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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3-03 16:43:05

Ⅰ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有哪些

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指管理國家事務的地區范圍。中國歷史上朝代更迭,每朝的疆域大小、政府機構和統治者治理國家的思想各有不同,所以,諸多原因就勢必影響到歷代行政區劃的制定。了解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對我們學習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和閱讀古籍,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們這里要概說的歷代行政區劃,僅限於歷代中原王朝的,不包括當時與中原王朝共存的邊疆民族政權的行政區劃制度。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到1949年,約有兩千一百多年時間,在此段時期內,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稱州郡時代,經秦、漢、魏、晉、南北朝,約800年。
第二階段稱道路時代,經隋、唐、五代、宋、遼、金朝,約700年。
第三階段稱行省時代,經元、明、清朝和民國時期,約700。
一、州
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尚書》、《周禮》、《呂氏春秋》等書上都有關於九州的記載。傳說堯時禹平洪水,分天下為九州,即:冀州、兗(yǎn)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到禹掌權時,天下分為十二州,冀州分為並州和幽州,青州分出營州。但九州只是先秦地理學家心目中的理想的地理區劃,而不是實際存在過的行政區劃。
實際的州的行政區劃開始於西漢。
漢武帝時,全國一百多個郡國分為十三個刺史部。漢武帝用前人想像的十一個州名來作為十一部的名稱,河套地區和嶺南地區命名為朔方、交趾,當時人習慣稱一部為一州。西漢的州只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的行政區域。真正的行政區域還只是郡、縣兩級,郡太守直接與中央政權聯系,不必通過州一級。
東漢末年,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這種制度後來延續了四百年左右的時間。
三國魏有十二州,吳有四州,而蜀只有一州。
西晉初年全國分為十九個州,末年贈至二十一個州。
南北朝時,州的范圍逐漸縮小,南北方合計有五、六十個州。至南北朝末期,州已經增加到三百多個,其中相當一部分州已經有名無實了。
唐初將郡改稱為州,全國共有三百幾十個州,是行政區。
宋元時的州與唐時基本一致。
明清時改州為府,所以有「兗州府」、「揚州府」等名稱。
二、郡
秦朝的行政區分郡、縣兩級,以郡統縣,分天下為三十六郡,至秦末增加到四十個。一個郡管理十幾個到二、三十個縣。
漢朝有一百零五個郡,那時的郡比現在的省級政區要小,今天的一省大致相當於漢朝十二、三個郡,與今天的地區市相當。當時的郡大小差距很大,落後的地方郡大,發達的地方郡小。會稽郡包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地。
隋朝取消了郡。
唐朝州郡迭改,都是行政區域。
宋廢郡。
三、國
國是漢代諸侯王的封域,也是一級行政區。國的區域大致與郡相等,所以「郡國」常連稱。國的官吏由朝廷直接委派,在行政區劃制度上與郡沒有什麼差別,但是,與郡不同的是,國的賦稅收入不歸朝廷,而歸諸侯王享受。
四、道
唐朝貞觀元年分全國為十個道,是監察區,相當於漢代的州。十個道是: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至開元年間,在前十道中又劃分出五個道,成為十五個道。安史之亂後,道成了州以上的一級行政單位,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制。
元明清三朝都有道的設置,但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當時有的道的地位也比較重要,如清朝管理蘇州、松江、太倉兩府一州的蘇松太道,因道員駐上海,所以又稱上海道。鴉片戰爭後,因上海租界的關系,所有外交事宜都由上海道管。
民國初年北洋時代在省縣之間還保留了道,地位也相當重要。
五、路
宋朝時的路最初是為徵收賦稅轉運漕糧而分的區域,後來逐漸成為帶有行政區劃和軍區的性質。北宋初,宋太祖、太宗厲行中央集權政策,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在州上設置了路,分全國為十五路,後變為十八路、二十三路。路的性質是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的路和今天的省大致相似,如廣西路、湖北路、陝西路等,與今天的省名也大致相當。
六、省
省本來是官署的名稱。西漢稱宮禁之中為「省中」,魏晉以後把設於宮禁近處的尚書、門下、中書等中央政府機構都稱為省,這是省的原義。魏晉時出現了行省的的前身,名為行台、大行台或行台省。所謂台省是指設在京都城內的中央政府,一旦發生了重大事件,需要由掌握中央政權的要臣率領部分中央政府人員離開首都到外地去處理,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或幾個出行在外的台省,因而便以行台或行台省為名。
行省制始於元朝,它的全稱叫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省或某某省。元代以中書省為中央政府,又在路之上分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後來行省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域名稱,簡稱為省。元朝初年,省都還不是正式的、經常性的地方行政區劃,而只是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當行中書省久駐一地之後,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軍國大事之外,干預到地方政務,行省由此就成了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省」便從中央政府變成了地方政府的稱呼。元朝中葉以後,全國分為一個中書省直轄區和十個行中書省。
七、府
依唐代制度,大州稱為府。唐時,一些有特殊地位的州被改稱為府,如長安所在的雍州改稱京兆府,東都洛陽所在的洛州改稱為河南府,北都晉陽所在的並州改稱為太原府。唐末增至十來個府。
北宋重要的州都升為府,至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了。
南宋和金對峙時期,雙方共有五十多個府。
清宣統末年開始廢府,到民國初年,就把全國的府都廢掉了。
八、軍
軍是宋代的行政區域,一個軍相當於一個州或府,直轄於路。如宋代的南安府即清代的南安府。
九、縣
縣是地方基層行政區域。秦漢的縣屬於郡,後代的縣屬於州或府。
十、專署
國民黨政府廢除道,實行省縣兩級制,後在各省設行政督察專員,建立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十幾個縣。

