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規
㈠ 博物館里有什麼規定
有不能拍照,有些不能觸摸,到了博物館自然有一些條例
㈡ 《博物館管理辦法》規定,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得少於
10個月
<<博物自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8個月。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24931&page=2
㈢ 博物館條例第30條規定是什麼
博物館條例第30條規襲定是:
第三十條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
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
文明進步的要求;
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復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
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准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㈣ 求國家文化文物工作相關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條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一) 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徵集;
(二)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 文物的安全防範;
(四)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 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製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准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第三章 考古發掘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並於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並應當於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第四章 館藏文物第二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並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 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文物藏品檔案制度,並將文物藏品檔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 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 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第三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九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依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並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託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並報核准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並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並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准,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並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九條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第五十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 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
第五十二條 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後,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並登記拍照。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並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於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哪些是中國博物館統一著裝的法律法規
沒有,都是由各博物館自行規定
㈥ 參觀博物館都有什麼規章制度
參觀博物館的規定:
1、基於國家博物館藏品舉辦的基本陳列和專題展覽觀眾可回以答拍照留念,但請勿使用閃光燈和三腳架。引進的臨時性展覽,將依據辦展協議確定是否可以拍照,若不可拍照,將在展廳內設立明顯的提示標識。
2、請勿吸煙。請勿觸摸展櫃。
3、觀眾自帶液體飲料經本人試喝檢驗後可以帶入場館,觀眾自帶食品經安檢後可以帶入場館。
4、請勿將各類管制刀具、打火機、光碟、危險品及寵物帶入場館。
5、為快速完成安檢,請盡量不要攜帶箱、包入場(尤其是雙肩包和單一尺寸超過40厘米的大包),如已隨身攜帶箱、包,請先持國家博物館門票經安檢、存包後再進入場館參觀。
6、違禁的私人物品請存包或於館外自行處理。
7、參觀前請您整理好衣物,衣冠不整者謝絕入內。
8、參觀時請勿大聲喧嘩並請將手機設置為靜音以免影響他人參觀;參觀時請勿觸摸展品。
9、請您在指定區域就餐;場館內請勿吸煙;場館內請勿奔跑、追逐、攀爬、躺卧。
㈦ 參觀博物館有那些規定
參觀博物館的規定:
1、基於國家博物館藏品舉辦的基本陳列和專題展覽觀眾可以拍照版留念,但請勿使用閃光燈和權三腳架。引進的臨時性展覽,將依據辦展協議確定是否可以拍照,若不可拍照,將在展廳內設立明顯的提示標識。
2、請勿吸煙。請勿觸摸展櫃。
3、觀眾自帶液體飲料經本人試喝檢驗後可以帶入場館,觀眾自帶食品經安檢後可以帶入場館。
4、請勿將各類管制刀具、打火機、光碟、危險品及寵物帶入場館。
5、為快速完成安檢,請盡量不要攜帶箱、包入場(尤其是雙肩包和單一尺寸超過40厘米的大包),如已隨身攜帶箱、包,請先持國家博物館門票經安檢、存包後再進入場館參觀。
6、違禁的私人物品請存包或於館外自行處理。
7、參觀前請您整理好衣物,衣冠不整者謝絕入內。
8、參觀時請勿大聲喧嘩並請將手機設置為靜音以免影響他人參觀;參觀時請勿觸摸展品。
9、請您在指定區域就餐;場館內請勿吸煙;場館內請勿奔跑、追逐、攀爬、躺卧。
㈧ 有沒有關於需要在博物館、展示館等公共場合需要提供身份證的管理條例或法律條文
