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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質量考評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03 11:28:24

『壹』 如何建立健全質量考核和質量問責制度

建立問責制是依法治國的需要,目的在於通過制度性的途徑解決「庸政無責,小過難究」的難題,問責制度是解決執行力不高、效率低下、責權利不對等的有效手段。如何加強基層問責制度的建設,結合工作實際,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基層問責制的建設:
(一)統一思想,正確認識建立問責制度的目的。問責不能簡單等同事後處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把問責制度簡單地等同於「事後處理措施」的傾向,不是把問責貫穿於每一項工作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而是在出了問題之後對有關人員作一番處理完事,這樣一來就會影響問責制度的正確實施和作用的發揮。問責制度應該是一個問責、追責、負責相統一的配套工程,涵蓋決策、執行、監督和事前、事中、事後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如果說問責主要解決的是問責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的問題。那麼,追責則要解決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問題。追責就是追蹤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情況。無論是問責還是追責,其目的並不僅僅在於處理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領導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從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進事業。要讓我們的領導幹部認識到問責和追責不是最終目的,問責和追責是手段,負責才是目的。通過對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幹部的問責,讓幹部明白手中的權力同時也是責任,責任和權力是一致的,權力即意味著責任,權力實質上就是一種責任性的權力,讓幹部清楚地意識到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就要被問責,進一步促使幹部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變被動工作為主動工作。如果每一位領導幹部都能牢固樹立「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始終堅持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真正做到兢兢業業、盡職盡責,一些因主觀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幹部問責制度就更多的是一種規范、預防和警示制度了,這才是我們建立問責制度的初衷和目標。
(二)建立問責制度要與基層工作內容相結合。基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問責制度只有同我們的具體工作內容結合起來,這樣制度才有生命,才具有更強針對性和時效性,它的制定和施行才能更好地為促進工作順利開展服務。一切監督檢查,一切問責都是為了促進工作順利開展,因此我們的問責制度要圍繞著當前和今後的中心工作、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
(三)規范和理順問責制度。在我們的工作中,常常會要求制定這項工作或那項工作的問責制度,不但品種繁多,而在問責的程序上也有不規范、不嚴謹的情況存在,這樣不僅會影響制度的嚴肅性。同時,也會造成這些制度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問責范圍界定不清晰、幾個問責制問責范圍交叉、制度「打架」等情況發生。因此,在制定問責制度之前,要理順工作關系,弄清工作范疇,理清工作職責,明確責任。同時,還要整合工作項目,遵循問責的本質就是促進工作順利完成的原則,建立綜合性問責制度。例如,今年貴陽市開展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和協辦2011年第九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簡稱「三創一辦」)工作,這幾項工作中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涵蓋面廣,我區遵從問責就是促進工作的最終目的,將這幾項工作看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心工作,建立了《花溪區「三創一辦」工作問責辦法》,運作下來,既便於我們問責,又促使領導幹部增強責任意識和主動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推進了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建立監督體系。問責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是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要努力形成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規范制約權力運行,建立健全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體制機制,形成有權力必有責、有責必施問、有錯必追究的工作機制。問責制度的實施和執行本身就是一種監督,一種對幹部履職情況的監督,它的實施要藉助於監督檢查,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將黨內監督和國家專門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對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的監督,監督權力運行情況、監督幹部履職情況、監督領導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將問責工作做到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不斷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僅要治貪,還要治庸、治懶,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的執行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五)制度建設重在落實。無論再好、再漂亮的制度,如果落實不好,形同虛設,就等於是「花架子」,問責制度也是一樣,必須加大制度的執行力。問責制是一柄「雙刃劍」,用得好,可以起到管理幹部、促進工作的作用;用的不好,責任「問」得太輕,就會流於形式,「問」得太重又有可能挫傷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如何把握這個度,要讓問責走向常態化,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嚴格按照問責制度的相關規定,不折不扣地進行問責,落實責任追究,不能在制度的執行上出現「縮水」現象,否則會影響制度效力。
(六)加強問責結果的運用。在問責結果的運用上突出「真實、實效」,將問責結果作為年度考評和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問責結果可以作為警示教育的素材,對那些工作不踏實、不認真履職、沒有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的幹部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將可以問責制度的執行結果轉化為對幹部履職情況的績效考核,並作為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激發幹部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地貫徹和落實「讓想幹事的人有機會,能幹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精神。

