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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裝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4 04:49:39

㈠ 非軍人穿軍裝犯法嗎

軍裝是軍隊的制式服裝,一般由軍銜、軍服、領徽、胸徽、臂章等部分組成。象徵著一個國家的軍隊的軍容軍紀。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時期軍服的質地、顏色和款式,不僅可以品出時代的審美,同時可以讀出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等方面的內容。因此對軍裝的管理,軍隊有嚴格的規定。但非軍人僅僅只是穿著軍服,而沒有配戴制式軍銜、領徽、胸徽、臂章,這是允許的。在特殊的節日或紀念日里,經批准,非軍人穿軍裝也是允許的。演藝人員的著裝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總結:理論上你是不可能買賣到軍服的,最多也就是高仿。穿上不佩戴軍種標志,算是打擦邊球,不違法,但是如果佩戴軍種標志去公共場合就有冒充軍人的嫌疑,很有可能受到軍隊糾察或者地方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畢竟素質很差的人穿上軍服會給軍隊帶來很惡劣的影響。

㈡ 不是軍人穿軍裝違法嗎

普通人穿戴軍用衣物屬違法行為。

非現役軍人穿著現役軍服是違反相關法規的,但你只是穿著未佩戴標志服飾的作訓服且不做其他用途,當然不能構成刑事責任。《軍服管理條例》第九條: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

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2)軍裝法規擴展閱讀: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製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㈢ 請問現在的軍裝有那些法律規定

嚴格地講,國家法律沒有專門規定軍裝的內容,國家法規、部門規章包括:《內務條令》、《軍服管理條例》等對著裝、軍服生產有規定。

㈣ 解放軍日常著裝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六章軍容風紀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下班後通常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可以著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九)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著仿製的軍服。

第一百零五條軍人頭發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蓄發(戴假發)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發型(軍人發型示例見下圖)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發型。軍人染發只准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一百零六條軍人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行動電話、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一百零七條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志或者專用臂章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勛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志;

(三)執行作戰、重大演習、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著作訓服時,可以按照規定佩帶專用臂章(尺寸、式樣應當與單位臂章一致);

(四)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著常服時,可以佩帶院(校)徽;其他人員著軍服時不得佩帶院(校)徽;

(五)營區出入證只限於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㈤ 遵守部隊制服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製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製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各式軍服 (19張)

第六條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製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製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第十四條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承製、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軍裝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應當移交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㈥ 中國賣軍服是否違法!

《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版國人民解放軍曾經權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第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問題在於這群奸商搞文字游戲,他們賣的幾乎都是仿製品,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他用兵品做招牌,管理部門又太過於形而上學,條例里沒有的禁止的他就不管。
那大學生如果賣的是真軍裝,被拘留是正常的。

㈦ 軍裝著裝規范都有什麼具體規定啊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六章軍容風紀第一節儀容,第一百零四條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下班後通常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可以著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九)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著仿製的軍服。

(7)軍裝法規擴展閱讀

除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六章第二節舉止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條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一百一十條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第一百一十二條軍人不得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第一百一十三條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操作武器裝備。

第一百一十四條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第一百一十五條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第一百一十七條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以及軍人給報刊、雜志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電視節目、參加電視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第一百一十八條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軍容風紀檢查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旅(團)每月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

第一百二十條團(獨立營)以上單位應當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㈧ 部隊軍裝規定

標志服飾佩帶與綴訂

一、帽徽
帽徽包括金屬帽徽、貝雷帽帽徽和作訓帽帽徽。金屬帽徽分為大帽徽、小帽徽。男軍人戴大檐帽、水兵帽、皮帽(栽絨帽)時,佩帶大帽徽;女軍人戴卷檐帽、皮帽(栽絨帽)時,佩帶小帽徽。
大帽徽、小帽徽用螺釘穿過帽徽孔,擺正後用螺母固定。

二、領花
領花包括軍官松枝葉領花、專業技術松枝葉領花、士兵松枝葉領花、橄欖枝領花、專業技術橄欖枝領花。 松枝葉領花,綴釘於衣領上端兩個標志點處,用螺母固定。 橄欖枝領花,綴釘於夏常服或士兵冬常服衣領上標志點處,領花中軸線與衣領的角平分線重合,士兵冬常服領花中軸線與衣領下沿垂直,用螺母旋緊固定。

