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法規
㈠ 保薦人制度的要求
根據咨詢文件,對於創業板的保薦人資格有以下規定:
(1)保薦人必須是具有股票主承銷商回資格的證券公司。答
(2)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自動取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格,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得資格的申請。
(3)申請人的主承銷商必須同時擔任共保薦人。 對聘請保薦人有如下規定:
(1)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請至少一名保薦人。
(2)公司聘請保薦人,應當與保薦人簽訂協議。在保薦期內,保薦人出現無法履行其責 任的情況,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終止保薦協議的,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及時通知本所,說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薦協議。
(3)保薦人喪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保薦人資格時,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應在事實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解除原有的保薦協議。
㈡ 保薦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公司上市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保薦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勤勉盡責地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范要求製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並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負責與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二是上市後信息披露保薦責任。
公司上市後,保薦人通常在2年內要持續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保薦責任:
(1)繼續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范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募集資金使用及其它各項義務;
(3)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規,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4)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
(5)代表申請人與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6)公司上市後,就被保薦人業績狀況、發展前景、市場表現等發表財務分析報告,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㈢ 試述證券發行保薦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保薦人推薦;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保薦人應當督導其推薦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續規范運作。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包括發行保薦、上市保薦兩個環節。
《證券法》第1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第49條規定:「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 實踐中,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主要涵蓋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公司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必須由保薦人推薦,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人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發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也只接受保薦人推薦的申請。(2)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或上市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並對相關又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3)保薦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內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責任。(4)保薦人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薦人應當按照保薦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使這些制度成為做好保薦工作的制度保障。(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實行持續監管。
《證券法》沒有對保薦人的資格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授權中國證監會制定保薦人的資格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要注冊為保薦人,擔任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開展」承銷和保薦」業務的資格。(2)公司治理結構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的情況。(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保薦制度中的保薦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保薦人在規定期限內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回、《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人需要承擔中國證監會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的如下處罰措施:
(1)內部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2)公開批評或公開譴責;
(3)警告;
(4)沒收非法所得;
(5)罰款,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6)暫停其保薦人資格;
(7)取消其保薦人資格。
(8)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有關職務。
以上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㈤ 保薦制度的基本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保薦人推薦;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保薦人應當督導其推薦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續規范運作。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包括發行保薦、上市保薦兩個環節。 《證券法》第ll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第49條規定:「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 實踐中,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主要涵蓋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公司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必須由保薦人推薦,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人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發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也只接受保薦人推薦的申請。(2)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或上市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並對相關又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3)保薦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內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責任。(4)保薦人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薦人應當按照保薦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使這些制度成為做好保薦工作的制度保障。(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實行持續監管。 《證券法》沒有對保薦人的資格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授權中國證監會制定保薦人的資格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要注冊為保薦人,擔任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開展」承銷和保薦」業務的資格。(2)公司治理結構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的情況。(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㈥ 證券公司的保薦業務指什麼
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回復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咨詢;
(四)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掛牌企業擬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並書面確認;
(五) 及時回復本所的質詢;
(六)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履行股權掛牌交易需履行的義務;
(七)協助掛牌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掛牌企業治理結構。
(八)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6)保薦法規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實施保薦制度應做到五點:認真學習保薦制度相關法規和知識;嚴格履行注冊登記誠信申報的義務;切實強化責任意識;順應變革,調整投資銀行業務模式;不斷改善證券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據去年中國證監會第十八號主席令,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已於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實施保薦制度旨在建立市場力量對證券發行上市進行約束的機制。
保薦制度的有關法規對發行上市的責任體系進行了明確界定,建立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保薦制度的監管安排將有力推動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樹立責任自覺意識,真正做到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進而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中國證券市場全面實施保薦制度,可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進一步加大中介機構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與此同時,還能為證券公司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實現優勝劣汰。
㈦ 保薦機構的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專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屬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㈧ 保薦人制度從什麼時候開始
保薦人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申請其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必須聘請依法取得保薦資格的保薦人為其出具保薦意見,確認其證券符合發行、上市交易條件的制度。
依據證券法第11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保保薦人。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證券保薦人制度起源於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另類投資市場(AIM) ,是一種優選上市公司、防範二板市場高風險的機制。根據AIM市場交易規則,上市申請人除應披露董事、承銷商、業務及財務狀況等信息外,還需聘請在交易所注冊的保薦人進行擔保 (Guarantee)。加拿大的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SX)、香港交易所創業板市場(GEM)也採納了這一制度。我國的證券保薦人制度主要參考借鑒了香港、英國做法,但將其應用范圍拓寬到證券發行領域。2003 年末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和2004年5月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公布,拉開了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革命性變革的序幕,證券保薦制度正式在我國推行。2005 年 10 月 27 日頒布、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我國新《證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發行上市階段對保薦人的要求 ,並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保薦制度進行管理。
㈨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規定,保薦期間分哪幾個階段
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版式受理公司申權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㈩ 請問「保薦人制度」和「保薦制」是一回事嗎
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保薦制全稱為證券上市保薦制度是指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內容包括:①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的其他證券的,應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②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③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富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責任。④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⑤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