所謂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就是國家博物館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申請舉辦非國有博物館的組織和個人制定的限制性標准和行政許可程序。申請舉辦非國有博物館的組織和個人只有符合這一限制性標准並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申請程序並獲得行政許可批件並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向法人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後方可舉辦非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一樣,都關系著國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機構的社會職能。為了確保非國有博物館能夠象國有博物館一樣發揮好公共文化教育機構應有的作用,並保證某一地區乃至整個國家博物館的布局、結構合理,通過立法設置適當的博物館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國現行的博物館准入制度
我國的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博物館准入制度先後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停滯階段,20世紀80年代的特許設立階段,20世紀90年代的特許設立與核准設立並存階段和2000年以來的普遍規范核准階段四個時期。我國現行的非國有博物館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5號發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與博物館設立有關的法規規定和《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的有關規定為核心確立的。根據以上兩部法規設立非國有物館應當先經省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依《博物館管理辦法》審核,獲得同意的審核意見後再向民政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由於民政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登記是以文物部門的非國有博物館設立審核為前置條件的,所以在這里我們著重討論文物行政部門的非國有博物館設立審核內容。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條,以六條的篇幅對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各類博物館的設立條件、登記程序、申報材料內容做出了規定。依據上述規定,設立非國有博物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2)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3)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4)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博物館設立申請的審核部門,負責根據上述條件審核申辦人提交的博物館設立申請書、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陳列展覽大綱、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和博物館章程草案(僅非國有博物館提供)等材料,出具審核意見。
除了該辦法規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區設立博物館還需要經過根據當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的專家考評。
2、世界各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
根據國際博協的定義:博物館是一個不追求營利,為社會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公開的永久機構。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關人類及其環境見證物當做自己的基本責任,以便展出,公之於眾,提供學習、教育、欣賞的機會。依照這樣的定義世界各國都對於博物館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對嚴格的規定。下面我們僅以英、法、日三國為例展開討論。
在上述三國中英國的管理最為寬松,英國的博物館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門文化、傳媒和體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機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委員會(MLA)共同負責,具體的博物館登記工作由MLA獨立負責。英國的博物館登記制度是非強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館不經過MLA登記也可以設立。但博物館登記與否和登記等級如何直接關系著博物館接受政府拔款的資格和接受社會捐贈的信譽,所以英國絕大多數的博物館與美術館都要參加MLA組織的博物館登記。也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博物館登記的標准與規則顯得十分嚴格。根據MLA的規定任何一個申請登記的博物館都必須滿足六個基本條件,它們是:
A一個可以接受的結構;
B在管理方面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C可接受的藏品保護條件;
D能提供與博物館的性質、規模和地點相符合的公共服務;
E定期得到專業性的專家建議;
F一個可接受的財務基礎和遵守一切法律、計劃和安全的條件;
滿足以上條件的博物館經過自我評估和MLA登記委員會的審議批准後將獲得全面登記。而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博物館將根據具體情況獲得有條件登記或不合格的結果。
法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較之英國要更為嚴格,法國博物館事業的主管機構是法國文化和通訊部,該部下設博物館管理局具體負責博物館的准入與管理。法國的博物館准入制度是強制性的,根據法國《博物館法》的規定,法國所有的博物館在人員的專業從業資格、對公眾開放、藏品的不可讓渡性及藏品的獲得、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標准。特別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對於保證藏品的所有權(法國博物館的藏品不可轉讓);保證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須登記造冊,且必須定期核查);檢查新獲藏品的質量及修復工作的質量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的要求。在實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時法國政府還對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博物館運行模式和監督條件的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鄉鎮級博物館以及一些協會下屬的博物館授予「法國博物館」的稱號,通過這種方式對博物館實行有效的分級、分類管理。
日本的博物館准入制度與法國一樣都是強制性的,根據日本《博物館法》規定:欲設博物館,須經政府主管部門(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請登記,准予登記的,須具備下述四項條件:
(1)具備為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博物館資料;
(2)擁有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專業人員和其它職員;
(3)具有為實現開辦博物館宗旨所必須的建築物及土地;
(4)一年之中,開館150天以上。
3、關於博物館准入制度的討論
