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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監管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3 09:55:44

行政審批基本內容有哪些種類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規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沒有具體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許可參照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
例:
營業執照的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代表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各項法律法規。
國家只是規定了各級行政機關審批許可權,及特定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可以行使審批權。也就是什麼事歸什麼地方管。具體審批參照的法規條文還是該行業特定的法律法規。

❷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改革內容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❸ 如何貫徹落實《浙江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辦法》

一是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將學習貫徹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計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由中心分管領導負責學習貫徹工作,具體任務分解到辦公室和綜合科;二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利用中心夜學會、窗口負責人專題學習會、知識競賽等形式,使中心人員對該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做到知曉明了。充分利用簡報、網站和宣傳橫幅等載體,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三是注重結合,推動工作。將學習貫徹工作與「四減少」改革、行政審批職能歸並改革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等工作相結合,優化「一站式」服務機制,推動中心各項工作;四是強化監督,確保實效。加強政務公開信息平台建設,充分發揮網路監管服務功能,抓好行政審批過程的實時監督,完善群眾評議機制,提高行政審批透明度,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

❹ 如何穩妥的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和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要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准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系,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審核論證並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確認的基礎上,將擬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請國務院審議,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中由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各省(區、市)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規范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有關部門對新設由國務院部門實施或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充分聽取意見,嚴格審核把關。研究建立專家咨詢和民意徵集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要進行聽證。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以及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對向相對人收取費用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通過適當方式將收費依據、標准和程序予以公開。加強對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禁止把指定機構的咨詢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
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妥善調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落實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理順部門之間的審批職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審批事項。協調機構改革中職能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做好審批事項的轉移和銜接工作,認真解決審批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和多頭審批等問題。二是編制並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透明、規范的原則,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機關、設立依據等進行嚴格審核。已明確屬於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但不適應實際管理需要的事項,按法定程序向設定機關提出不再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但尚未明確是否屬於前置審批的事項,如確有必要確定為前置審批的,按程序提出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在此基礎上,分別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提請國務院審議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省(區、市)也要編制並公布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❺ 如何解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注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公眾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性,作為被監管者的企業、組織和一般公眾應當有不容置疑的發言權。行政審批的清理,應當從閉門清理走向開門清理,設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並體現在清理的過程與結果中。
進一步強化法治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引領與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與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緊密結合。各級人大、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對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清理,實現法律法規清理與行政審批清理的同步進行。確定削減、下放或者轉移某行政審批事項的,應同步完成相應法律依據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應當由全國人大作出明確授權,為改革的落實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勵各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廣東暫時調整、先行先試的授權機制擴展到各地,通過中央授權,逐步允許一些具備條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據自身經驗對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的審批事項、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同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修改,將該法第21條省級政府停止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完善和細化。
再次,建立健全嚴苛的違法者懲戒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事前監管改為事中、事後監管,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有了更多的自由後,應擔負更多的責任。對於無視法律規定、缺乏社會責任的經濟、社會主體,應建立更為嚴苛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機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為自身違法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逐步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的企業及其實際股東、高管等實際控制者寸步難行。
推進行政審批標准化、信息化。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對於限縮、規范審批機關的裁量許可權,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正在進行的權力清單編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內容。如廣州市將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項目核准、備案)、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每個階段確定單獨的牽頭部門,各個審批部門之間審批信息資源材料實時共享,申請所需材料、審批條件流程、辦理時限等均確定精確、細致的標准,形成統一標准和流程圖,對於提升審批績效成效明顯。就全國范圍而言,有必要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收費標准、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個要素的標准化。
推動行政審批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在此方面,東莞經驗值得借鑒。該市已明確承認電子批文的效力,審批部門實現統一採信電子批文。通過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實現「批文入庫、資料共享」,各部門出具的審批文件及辦事結果統一上傳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後續審批需要前置審批批文時,可直接從平台中調取相關批文。東莞還啟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台,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部門審批可直接從平台中獲取與社會法人或個人相關的電子證照。建議下一步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成果,推行電子化審批和審批信息共享,提升審批效能。