『貳』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如何分級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門的綜合管理崗位民警參加本部門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也可選擇參加綜合執法類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其他綜合管理機構民警可在四類崗位執法資格中自主選擇申報一個類別參加認證。

民警實際從事的崗位工作內容、業務性質歸屬其他部門崗位執法資格類別范圍的,可經申報同意後直接報名參加相應類別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鼓勵民警在取得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後,報名參加其他警種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第四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當組織學習培訓,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學習大綱由市局在省廳要求的基礎上統一編制。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結合執法質量考評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中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考試採取閉卷形式(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的民警參加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時,可以開卷)。縣級公安機關開展初級認證理論考試時,應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組織督考組到場督促檢查。

允許並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可晉升的下一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保留3年。

第七條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工作,直接負責組織市局機關民警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全市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配合省廳做好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管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崗位執法資格初級認證管理工作,配合市局開展中、高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的民警,授予初級崗位執法資格。對從事執法勤務崗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均達到基準值且綜合得分處於平均水平以上,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民警,授予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第九條鼓勵民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在職民警,應予以支持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通過考試的應當予以獎勵。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民警,免於初級和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考核條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免考民警應向所屬公安機關政治部門提交統一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警官證復印件,司法考試合格證明材料,以供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報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的條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根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公安機關組織定期的資格審驗考試和日常動態考核。

資格審驗考試按照資格理論考試通過時間每三年進行一次,初考未通過的,允許復考一次。

執法日常動態考核參照資格認證考核標准執行,對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或執法的質和量未達到基本條件要求的,直接確定為考核不達標。

經資格審驗考試或考核不達標的,降低一級資格;原為初級崗位執法資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被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從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晉升崗位執法資格。退休、辭職的民警,受到刑事處罰、被辭退或開除的民警,其崗位執法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已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更換執法勤務崗位,資格類別發生變化的,原等級予以保留,可以執行新崗位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任務;1年內通過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執法資格審驗考試的,直接轉為相應等級的新崗位執法資格並進行後續管理;未通過資格審驗考試的,按新崗位執法資格審驗不合格處理。

提前通過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的民警變更執法勤務崗位的,比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警參加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並逐步建立與崗位執法資格等級以及執法工作質與量相對應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

第十五條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等級晉升情況納入民警執法檔案,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是公安機關所屬機構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任用的必要條件。

具備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是擔任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所屬機構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其中在執法勤務機構擔任市級中層副職以上和縣級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民警,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在其他非執法勤務機構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民警原則上也應通過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

專、兼職法制民警應取得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

同等條件下,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優先任用。

第十六條民警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與單位評優創先、民警立功受獎、晉職晉級直接掛鉤。民警立功受獎、晉升非領導職務,同等條件下,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應當予以優先。

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取得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按規定給予嘉獎;保持高級崗位執法資格每滿三年且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的,可按照規定給予記功、嘉獎。

第十七條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當年度評優受獎資格,不得晉升職務或級別,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職部門中層領導按資格等級晉升規定逐級參加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並應在達到晉升年限標準的一年內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的,按照所屬機構領導職務的任職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要求予以降職或免職。

第十八條取得各崗位高級執法資格的民警,納入市局專家組和教員儲備庫。各級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項資金,為錄用的民警提供課研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依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執法勤務機構中層領導幹部的辦案數量參照《公安機關中層領導辦案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數量和質量的基準值由市局根據各執法勤務崗位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另行規定。