新頒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對包括非國有博物館在內的各類博物館的設立、 年檢和終止等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博物館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變革。但是我們還應看到,一方面《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相對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宏觀的管理辦法其規范內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詳細,所以博物館准入制度還應通過進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強。這種完善和加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在標准方面
可以探索通過標准、規范、細則等形式對現有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加以深化通過宗旨、藏品、場地、人員、資金、出資人、業務范圍、設施設備、組織結構、保管制度、安全機制、開放服務標准做出詳細的規定。這一套標准應當分成兩個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場地、人員、組織結構、安全機制等方面設置一個通用的最低標准,其次要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對於場地、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組織結構、保管制度、安全機制、開放服務標准等方面內容針對不同性質(國有或非國有)、不同類別(科技類、歷史類、藝術類等)、不同級別(國家級、地方級)、不同業務范圍的博物館執行不同的標准與規范。此外還有六點值得注意,第一是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宗旨范圍應當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國有博物館的宗旨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相適應,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本地區或全國博物館發展的宏觀情況對博物館宗旨范圍做出調整,第二是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出資人資格應當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對於涉及文物的歷史類博物館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館內安全機制方面應根據我國文博行業特色做出嚴格的要求,第四是對於在不可移動文物上設置的博物館對於場地要求可以適度放寬,第五是應當在批准博物館設立時嚴格核定博物館的業務范圍以防止博物館違背宗旨開展業務,第六是在細化標准實行機構准入的同時還可以通過考試形式建立一套獨立於現行文博職稱本系之外的博物館從業人員的准入制度,這一準入機制所確定的是博物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素質的最低標准,博物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達到准入機制所規定的標准,這一準入機制應當與博物館機構准入制度相結合,使每個申請設立的博物館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符合準入標準的專業人員。
(2)在程序方面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博物館資格評審委員會把握博物館准入制度的執行。博物館准入許可作為一種特殊主體設立的強制許可,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制度中有兩點需要完善。第一是應當借鑒《北京市博物館條例》的經驗在博物館設立申請程序中增加專家實地考評一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申辦博物館的宗旨組織博物館學和相關學科方面的專家對申辦博物館進行實地考評。第二是現行的《博物館管理辦法》只規定了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舉辦博物館的申請人出具審核意見,但並沒有規定審核意見的形式,筆者認為博物館設立審核作為特殊主體的設立資格審批,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國務院設置行政許可規范並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此規范向申請人頒發統一制發的登記證書或資格證書。
(3)在民辦博物館的特殊要求方面
在博物館准入方面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應當受到平等的對待,各類條件標准都應當是相同的。但由於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區別,所以在具體標准和條件上還應當有一定區別。在這一點上《博物館管理辦法》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案,《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准、博物館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4)在其它方面
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館設立准入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借鑒其它國家和其它行業的經驗,探索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各博物館的各方面情況制定一套分級標准並制定相應的等級評定規范,對不同級別的博物館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使博物館發展走上良性道路,為博物館的撥款和贊助機構增強信心,並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一個准確的博物館統計數據。 除了對博物館的准入進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門為主的有關行政機關還應通過法規、規章等一系列手段給予非國有博物館在政策、資金、技術、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運營。
1、政策保障
給予非國有博物館法律保障,首先要通過法律、法規、規章給予博物館這一特殊主體在稅收、捐贈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國有博物館的正常發展,經過調研我們發現非國有博物館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現在稅收減免、投資優惠、徵集藏品、接受捐贈四個方面:
(1)稅收減免
