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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02 23:04:23

『壹』 我國近20年來稅收執法中出現過什麼犯罪案例

從一則案例論稅收執法實踐中「偷稅」的故意要件

案例介紹

某咨詢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經鑒定為查賬徵收。該所2002年、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雖按照查帳徵收方式進行了納稅輔導,並計算出在查帳徵收方式下應當繳納的年度所得稅,但在實際徵收時,按當地統一口徑,該所以營業收入的核定利潤率計算並申報繳納了所得稅。後因有人舉報,稽查局立案稽查後認定該所未按照查帳徵收方式計算繳納所得稅,而僅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申報繳納稅款,系以虛假申報的方式,造成了少繳稅款的結果,構成偷稅。其作出偷稅認定的根本理由就是,存在著虛假申報行為以及少繳稅款的結果,已經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偷稅的構成,至於該所主觀上是否具備偷逃國家稅款的故意,則非征管法所要求,稅收執法實踐中也無須予以考慮。

案情分析

在刑事司法領域,關於「偷稅罪」是否需要具備主觀故意是不存在爭議的。相反,偷稅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有目的性地偷逃國家稅款的心理狀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得到一體遵行。但是,在行政執法,即稅務機關執行稅法的實踐看,關於征管法第六十三關於「偷稅」的構成,是否應當具有主觀故意則存在較大的爭議。那麼,行政執法上的「偷稅」究竟應否以納稅人主觀上具備偷逃國家稅款的故意為要件呢?

從目前的稅務執法實踐,以及稅務部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看,稅務部門均傾向於認為,構成偷稅罪必須具有主觀故意,而構成偷稅,則以存在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事實為標准,而不論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比如,江蘇國稅網2004年12月08日發表的,由舒安仁、董宣標、王斌撰寫之文章《論司法與行政執法實踐中「偷稅」界定的異同》,該文明確指出,「在稅收實踐中,稅務人員對於納稅人偷稅是否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分歧也較大,有的認為必須是主觀故意,有的認為只要納稅義務人的行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列舉的內容,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論是否主觀故意,都應當確認為偷稅行為,後者目前代表稅務機關的主流觀點。在稅務機關實際查處審結的案件中,大多數是重結果而不十分強調主觀故意」。而得出此結論的根據,則在於「對偷稅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稅法沒有明確的表述」。對此觀點及實踐中的做法,筆者實難苟同。

一、從「偷稅」的名稱理解,「偷」字即意味著其行為的蓄意與目的性,而無須畫蛇添足般地加上「故意」等修飾語

「偷」,根據詞典解釋,以及千百年來人們對該字眼的認知,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實施的秘密竊取行為。對實施「偷」之行為的人,其主觀上的故意性甚至其目的性是明確的,毋庸置疑的。若沒有這種故意性或者目的性,而只是錯誤地或者不小心地拿走了他人的財物,不論其結果如何嚴重(財物足夠貴重),就該行為本身而言,仍然不能稱之為「偷」,而只是不當的、應予糾正的行為。

就立法層面來說,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偷竊…少量公私財物」,以及第二十四條關於「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之規定,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於「盜(偷)竊」,第二百一十九條關於「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之規定,其立法的文字上均只有「盜竊」、「偷開」、「偷竊」的高度概括表述,而並無「出於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而故意」等修飾語。之所以立法上作出如此規定,並非因為此類行為不需要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性或者目的性,或者此類行為不以主觀故意(目的性)為構成之必要條件。相反,鑒於「偷」、「偷竊」、「盜竊」等詞語,自文明社會以來,及至現代社會,其含義都是不言自明的,此類行為應當出於故意或者具有目的性也是毫無疑義的。因此,從立法技術的簡潔、概括角度考慮,因並不存在任何歧義,從而將表示主觀心理狀態的詞語均予省略。這實際上是立法技術成熟在立法實踐上的反映與標志,也是立法技術成熟的要求和價值所在。過多的冗語凸現的僅僅是立法技巧的粗糙與法制發展的滯後,對正確、清晰、完整地把握法律所規定之行為並無實用意義。

就偷稅而言,即系「偷竊稅款」的概括用語,其含義自其出現之日起即已特定化與明晰化了,即出於非法佔有或者獲取國家稅款之目的,而故意實施稅法所明確列舉的手段行為,並因此而獲取或者佔有了國家稅款的違法行為。偷稅的關鍵在於「偷」字,而非稅字。認定某種行為是否偷稅,應當從「偷」字著眼。此處的「偷」,與現行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所出現,以及現實生活中所使用之「偷」字,均具有相同的內在含義,都必須是在主觀故意(目的)支配下而實施的行為。以征管法關於「偷稅」的規定中,未出現「故意」等用語而否定征管法上之「偷稅」應當具有主觀故意,是對眾所周知的概念的曲解,也是對立法技術要求的忽視而得出的錯誤結論。

