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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形式

發布時間: 2021-03-02 21:14:34

A. 行政法律責任有哪幾種形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4)返還權益;

(5)恢復原狀;

(6)停止違法行為;

(7)繼續履行職責

(8)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9)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10)行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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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類型

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回方政府規章、技術規范答;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和其相關的民事關系。

(2)行政法規形式擴展閱讀:

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

建設法規必須要與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保持一致,不能出現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和抵觸的地方,但是由於自己的行業特徵,它又具有相對獨立性。

C. 我國行政法規的發布形式是什麼

以往行政法規多用「通知」發布,以文件的形式上傳下達。根據國辦發〔1988〕25號文件《內國務院辦公廳容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行政法規現在都用「命令(令)」發布,而且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均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全文刊載。這樣,就提高了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及時被社會和公眾知曉,便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

D. 行政法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有:
(1)憲法;
(2)法律。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內范性文件;
(容3)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依憲法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省會市政府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4)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5)國際條約、協定和法律解釋。

E. 法律形式是什麼意思

法的表現形式問題實質就是法的效力等級問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F.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還有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什麼如何從文件名稱中就能區分他們屬於哪個

區分:行政法規是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部門規章就是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如公安部令)

G. 我國行政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
(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
(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
(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
(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
(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H. 行政法規規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有哪些

《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43.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44.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給予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5.什麼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什麼是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1)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主要表現有:①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②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製作假發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2)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②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3)偽造會計賬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記賬,或者對內和對外採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賬簿的手段,製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4)變造會計賬簿,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賬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5)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上述5種行為的共同特徵是,都是故意違法的行為,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而為之。這種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應從重製裁,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4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具體包括:(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布。(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47.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48.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含義是什麼?所謂「隱匿」,就是指用隱藏、轉移、封鎖等手段掩蓋會計資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就是採用秘密手段將會計資料掩蓋起來,以防止他人發現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掩蓋犯罪事實。所謂「故意銷毀」,就是指明知銷毀會計資料的後果而仍然採取燒毀、撕毀等手段,有意識地毀壞、消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確有故意,而不是過失;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銷毀行為。否則,不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表現有:(1)故意銷毀保管期未滿,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2)故意銷毀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3)故意不按照有關銷毀會計檔案規定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4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0.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51.對違反《會計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范,並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一項原則。理解這一原則,應當把握以下兩點:(l)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一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依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2)如果某一個處罰機關已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罰款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

I. 什麼叫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回《行政法規答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J. 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民族自治與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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