『叄』 執法規范化是指什麼

執法規范化是法制社會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對我們執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質要求。大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是確保公安邊防部隊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維護邊境轄區和諧穩定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作為公安邊防部隊基層一線執法的主體單位,邊防派出所承擔著最具體最基本的執法活動。執法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公安邊防部隊的形象,乃至影響到國家的形象。因此,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要立足於基層,立足於實踐,在現有的條件下,側重於從內部管理、追究懲罰等內部機制入手,全面推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 、從人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思想動態,以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為執法規范化打好基礎。 (一)端正思想,轉變執法理念,推動執法工作規范化。 唯物論裡面曾經提到過,正確的意識對物質具有能動的促進作用,而錯誤的意識對物質具有消極的阻礙作用。所以,規范執法的首要任務就是端正思想,這是實現執法為民的前提和基礎。 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導民警深入學習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牢固樹立「執法質量是公安邊防工作的生命線」的理念。其次是要破除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牢固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破除為了執法而執法的思想,牢固樹立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強化措施,嚴格教育培訓,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 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是整個公安邊防工作中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通過強化法律學習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公安邊防部隊的整體執法素質和水平,掀起全體民警學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高潮。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首先要在嚴格落實「三學一考」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培訓和個人指導相結合,學習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民警進行法制培訓。同時,針對不同層次民警的執法需要和實踐中遇見的問題,積極開展法制培訓和專題輔導講座,並購買相關的法律書籍,及時介紹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交流執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剖析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開展靈活多樣的法律法規學習活動,提高民警學習法律的熱情。派出所可以在民警之間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進行現場提問答題、個案點評、網上點評,或者民警相互之間進行案件自查,互相糾正、互相學習、互相提高。組織專人考察,借鑒其他先進單位的經驗。最後,及時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對經常使用的法條法規做到「一口清」,並將考試結果與年度評功受獎實行掛鉤。鼓勵民警自學法律,對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民警要予以重獎並作為人才進行培養,充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三)總結經驗,發揚傳統,鼓勵民警在實踐中錘煉。 傳幫帶是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計成本的好方法。基層派出所的領導擔負著培養人、教育人、引導人的重要職責,要不失時機地教育和引導民警做好公安邊防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進一步牢記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質。堅持老民警傳幫帶,老民警長期在一線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智慧,特別是處理棘手的案件時,通過他們手把手的教,能夠讓新民警很快成長起來。提高民警的執法素質,一條重要的途徑就是在實踐中鍛煉。基層派出所要根據每個人的素質分配任務,為大家提供施展才華、鍛煉提高的機會;民警要自覺的把崗位當作舞台,在干中學,在學中干,真正通過實踐鍛煉,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法素質。 二、從執行的角度出發,著重於對法定程序進行明確和細化,以確保公正執法。 (一)建立案件責任制,增強責任心,提高處警效率。 案件責任制包括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案件第一責任制就是指誰受理誰負責。對於派出所的大多數案件來講,最先親臨案件現場的是值班民警。對於值班民警實行第一責任制,可以進一步增強責任心,提高第一時間處警的效率。這就要求民警在接警後,迅速展開工作,及時出現場,及時有效地提取證據,保全證據,規范填寫接處警登記,認真做好筆錄材料,在做完這些工作後再進行歸檔。這一過程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監督實施。如果因為在此期間沒有及時收取證據而導致案件的進展不順利時,單位主管領導負有責任。案件第一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必須同步建立,二者不可偏頗。 (二)建立執法考評制,增強緊迫感,保證執法質量。 對於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派出所都應根據所制定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實行每日、每月清理結算,每季度進行一次評比考核,考核的結果通過書面形式反饋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對照反饋結果進行更正,補充完善卷宗。民警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附有書面反饋材料,反饋內容直接記入民警的執法檔案。同時,針對反饋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解剖,每月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執法檢查通報,以此增強民警執法辦案的緊迫感,督促辦案民警慎重地對待每起案件,從而確保執法質量,保證執法規范化。 三、從監督的角度出發,著重於監督機制、獎懲機制的完善,以全面促進執法規范化。 (一)強化執法監督,完善警務公開,建立良好監督機制。 及時、有效的執法監督,是保證民警規范執法的重要途徑。一套良好的監督機制,有利於民警執法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有利於民警更好地發揮長處、改進不足、彌補缺陷,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監督機制包括內部執法監督和外部執法監督兩種形式。就內部執法監督而言,除了上述在執法過程中建立執法檔案和進行質量考評之外,還可以藉助上一級的紀檢和督察的力量,對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作為、亂作為等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違法違紀行為,切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懲處害群之馬。就外部執法監督而言,應完善警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流程、執法依據、執法進度、執法結果,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接受黨委政府、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於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異議的,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保證執法公開、公平、公正。除此之外,邊防派出所要主動提請公安機關介入一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偵破,確保少走彎路,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二)建立獎懲制度,激發工作熱情,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獎懲機制是執法工作好壞的一種直觀體現。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案件第一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等更多的體現懲戒,為了更激發基層派出所提高執法質量的積極性,還要進一步加大激勵獎賞的力度。推行辦案經費補助制度。同時,每月進行執法之星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辦案民警,激勵辦案民警自覺學習,增強執法辦案水平。季度進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評選,對辦案民警形成壓力,人人爭取辦好案。年末就所有民警在執法質量上進行評選,實行排名通報。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激發民警的上進心,促使派出所的全體民警努力提高執法質量。 基層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從每一個執法者具體的執法環節入手,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措施,強化執法監督,才能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

