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通常由
1.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通常由( )的行政主體管轄。
有了違法行為就依法應當處罰,並不以發生損害為要件。如果選損害地,無意中就表明:有損害才處罰
2.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實施步驟都有什麼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連
3.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4.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內容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5.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分為
一、簡易程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2、簡易程序的特徵:
(1)是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條件,或上述條件缺損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2)是程序簡單迅捷,當場處罰。行政執法人員發現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違法行為後,事實清楚,也不必更換時間和地點調查取證,可以立即當場依法予以處罰。
(3)與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簡潔明了、迅速及時、易於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進行行政制裁時通常所應遵循的方式與步驟。
2、一般程序有如下特徵:
(1)是適用范圍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行政處罰一律適用一般程序。法律有特別規定,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2)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復雜。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告知和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3)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清行政違法事實,合法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通過公開舉行有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法律程序。
2、《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具有如下特徵:
(1)是聽證由行政機關主持,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
(2)是聽證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3)是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行政處罰領域的特定案件。並非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適用聽證程序,只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申請,才可適用聽證程序。
(4)是適用聽證程序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對特定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五是組織聽證是一定條件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定程序義務。只要特定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組織聽證這一法定的程序義務。
(5)此外,特別法律對處罰聽證適用范圍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5)行政處罰通常由擴展閱讀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6. 行政處罰主要有哪幾種方式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7.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實施步驟是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與實施步驟:
發案與立案——調查取證——案件核審——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案件備案和歸檔。
8. 行政處罰通常由什麼的行政主體管轄
這得看是什麼樣的處罰,比如環保問題處罰,那是由環保局管轄,工商方面的,由工商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