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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雖然沒有

發布時間: 2021-03-02 20:20:28

㈠ 英美法系國家為什麼開始不承認行政法的存在

西方兩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比較

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之一,歷來為中外學者所關注。但對什麼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西方各國的情況不盡相同,各學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國中,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認為是對世界影響最大的兩大法系。這兩大法系各具特點,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認識也有各自鮮明的特色。所以,這里主要以西方兩大法系作為比較對象。通過對西方兩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深入比較,我們可以從中探尋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規律,以為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 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的分析

(一)法國:行政法治與均衡原則

法國素有「行政法母國」之譽,它最先從理念上承認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法國也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產生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概言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經濟、思想准備,大革命時期建立起來的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標志著法國行政法的產生,並使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與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鮮明對比。正是伴隨著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出現的法治國思想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在法國逐步產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則和均衡原則,這兩個原則被認為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所謂行政法治原則,即政府行政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許可權、手段、方式和違法的後果。行政法治,作為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含3項內容:第一,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第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1]

在法國,均衡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作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而出現的,它是「二戰」後,法國行政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逐漸強化的產物。但是,「均衡性」作為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或審查的原則,其含義目前仍沒有一致的解釋。大體說來,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機關具有自由裁量權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在無法依據法律條文或其他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裁決的情況下,監督、審查、決定是否撤銷一定行政行為的法律手段。它根據具體情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行政決定是否適度,審查事實與法律適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2]

(二)德國:依法行政、比例與信賴保護原則

德國與法國並稱為現代大陸法系的兩大脊樑。法國在大陸法系中以民法的貢獻最大,同時亦被譽為行政法的母國。但在公法學、特別是行政法學領域,後來居上的德國也形成了現代世界行政法體系中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對各國行政法影響極大。[3]在德國,對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則產生最重要影響的因素是法治國思想。法治國的思想發軔於德國,法治國理念孕育著依法行政原則。而且隨著法治國思想在德國從形式意義法治原則到現代實質意義法治原則的發展變遷,行政法基本原則也在法治主義由機械走向機動,行政權由消極走向積極的歷史背景下逐步發展並完善,即由作為形式主義的依法行政原則過渡到實質主義的比例、信賴保護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其涵義是指行政活動必須接受議會法律的規制,必須置於法院的司法控制之下;行政活動違法的,必須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對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內容,不同學者有不同的分析。德國行政法學創始人奧托。麥耶爾(Otto Mayer)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以下三項原則:第一,法律的規范創造力原則,即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范是法律創造的;第二,法律優位原則,即法律對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第三,法律保留原則,即一切行政作用雖非必須全部從屬於法律,但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 [4]多數學者則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兩項內容,即法律優位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aw reservation)。 [5]

比例原則,又稱為均衡原則[6]或平衡原則[7],是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的典範。它不但為現代條件下的干預行政提供了新的規范形式,而且有普遍的適用性。在行政法上,無論是制定普遍性規則的行政活動還是傳統的行政行為,都應當接受該項原則的規范和制約,並以此判斷它的合法性。[8]奧托。麥耶爾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則」。台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有效的原則,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樣,二者均可稱為相應部門法中的「帝王條款」。[9]一般認為比例原則是一個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它濫觴於19世紀警察國家時期,淵源於「法治國家理念及基本人權之本質」,通過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逐步成為限制行政權的有效手段。它具體包括三個子原則: 第一,行政措施對目的的適應性原則。即所採取的國家措施(普遍的或個案的)適應於它所追求的或者法律所規定的目的,不得偏離。第二,最小干預可能的必要性原則。如果以國家措施干預公民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那麼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權力對公民一般自由權利的干預,只應當發生於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程度上。出於基本權利的性質,個人對於公共權力不必要的干預可以提出異議進行抵抗。第三,禁止過分的適當性原則。它的基本意思是干預自由的國家措施對當事人來說是不過分的,對國家所追求的目標來說是適當的,又稱為狹義的比例原則。質而言之,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目的與行政手段相適應、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為侵害最小之行政措施。[10]

