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局編制問題
這個問題從縣委編辦調取行政審批局好不好那當然好了,他比縣委編辦要強的多。
B. 行政審批窗口人員可能納入編制嗎
不能的。
有的單位是安排在編人員在窗口,有的單位是安排編外人員,不管怎樣,編外人員要納入編制,都要通過統一考試,不可能直接納入編制的。
C. 行政審批中心是什麼單位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市財政開支。是政府為了方便市民、企業,將行政單位的一些審批事項集中起來辦理的機構。 也就是政府對外的服務窗口。
職能劃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縣級——編者 段 加註)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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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的具體內容
行政審批要經歷「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指標額度限制;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近幾年來,我國在相關的文件當中一再的要求對於行政審批的內容、審查要點等這些都要逐步的進行細化,經營相關特定的活動,比如說是高危的化學劇毒物品,這必須要經過行政審批,批准運營的情況下才能夠正式的營運,行政審批不能說是一種行政行為,准確的來說屬於行政管理。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審批局
D. 機構編制工作還存在那些問題
一、當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部門對機構編制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些部門和單位對加強新形勢下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無視「三定」方案的嚴肅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問題,不能自覺地在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片面地強調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做文章。要開展某一項工作,就要設立一個機構,而且動輒要為行政機構;如果行政機構不能設置,就要求設立為財政補助的事業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另一方面,以項目檢查、考核、驗收等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發文件、打招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給編制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政策帶來了極大的干擾和困難。
(二)部分行政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包攬過多。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上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統攬,用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管理本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於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為事業單位增配領導職數、增加人員編制、調動工作人員等,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事業人員臃腫難消。
(三)部門之間協調不夠還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組織、人事、財政、編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溝通不夠,工乍脫節。如有些部門配備副科以上幹部時,沒有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存在超編制和超職數配備的現象;在人員調配上,有的不與編制部門核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置情況,隨意辦理調配手續。
(四)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機構自身建設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的機構編制工作不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工作要求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將是機構編制部門一項長期的繁重的任務,機構編制調控管理、「實名制」系統管理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要求。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一方面,機構編制管理機構一直存在不順、力量不足、履行職能難、社會認知度低度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機構編制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沒有完全形成,所以這些與新形勢下的機構編制工作要求很不相適應,機構編制部門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受到削弱,要想全面有效行使管理與監督權,查糾克服超職數配備領導、超編制進人等違規現象,其難度是不言而喻的。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及對策
機構編制是龍頭,也是個很敏感的工作,編辦作為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要通過機構編製法制化建設,積極構建「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控制、把關、協調、監督作用,加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等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更大程度地發揮機構編制部門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一)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縣市機構編制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縣市領導同志們的重視、關心與支持。可以這么說,領導重視,機構編制工作就重要;領導關心,機構編制部門同志工作就舒心;領導支持,機構編制工作紀律就能堅持。200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條例》解決了機構編制管理多年來無法可依的窘境,從此機構編制管理實現了有法可依。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如何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認為可從兩個方面著手實現。一是進一步加強《條例》的宣傳貫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進一步通過電視廣播、新聞、網路等媒介大力宣傳《條例》。還應把《條例》宣傳工作重點放在各級領導特別是分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上,務必要讓分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掌握到《條例》的全部內容,從而實現有法必依。二是對照《條例》的規定,嚴格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該採取多種形式,協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嚴格查處。在檢查過程中,重點檢查單位執行「三定」方案的情況,維護「三定」方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尤其是對單位和部門自行調整和改變「三定」中關於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建立健全單位「一把手」責任追究機制,從而實現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完善規章制度嚴格辦事程序。