Ⅱ 關於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問題

中國的歷史很長,所以同一個詞,變化很大。
查了下網路,不夠准確。
唐玄宗以前,府是指政斧機構,有一定獨立性的。如《出師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說明府是獨立性的,「開府儀同三司」「天策府」
一開府就意味著有相當的獨立性了。

唐以後州作為一級行政區域,個人以為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一座城+周邊的區域)
比較重要的州,稱為府。地位高於普通的州。相當於現在的副省級城市。
明清府就多了去了。一般來說面積略小於現在的地級市,一府管三五個縣。

郡 在郡縣制結束以後代表什麼?一座城還是一片區域?
個人以為郡縣制是相對於分封制的,即地方官員全是中央派出,而不是來自地方自決。
從這個意義上講,直到現在也沒有取消。
隋代由於郡太多了,許多郡只轄一兩州,所以乾脆廢止。應該說是面積相當於地級市(以前叫地區行政公署,並非一級政斧,而是省政斧的派出機構。現在成了地級市,是一級實政斧了,其實是違憲的,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只有省、縣、鄉鎮三級政斧)

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為什麼州的范圍會越來越小。
州在早期不是一級政府,而只是一個地理名詞(禹貢九州)或者說是監查區域(兩漢)。
首長是刺史或州牧。後來由於官越封越多,州也越來越多,改朝換代時,乾脆一次性的降級。
個人以為這是官吏膨脹造成的。

Ⅲ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分中,「州」和「府」的劃分有什麼區別

在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分體系當中州的等級是要比府的等級更加高的,而且州的行政管理面積更大一些,府的行政管理面積更小一些。並且,州是府的上級行政機構。

其實每一個朝代這兩個行政區域之間的劃分都是有一些區別的。最開始的時候,這樣的行政區劃分是源於秦朝的。並且這兩個行政區都是用來民事處理和軍事管理的。


到了元朝的時候,元朝的行政制度是特別的混亂的,所以統治者為了穩固這一局面特地建立了行省制度。並且後來的清朝也一直沿用了這種制度。

Ⅳ 古代的行政區劃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第一節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於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並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採用分封制的形式」,(1)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鬆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後,縣、郡的出現才是我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
一、傳說中的州服制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雲:「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改為九州,以後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1.「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4)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於禹治水之後,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並、營三州而成。後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2.「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後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周禮·職方》有幽州、並州,無梁州、徐州;(4)《爾雅·釋地》有幽州、並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見表1)。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於青州,在《職方》中屬於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於《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並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後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後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
3.畿服說
它最初見於《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並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後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後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

二、縣、郡的起源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於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1.縣的出現
縣是我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於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陝西杜陵縣)、鄭縣(今陝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後在新兼並的土地上置縣。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於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於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後的縣並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後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2.郡的出現
現在看到的最早的關於郡的記載見於《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11)「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12)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於各國的邊遠地區。
3.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在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於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於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並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至今難以詳考。主要是由於郡置於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不如縣那麼富裕。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都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於戰國中期。戰國後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並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後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於春秋,演進於戰國,正式確立於秦代。