信賴保護原則是二戰後在德國發展成功的又一項行政法原則。其涵義是指: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社會成員正當權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對行政過程中某些因素的不變性形成合理信賴,並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行政主體不得變動上述因素,或在變動上述因素後必須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該原則的核心思想即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護社會成員的正當權益。[11] 「保護人民權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12]但是,在行政過程中卻處處隱藏著不安定因素,如行政法規范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作出修正,行政行為因違法或不合適宜也需要加以撤銷或廢止而發生變動等。為不使社會成員因信賴上述因素的安定性而遭受損害,有必要對其正當權益設置一道屏障。信賴保護原則正是對這一現實需要的制度回應。當然,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且因信賴對象的差異而存在操作上的差別。概括而言,其適用條件是行政過程中某些因素的不變性值得信賴,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

二 普通法系-以英、美為代表的分析

(一)英國:越權無效、合理與程序公正原則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國家。與大陸法系「公法模式」的行政法相比,英國沒有劃分公私法的傳統,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與公民個人相互之間的關系,原則上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調整和同一法院-「普通法院」的管轄。雖然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理念與制度在英國開始於17世紀下半葉,但直到現在,其外在形式仍然主要採用過去普通法的一套規則和形式。[13]普通法傳統中的「法的統治」 (Rule of Law)原理、「自然正義原則」(the Doctrine of Natural Justice)等對英國行政法一直起著支配的作用,並由此形成英國行政法上的越權無效原則、合理性原則與自然公正(程序公正)原則等三項基本原則。

所謂「法的統治」,又稱「法治原則」,根據英國著名學者戴西(A.V.Dicey)的解釋,其涵義即「英國人依法,而且只依法進行統治」。[14]「法的統治」這種理論與19世紀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相結合,作為英國憲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得到確立,與「議會主權」原則在近代英國憲法中同時占據了穩固的地位。[15]所謂「議會主權」的原則是議會制定法處於英國法的頂點,不存在優越於它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審查它的機關。它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憲法斗爭勝利的結果,亦被戴雪稱為英國憲法的重要原則。「在行政法上,議會主權原則與法治原則同樣重要,共同構成行政法的基礎,並由此產生行政法的一個中心原則」,[16]這就是「越權無效」原則。因為根據法治原則,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所有影響他人法律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說明它的嚴格的法律依據,受到影響的人都可以訴諸法院。根據議會主權原則,議會制定的法律為最高法律,法院必須無條件地適用議會所通過的一切法律,不能審查議會所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法。因此,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以內時,法院就無權過問。也就是說,英國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的管轄權,只在行政機關行為超越其法律許可權時才發生。法院通過判例由此發展了著名的「越權無效」原則。英國著名行政法學家威廉。韋德指出:「公共當局不應越權,這一簡單的命題可以恰當地稱之為行政法的核心原則。」[17]這個核心原則是英國法治原則和議會主權原則的直接後果。

當然,在戴雪的法治觀中還包含著另外一層意思,就是認為行政法是保護官吏特權的法國制度,和英國憲政傳統、法治國情即法律平等主義或普通法統治不相容,這使得行政法在英國長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到了20世紀,由於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發展,英國人的法治觀念開始發生變化,不僅承認了行政法,而且以新的法治觀念作為英國行政法的基礎。新的法治觀念一方面繼承了戴雪的法治觀,另一方面又有很大的發展。其中最突出之處是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方面,英國發展了合理性原則。對戴雪而言,法治與專制是天敵,而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權力專斷的集中體現,任何實質性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對自由的威脅,應當加以拒絕。戴雪這種將「專斷」(arbitrary)與「行政裁量」(discretionary)相提並論而加以全面排斥的法治觀,受到了現代英國著名憲法學家詹寧斯(W. Ivor Jenning)的猛烈抨擊。詹寧斯認為,在英國,「事實上,公共機構的確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專斷」並不等於「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適應社會需求的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同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治並不沖突。[18]另一位英國著名的行政法大師威廉。韋德(William Wade)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過去,人民通常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不相容,這是傳統的憲法原則。但是這種武斷的觀點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確實它也並不含有什麼道理。法治所要求的並不是消除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應當能夠控制它的行使。」[19]為了有效地控制自由裁量權,法院通過判例建立並發展了英國行政法上另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合理原則。

