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屬於法律還是法規
條例是行政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過去是法規,已經廢除了,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生效,是法律了.
『貳』 關於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是否屬於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於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條例屬於廣義上的法律,是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有法律效力。它是狹義上的法律的下位法。條例和狹義上法律相抵觸時,以狹義上的法律為准。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叄』 法律條文和法律條例的區別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的區別
法律條文是指法律的具體章節,如第幾條怎麼規定;條例是法律的一種形式,屬於法規,效力僅次於法律;法律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內容,提倡什麼、禁止什麼;法律規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肆』 條例是法律嗎
通常所說的法律法規,分三個層級:一是法律,二是條例,三是規范性操作制度(回規范性文件)。答由於它們的產生的過程與頒發實施的機關不同,所以法理地位和效力也就不同。但司法行政中有一類法規,二類法規,三類法規之說法,但都是司法和行政的有效依據。
『伍』 政府發布的管理條例屬於法律嗎
不是法律,屬於法規。
『陸』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屬於法律還是法規
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安全有常識
2005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比2004年減少67635起,下降13.1%;造成98738人死亡,同比減少8339人,下降7.8%;造成469911人受傷,同比減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財產損失18.8億元,同比減少5.1億元,下降21.2%。車死亡率為7.6萬,比2004年減少2.3%。
(一)24個省(區、市)發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中,江西、廣東各發生4起,山西、雲南各發生3起,河北、內蒙古、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西、重慶、貴州、西藏、陝西、甘肅、青海13個省(區、市)各發生2起。山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等省(區、市)發生特大交通事故起數比2004年減少2起以上。其中,四川同比減少7起,廣西同比減少3起。另外,江蘇、廣東、青海3省同比增加2起。
(二)5月、10月份特大交通事故較多。平均每月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5、10月份高於其他月份,分別發生了7起和6起。2005年春運期間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比2004年減少14起,下降77.8%。
(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嚴重,機械故障導致事故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駕駛人超速行駛導致12起,占總數的25.5%;因疲勞駕駛導致7起,占總數的14.8%;因違法超車、違法佔道行駛等導致事故5起,占總數的10.6%。有17起事故中存在客車超員違法行為,占總數的36.2%。此外,因機動車制動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導致9起事故,占總數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
(四)營運車輛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營運客車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1.7%和60%。跨省長途營運客車肇事12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41.4%;中短途營運客車肇事17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58.6%。營運貨車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4%和36.7%。
(五)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特大交通事故多發。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公路上發生44起,造成74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93.6%和92.3%。其中,國道、省道上共發生22起,比2004年減少2起,占總數的46.8%;縣道、鄉道上共發生7起,同比減少15起。高速公路上發生10起,同比增加了2起。
(六)事故形態以單方事故為主,墜車事故較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共發生單方事故28起,占總數的59.6%。其中,有21起為墜車事故,多發生在西部多山地區,占總數的44.6%。非單方事故中,發生正面碰撞事故8起,追尾碰撞事故7起,兩者合計占事故總起數32.6%。
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趨勢及基本工作思路。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運量將持續形成高峰;周期性道路改造的里程增多,在一定程度將加大公路事故預防工作的難度;農民生產、生活出行增多,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現象仍將存在。進入7月份,持續高溫天氣,疲勞駕駛將對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影響;暑期旅遊和晨間道路交通活動增多。從2001年至2005年交通事故統計數據看,7月份平均發生交通事故52803起,死亡人數在7700人至8900人之間,平均死亡8438人,佔全年總死亡人數的8 %,高於3月、4月、5月、6月;平均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其中平均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2起。
針對交通安全嚴峻形勢,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萬車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減少的工作目標,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繼續深入貫徹4·17會議精神,深化「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全面推進「平安暢通縣區」活動,繼續開展專項整治。第三季度要繼續把預防群死群傷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為重點,抓住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省份,解決突出問題,實施重點突破帶動全局戰略。為此,公安部決定從7月1日至9月30日,在福建、湖北、湖南、廣西、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9省(區、市)開展為期3個月的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通過依法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在嚴管交通秩序上有新的突破;強化運輸企業交通安全檢查,在督促企業落實責任制上有新的突破;加大危險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在改善道路通行條件上有新的突破;深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在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識上有新的突破;深入調查研究,在認識和把握事故規律上有新的突破。總之,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消除一批客運安全隱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險路段,查處一批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通行秩序明顯好轉,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去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駕駛員違法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佔全年死亡總數的87.4%。
據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駛、佔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原因造成的人員死亡比較突出。
據了解,2004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相對集中在春運期間,地點相對集中在西南部地區,僅在春運40天內,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傷特大事故18起,占總數的32.7%。
為確保今年春運工作安全展開,公安部作出不合格車輛禁止上路、嚴禁長途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長楊鈞介紹,春運期間,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客運交通安全大檢查,要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督促客運企業和業主對大、中型客車的運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另外,要加強路面交通管理和控制,及時了解掌握雨、雪、霧等惡劣氣候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加強惡劣天氣條件下山區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候車時,應依次排隊,站在道路邊或站台上等候,不應擁擠在車行道上,更不準站在道路中間攔車。上車時,應等汽車靠站停穩,先讓車上的乘客下完車,再按次序上車,不能爭先恐後。上車後,應主動買票,主動讓座給老人、病人、殘疾人、孕婦或懷抱嬰兒的乘客。車輛行駛時,要拉住扶手,頭、手不能伸出車窗外,以免被來往車輛碰擦。下車時,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擠。下車後,應隨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橫過車行道的,應從人行道內通過;千萬不能在車前車尾急穿,這樣很不安全。
上學、放學和外出活動,我們幾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證安全,這裡面的學問可多著呢!有不少行人,因為沒有掌握好安全橫過道路的要領,結果喪身與汽車輪子底下,九死一生。
橫過道路時,要選擇有人行橫道的地方。這是行人享有「先行權」的安全地帶。在這個地帶,機動車的行駛速度一般都要減慢,駕駛員也比較注意行人的動態。在沒劃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橫過道路,要特別注意避讓來往的車輛。避讓車輛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左邊是否有車來,沒有來車才走入車行道;再看右邊是否有來車,沒有來車時就可以安全橫過道路了。
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隨便亂穿,或者在汽車已經臨近時急匆匆過道路,都是十分危險的舉動。
金玉有值,生命無價,遵守交規,平安一生。
『柒』 國家頒布的條例是否屬於法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因此,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頒布的才是法律。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及其下屬的各個部委頒布的管理辦法、條例等不屬於法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因此,在沒有法律適用於案件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據相關的帶有國家政策屬性的
管理辦法、條例等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捌』 條例 辦法是地方性法規還是政府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及下屬各政府弄的是規章;有人大參與的都帶法字
『玖』 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不是法律是法規,效力低於法律,以法律為基礎產生。
條例作為文種意義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文件。(《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則與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許可權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
現行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質的公文和與法規性公文聯系比較緊密的命令、決定、決議、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范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准則。
『拾』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