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執法
一、從預防火災中去體現服務
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是公安消防機構的首要任務,努力減少事故就是服務群眾的具體體現。消防監督檢查不能就事論事,要把預防火災的發生上升到為群眾利益服務的高度,抓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整個過程自始至終就是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在消防監督中發現火災隱患就要本著一切為了人民,依法嚴格監督整改,而不是僅僅為了盡職責,認為只要自己盡力監督了,至於隱患整沒整改、整改得如何、效果怎樣都不管,以後即使發生火災,自己可以脫關系,可以不負責任。應該認識到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的發生,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是自己對群眾最大的服務。對違反消防法規的群眾予以行政處罰是一種手段,主要是通過處罰教育人們遵守消防法律,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達到保護廣大群眾利益,為群眾的生命財產直接服務的目的,通過具體的執法行為和防範措施來體現服務。要把日常的消防監督執法活動與為人民群眾服務很好結合起來。
二、從嚴格執法上體現服務
消防執法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一些爭議,在傳統的認識上,一說到執法,很容易理解為是對單位或個人的經濟處罰。事實上由於少數群眾對消防法律不了解也容易違法,比如為了防盜而堵塞消防通道、為了節約使用面積而佔用防火間距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公共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就會造成人員的傷亡和人民的財產損失,可人們並不把它視為違法行為。但我們在執法中,最大的工作量是要用法律來規范公民的行為,使公民按照法律允許的標准進行日常的自然行為。在道德水平不高,自覺性不強的情況下,就要求用法律的強制力來約束,而這些方面經常會引起很大的爭論。消防管理是以執法為主還是以疏導為主,是以處罰為主還是以教育為主,一直是一個爭論的問題。有的地方和單位對建築工程不按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對工程違法施工和使用,消防機構要求其消除火災隱患的措施有許多種,有管理上的、法律上的、有技術上的等等。群眾要是覺得不該處罰的給處罰了,就會有意見,對消防執法產生誤解,甚至產生抵制,影響消防執法人員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在消防內部也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由於影響消防執法各種原因的存在,對一起消防違法到底是嚴格執法還是批評教育,是嚴格管理還是漠然視之,爭來爭去就是沒有考慮到該行為是否妨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如果消防處罰不是為部門利益、個人利益,是無可指責的,而是為更多群眾的利益,就是服務人民。把這種行為還原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來說,它就是一個保護多數人合法利益的執法行為。
三、從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方便群眾上體現服務
近幾年消防機構實行警務公開,簡化、公開辦事程序,這些做法贏得了群眾的稱贊,事實上它只是公安消防機構為群眾服務整體內容中很小的一部分。因為以往辦事麻煩,手續繁雜,對群眾不熱情,工作中冷、硬、橫、推,造成群眾意見很大,影響警民關系。其實提高工作效率,對群眾熱情等這是我們應該做的,是我們的工作本質要求。只要通過內部的有效行政管理就能解決的,屬於我們內部進行綜合教育和管理的內容。但這方面的工作需要形成完善制度,然後持之以恆,不論對任何單位、任何人,不論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都要體現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則,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創新,搞好服務。
四、從監督上體現服務
監督就是服務,各個層面、各個行業都有這個意識,公安消防機構同樣也要強化這個意識,因為監督最能體現服務,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因此在管理上,都要圍繞服務確立導向,研究具體措施,真心為群眾解決具體問題。具體講,就是要把處罰與保護人民利益、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嚴格執法、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有機統一起來,既做到實體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在嚴格執法中體現熱情服務,把熱情服務寓於嚴格執法之中,不能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做到監督與服務互動並舉。
『貳』 消防執法過失如何追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主官依照許可權對本級執法活動負責,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紀檢和政治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錯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定,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停止舉辦、強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情形之一的; (十)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一)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發生消防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四)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審批人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七)違反規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消防機構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消防機構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限期調離執法崗位;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查處執法過錯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防火監督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後,七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責令予以糾正。 (四)處理及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紀檢、政治部門會同防火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紀檢和政治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叄』 怎麼投訴消防大隊的執法人員
投訴消防大隊的執法人員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向所在地(市)的消防支隊政治處、紀委進行電話舉報;
2、向所在地公安局的政治部門也是可以舉報的;
3、向96119電話舉報(火災隱患、消防執法人員違法行為);
4、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消防總隊的互聯網上的辦事直通車欄目的舉報投訴欄進行網路舉報。
消防武警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一個警種,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能部門,也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消防部隊的管理受直屬上級與公安部門共同管理。
武警消防部隊管理機構的設置是,公安部設消防局;各省、市、自治區設武警消防總隊;地(市、州、盟)設武警消防支隊;縣(市、旗)設消防大隊下轄各中隊,同時又是各級公安機關的業務機構。
『肆』 違反消防法由誰來執法
對違反消防法的行為進行行政拘留的,除六十二條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外,其它都是依據消防法執行。消防隊雖是武警編制,但也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也有一定的處罰權。對於違反消防法需要拘留處罰的,應當由消防隊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伍』 消防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消防部門執法過程中主要是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陸』 關於消防執法的問題
首先聲明:不要你的分,僅為了幫你解決問題。
一、如果消防檢查出了問題,只是僅僅通過手機通知一聲就可以了嗎?這符合程序嗎?不需要正式公文嗎?如果需要的話是按照哪個法律條文?
答:不符合執法程序。執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法》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電話通知採取錄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消防機構人員將構成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二、消防部門如果執法的話,需要出示執法證嗎?是否同時需要兩個持有執法證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沒有出示是否違反了程序?如果違反,請說明是違反哪條法律條文?
答:應當主動發示相關證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建議你找一本〈消防法〉自己研究吧,也許你會對維護社會安全的消防工作人員另一種看法。
『柒』 消防執法要憑什麼,幾個人執法
不懂別誤導人!!!
1、執法要穿制服。
2、執法要帶證件(警官證)。
3、執法要有文書記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
4、執法至少需要2個人(兩個都得有證)。
『捌』 消防隊不按規定執法,讓去談話,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1、呵呵,發牢騷的吧
2、不按規定執法是很討厭的,不過現在的消防檢查記錄表未必要填寫專消防隱患,很多項都是屬直接印好打個勾就行了
3、不去恐怕不行,盡量研究一下消防法,研究一下執法的程序,改正存在的問題,就不用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