耕」,特別是曾表示倒鉤是「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的閔行建交委管理科萬科長成為眾矢之的。

其實早有網友把萬的住址告訴他了,他沒有公布到網上,他不想針對某個具體的個人進行報復。他想的是針對這種釣魚式執法提起集體訴訟。

張軍聯系了幾名有同樣遭遇的私家車主,准備集體訴訟,目的非常簡單,要執法大隊就放倒鉤的行為向全上海市民道歉。

執法釣魚-評論有關部門可能還在為了自己所「發明」的「釣魚式執法」屢屢釣獲「大魚」而沾沾自喜,孰不知在這種備受爭議的執法方式面前,社會的善良和正義正在打著寒戰,隨時准備抽身而退。

暫且認為交通管理部門這種「釣魚式執法」是出於善的目的,但即使這樣,也不能因為目的的善,而放任過程的惡。交通管理部門聲稱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查出黑車拉客,可是當那些作為「魚餌」的執法人員在要求搭乘私家車時,有人已經表示了拒絕,這就足以說明他們不是靠營運謀利的黑車,但是執法人員為何還要百般「哀求」,總想把私家車主引上自己的魚鉤?

但有些執法人員竟然強行把錢塞到私家車主的手裡,然後叫出躲在暗處的執法人員上前罰款。嗚呼,面對這樣的執法,難怪有網友直呼這哪是「釣魚」啊,這簡直就是欺騙加搶劫啊,簡直就是為了罰款而不擇手段啊。當一種執法方式被證明只是為了多得一些罰款,就足以說明這種執法手段已經嚴重異化和變質,必須得到完善,修改,甚至是徹底廢除才行。

看上去,「釣魚式執法」的最大受害者是那些被算計的私家車主,而實際上,最大的輸家是社會的善良和正義。在這種執法方式的影響下,人們再也無法互相信任,而只能互相猜忌和設防,那將是一個多麼讓人無奈和壓抑的社會氛圍啊。

D.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啊

釣魚執法意思是: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版事了違法活動權。

也就是說執法人員扮演或者充當不法人員,引誘你犯罪,然後在對你進行執法。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還有你駕車欲與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隨後對你進行罰款。

(4)釣魚執法載客擴展閱讀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盡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E. 「釣魚執法」合法嗎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上海市的釣魚執法事件確實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可以說對於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並且採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您所說的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於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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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運管怎樣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嚴格意義上來說,就是違法的。但我國現在法律還不完善,仍然有釣魚執法現象版,不僅是運管,包括權刑事案件,仍然存在這種釣魚執法。客車,顧名思義,就是運送客的,貨車,當然是拉貨的。不按車輛的用途使用車輛,當然是違法的了。

G. 「釣魚執法」案到底咋回事啊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領張軍(化名)因好心幫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路人,結果卻被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認定為載客黑車,遭扣車與罰款1萬元。原來那名路人是執法大隊的「鉤子」,專門誘人入瓮的。 該名「鉤子」還強行拔掉張軍的車鑰匙,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當時他第一反應是碰到強盜打劫了。他想打電話報警,電話也被搶走。張軍稱自己被雙手反扣,還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人。之後兩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後找到張軍,講述了自己類似被「釣魚」執法的經歷,多數發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騙車主多為公司上班、有兩人為私人老闆司機。欺騙他們的「鉤子」各出奇招,有說「家人出車禍急著趕去」,有扮成急著要生孩子的孕婦,甚至還有「鉤子」一手吊個鹽水瓶去攔車的。至於故意要給他們路費、強拔車鑰匙、「扭住胳膊」帶離小車、扣車及罰款萬元等「釣魚」流程和張軍遭遇一致。對此,閔行區相關部門公開在電視媒體上表態,他們的執法是合法的。 據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開始打擊黑車時,「鉤子」就出現了。民間鉤子數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規定舉報有獎,每輛次獎勵500元。當年,甚至還出現了一名女「鉤子」被黑車司機殺害的惡性事件。 這些職業舉報人形成了有組織的群體,一般有一個「鉤子頭」和執法人員聯系,每個「鉤子」頭各有地盤。一個成熟的鉤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證據充分,月收入少則三五千,多則五六千元;鉤子頭一年可達十幾萬。一條黑車執罰產業鏈似乎悄然形成。

H.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來規定角度自,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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