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法律法規
① 國有企業資產長期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是國有企業,不是行政事業單位。
您好:
閑置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內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容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② 國有企業的定義在法律規章中有規定嗎
國有企業不是專業術語,法律術語應該叫做國家出資企業。《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③ 國有資產的界定
國有資產的范圍十分廣泛。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包括如下范圍:(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3)軍隊財產,如軍事設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業;(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家在國外的財產;(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財產權;(8)不能證實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以下分別就不同情況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加以說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1.國家機關佔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根據《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3)國務院所屬各部門;(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5)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機關;(6)各級司法機關。上述國家機關佔有、使用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界定。事業單位可能由國家機關創辦,也可能由國有企業創辦,還有可能由集體等非國有單位創辦。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佔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3.政黨及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所謂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的各級黨組織。凡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歸屬於國有資產。在政黨的財產中,除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以外,還可能有其黨員的黨費、他人捐贈等形式形成的資產,這些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所謂人民團體包括各級政協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各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各級婦女聯合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這些團體是人民團體,即依法被國家承認的團體,而不能是非法的團體或是反動的團體。這些團體的資產來源比較廣泛,其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產權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其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具體界定辦法有: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佔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是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有政府出資興辦的,有國有企業出資興辦的,有勞動群眾自己集資興辦的等等。實踐中有所謂「大集體」和「小集體」之分,所謂「大集體」是指有國家投資在內(全部或主要是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謂「小集體」則是指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財產為基礎建立的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明確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或安置待業青年、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及其他城鎮人員就業而轉讓、撥給或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而收取的轉讓費(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所有制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產權界定辦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4.集體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後形成的,國家對其規定了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國家收取資產佔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協商轉為投資。
6.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合作社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佔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7.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佔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佔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並依法收取土地佔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中,必有一部分屬於中方合資、合作者。在屬於中方的資產中有一部分是屬於國有資產,應予界定。但是,這種界定只是中方內部的資產界定,所發生的財產關系變化只是在中方內部的變化,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無關,更不會涉及外方投資者的任何利益。
1.對中外合資企業(中方為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方法為:(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包括現金、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按雙方協議,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佔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五)股份制、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股份制、聯營企業中,有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的直接投資,也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這些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國有資產。但這種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的界定,只是為了明確國家所有權,對股份制、聯營企業並無影響,也不涉及其他股東、聯營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全民所有制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佔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佔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2.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④ 憲法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⑤ 如何界定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所有權如何界定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佔有、使用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財產。
2、事業單位
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佔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化創辦的事業單化,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
3、全民所有制企業
(1)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佔用國有企業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但職工繳納的黨費、團費、工會會費不屬於國有資產。
3、集體所有制企業
(1)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提示:政府、國有企業為安置待業青年、企業下崗人員撥給或者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者有償轉讓而收取的轉讓費已達到其資產原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業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獨資創辦的「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界定為國有資產。
(4)集體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所有制權益的界定(重點P60);,。
一看時間:1993年7月1日以前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以後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後形成的,國家對其定了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有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二看項目:
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全部界定為國家股。
在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
①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家股;
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者協商轉為投資。
(7)集體企業無償佔用國有土地的,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界定為國有資產。
⑥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1、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版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權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2、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①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②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拓展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是經濟生活中的必然現象。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中,競爭迫使企業不斷地更新設備、調整結構、追求新技術、開發新市場,因此必然要不斷地購建、改造或出讓資產,使其在流動中達到優化配置和高效率運營。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資產作為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存在,是社會資產的主體。
國有資產處置也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
⑦ 主要涉及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都有哪些
國有產權管理法規
(一)國有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內辦法
企業國有容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國有資產登記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三)國有資產轉讓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
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
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
(四)清產核資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
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
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二)
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三)
(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損失認定
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⑧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是什麼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後,將復印件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託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准。
(五)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與核准—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 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准配置的資產;
(二) 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 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 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以及事業單位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附意向性協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並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的,應附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經地方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辦理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手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
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並、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 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許可權由財政部、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中央級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
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 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
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以下方式上繳:
(一)已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應按下列不同情況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1、一級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一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2、二級預算單位。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二級預算單位如無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一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如有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的,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及中央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
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所辦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萬元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類別 資產來源 型號規格 單位 數量
(股份) 購置(投資)日期 價值 處置方式 備 注
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對外投資 其他資產 賬面原值 已折舊額 賬面凈值
處置原因
事業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說明: 1.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核銷等處置事項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 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 ②通用設備;③專用設備 ④交通運輸設備 ⑤電氣設備 ⑥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 ⑦儀器儀表及其他 ⑧文藝體育設備 ⑨圖書、文物及陳列品 ⑩傢具用具及其他;(2)流動資產 ①貨幣性資金 ②有價證券③應收賬款 ④應付賬款 ⑤其他;(3)無形資產 ①專利權 ②著作權 ③商標權 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來源 (1)財政性資金形成(包括預算外資金)(2)單位自籌資金形成 (3)單位合並形成(4)上級撥付資金形成(5)上級調入形成(6)接受捐贈形成(7)其他
4.資產處置方式 (1)拍賣 (2)招投標 (3)協議轉讓 (4)其他方式
5.表中資產類別、資產來源、資產處置方式等均用代碼填寫。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萬元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類別 型號規格 單位 數量
(股份) 購置(投資)日期 價 值 處置方式 備注
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對外投資 其他資產 賬面原值 已折舊額 賬面凈值 評估價值
處置原因
劃
出
方 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接
收
方 單位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說明: 1.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等處置事項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 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 ②通用設備③專用設備 ④交通運輸設備 ⑤電氣設備 ⑥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 ⑦儀器儀表及其他 ⑧文藝體育設備 ⑨圖書、文物及陳列品 ⑩傢具用具及其他;(2)流動資產 ①貨幣性資金 ②有價證券③應收賬款 ④預付賬款 ⑤其他;(3)無形資產 ①專利權 ②著作權 ③商標權 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處置方式 (1)同部門之間不改變資產屬性的調撥 (2)跨部門之間調撥(3)中央級單位和地方單位之間資產無償調撥 (4)固定資產捐贈
(5)流動資產捐贈 (6)無形資產捐贈 (7)其他形式捐贈 (8)其他
4.表中資產類別、資產處置方式等均用代碼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