三、軍銜標志
軍銜標志包括軍銜肩章、軍銜袖章和軍銜領章。軍銜肩章分硬肩章、軟肩章和套式肩章3種。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縫扣穿過硬肩章鎖眼、肩袢鎖眼和肩部孔眼,旋緊固定。軟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將紐扣系於肩章鎖眼和肩袢鎖眼上,用免縫扣穿過肩袢鎖眼和肩部孔眼,旋緊固定,或者紐扣系於肩袢鎖眼上。軍銜領章與作訓服衣領上的尼龍粘扣搭合固定。 海軍軍銜袖章,由專業人員縫制和綴釘。
四、胸標
胸標分為胸標和軟胸標兩類,包括軍委總部和陸軍、海軍、空軍、二炮胸標5種。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夏常服、作訓服右胸。胸標,將兩個螺釘穿過胸標標志點或者孔眼,用螺母固定。軟胸標,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五、級別資歷章
(一)級別資歷章組成 級別資歷章由級別略章、軍齡略章、裝飾略章組成。裝配方法,先將級別資歷章架上的固定片取下,再將略章按規定插入燕尾槽,最後用固定片將略章固定。 級別略章由色條和星徽組成。色條區分級別,分為軍委委員以上、大軍區級、軍級、師級、團級、營級、連級、排級8種。星徽區別軍委委員以上和大軍區以下的正、副職。軍委委員以上,星徽為1顆金黃色五星加橄欖枝。大軍區級正職以下、副軍職以上,為金黃色五星,正師職以下,為銀白色五星,2顆為正職,1顆為副職。 軍齡略章分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6種。 裝飾略章無級別、軍齡顯示,在級別略章、軍齡略章排列組合時,起補充、裝飾作用。 級別資歷章架用來安裝和固定級別略章、軍齡略章、裝飾略章。其排數由軍官、文職幹部級別確定,軍委委員以上7排,大軍區級6排,軍級5排,師級4排,團級3排,營級2排,連、排級1排,每排應當排滿3枚略章。
(二)級別資歷章組合規則
(1)級別資歷章每排應當排滿3枚略章。
(2)級別略章應當排列在級別資歷章架最上一排中間位置,軍齡略章和裝飾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3)軍齡略章按照從小到大的順序,在級別資歷章架上從左至右、從上到下依次循環排列。
(4)通常按照1至5年軍齡略章的順序循環排列,如使用高年限軍齡略章不足以排滿級別資歷章架,應當改用低年限軍齡略章,按照1至4年軍齡略章或者1至3年軍齡略章進行依次循環排列。
(5)連、排級可任選1至10年軍齡略章排列,但第1枚必須是最小的1枚;營級以上軍齡略章每次循環排列,應當從1年軍齡略章開始。
(6)除連、排級外,如果使用10年軍齡略章,應當排列在該排的中間位置。
(7)營級以上軍齡略章的最下一排最後一枚用於補齊的軍齡略章,根據需要可以與倒數第二枚軍齡略章重復,或者是1至5年的任何軍齡略章。
(8)裝飾略章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如果必須使用,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裝飾略章時,必須作為最後1枚排列;使用2枚裝飾略章時,必須放在軍齡略章的兩側。
(9)必須使用與級別相一致的級別資歷章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資歷章排數。如果連職軍官服役年限超過15年,只能按照15年軍齡略章佩帶,不得使用其他級別資歷章架。
級別資歷章綴釘於禮服、春秋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固定。軍官禮服和女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軍男軍官藏青色常服,級別資歷章的中心點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與右胸佩帶的胸標底邊水平線的交叉點上。男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級別資歷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如果級別資歷章與駁領重疊,駁領應蓋住級別資歷章。

六、臂章
臂章主要區分單位。軍人穿著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和作訓服時應當佩帶臂章。著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時,佩帶在左臂;著作訓服時,佩帶在右臂。佩帶時,將臂章的袢帶穿過上衣的兩條臂章袢,用尼龍搭扣固定。

七、姓名牌
金屬姓名牌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佩帶在右胸時,將兩個螺釘穿過姓名牌標志點或者孔眼,用螺母固定。軟姓名牌佩帶在夏常服左胸,下沿位於夏常服左胸袋蓋上方3mm的居中位置。

八、國防服役章
男士兵、士兵學員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帶國防服役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女士兵、士兵學員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帶國防服役章,中心點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上,中心點與右胸佩帶的胸標中心點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水兵服,位於左胸與胸標的對稱位置。

九、綬帶
軍官著禮服,文工團著演出服時,應當佩帶綬帶,男裝綬帶佩掛於左肩,女裝綬帶佩掛於右肩。佩帶綬帶時,將衣袖穿過主帶圈和輔帶圈,綬帶上端的扣袢掛在肩袢下的紐扣上,麻花帶扣袢掛在駁領里邊的紐扣上。

㈨ 不是軍人穿軍裝犯法嗎

不是軍人穿軍裝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

《軍服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1、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2、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3、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擴展內容:

《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

1、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2、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3、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㈩ 軍服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
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製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
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製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製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製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第十四條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承製、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對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應當移交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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