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執法人
1. 巡邏防控人員的待遇怎麼樣屬於事業單位還是公務員
治安巡邏防控大隊屬於事業編制,但是不是正式的公務員,大多是臨時工的!
補充:他們的任務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把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 打防控人員屬不屬於犯罪人員嗎
不一定!只有在傷害到了他人身體或影響到了社會管理秩序(比如對方正在執法),才構成專犯罪屬,才屬於犯罪嫌疑人——一般的違法行為,是不屬於犯罪的!而且,即使行為涉及到了犯罪,在沒有通過審判前,也只是嫌疑人,都不能定為犯罪人!
3. 如何防範人情干擾執法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情網。提及人情網,撲面而來的幾乎全是責備的聲音。但筆者認為,人情網並非一無是處。每個社會人都不可避免地身處在一張無形的人情網中,這是不可迴避的事實。人情網背後是一個各行業、各領域、各層面的社會人的集合。很多時候,要處理一些事務是需要合理運用這張網的。但如果不能控制好「人情」的度,將人情網放至無限大,那後果就會很嚴重。稍有不慎,就會被一些不法企業鑽了空子。 健全制度是關鍵。綜觀目前公眾熟知的很多職務犯罪案例可以發現,不健全、不完善的制度也是導致瀆職的重要原因。由此,我們要提高認識,加強建立健全制度,變爭取自由裁量為爭取制度標准,變重製定製度到重探索制度可行性,從源頭上堵住制度漏洞,讓試圖鑽空子的企業無空可循,這樣既是尊重製度促進工作,也是對監察執法人員自身最大的保護。 強化監督是保障。任何制度、經驗,脫離了監督都將無從考證其效果。在環境監察執法過程中,只有強化監督,才能從最大程度上規范自由裁量權,減弱人情網的影響。監督包括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制度層面指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操作層面則是指工作過程中通過開展後督察、集體會審和輪崗輪查等方法,盡最大可能規避風險、堵住漏洞。
4. 如何防範和應對行政執法風險
切實復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在執法制風險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識到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時刻綳緊防範執法風險這根弦,在工作中履職盡責、一絲不苟,避免作為不當或者不作為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強廉政自律意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警鍾長鳴,杜絕瀆職行為的發生,使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做到嚴格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
5. 城管執法人員如何加強自我防護意識
A 城管執法人員如何加強自我防護意識
首先城管人員,要樹立執法為民、文明執法的觀念。要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隊伍的生命線,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做到有理、有據、有節,才能使暴力抗法者無法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尋求借口。
其實要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要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在各類重大執法行動前,應主動邀請各類媒體參與,對執法行動進行全程報道,通過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暴力抗法行為進行曝光,讓違法者和廣大市民都認識到對這類行為進行處罰的必要性以及暴力抗法的危害性,以達到打擊違法行為,教育人民群眾的目的。
再次要加強與公安部門之間的協調。要建立由公、檢、法等部門共同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組,使執法人員在遭遇突發事件時能及時的在應急組協調下,調動有關部門力量及時將暴力抗法者或圍觀起鬨者「清」出現場,在保障執法安全的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可緩解城管執法人員的不足。
最後要加大對暴力抗法者的懲罰力度。警示和威懾違法者,對那些屢教不改的違法者應予以重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要做到:
(一)要講究執法技巧。盡量化解矛盾,緩解對立情緒,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變當場取締為當場取證,通過拍照、錄像進行取證後,變被動為主動,同時要理智應對暴力行為,適當時刻可採取「中止執法」等措施,先取證,後處罰,避免激化矛盾。
(二)防護裝備不可少。 應加大對一線執法隊員防護裝備的配置,如防割手套、防暴頭盔,專業執勤服或特種防護服(例如對人體四肢、頸胸腹等部位進行強化防護)、各類取證設備(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現場執法記錄儀)等,如果條件許可,盡量裝備到人,對於取證設備,則以小隊或分隊為單位進行配備。遇到執法行動,在出發前務必整隊核查裝備情況,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揮各類裝備最大的功用。
(三)強化練兵增強執法隊員體質。如果條件許可,可以經常性地開展「大練兵」活動,邀請軍人、特警等專業人員進行防身術、擒拿術訓練,不僅能提高執法人員單兵能力,同時還能強身健體,一舉兩得。
(四)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通過對已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時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各類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應對策略,明確人員分工。平時應多進行防控預演,一旦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生暴力抗法,可以做到應變有序,臨危不亂。
(五)增強現場判斷應變能力,及早布控,消除隱患。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應盡量加強執法力量配置,發現行政相對人有暴力抗法傾向時,應及早布控,縮小其活動半徑,降低其尋找「幫手」的幾率;執法過程中可先行對部分可能產生威脅的工具、器械進行必要的隔離或直接暫扣,最大程度上減少執法人員受到人身傷害的幾率。
城管執法工作,需要不斷的在實踐中探索和研究,執法中遇到問題也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怎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促進工作向前邁進。希望全社會能對城管執法人員多些理解,多些支持,讓大家共同努力,創造一個環境優美、秩序井然、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讓暴力遠離城管執法工作!