『肆』 民警年度執法質量綜合考評表怎麼寫

分兩個方面:1,已經評定後,你對本此考核的建議 2,你個人的工作狀態、專業技能、作風問題、政治思想、對公司的看法,這幾點來寫你自己。也就是個人評定。 正常來說,意見,應該是已經評定完了,你對本次考核是否有建議,和個人想法以及本次考核對你個人是否公平!

『伍』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發布 根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以及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辦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二)在辦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執法情況;
(四)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控告申訴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五)內部執法監督工作和民警執法違法情況。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二)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無越權辦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無篡改、偽造、隱瞞、毀滅證據以及因故意或者嚴重過失導致案件證據無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量處適當,無違法撤銷案件、升格或降格處理,以及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當處罰而予以處罰等情形;
(六)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裝訂規范。
第六條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濫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師正常的執業活動,無違反規定拒絕、阻礙律師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和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適用、變更和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無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以及非法凍結、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無亂收及非法處理保證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請逮捕,無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審查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無放縱罪犯的情形;
(七)在辦理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案件中,無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故意降格處理以及亂罰款、亂收辦案費等情形。
第七條辦理治安案件以及違反交通、消防、邊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規的行政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凍結、扣押、收繳、罰沒財物的決定,並對以上財物妥善保管和處置,無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正確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法適用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留置盤問等措施;
(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履行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國家賠償等情形。
第九條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場所管理工作中,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行凶、自殺的情形;
(二)無在押人員、執行對象脫逃的情形;
(三)無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執行對象的情形。
第十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控告申訴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因復議決定明顯不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對控告申訴案件依法處理,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條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准:
(一)嚴格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業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依法制定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十三條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過程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範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佔分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考核評議項目和評分標准。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准,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五條因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過錯的,不予扣分;對執法過錯自查自糾,並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派出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公安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達標:
(一)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導致其重傷、死亡的;
(二)濫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對監管場所管理不當導致被監管人集體脫逃的;
(四)因重大執法過錯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因黃、賭、毒違法犯罪現象嚴重或者出現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對下級公安機關和所屬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按本規定的內容和標准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議,將考核評議結果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並在本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公安機關的其他考核評議活動應當與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合進行。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考核評議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應當成立以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考核評議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採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核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以上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專項執法檢查、專案調查、案件審核等工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並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優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記功、嘉獎。凡報評「全國優秀公安局」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第二十三條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陸』 新時期執法環境下如何提高執法質量