同時,由於不受限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觀點被完全否決,英國自然法傳統中的自然正義原則也在行政法中獲得新生,並在廣泛的行政法領域中適用,從而形成英國行政法上的又一核心原則-程序公正原則。在英國,自然正義乃是自古即存在之概念,它起源於自然法的理念,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而成為英國普通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某種程度上,英格蘭普通法長期發展的過程,其實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則的導引下裁決案件、連續不斷地試圖追求自然正義的過程。」[20]在普通法的傳統中,自然正義是關於公正行使權力的「最低限度」(因而也是最「自然」的)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聽證規則,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二是避免偏私規則,即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說某案件的裁決人不得對該案持有偏見和擁有利益。[21]自然正義原則最早只適用於司法或者准司法功能,或者說,在負有義務按照司法要求進行活動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該原則,而不能將此原則適用於純粹的行政功能。[22]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審判過程中,「通過闡發自然正義原則,法院設計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23]從而使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權,同樣也適用於行政權,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司法熱衷於通過限制行政權力的干預來保護個人的司法能動主義被認為有悖於公共利益,加上戰時的緊急狀態賦予行政機關許多不受自然正義約束的特權(privileges),行政自由裁量權成了戴雪意義上的真正的特權。司法沉默了,司法的自我節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顯示出對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的決定性勝利。[24]但是,1963年上議院在處理「理奇訴鮑德溫」一案中,認為政府在作出解僱警察局長的決定之前,並沒有聽取被解僱人的個人意見,因此這種解僱決定是非法的。[26]這標志著司法政策的重大變遷,表明自然正義重新受到重視並擴展地應用於一切影響個人權利或合法預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決定中。[27]「里奇訴鮑德溫案」為自然正義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為英國行政法在傳統的根基上的復興帶了個頭。「不久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判決,使行政法恢復了元氣並重新建立了與過去的聯系。自然正義原則獲得了適當的適用,它給行政正當程序規則提供了廣闊的基礎。」[28]

從上面的分析可見,越權無效原則、合理性原則與自然公正(程序公正)原則已構成英國行政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其中,越權無效原則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原則,但在英國,越權原則的具體內容並沒有制定法的明確規定,因而在理論上存在著廣泛爭論。根據英國法院判例的發展,越權理由主要有三類:一是違反自然公正原則;二是程序上越權;三是實質上越權。實質又包括四種情況:一是超越管轄權的范圍;二是不履行法定義務;三是權力濫用;四是記錄中所表現的法律錯誤。[29]由於近代以來,自然公正原則與作為約束權力濫用的合理性原則已發展成為一項單獨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因此,狹義上的越權無效原則並不涵蓋上述所有方面,它所約束的范圍只包括程序上的越權、超越管轄權的范圍、不履行法定義務和記錄中所表現的法律錯誤。即便如此,越權無效原則仍舊是一個涵蓋面廣泛的原則,只要不屬於自然公正原則與合理性原則約束的問題幾乎都可以用越權無效原則來約束。總之,在英國,如果說合理原則主要是實體法原則的話,那麼公正原則則主要是程序法原則,越權無效原則則既涉及實體也涉及程序;如果說越權無效原則(狹義)要求行政權的行使不得超越議會法明確規定的條件,是一種授權法原則的話,那麼合理原則和公正原則則主要是一種普通法原則。從這個角度,英國的這三項原則是平行的。當然,廣義的越權無效原則包含著合理原則和公正原則,後兩者實際上是要求行政權的行使不得超越議會立法所隱含的條件。從這個角度,合理原則和公正原則又只是越權無效原則這一總原則的分支部分或補充原則。這就是英國以上三項原則之間的關系。

(二)美國:正當程序與行政公開原則

美國法的基礎是英國普通法,兩國同屬普通法系國家,其行政法理論和制度有諸多相似之處,尤其是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美英行政法幾乎完全一致。直到19世紀末,為了解決工業迅速發展而引起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美國建立了獨立管制機構(Independent Regulation Agency),標志著美國行政法開始形成自己的特色。[30]1946年根據美國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而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從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對龐大的行政權加以控制,從而使美國行政法得以迅猛發展。在這一發展過程中,作為美國憲法原則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對行政法的影響最大,它直接形成了美國行政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行政性正當程序原則,並經進一步發展而形成美國行政法上另一基本原則即行政公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美國憲法中的確立,先是在紐約州1787年「人權法案」中得到發展,然後才被吸收到聯邦憲法修正案中,並通過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發揚光大。根據美國法院的解釋,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程序法的規則,稱為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意義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在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其二,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實體法的概念,稱為實質性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意義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議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標准時,法院將宣告這個法律無效。[31]在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范圍上,自19世紀末,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和行政權的擴展,美國憲法第5條、第14條修正案所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觀念開始向行政法領域滲透,逐步形成了行政性正當程序規范,從而使得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范圍呈爆炸性的擴張,而不再只適用於法院的訴訟程序。所謂行政性正當程序原則,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它是作為美國憲法原則的「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法領域中的具體運用,也是其向行政法領域的滲透與擴張。