Ⅳ 古代「行政」和「司法」有什麼區別

明代廢抄中書省,吏、戶、禮、兵、刑襲、工等六部乃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為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其中的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刑部、大理寺與都察院,作為明朝的中央司法機構,統稱「三法司」。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復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明為十三司,名稱與戶部諸司同。大理寺職責為法律復核機關,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須由大理寺復核。都察院職責為監察百官,參與審理大案,平反冤案。有明一代的司法機構設置的突出特點是出現了「法外」特務司法機構。主要是「廠」、「衛」司法,內廷的東廠、西廠和內行廠,外廷的錦衣衛。廠衛制司法機構成為加強皇權專制和實行高壓政治的工具。其主要特點是法外用刑,非法逮捕不受限制,主要處理政治案件。廠衛制司法機構不受普通司法機構和法律約束,三法司無權干涉,擁有監督司法機關的權力。

Ⅵ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

一、中國古代好像沒有特別行政區制度
有一些行政制度的資料給你參考吧
地方行政制度
1、歷史沿革
分封制(我國奴隸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貴族,建立諸侯國。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分封制瓦解。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
郡縣制:戰國時期,商鞅「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全國後,郡縣制在地方普遍推廣,分封制被廢除,奠定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礎;西漢初年的地方統治體制是「郡國並行制」,通過漢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國並行」之制名存實亡,地方行政制度復歸為郡縣制;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猛安謀克制:金建立後,為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制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平時生產,戰時出征,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它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蕃漢分治制度:遼統治者實行蕃漢分治制度,在中央設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漢人和契丹人擔任,沿用唐以來的官制,統治漢人和渤海人,權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擔任,統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數民族。蕃漢分治制度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政治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行省制:元朝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瑚,後來發展成為地方行政區的名稱,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區的規模,行省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設宣政院管轄藏族地區事務,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設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與琉球(今台灣)。
僧官制度:明朝實行僧官制度,對西藏各教派首領酌情封賜,各級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實際上是最高的僧官。
金瓶掣簽制度:清朝確立了對西藏宗教領袖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及其繼承人靈童「轉世」的金瓶掣簽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加強了對西藏的管轄,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土司制度:明清時期,我國對西南地區實行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土司首領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
「改土歸流」:明初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後,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後設貴州布政使司,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亂」後,大規模地實施改土歸流政策,土司制度隨之逐漸消亡。
2、分封制、郡縣制與行省制的比較
相同點:
①都屬於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②目的都是鞏固統治;
③結果都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
④對後世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不同點:
①時代:分封制產生與奴隸社會,盛行於西周;郡縣制與行省制都產生於封建社會,郡縣制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社會,行省制確立並盛行於元朝。
②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的時候,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由君主任命,可以隨時撤換或調動,郡、縣兩級政府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於君主一人手中。郡、縣兩級的官員按能力選任,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聯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 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直屬中書省。
③作用與影響:分封制雖在一定時期內產生了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破壞了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郡縣制與行省制不僅在當時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發展、完善,積極作用愈益明顯。

政治制度特點:
①君主專制、個人集權與宗法血緣關系,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終。②政權與神權相結合,以神權作為政權合理性的依據。③政治制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儒家學術思想長期影響古代政治制度。④貴族特權和官僚政治伴隨中國古代政治的始終。⑤在高度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下,行政權力包攬一切,並且實行人治。

http://www.exian.cn/zttp/UploadFiles_3090/200607/20060702090521630.doc

三、中國古代監察職能

http://www.sdcourt.gov.cn/art/2005/11/07/art_5529.html

Ⅶ 古代的大官行使行政是什麼意思在古代行政是什麼意思

古代的大官行行政權,一般應該是地方大員了,象州牧這些地方官員。就是相版當於現在的省長。古代的地權方官的權利還是相對大的。他可以任免人事。 這是行政權的一部分。可以徵收稅收。可以興辦教育,可以管理軍隊。主要就是為一方百姓謀福利,保一方平安。
各個地方的地方官也有個各地方的不同,如是與北方游牧民族接壤的,那就必須把防範外侵放在第一位。如果是中原地區的,就得把發展生產,興修水利,繁榮經濟,興辦教育為主。這些都是行使行政權。