一、堅持業務學習,提高法律素質
主辦民警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辦案質量的好壞。因而,堅持業務學習,提高法律素質,是提高執法質量的前提。要加大對民警的培訓力度,舉辦執法質量培訓班,主要是加強新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應用,以及分析疑難案件,並結合工作中遇見的典型案例給參訓民警授課,尤其要注重對執法辦案中,實體部分與程序方面、證據和適用法律條文方面常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講解。對新出台的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辦案單位尤其是主辦民警應當專門組織學習討論,使民警的法律知識體系不斷得到更新,進而提高民警學法用法的興趣,從而帶動民警學習法律的積極性,變「要我學」為「我要學」。
二、強化執法規范,辦好優質案件
執法質量的高低,直接體現了公安機關嚴格執法的水平,影響著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工作成果的評價。修水縣公安局自2006年實施案件主辦責任制後,對基層民警的要求嚴了,執法的程序細了。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時,首先要做到從形象、語言上按警察標准嚴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規范化;其次要在注重實體法律基礎上,以平和心態對待執法對象,不能出現居高凌下的現象,尊重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常常聽到部分民警抱怨說,程序的設定是「簡單問題復雜化」,主辦責任制度「束縛手腳」,提倡言行標准、態度平和是「浪費時間」。其實我這認為是法制理念、執法意識均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我們應該看到,在辦案過程中,因思想保守,態度生硬,給辦案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履見不鮮,特別是基層派出所,平時處理的都是一些普通違法、輕微犯罪的案件,如果不以「平和、文明、規范」去對待,往往會導致事件的升級,矛盾尖銳化。因而,在執法過程中客觀冷靜、有理有節以及言行文明、舉止得當是執法形象、職業素質的具體體現,是追求法律效益與社會效應的統一,是辦理優質案件的關鍵所在。
三、改進管理體制,完善執法檔案
執法檔案建設既是加強執法監督的有效載體,又是「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要按照「統一組織、分級實施、分類建檔、動態管理、下管一級」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警執法檔案,及時、准確、公正地記錄主辦民警的執法過程和結果;做到一個單位一檔,一個民警一檔,一個案件一考評。同時,扎實做好執法檔案的綜合利用,認真分析、研究和反饋檔案記錄,不斷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把檔案記錄作為單位和民警評先評優、提拔重用的依據,使執法檔案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切實解決少數民警身上存在的「干與不幹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優干劣一個樣」等不良問題。另外,要加強執法流程管理和執法過程式控制制,通過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執法流程,細化崗位操作要求,確保執法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隨意性。在執法質量考核標准上,多採用加分機制,如成功處置重大疑難案件的可以額外加分;並且對考評中的零分案件,違規執發情況要及時處理,不能光獎不罰。同時要減少對檢、法機關的依賴性,發揮公、檢、法機關相互制約的功能,鼓勵民警對檢察機關無正當理由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復議、復核,每起成功復議、復核的案件都給予加分。
四、注重自查自糾,確保辦案質量
主辦民警制度實行後,讓每個個案都有了直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每評出一個優質個案,就肯定了主辦、協辦民警的水平和成績,每查出一個劣質個案,就等於向主辦、協辦民警敲響了一次警鍾。這就要求辦案民警在每個案件辦結時,必須先做好自查自糾,快速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或需要補充的地方,可以避免上級檢查前,突擊搬出幾十個案子來自查,然後又匆匆忙忙到處打證明、補材料的現象發生。同時每個辦案單位,必須配備一名業務強的主案民警兼任本單位的法制員,每個案子結束後,及時進行單位內部考評,考評結果列入年終檢查項目,以個案獎的形式對優秀案實行物質獎勵。這樣就能促使每個辦案單位都能始終堅持做好查糾,按縣局法制部門要求辦案辦事,成功辦理出更多的優質個案,最終從根本上解決執法質量問題。 (修水縣公安局 冷向東)

『柒』 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強化執法管理有哪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隨著政府職能和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轉化,消防部門作為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營造安全運行環境的執法機構,越來越突顯出其監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修訂出台,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正面臨著巨大機遇和挑戰。下面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從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消防監督執法等方面,對現行《消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是為更好地服務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消防安全責任網路。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了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路。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責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門、各系統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具有行政審批等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其他部門、系統、行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系統、行業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評,保證自己部門、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單位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負責,抓住了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最關鍵、最基礎的環節。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

(二)明確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實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承擔的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大大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後,公安消防部隊在抗震救災中尤其在搶救人員生命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新《消防法》順應實際的需要,做出了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並完善了與之匹配的保障措施。這些規定突破了現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適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四)加強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一是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條件,增加強制措施有效解決了現行《消防法》客觀上放任消防違法行為和對違法行為處置不及時的問題。二是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做出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從而使公安派出所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順。

(五)鼓勵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為此,新《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災賠償難題,奠定了推行火災強制保險的基礎。

『捌』 質量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建立以人為本的人事管理模式,激勵每一位員工實現服務中心的工作目標,體現激勵和公正兩個目的,是服務中心獎懲制度的基點和指導思想。為了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鞭策和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紀律意識,維護服務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本原則
獎懲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公司規章制度為准繩,做到依法行事,以理服人。
二、 獎懲工作應堅持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的方針。
三、 獎懲工作要做到公正合理,不徇私情,獎罰分明,嚴肅慎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部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

