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法規
❶ 信用卡的還款期限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不能超過60天。
《關抄於印發《襲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
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1)還款法規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五十二條銀行會定期組織銀行卡業務狀況評估,並發布行業發展報告。在成員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通報評估結果。
銀行卡委員會應本著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維護銀行卡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經銀行卡委員會查實後可根據違約程度採取措施。
第五十三條 發卡銀行應當加強信用卡風險資產認定和核銷管理工作,及時確認並核銷。信用卡業務的呆賬認定依據、認定范圍、核銷條件等遵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❷ 欠債還錢的法律依據,是第幾條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八十四條規定: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❸ 要求還錢的法律術語是什麼
叫債務糾紛
起訴人屬於債權人叫原告,欠款人屬於債務人叫被告
❹ 貸款還款日期規定
有個每月還款日期,以前都是固定在每個月的21日扣款,但是因為隨著貸戶增多,每月21日的工作量內太大,所以改為貸款容的對應日扣款,如你的貸款是6月12日放出的,也就是你說的錢到你的帳戶,那麼到7月12日開始扣你的本金和利息.我這里指的是按揭貸款
如果是一次性貸款,每月21日支付利息,到期再歸還酬金
日期的計算以錢到你帳上開始計算
❺ 法院判決政府還款本金和利息上法律上有規定嗎
法院的法官判決案件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依據。所以政府欠債也要還款,供參考。
❻ 借款還款的法律問題
借款合同有約定,就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
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
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注意:
如果沒約定利息,視為沒有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❼ 法律關於民間借貸還款規則
樓上的回答錯誤。首先我們應該明白在借貸合同中利息怎麼約定,借貸合同中的利益只專要不超過同類銀行屬最高利息的四倍是受到法律保護。問題中的24%的年利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因為現在銀行的貸款利息集中在6%-7%之間,四倍也就是說24%-28%的年利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利息是一年還一次,但本金是在約定期之前還。從問題中看,2004年8月,單位應該還第一次利息2400,2005年8月單位再還利息2400,也就是說到2005年8月其應該換利息4800元,但是單位只還了4000元,尚不足以抵消利息部分,並且利益應該優先受償,所以這4000元只能算作是利息。單位在2005年8月還欠個人利息800元,以及10000萬本金,共計10800元。
如果按照你們單位的說法,那麼一開始約定的年利息24%就毫無意思,根據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也沒有人願意無償借錢。
❽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8)還款法規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貸還貸」處理。
❾ 關於欠債不還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相關法律關於債權債務規定和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
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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