Ⅷ 中國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制」律改為「職制」。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制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范、官吏的編制、職責許可權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它集歷代行政法之大成,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會典》與《清會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典章會要之意。《明會典》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其記載有關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載者,會典均有交待。萬曆《御制重修明會典序》中說:「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細目,燦然具備。」《清會典》記載了清代開國至光緒各級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採用以官為典,以職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員都得以會典來執法。正如《續修大清會典序》中所說:「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審判機關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先秦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軍事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秦稱「廷尉」,齊稱「大理」,楚稱「廷理」。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變化,尚書台設立後,其中的三公曹(西漢時)、二千石曹(東漢時),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權,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漢制,又有所發展。中央司法機關一般仍稱廷尉。北齊沿稱大理寺,機構日趨擴大。這一時期的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機構合而為一,司法權由郡太守、州刺史和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審理、判決朝廷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隋唐時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機關兼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時,取消審刑院,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有府、軍、監)和縣兩級行政機關兼理。
遼代司法體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設有世襲決獄官,由軍事首領夷離堇兼理司法。契丹國建立後,於太祖神冊五年(920年)置夷離畢院,以夷離畢為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專掌契丹等北方少數民族行政與司法事務。遼太宗以後,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調、車馬之事」,專掌漢族地區行政與司法事務。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為兩個系統。
遼聖宗時期,開始任用漢人執掌司法,試圖縮小契丹與漢人司法制度的差異,消除民族隔閡。
金代初期沒有專門司法機構,各級軍政長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後,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漢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設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機構,其官員分別由女真人、漢人、契丹人擔任,並設譯史充當翻譯,以解決斷案中語言不通的問題。地方仍沿襲宋制,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設提刑司,作為中央的司法派出機構,執掌司法事務。
元代統一全國後,於中央設刑部、御史台,並將大理寺改為大宗正府。泰定帝時,將審判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審理。元代州縣兼掌司法,路則在總管府下設立推官,專理刑獄。
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都察院掌糾察,刑部主審訊,大理寺主掌復核,成為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志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亦握有廣泛的司法權。清代專門設立了承審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並將司法管轄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理藩院專設理刑司,負責對少數民族案件的審判。

Ⅸ 中國古代各朝的行政制度有哪些

中央行政制度
1,秦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
2,唐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
3,北宋設二府三司
4,明朝廢除丞相制度,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
5,清設軍機處
特點與趨勢:中央官僚機構日趨完善形成嚴密體系;君權加強,相權削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不斷強化.

(二)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
(1)形成與演變:周朝建立以後,為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並規定了諸侯享有的權利和對周天子應盡的義務.春秋時期,隨著周天子勢力的衰微和諸侯爭霸局面的出現,分封制名存實亡.戰國時期,分封制逐步被郡縣製取代.
(2)特點: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貴族專政的國家政權.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周初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齊,魯,燕,衛,晉,宋等.
(3)影響:分封後的諸侯國環繞周王室,起到了拱衛周王室的作用.分封使周朝的勢力擴大到沿邊地區,從而發展了疆域,使西周成為地域空前廣大的奴隸制國家.由於分封制維持了地方諸侯國相對獨立的地位,因而當周王室勢力衰微時,他們便借機發展自己的勢力,從而導致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
2,郡縣制
(1)形成與演變:春秋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戰國時期,郡縣在各諸侯國普遍推行;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秦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上一直沿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西漢初年實行"郡國並行制",漢武帝實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了王國問題.東漢地方行政機構轉變為州,郡,縣三級.
(2)特點: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們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征發兵役和徭役等.
(3)影響:郡縣制的實行標志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3,猛安謀克制
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製作為基本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各戶壯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這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4,行省制度
(1)形成與演變:元政府在中央設中書省,在地方"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或"省",這種稱謂一直延續到今天.
(2)特點: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直接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
(3)影響: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系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
5,土司制度
元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但他們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這就是土司制度.明朝沿襲這種方法.永樂年間,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以後,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這種取消土司衙門,改有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明朝實行改土歸流的地區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
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為推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1726年,雍正帝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6,八旗制度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在貴族控制下進行戰爭和生產活動,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八旗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鞏固了努爾哈赤的統治地位.
7,明朝在西藏設立衛所和僧官制度.清朝確立了對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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