給予博物館稅收減免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美國稅務條例就依據博物館的非營利特點將博物館列為免稅單位,日本也依據博物館的行業特點自1976年起專門制定了適用於博物館的減免稅措施。我國雖然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項中規定了博物館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並在《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規定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還通過《文物保護法》和一系列法規、規章確定了博物館的一部分收入屬於事業性免稅收入,但這種稅收優惠在執行層面上的限制還是很多的。特別是非國有博物館由於同政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與財政部門也沒有資金繳拔關系,不能像一些國有博物館特別是文物系統博物館那樣使用財政收費票據或銀錢收據,只能使用稅務發票,所以像資料保護費、文物保護費等一部分符合文物法規的事業性收入也不能享受免稅待遇。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加大對博物館行業的稅收優惠力度,除了門票收入外各種展覽收入、資料收入以及接受資助收入等均應納入博物館的非稅收入范疇。與此同時,文物部門應當同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非國有博物館非稅收入的范圍、收支方式、監管方法、使用票據等問題做出規定,使對於非國有博物館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P< p>
(2)投資優惠
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扶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但是這種鼓勵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專題調查中,大部分接受調查的非國有博物館特別是由企業舉辦的博物館都十分關心國家對於舉辦博物館的投資主體有何鼓勵和優惠政策。但筆者查找了大量有關文物、稅務、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未發現此類政策。這與國家鼓勵組織、個人設立博物館的初衷是不相適應的,與國際慣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國家應當在給予博物館稅收減免的同時也應從稅收等解度給予舉辦博物館的企業、個人和其它組織一定的優惠措施,以提高它們興辦博物館的積極性。
(3)徵集藏品
藏品是博物館開展業務工作的基礎,徵集藏品是博物館重要的業務活動, 在這一點是國有博物館如是非國有博物館也如是。雖然新頒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博物館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北京市博物館條例》也在其第十二條規定博物館享有名稱專有和依法徵集、採集藏品的權利,但以上兩條規定都沒有明確說明非國有博物館在徵集藏品方面的權力、具體行使和限制等內容。筆者認為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確認非國有博物館徵集藏品(採集科學標本)的權利,並對權利的行使方式和限製作出規定,對於非國有博物館開展業務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4)接受捐贈
依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博物館可以作為接受捐贈的主體,接受公益性的社會捐贈。接受捐贈也是博物館獲得資金開展業務的一條重要渠道,這是國內外通行的作法。但在《博物館管理辦法》中卻未對非國有博物館是否可以接受捐贈做出規定,而只是說博物館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北京市博物館條例》雖然規定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博物館捐贈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資助。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但對於對捐贈人具體的優惠措施,接受捐贈的程序和資金監管等問題也沒有明確說明。此外《公益機構捐贈法》對於公共文化設施作為接受捐贈主體是作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進行定義的,而非國有博物館的主體則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國家文物局雖然也在1998年發布了《文物、博物館單位接受國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外發[1998]021號)但該規定的受贈單位僅限於文物系統博物館而捐贈人也必須是國外及港澳台同胞規范范圍過小不根本不適用於非國有博物館。所以非國有博物館在接受捐贈的問題上遭遇了法律的空白。非國有博物館在接受捐款時常常因無法開出接收捐贈的專用票據讓捐贈人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而對於企業或個人購買文物後捐贈給博物館時的財務處理上更是問題不斷,由於不是實際捐款不能出具捐款收據捐贈人的稅收減免優惠更無法保證。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范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國,國家鼓勵私營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博物館事業:當私人或私營企業為博物館購買國寶級文物而出資時,可以獲得稅收減免,額度最高可達其出資額的90%(但減免稅額最多不得超過其應繳總稅額的50%);當私營企業為自己購買級文物時,它也可獲得最高可達其出資額40%的稅收減免。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應由文物、財政和稅務部門聯合出台一部專門規范公民、法人向博物館捐贈款物的規范性文件,對捐贈范圍、受贈管理、捐贈人優惠等做出嚴格規定。
2、資金保障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非國有博物館的法人身份屬於民辦非企業法人,屬於由舉辦人自籌資金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單位。這類法人實體的舉辦資金雖是由舉辦人自籌的,但是非國有博物館從事的是公益文化事業,所以在具體的項目經費上也應同國有博物館一樣擁有獲得國家資金支持的權利,這樣的做法也是國際通例。在英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委員會(MLA)每年通過政府撥款、國家彩票等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十餘億英鎊根據各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的申請,經過評估後撥付給各博物館支持其業務發展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可以平等的申請上述基金。英國文化、媒體和體育部還專門設立了「博物館和美術館指定藏品挑戰基金」每年提供500萬英鎊專門支持擁有國家級藏品的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除此以外英國政府還與大量已登記非國有博物館通國簽訂《撥款合同》的形式向其直接提供財政撥款,支持其事業發展。而在我國國家設立了自然科學基金、人文社會科學基金、文物保護基金等,每年都會向各類博物館提供大量的項目性資金支持,以確保博物館各類科研課題的順利開展。可是基金支持的范圍往往僅限於與政府機構有隸屬關系的國有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的研究工作則無法獲得基金支持,文物保護項目也不能像國有博物館那樣獲得國家的專項資金支持。這直接造成了大量非國有博物館的科研和文物保護項目無法正常開展。筆者認為政府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相同機會,獲得科研項目的基金申請資格和文物保護項目的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3、技術保障
