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
⑴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版為的事實權、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⑵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多選題,望解答,答對立馬給採納) A警告 B罰款 C開除 D取消頒發學歷,
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1)申誡罰。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
(2)能力罰。針對法人的專包括責令停屬業招生或停辦、銷辦學許可證、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
針對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停考或限考、取消錄取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6種。
(3)財產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4)人身罰。主要是行政拘留
所以選項是ABDE
⑶ 教育行政部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兒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常見的程序違法主要有幾種情形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八)責令停止招生;
(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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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准、安全標准,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以下哪些處罰種類屬於教育行政處罰
(1)申誡罰。抄亦稱精神襲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在教育法中,申誡罰是常見的處罰類型,它主要包括兩種具體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種處罰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形式,主要運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警告既可以運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運用法人組織;即可單處,也可並處。
②通報批評。即將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公布,並對其給予批評。通報批評運用范圍與警告相同,但針對的違法情節相對嚴重,處罰的程度也嚴厲一些。
(2)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也可以針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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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教育法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數量較多,按不同的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首先,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由於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屬性,故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分,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另外一種方式是行政處罰,它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育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其次,按照違法主體的不同,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又可分為:(1)行政機關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學校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教師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學生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5)社會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各主體的不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形式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
⑹ 教育行政部門在行駛職權過程中常見的程序違法,主要有哪幾種情形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
2、注銷辦學許可證;
3、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等等。
《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展閱讀
《教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
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內得、沒收非法財物;容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
一、行政處罰依據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均不受處罰。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否則,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屬無效。
二、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⑻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作出的處罰有哪些
教育行政部門,簡單來說,就是教育部、教育廳和教育局。
⑼ 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您好,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如下:
一、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由於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質,所以,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的一種最主要的法律責任形式。
行政處罰是指GJXZ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根據1998年GJ教委發布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10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4)撤消違法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5)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6)撤消教師資格;(7)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8)責令停止招生;(9)吊銷辦學許可證;(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由GJGG或企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和開除。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針對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可以針對所有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和組織,而行政處分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體制內人員,如學校的直接負責人,學校的教師等。
二、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民事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GJ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和法人。典型的民事違法行為就是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
三、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刑事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人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
以上就是對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