❻ 如何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減少調整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廉政的原則,將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與國家新出台或調整的法律法規等依據進行認真對照,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按照法律規定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規范工作,按法定程序辦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在理順部門審批職責、歸並交叉重復審批事項、區分行政管理服務事項的基礎上,逐項提出保留、調整或取消的意見。擬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經本級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國務院、省政府已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要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予以落實,防止出現擅自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設定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省級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繼續推進示範行政服務中心創建工作,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對取消審批的事項,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現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對新設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充分論證,嚴格審核把關。研究建立專家咨詢和民意徵集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要進行聽證。依法積極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工作、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和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公開收費依據及標准。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嚴禁政府部門與中介服務機構掛鉤或指定服務。
(五)落實和深化擴權強縣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減放並舉、依法下放、權責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則,對放權事項進行全面對接。各縣(市、區)要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對下放的審批事項,部門窗口需進行政服務中心的一律進中心,未進中心的要創造條件進中心辦理,確保下放許可權規范高效運行。深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工作,進一步依法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眾辦事。
(六)加快推進縣級行政機關內部行政審批職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縣(市、區)要按照審監分離、上下銜接、運轉順暢的原則,梳理行政職能及相關審批事項,將審批職能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審批項目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和監管。各縣(市、區)要抓緊研究制定行政機關內部行政審批職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嚴格掌握工作標准和進度,確保改革工作在今年內完成。市級部門要在積極試點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加快推進。省級部門要積極支持市、縣(市、區)審批職能歸並改革,對上報的改革方案及時予以批復。

❼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如何破題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和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要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准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系,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審核論證並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確認的基礎上,將擬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請國務院審議,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中由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各省(區、市)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規范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

❽ 如何做好政務公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管理方式,增強稅收管理效能,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管理。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科學高效。運用現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優化征管資源配置,提高稅收管理效能。
3.權責明確。釐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權明責於納稅人,促進稅法遵從。
4.統籌協調。加強國稅局與地稅局、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會共治。推進社會綜合治稅,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稅收治理格局。
(三)目標任務

繼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管理轉變;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完善包括備案管理、發票管理、申報管理等在內的事中事後管理體系;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動社會共管共治。
二、具體措施

(一)提高制度質量,利於理解遵從

1.增強稅收政策的確定性、協調性。把法治理念落實到稅收政策的立、改、廢、釋之中,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完善政策解讀機制,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管理制度,切實增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協調機制,增強同一稅種政策調整的前後銜接,增強不同稅種政策調整的相互協調,以利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准確理解、正確適用。
2.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准確界定稅務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跟蹤評估已經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管理措施的執行效果;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細化相關管理措施,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定期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並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范、修改表證單書和升級征管信息系統,增強文件依據、業務規范、表證單書、信息系統的協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機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門化傾向。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落實向基層稅務機關征詢意見機制,建立稅收制度建設基層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公開徵求意見制度、異議處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明確相應業務規范、表證單書。
(二)加強服務引導,明確納稅人權責

4.優化納稅服務。創新納稅服務方式,豐富納稅服務舉措,開展針對性納稅輔導,提供權威專業納稅咨詢,提高納稅人自主辦稅能力,引導納稅人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5.強化申報管理。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調整、優化納稅申報表,明確納稅人報送資料要求。加強稅收征管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的分析比對。探索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強化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6.規范備案管理。制定減免稅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備案形式,明確備案程序和監督管理措施,明確備案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強備案管理剛性。探索備查管理,對資料復雜、無法通過案頭審核進行有效監管的事項,由納稅人保存相關備查資料。探索並逐步推廣網上備案。
(三)實施有效監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進大數據應用。統一數據採集標准,健全數據採集規范。拓寬數據採集范圍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整合第三方涉稅信息和互聯網涉稅信息。深化數據分析,提高「互聯網+稅務」時代運用大數據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的能力。
8.加強風險管理。落實風險管理扎口統籌制度。加強稅收風險規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稅收風險特徵庫及分析識別模型。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風險管理流程,採取風險提醒、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實施風險管理。
9.加強發票管理。逐步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升級版系統,實現所有發票網路化運行,推行發票電子底賬。構建發票信息綜合分析利用平台。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印製、領用、開具等環節管理。強化發票日常核查。
10.加強稅務稽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增強稽查精準性、震懾力。加強稅警協作,健全稅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稅收犯罪活動。
(四)完善社會監督,促進共管共治

11.推進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加強協同監管並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2.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作用。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使用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涉稅服務,並加強監管、規范涉稅服務活動。

13.引導公眾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依法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暢通公眾投訴舉報通道。曝光稅收違法典型案件,落實欠稅公告,強化輿論監督。
三、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

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是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稅收治理體系、提升稅收治理能力的有效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將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稅務總局的部署上來,不斷增強做好事中事後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主要負責同志應當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相關業務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具體組織、實施和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工作,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對共性管理事項探索聯合制定製度措施。
(三)明確工作職責