行政公開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行政法發展的又一重要方向。這段時期,由於越戰失利、總統選舉舞弊及種族歧視擴大,公眾對行政機關越來越不滿,從而導致行政機關的威信降低,引起一系列的行政法的改革。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在這段時期經過幾次修改,其主要的宗旨是實現行政公開。公眾認識到過去通過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來限制行政權,只能保障個人的權利免受行政機關的侵犯,而不能保證行政權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證行政機關能為公眾提供更多的福利。因此,行政必須公開,由公眾直接參與對行政的監督,以補充程序限制和司法審查的不足。於是,國會於1966年修改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政府文件公開的決定,制定了《情報自由法》,規定除該法列舉的九項情況外,全部政府文件必須公開,任何人有權要求得到政府文件,行政機關不得拒絕;1976年制定《陽光下的政府法》,規定合議制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1974年制定《隱私權法》,規定行政機關所保持的個人紀錄,有對本人公開的義務等。[32]行政公開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地位由此得以確立。所謂「行政公開是指個人或團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稱這種權利為了解權。」[33]當然,公眾享有了解權,有權知悉並取得政府掌握的檔案或信息,同時,法律也對公眾的了解權作了限制。《情報自由法》、《陽光下的政府法》和《隱私權法》分別就政府文件的公開、會議的公開和個人記錄的公開問題作了詳細規定,構成了美國行政公開制度之骨架。

三 兩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比較與對接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形成之共性規律

無疑,西方各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存在著形式上的差異,又有著深層次的共性特徵。無論是差異,還是共性,均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和國情基礎。尤其是各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均要符合各國國情,適應各國的法律傳統、民族傳統、政治體制及社會經濟情況。由於西方各國政治法律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差異,導致其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模式存在著較大不同。沒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適合的模式。通過比較,我們也可以尋求出各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形成過程中所體現出的一些共性特徵和規律。

1.法治國家與憲法精神

正如現代行政法發端於近代法治國思想一樣,作為規范行政權力之基本法律准則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是伴隨著近代法治國思想的發展而形成的。雖然法治國思想發軔於德國,但是「大自然迫使人類去解決的最大問題,就是建立一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會」。[34]因此,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必然要求,已被西方各國不同程度地確立為本國基本的治國原則。盡管早期在德國所表現出的「法治國」(Rechtsstaat)思想與在英國表現出的「法的統治」 (Rule of Law)原理的確存在某些層面上的不同,但「就講求法治國家的基本目的乃在於保障人權與抑制政府的濫權,使得法成為規范國家生活的惟一準則,此是英、德兩國法治主義者所不爭的事實」。[35]

法治的要義在於對公權力的合理配置。在專制國家時代,公權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國家時代,國家公權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審判的拘束,而法治國則更進一步,所有公權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36]發端於近代法治國思想的行政法,其任務就在於為行政權力的運作提供依據,使行政權力受到法律的拘束。隨著自由法治國家向社會法治國家的發展,近代形式意義法治原則到現代實質意義法治原則的變遷,法治原則已不僅僅是判斷權力運作合法性的准繩,而且也成為衡量權力運作正當性、公正性的重要根據。相應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即行政必須服從法律的基本准則,也在此歷史背景下逐步發展並完善,成為衡量行政權力運作的合法性、正當性、公正性的基本准則。可以說,法治原則不僅孕育了行政法基本原則,而且推動了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逐步發展並完善,因而始終是行政法基本原則形成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因素。

法治國家的理念與原則又是通過憲法而確立的,它們反映到憲法之中而成為基本的憲法精神和原則,並發揮著規范國家權力運作之功效。作為「憲法的具體化」的行政法,其基本原則正是從體現民主法治國家精神和觀念的憲法原則中推導出來,後者是前者的直接依據。質言之,行政法基本原則是由憲法決定的,一個國家有什麼樣的憲法,就有什麼樣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如德國憲法所規定的法治國原則、議會民主原則和基本權利保護原則不僅決定著德國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則,還要求行政活動符合比例原則,遵循信賴保護原則等。行政法治之所以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國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決定的。越權無效原則之所以是英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由英國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與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所決定的。作為美國憲法原則的「正當法律程序」則直接形成為美國行政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行政性正當程序原則。

