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政處罰
Ⅰ 先民後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
您好!民事案件審理中,如果又發生了行政訴訟,是不是民事案件必須停止審版理嗎?
不是必須停止,而是要看權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否需要以行政案件的結果為前提。
在遇到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叉重疊的的案件時,如果行政爭議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則應中止民事訴訟,先通過法定程序解決行政爭議,待行政爭議解決後再恢復民事訴訟,對民事爭議做出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謝謝閱讀!
Ⅱ 刑事立案後再以其他違法行為先處行政處罰
這里存在兩個行為來,一個源是涉嫌犯罪,也就是非法持有槍支罪當場抓獲,應當刑拘,再根據偵查情況決定是不是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決;另一個行為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來的,屬於行政處罰,兩個是不同的處罰方式。兩個不同的行為,觸犯不同的法律,受到不同的處罰很正常啊,怎麼說不可以或者說根據理論不行呢?根據什麼理論呢?如果說是一個行為,那肯定不能說處以這種行政處罰後再給予其他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注意是相同種類),這就是「一事不再罰」;也不能說對同一個行為先給予行政處罰再處以刑罰,因為不能說一個行為既違反相關行政法又違反刑法;但是無論是對同一行為給以行政處罰還是刑罰處罰之後再要求承擔該行為在民事上的責任,也是完全可能的。
Ⅲ 先行政處罰 又刑事處罰是什麼意思
您好,這句話的意思是,
在實施行政處罰以後,
經進一步調查,
發現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所以由行政處罰變更為刑事處罰。
Ⅳ 行政處罰先執行後在做行政處罰決定
您好,吊銷駕照一般都是立馬執行,別的沒商量。行政處罰書最後給沒有問題版。他與其他處罰有權不同之處,如果等所有程序走完了,駕駛員不定闖多少禍了。特事特辦。希望您應該接受,別追究程序了。現在您認為吊銷駕照有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吊銷沒錯的話不要再為其他扯呼。希望您能採納。
Ⅳ 行政處罰與刑罰能否同時適用,為什麼
你好,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後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
Ⅵ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6)先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劃分為兩類:
1、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復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
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
2、是當事人採取配合的態度。
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並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
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種先後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採用推定告知。
Ⅶ 先行政處罰 又刑事處罰是什麼意思
沒有什麼意思。
出現上述情況,是因為在實施行政處罰以後,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所以,由行政處罰變更為刑事處罰。
Ⅷ 行政機關沒有作出行政處罰前是否能先提起民事訴訟
對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是在陳述、申辯(有的稱擬處罰通知書、事先告知書等)和聽證權利告知書下達之後進行的。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種類、幅度、依據等告知當事人,這個擬處罰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它可能會根據當事人成立的申辯理由和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討論決定而變更,最終的處罰幅度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為准。從行政處罰的環節劃分來看,告知屬於案件調查環節;集體討論屬於處罰決定環節,它出現在行政機關主管行政處罰工作的領導在行政處罰審批表上簽字之前。這個程序不是走過場,它恰恰是為了避免出現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權過於集中到執法人員手中的情況,不能因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而不履行該程序。另外,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程序是行政處罰法定的必經程序,其筆錄或紀要應當入卷,用以證明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希望對你有用。
Ⅸ 根據行政處罰法,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預先向當事人告知,那告知的內容是否應包括處罰的具體細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預先向當事人告知,告知的內容需要包括處罰的具體細則,包括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9)先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Ⅹ 對行政處罰不服是先履行處罰還是先復議或訴訟
應該先履行處罰。因為收到處罰決定書後15天內未履行的,每日加收3%加處罰款。復議或訴訟並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