二、司法領域之「偷稅罪」,與征管法領域之「偷稅」的區別,不在於前者有主觀故意而後者卻沒有或者未必有,而僅僅是量上即數額及比例的差異而導致質的改變

縱觀征管法第六十三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於偷稅的表述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是在征管法第六十三規定納稅人實施的某些行為構成偷稅違法行為的前提條件下,對其行為由違法向犯罪的質變規定了另一個條件,即「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當然還包括二次以上偷稅的情形,實質上也是量變,即偷稅次數,向質變的轉化,即構成了偷稅罪)」,事實上,刑法關於偷稅罪的規定,與征管法關於偷稅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承繼關系,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完整的表述應當是「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這里仍然是基於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及需要,而沒有將以上劃線部分加以規定,因為省略這部分內容既不會改變該規定的內在意義,也不會影響公眾對其內在意義的判斷。正如同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一樣。「盜竊罪」的完整規定首先應當是對盜竊的定義,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盜竊」,然後規定對盜竊的處罰,即「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正是由於「盜竊」概念的明確性,立法技術上不要求在刑法典中對盜竊再行予以定義,否則徒造成立法上的繁瑣與冗長,且無助於對盜竊概論的釐清。

因此,在刑法關於偷稅罪規定中的「偷稅」行為,直接引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偷稅罪的「偷稅」與征管法上的「偷稅」,就其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而言(在刑法理論中,關於行為是否包括結果存在爭議,此處行為不包括結果),當然應當是統一的、一致的。兩者的區別,僅僅在於,構成偷稅罪的納稅人,其偷稅的數額及其比例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標准,而征管法上的「偷稅」則是因為其偷稅的數額及其比例均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標准,因而不作為犯罪處理。

筆者難以理解,稅務機關既然完全認可構成刑法上的偷稅罪必須具備主觀故意,卻又何以對性質完全相同(當然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評價,即一為一般違法行為,而另一則為犯罪行為)的征管法上的「偷稅」行為,得出不必要求納稅人具備主觀故意的結論?這難道不自相矛盾嗎?難道能夠說:因為相關法律條文,對盜竊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沒有明確,因而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盜竊」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需要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刑法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則必須具備這種故意或者目的?得出這種結論的依據所在?其邏輯推理如何演變?

況且,假定稅務機關的這種推論是正確的,即「偷稅行為是否必須主觀故意,稅法沒有明確的表述」,因而推定偷稅並不要求必須具備主觀故意。那麼,以此類推,征管法第六十五條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的規定、第六十六條關於「騙取出口退稅」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七條關於「抗稅」的規定,相關條文均沒有「納稅人出於故意」或者納稅人「故意」等字眼;稅務機關是否可以由此推論,上述違法行為,與刑法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及「抗稅罪」的規定,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不需要主觀故意,而後者則應當具備主觀故意?如果稅務機關認為關於偷稅與偷稅罪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具備主觀故意,並進而得出征管法上的「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的結論是正確的,那麼,上面所列舉的其他行為方式其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在於主觀故意的有無,從而得出征管法上的「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以及「抗稅」不要求主觀上具有故意的結論,該結論無疑也應當是正確的。但這種結論真的是正確的嗎?!

三、從相關稅法及總局文件明確排除不具有偷逃稅款故意的行為構成偷稅的立法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征管法上的偷稅需要具備主觀故意應當是肯定的

即使我們從最挑剔的角度去理解「偷稅」,因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沒有出現「故意」等用語,因而「偷稅」並不要求主觀故意,只要有客觀行為表現,並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就可以並且應當認定構成征管法上的「偷稅」。那麼這種結論將與相關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中,關於不具有偷逃稅款故意而實施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但不構成偷稅的明文規定相悖。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00-11-16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2001-9-28國稅函[2001]730號)關於納稅人取得失控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但不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這些規定,均明確排除了主觀上不具有偷逃國家稅款故意,但客觀上具備了征管法規定的偷稅手段行為,比如存在著虛假申報行為或者少列未列收入的行為或者多列成本的行為等,並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之行為構成偷稅的可能性。

從征管法及總局前述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該等規定看,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是確定不疑的。無論客觀上造成了國家多大的稅款損失,例如善意取得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失控發票,並已實際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獲取國家稅款的故意和目的,對這種行為不能作為偷稅處理,而僅予以糾正即可,即追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各地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規定)。如果目前稅收實踐中,稅務機關關於偷稅不要求主觀故意的觀點正確的話,那筆者又該如何理解前述法律之明文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呢?