憲法不僅決定著一個國家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表現形式,而且決定著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和精神。因此,雖然法治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目標,但其具體內容卻因各國憲政體制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是德國依法行政原則的內容,而不是英國越權無效原則的具體內容,盡管兩者都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則。

2.判例確認與理論加工

從方法論上看,西方國家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還是一個判例確認與理論加工相結合的過程。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其行政法都是一個基本的部門法,但多數國家卻尚未制定出一個像刑法典、民法典那樣的統一行政法典。這就決定著行政法基本原則無法通過行政法典的形式加以明確、統一的規定,而只能是通過其他的方法而形成。在西方國家,這種方法就是法官判例的確認,並輔之以理論的歸納、總結和加工。

在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的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通過法官的判例來確立,這是不言而喻的。例如,英國行政法上的程序正當原則和實體合理原則,就是在得到判例的最初確認,然後被後來的判例所反復援引、實踐後發展起來的。英國行政法學權威韋德在分析實體合理原則時,就述及了對該原則確立和形成具有重要影響的數十個判例。[37]作為英國行政法之核心原則的越權無效原則,雖然是一個制定法原則,但該原則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即越權的理由如「案卷表面錯誤」

㈡ 行政法問題!!!求解答!!!急!

1解除生育下一胎違反計劃生育的義務。2可以撤銷,屬於法定的撤銷理內由。撤銷的是行政容許可,不是孩子的出生。對許可的撤銷會使孩子的出生違法,要徵收社會撫養費。由於夫妻違背誠信義務,行政機關應依照行政許可法第31,69, 79處理。

㈢ 關於行政法的現實問題

行政法是處理公民與行政機關關系的,如果你要告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版為),認為行權政機關的處理行為違法,那麼就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你要告的是另一方公民侵害人身權請求賠償,那麼就提起行政訴訟,兩種法律關系分別進行救濟。
也不存在所謂的願意找誰不找誰的問題,公安機關有責任對此類事件進行處理,公民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法院則有權對賠償問題進行審理,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處理行為不滿,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㈣ 行政法是不也就是民告官

行政法是一個法律領域的總稱,而"民告官"則是一種訴訟。
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規的總稱。行政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規定著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許可權、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來調整國家和各種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法,包括國家民政、治安、司法、軍事、外事、財經、文教、衛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過去,我國的行政立法是個薄弱環節,雖然先後制定出許多行政法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有關行政管理的法規,只是散見於憲法、法律、法規、決議、命令和其他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統的、切合實際的行政法規。

而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㈤ 什麼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規的總稱。行政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專要組成部分。它是個獨屬立的法律部門,它規定著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許可權、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來調整國家和各種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法,包括國家民政、治安、司法、軍事、外事、財經、文教、衛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過去,我國的行政立法是個薄弱環節,雖然先後制定出許多行政法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有關行政管理的法規,只是散見於憲法、法律、法規、決議、命令和其他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統的、切合實際的行政法規。

㈥ 什麼是行政法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同於一般的政治原則,也不同於行政法的局部原則,它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與實施雖然要遵循許多的原理與准則,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卻只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原則或准則,不能是為一切統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則或一般社會原則。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特殊性

這就是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行政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所特有的原則,不是適用於一切統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則,也不是適用於一切法律規范或一切法律部門的原則。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門內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許多不同層次的原則,有些原則只適用於調整某一行政領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規范,有些原則則適用於調整所有行政領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規范。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依職權和須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前者不需要申請直接依職權採取具體行政行為,後者則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羈束的程度,行政機關採取時基本沒有選擇餘地的,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給予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餘地的,是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3、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的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為當事人授予權利,利益或者免除負擔義務的,是授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當事人設定義務或者剝奪其權益的是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4、要式和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發憤標準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備書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義符號為生效必要條件的是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需要具備書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義符號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㈦ 急求行政法問題!!