稅務總局負責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制定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指導意見,健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稅務局負責安排部署和組織推進,並結合實際細化管理措施,跟蹤評估執行效果,完善制度辦法,對稅務總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進建議;市縣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貫徹落實,反饋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相關管理措施的實施效果,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四)狠抓任務落實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分解落實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中事後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綜合運用督查督辦、執法督察、績效管理等方法,強化對事中事後管理工作跟蹤問效和監督問責,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❾ 試分析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二、關於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的具體標准

(一)關於合法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
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
門文件,並不得與其相抵觸。
1.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我國立法體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統
一原則。即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下位法不得與上
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抵觸。
(1)法律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
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法規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
政審批,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審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
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省、自治區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是
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
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同一審批事項有多個依據並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審批依據屬於同一
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則以新的規定為准;屬於不同效力層次的,以上位法為准;
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關系不明確的;適用《立法法》的規定。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規章在法定的許可權范
圍內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2)我國參加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只有通過立法程
序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才能在國內適用,因而未
經轉化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3)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是公開並
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
(4)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可以設定行
政審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文件及部門內設司(局)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及其所屬各部門文件和其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僅僅根據領導的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
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如果該項行政審批必不可少,則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關於合理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設
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政
府實施有效管理。
1.行政審批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手段之一,其適用主要限於以下范圍:
(1)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
源的開發利用;
(2)無線電頻率、公共運輸線路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
(3)從事可能產生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或者產生其他公害的活動;
(4)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
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5)銀行、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
活動;
(6)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
和涉及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結構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投資項目;
(7)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教育、文化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
(8)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
(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
(10)確認婚姻、收養等特定民事關系的事項;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
運輸、使用、銷售等活動;
(12)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
動;
(1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
(1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其他事項。
對於以上所列事項,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去解決;通過市
場難以解決,但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行業
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慮通過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來解決。只有在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決不了時,才能考慮通過行政審批去解決。
2.當前我國在行政審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的
前置性審批太多、太濫,手續繁雜,市場准入門檻過高;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
營自主權的行政審批大量存在,這些行政審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礙市場開放和
公平競爭,不利於增強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
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過程中,經常因行政審批而產生不廉潔行為甚至腐敗
問題。因此,對於此類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予以取消:
(1)設立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
定規定的前置性審批外,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設立登記前辦
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
財政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外,對企業的投資等經營活動設
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3)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採取拍賣、公開招標投標等
市場運作方式,相應的行政審批應當予以取消。
(三)關於效能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則,是指行政審批作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應當以較小的行政資源的投入實現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標。要努力改
進審批方式,積極推行電子政務,運用信息、網路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審批事項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則的同時,要與新的「三定」方案規
定的部門職能相一致,職能已經取消或者劃出的,該部門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應
當取消或者劃出。職能增加或者劃入的,通過市場、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加強
監管等手段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或者保留行政審批。本級政府應當創造條
件,打破部門界限,將分散在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審批事項相對集中;同級人民政
府兩個以上的部門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由職能最直接的部門審批,
該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
2.實施行政審批,應當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方便群眾,強化服務。一項
審批無論涉及部門內部幾個內設機構,都應當由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
外,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堅決避免多頭、重復審批。
3.對依法需要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的部門分別審批的,應當由本級政府
確定一個主辦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
通過聯合辦公、集中辦公的形式作出決定。
4.能夠且已經由較低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上級行政機關不應審
批;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下級行政機關進
行的審核應當取消。
5.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的時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四)關於責任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
不正確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或者違法審批等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設定行政審批,必須在賦予行政審批機關該項行政審批權時,相應規定
其對許可對象的監管義務。如果未賦予該行政審批機關相應的義務;或者該行政
審批機關不能履行該義務,則不能設定該項行政審批。
2、實施行政審批,要積極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對許可對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關的權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范圍內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
許可對象有偽造材料騙取許可、超越許可范圍活動、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監管
等行為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變更、收
回、撤銷該項許可,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
應當制定審批技術規定;對保留的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
件有明確監管措施的,要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監管措施的,應當制定並嚴
格落實監管措施。
4.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
人。對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對審批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
處分
5.行政審批機關違法審批,甚至濫用行政審批權、徇私舞弊、以行政審批
權為本部門及個人謀取私利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於監督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監督原則,是指通過法律手段,對行政
審批機關行使行政審批權進行監督制約;保證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
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L.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設定行政審批標准
和條件,辦理具體審批事項,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在行政區域、行
業、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設歧視性條件,應當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發揮行政審批的應有功能。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要貫徹公開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當公布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行政審批結果一律公開。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保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對行政審批的
監督權。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提出異議的,該行政審批機關必須作出書面說明,並
告卻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機關工作
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回復舉報人、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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