至於稅務機關最常出現的一句話「《征管法》上沒有漏稅了。」並導致「非欠即偷」的觀念在依法治稅的舞台上橫行,筆者認為,這種「非此即彼」的認識是沒有依據的,因而也是錯誤的。征管法關於「偷稅」的內涵與外延已有了明確的界定,這種界定是以專門條文的形式出現的,而且獨立於其他條文之外。且不說現行征管法上是否有漏稅尚存在著爭議,比如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究竟是否漏稅的表述即存疑問。即使現行征管法的確沒有了漏稅的字眼或者概念,這也只是征管法對某一種稅收現象的取捨問題,或者對某一種稅收現象以其他新的概念或者條文取代之。但稅務機關如何能夠憑此得出「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的結論?沒有了漏稅的概念與「偷稅」不需要主觀故意之間到底有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如果有,這種必然聯系又有多緊密?偷稅是否需要主觀故意應當從偷稅本身的規定及其內涵與外延,以及偷稅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去理解,藉助於一個虛無縹緲的或者存在爭議的其他概念的存在或者消失與否,來理解偷稅主觀方面的要求,其正確性與合理性值得懷疑。

筆者認為,無論行政違法領域還是刑事司法領域,從立法上對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打擊規定及其立法目的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其打擊的重點或者中心,應當是並且始終是蓄意違反法律規定,挑戰法律權威,並進而在這種蓄意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公然挑戰法律、踐踏法律的行為。這既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及立法的價值取向所在,也是執法應當遵行的一條准則及其價值取向所在。同樣地,在稅收立法和執法領域,其打擊的重點,永遠是那些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並在此目的(故意)支配下,實施隱匿收入、虛列成本、篡改帳簿憑證等等手段行為,最終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惡意的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對於不具有主觀故意,而僅僅由於工作上的疏忽、對復雜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或者其他非有目的性地獲取稅收利益的情況,造成事實上的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對該種行為,只需依照征管法上的規定予以糾正,即補繳稅款(或同時加收滯納金)即可,而不應當也無須非要以偷稅處理,對納稅人補繳稅款的同時,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因為一個無意識的錯誤行為或者不當行為,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雖然加以糾正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若因此遭受諸如罰款甚至刑事責任之類的懲罰,則顯然與行政法及刑法上,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之要求相違背,對行為人而言也難言公平。因此,征管法上的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而且從其實際規定看,本來也要求必須具備這種主觀故意。沒有主觀故意就沒有偷稅。

『貳』 稅法案例:開具假普通發票形成偷稅如何處罰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偷稅,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稅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後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於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法律規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稅」的表述。《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還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改。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規定迴避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十五條規定:「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迴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肆』 誰能提供一個稅務機關執法危機應對的案例,如果詳細加分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代理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聯系,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急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急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代理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網(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伍』 稅務行政處罰的案例

開超市的,被國稅查到我的悵本,上面的營業額收入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營業額都在專筆記本上,三屬年共400來萬營業額.而每個月自己申報是7500元,等於每月交300元的國稅,這樣的情況一般國稅局會怎麼樣去處理!是自己申報的,不是定稅!被查到的筆記本上面是這樣寫的,幾月幾號營業額是多少,進貨總額是多少,保險箱里還有多少現金,這樣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這樣會怎麼樣處理!

1、除了對你銷售額重新認定核算應補繳的增值稅外,還要對未核算的增值稅處於0.5倍到5倍的罰款,同時還要按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 請教個稅收征管案例問題

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 1 )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審核納稅申報、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
(2)稅收徵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包括有權依法徵收稅款和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
(3)稅收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
(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
(6)代位權和撤銷權。《稅收征管法》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於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徵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納稅人接受稅務檢查過程中該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依法提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
(2)依法請求稅務機關退回多征稅款的權利。
(3)依法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權利。
(4)依法對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5)因稅務機關的行為違法或不當,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有依法請求得到 賠償的權利。
(6)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法及納稅程序的權利。
(7)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保密的權利。
(8)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為納稅人保密的義務.可以起訴他.

『柒』 什麼叫「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跟違法標的額有關

『捌』 稅法案例。。 高手幫忙啊。。。

您好抄,我是在校學習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1.(1)開發區國稅局不應以管理二處的名義下發檢查通知書,沒有執法主體資格,應以開發區局的名義下發;
(2)李剛應出示稅務檢查證;
(3)稽查人員應至少兩個人,不應單人稽查;
(4)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前應先責令企業提供納稅擔保;
(5)未到納稅限期之前不應拍賣商品抵稅;且拍賣應委託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而不應委託商業企業拍賣。
2.銀行不應提供資金情況,因為沒有經局長批准,沒有持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
3.法院應受理此案。因為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收保全措施屬於選擇復議,可直接訴訟。
4.法院應當以執行扣押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為由,判決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若能夠返還商品,則應返還商品,不能夠返還,應將拍賣所得4萬元返還企業。
5.對F企業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行為,應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玖』 稅務機關敗訴案件分析與反思哪個出版社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中國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學校,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中國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中國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中國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中國(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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