行政法有一個最基本原則:行政行為依法原則;行政處罰也有一個基本原則:公開、回公平、公正(「三答公」)原則。
從本案來看,公安機關依職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符合上述原則,關鍵在於接下來對違法當事人的有關信息進行曝光行為是否合法。首先要說的是,對違法行為進行通報,不是法律禁止行為,並且有些通報還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作為行政機關來講,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哪些信息應當依申請公開、那些信息不能公開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加以區分,如果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來公開一些信息的話,最起碼要符合以下原則: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保護未成年人等。
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公開處罰結果的行為超出限度,給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話,依據有關法律原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否受理,最終由法院確定。
希望對你有用。

㈧ 行政法相關問題

1、法院認為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專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屬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㈨ 什麼叫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的概念、特徵和分類
行政法
行政法部門泛指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范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1.行政法的概念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2.行政法的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3.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㈩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關於行政法概念的幾種觀點

由於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人們對行政的涵義有多種多樣的理解,對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種多樣。因此,關於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說是眾說紛紜。在對行政法概念的眾多表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限度與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特定行政內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

(4)行政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執行機關適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義

對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表述包括以下兩層涵義:

1、行政法是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一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是法的-個獨立部門

(三)行政法的特徵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普通部門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顯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內涵豐富、范圍廣泛、技術性較強。

(2)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命令、服從性。

(3)行政法律規范的內容易於變動。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沒有統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互交織,往往共存於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任何-個部門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單地說,即國家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關系是社會關系,但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關系。它的個性是通過它的特徵反映出來的。行政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從主體上看,在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即必有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否則,就不屬於行政關系。

第二,從內容上看,行政關系的內容都與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有關。或者說,國家行政權是行政關系的核心。行政關系共實就是國家行政權實施所引起的關系。

第三,從內容處分上看,當事人對行政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自由處分。

第四,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上看,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享有很大的優益權。行政主體的這種主導地位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1)行政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大多取決於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無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產生前提。(2為保證行政關系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對相對人採取直接的強制措施,如行政強制執行,而相對人不具有這種手段。(3)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過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權,而這是相對人所沒有的。

第五,從解決爭議的方式上看,行政主體有處理行政爭議的權力這與民事關系明顯不同。在民事關系中,爭議雙方當事人,無論那--方都無權單方處理糾紛,只能求助於第三者來解決。而行政關系不同,雖然行政主體是爭議的-方當事人,但它有單方處理的權力;即使有的爭議需法院作最終裁決,但行政主體也往往有先置處理權。就是說,行政關系的特徵允許行政主體在-定范圍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作為行政法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擁有國家權力,是管理者;其相對一方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擁有國家權力,是被管理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本質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度對行政法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同規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

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因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徵是行政權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權既受到保護,又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

與現代行政法實質上是平衡法相適應,現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論基礎應是"平衡論",即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中,二者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而這一平衡是通過立法、執法和救濟三個動態環節來不斷調整和實現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過程;執法是著重保障行政權,要求公民服從的過程,但也應摻入民主與公正的機制與因素;救濟是著重保障公民權、審查行政行為的過程,但也應注意維護行政權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權濫用。上述立法--執法--救濟的整個發展過程,實質上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權利義務關繫上既對立又統一、既沖突又平衡的矛盾運動過程。正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在執法和救濟兩個具體環節上的差異性和不對等性,保證了其在行政法總體狀態上的對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這種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在發展規律,構成了現代行政法發展的動力和現代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來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頒布,充分證明"平衡論''的思想確實貫穿於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發展過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之中。

平衡理論的主要內涵。平衡論最基本的主張是:現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個制度設置應該是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以及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它包括兩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根據平衡論的觀點: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是行政法所調整的一對基本矛盾。在總體上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對於實現行政機關與公民義務的平衡,兩者各自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綜合體現)的平衡,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意義。

1、行政法的價值導向:平衡論認為,涉入行政法領域的社會多元利益、價值都應當得到尊重和協調。主張在價值沖突中訴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學應當轉移以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中心的視角,直接以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應當強調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憲政視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平衡論主張,從調整對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應當表述為,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4、行政法關系: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和民法一樣,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並且兩者調整的狀態都應當是一種平等、平衡關系。平衡理論認為,無論在哪個具體的行政法關系中,行政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都是不對等的,但這種不對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則:平衡理論認為,權力和權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應當得到同等保護,都需要激勵;同時,權利和權力一樣,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應當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約。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論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於通過規范行政行為的空間和時間的表現形式,制約行政權力的行使,因而其規范應主要限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性規范,將更多的程序性權利機制賦予行政相對方。在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上,主張協調、兼顧公正與效率,實現二者的動態平衡。

7、行政法體系 平衡論倡導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建立一種"行政權--公民權"之間的協調模式,認為行政法律制度應當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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