完善規章制度就要做到:編委(辦)會議要有制度,工作流程要有規章,工作要求要有規定。機構編制部門要用制度管權,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嚴格辦事程序,關鍵有二:一要進一步完善「三個一」制度。凡涉及到機構編制事宜,嚴格執行「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機構編制部門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個文件下達」。這是杜絕機構編制多頭決策,強化各級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作為決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辦法。黨委、政府及其他部門的文件和領導的講話凡涉及機構編制事宜,只作為參考,決不能作為依據。這就要求機構編制部門要堅持原則。二要進一步完善進人核編制度。進人核編是機構編制管理規范化標志的核心與關鍵,離開這一點,再談下編、上編就毫無意義;沒有做到這一點,控制超編進人、優化人員結構就無從談起。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精雕細琢做好「三定方案」。通過「三定方案」,首先釐清相關單位所承擔的職能,有效避免「職能不清、相互扯皮」問題的產生;其次明確相關單位機構性質,是實施公務員法機關,還是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管理機關,或者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三是確定人員編制,定好各單位人員編制數、經費來源渠道、領導職數,為各單位人員構成搭好框架。二要認真管理好三個「帳本」。三個「帳本」即機關事業單位總台帳和各單位分台帳、核(登、減)編通知單、機構編制動態情況季報表。
(三)繼續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約束機制。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組織、人事、財政等各個部門。機構編制是財政部門擬定財政預算和核撥經費的主要依據,財政預算控制是機構編制約束的有效手段。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要以編制為基礎,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的機構和編制的限額之內,核定人員、工資和經費,辦理調配、錄用、社會保險、工資福利、戶口遷移等手續。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編制、人員、工資一體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剛性約束工作機制。加快電子化進程,財政局和編辦可以實行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等微機聯網,建立資料庫,實行人員編制與財政預算同步監測、動態管理。紀檢、監察、編制、審計部門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施同步監督,發現和接舉報有違規操作行為的,及時、迅速地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堅決處置到位;
(四)採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超編問題。機關事業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權歸於事業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准,根據定編標准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三是對人為因素造成超編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並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激勵競爭機制。四是積極推行滿編單位先出後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四是對改革待分流人員妥善安置和分流。
(五)堅決遏制條線干預機構編制工作。條線干預是一些地方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不僅削弱了機構編制部門的權威性,而且會使得其它部門相互效仿,致使機構編制工作陷入無序姿態,使機構編制零增長成為一句空話。建議,上級部門下發文件中凡涉及機構編制事項都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扎口管理,單獨行文,確保機構編制管理「三個一」的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各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和大局觀念,克服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自覺抵制「條條」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干預。上級業務部門不應以項目、資金、評比、檢查達標等手段干預下級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不應對下級的機構編製作出規定;未經編委審核,部門代黨委、政府起草文件和領導講話不應涉及機構編制事宜;部門下發文件和召開會議擅自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一律無效。
(六)機構編制部門自身建設需要加強。近年來, 機構編制部門職能在不斷強化,工作任務在不斷增加,新形勢下,機構編制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斷地提高。為確保各項機構編制工作的完成,必須加強縣市機構編制部門隊伍建設,要理順和完善工作機制;要根據目前工作的新需求充實力量,建議在抓好原定縣級機構編制部門5名行政編制到位的基礎上,再增加2至3個行政編制,另增加2至3個事業編制從事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等工作,並以文件形式下發,上級編制部門要督促檢查確保人員到位,這樣才能使機構編制部門有足夠的力量做好各項工作。
E. 縣委編辦轉行政審批局好嗎
我覺得挺好的啊 行政審批局裡面都是各單位職能窗口 雖然可能有點累 但是終究是永遠需要的崗位 互相之間各個崗位接觸的也多
F. 事業單位要改革,行政審批類的劃歸政府部門,我想問下,劃歸政府後就是行政編制了么
公務員都用該屬於行政編制。但是參照公務員,應該不屬於。最好還是公務員比較放心。
G. 行政審批局什麼編制
我們這里是從下面各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事業單位相關人員直接調過去,編制不變,應該有行政編也有事業編
H. 行政審批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一般是事業單位性質,也有個別地方為行政單位。
I.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屬於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 ,是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行政單位,有財政全額撥款,實施行政行為均屬於行政單位。
(9)行政審批局編制問題擴展閱讀:
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與運行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務員法》等。
其中要求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主要法律義務都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採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許多法律對此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將「便民」直接確定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則對應著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一些保障規定而保證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續簡單化。第二,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許相對人的權利。第三,規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