6. 為什麼要依法防控,反對過度執法
只有依法防控。過度執法會造成冤案錯案。只有依照法律證據處理案件。才能免除冤案錯案。維護法律的工正。
7. 黑龍江防控執法人員蠻狠執法去哪投訴
你可以錄視頻或者錄音證明他蠻橫執法,然後就去防控指揮部投訴他,說明原因
8. 如何預防行政執法風險
切實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在執法風險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識到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性,時刻綳緊防範執法風險這根弦,在工作中履職盡責、一絲不苟,避免作為不當或者不作為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強廉政自律意識,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警鍾長鳴,杜絕瀆職行為的發生,使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做到嚴格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
9. 公安民警法律法規是什麼及巡邏防控執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採取徒步為主,自行車、機動車相結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巡邏警區。
第四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
(五)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十二)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十三)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十四)巡察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十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一)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六)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對需要查處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時必須做到:
(一)穿著警服,系武裝帶,佩戴槍支、警械和通訊工具;
(二)恪盡職守,遵守法律和紀律;
(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四)舉止規范,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八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發現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第九條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應當支持巡邏警察的執勤,服從巡邏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如何有效防範行政執法中的「執法風險」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穩定的社會秩序、安全的生活環境已經越來越為人們所需要,而作為處在法治建設過程中一線的行政執法人員,其行政執法的態度、行政執法能力,對於維護社會各方面穩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如何有效防範行政執法中的「執法風險」,已成為行政機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不斷思考的問題。
為了讓行政執法人員更加清楚所在崗位的職責,將履行責任、嚴格執法放在重要位置,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律應用分社(法宣在線網)特別在2016年「七五」普法規劃實施的一年,邀請十幾位權威行政法學專家錄制了法治高端培訓講座,該系列講座共包含29節課程內容。其中,關於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法治思維運用和風險防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主講,通過結合實際執法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講授。對於行政執法人員預防執法風險、破解執法難題、提升執法能力有著積極的作用。
以程序風險為例,王振宇列舉出在行政執法程序中應該注意的十個要素。
一、必要步驟無遺,即不能夠遺漏那些必要的步驟。比如,有的法律就規定了行政機關扣押人家的財產要報局長批准,如果不報局長就直接扣押、查封,這就歸為遺漏了必要的步驟。但是有一些步驟是可以省的,比如有時候需要給行政機關多提供一些選擇,讓他根據一些情況,把行政行為做得更好一點。它根據這個情況既可以聲調某個步驟,比如要不要去徵求意見。
二、非法的步驟不增,就是有些步驟還不能隨便增加,因為有時候隨意增加步驟,可能會給普通群眾增加很多負擔。當然如果行政行為有利於它做的更好,就不能說絕對不能增加。比如法律沒規定說這個東西不能開專家論證會。那麼為了慎重,認為涉及到專業的問題,開個專家論證會未嘗不可。
三、順序不宜顛倒,如果法律對各個步驟之間有順序的要求,就不能隨便顛倒。
四、要講究方式方法,法律規定調查的時候必須兩個人,並要注意著裝,還要說一些規定的用語等等都是方式方法。
第五,形式要件完備,法律要求做這個形式行為是有形式要求的,一般法律沒規定是什麼形式,推定是書面形式,必須得做一個書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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