通過2004年 「北京私立博物館面臨的問題與對策」專題調查我們發現在非國有博物館業務工作中面臨的一個更大的問題來源於技術方面,非國有博物館在保管與研究方面由於技術力量的薄弱、專業人才的不足,有時雖然擁有很好的資源但往往不能像國有博物館那樣順利的開展工作產生學術成果或經濟效益。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技術問題,但這個技術問題在深層次上卻蘊含著機制問題。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博物館系統內都擁有鼓勵大型國有博物館和科研機構支持小型和非國有博物館的專門政策,如在英國文化、媒體和體育部就制定了專門政策鼓勵國家級博物館以出借藏品、共同開發以國家級博物館藏品為主的巡迴展覽、為地方和非國有博物館工作人員提供免費培訓機會,提供專業咨詢和設施等方式幫助地方和非國有博物館,促進它們的發展。筆者認為這種機制應當是非國有博物館法律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這樣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的引導非國有博物館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在這一方面英國的作法也十分值得我們借鑒。
4、管理保障
讓民辦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擁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國內多數民辦博物館一直的一種願望,也是政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所認同的觀點。國家主管部門在制定《博物館管理辦法》等行業性法律法規時也都考慮到這一問題,盡量在管理上給予民辦博物館和國有博物館平等的待遇。但是我們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國有博物館的待遇與國有博物館仍有很大差別,這種問題大都是計劃經濟的遺留問題。比如在舉辦國外入境展覽或組織出境展覽時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號令修訂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主辦(承辦)涉外展覽的單位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其所在有對外文化交流任務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解放軍系統和全國性人民團體、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等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附相關資料,就這一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就將許多與政府機構無行政隸屬關系的非國有博物館排斥在外。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專業職稱評定時,非文物系統的參評人員評定文博專業職稱需要由博物館的上級主管部門向文物主管部門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出具委託函,就這一紙委託函也使許多非國有博物館的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參加專業職稱評定,這也從一定角度阻礙了非國有博物館對文博專業人員的引進。對於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關部門,有義務通過修訂原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使國家針對非國有博物館的法律保障體制更加完善。
此外,加強對各類民辦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監管,在民辦博物館和國有博物館之間搭建一個良好的合作平台,向非國有博物館提供有效的文博行業信息也是民辦博物館法律保障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要規范民辦博物館的准入制度,完善民辦博物館的法律保障體系,除了依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現有的行政規范並加強管理外,更有效的辦法還是通過立法機構制定一部規范全國博物館行業和博物館業務活動的《博物館法》,這一立法活動對我國現階段文博事業的發展而言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可行的。
首先,制定規范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法國早在1945年二戰剛結束不久,法國就頒布了第一部關於博物館事業管理的國家法律——《法國博物館組織法》。該法明確規定由國家對法國所有博物館進行監管。該法的實施對振興飽受戰火蹂躪的法國博物館起了關鍵性的作用。為適應博物館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法國於2002年1月4日頒布了新的《法國博物館法》。英國於1992年通過了《博物館和美術館法》,將英國博物館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日本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制定了全國性的《博物館法》,促進了該國博物館行業的健康迅速發展。
其次,制定規范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對於我國現階段的文博行業具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國還沒有一部自己的博物館法律,管理全國行業仍依靠文化部的部門規章《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一部部門規章《辦法》不能有效的規範文化文物系統以外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在各地方與地方性法規有沖突時地方政府也只能依照地方性法規執行,這種現狀與中國作為文化大國的地位也是極不相稱的。
第三,制定規范全國博物館行業的《博物館法》在我國也有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一方面,制定《博物館法》在我國文博學界的討論由來已久,早在1991年馬自樹先生就曾在《中國博物館》雜志發表《要研究博物館建設的立法問題》一文提出了對博物館立法問題的看法,二十多年來在我國文博學界和法學界關於博物館立法的呼籲和討論始終不斷,為我國的博物館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在我國文博行業和部分地區有過多個規范博物館管理和博物館工作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早在1979年國家文物局就曾發布過《省、市、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對博物館的定義、宗旨、陳列、藏品、群眾工作、科學研究、組織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作出了規定;1993年12月25日在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了《北京市博物館登記暫行辦法》開創了全國范圍內博物館登記管理的先河;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博物館條例》成為了我國第一個有關博物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博物館管理辦法》這是我國博物館事業管理的基本規范。在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為我國的博物館立法積累了大量的實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