第一條 獎勵種類及獎勵形式)
一、 獎勵種類:
1、 榮譽獎勵。
2、 物質獎勵。
二、 獎勵形式:
1、 通報表揚。
2、 發給一次性獎金。
3、 授予年度優秀員工稱號。
|第二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發給一次性獎金或授予年度先進工作者稱號(獎金數額根據懲款數額和補款余額或公司制度而定)。
一、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有貢獻者。
二、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受到業主/住戶贊譽,給公司贏得榮譽者。
三、 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對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成績顯著者。
四、 忠於職守,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為重嚴格按公司規章制度行事,忍辱負重,精神和物質上受到傷害或損壞者;
五、 節約費用開支成績顯著者。
六、 努力鑽研專業技術,工作質量高,服務態度好,對提高服務中心或本部門的工作效率有突出貢獻者。
七、 嚴於律己,寬以待人,受到本部門員工一致好評者。
八、 搶險救災,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治安等給公司爭得榮譽者。
九、 在公司舉辦各類培訓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者。十、 年度各項考評分為最高分者。
十一、應授予榮譽稱號或通報表揚的其他優異表現。
第三章 懲處

第一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可視違紀性質、影響程度、認錯態度等分別給予經濟處罰,降級、辭退或除名。
第二條 懲處條例(見以下考核細則)
金牛工程部維修員考核細則:
1、 遲到、早退第一次扣1,第二次扣2分,以此類推。
2、 無故曠工者辭退。
3、 未經批准私自調換班次,使工作受到影響,第一次各扣1分;第二次各扣2分,以此類推。
4、 不按規定著裝、佩證上崗,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類推。
5、 不服從上級領導及事務助理工作安排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降級或除名。
6、 無故不參加各項培訓、會議等,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類推。
7、 對業主/住戶無禮,含糊其辭,推卸責任每次扣10分,情節嚴重者降級或辭退。
8、 無故不接維修單或拖延接單時間,每次扣10分,造成投訴或情節嚴重者降級或除名。
9、 私自購買或打電話送材料,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類推(緊急情況除外)。
10、 不按規定收費,(多收、少收、不收)每次扣10分,情節嚴重者降級或除名(經負責人或事務助理同意後可少收、不收)。
11、 無故不領備用材料而影響維修工作,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以此類推。
12、 當班時間無論任何原因不接報修電話或對講機,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造成投訴或嚴重後果者降級或除名。
13、 不按時反單(三天內)每次扣1分,特殊情況除外。
14、 不反單或丟單每次扣1分。
15、 使用材料不填單或少填單、多填單,第一次扣10分,造成投訴或嚴重後果者降級或除名。
16、 因交接班不詳造成交接雙方有意見,每次每人各扣1分,不交接班者每次扣2分。
17、 使用公用工具不記錄或記錄不詳者每次扣1分,造成損壞或丟失者造價賠償。
18、 不按時巡檢責任區、不按時填寫檢查、維修記錄或記錄不詳、內容不真實每次扣1分,不檢查或不記錄每次扣2分。
19、 維修不及時或拖延維修時間及修後未清理現場等每次扣1分,因此造成投訴或情節嚴重者降級或辭退。
20、 值班時相互推委報修造成無人接單,無人維修每次扣10分,造成投訴或嚴重後果者降級或除名。
21、 私自外借工具,每次扣1分,故意損壞工具、材料者造價賠償。
22、 利用公司電腦為個人服務每次扣1分。
23、 私自配製、更換鎖具、鑰匙等每次扣1分,並追糾責任。
24、 不配合其他員工或其他部門、外包公司工作,每次扣1分,造成投訴每次扣10分,造成嚴重後果者降級或除名。
25、 與他人發生糾紛,粗暴無禮,漫罵,損壞財物,毆打對方等造成很壞影響者立即除名。
26、 散布流言誶語,無事生非,挑撥事端,惡意傷人者立即除名。
27 不尊重上級領導或其他同事,出言不遜,大吼大叫者立即除名。
28、 從事或唆使他人搞破壞活動或其他違法違紀活動,除交公安部門處理外,立即除名。
29、 泄露公司或業主/住戶機密、信息,造成嚴重後果者立即除名。
30、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犯罪行為或發生各類事故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後果者立即除名。
31、 每半年進行一次整體考核。
32、 其他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部門規定的行為,根據過失性質、影響程度,給予經濟處罰、降級、辭退或除名。
第二條 懲處的審批許可權
1 給予經濟處罰、扣分等,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2、 給予降級、辭退或除名等處罰,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服務中心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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