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交警
㈠ 執法證 交警執法需要什麼證件 未帶證件有執法權嗎
交警不帶證件執法是不正確的,不能有效執法。
交警執法時要出內具執法證,沒有容執法證不能獨自執法,只能協助有執法證的人執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㈡ 交警是否有刑事執法權
交警有行政拘來留權,源但是交警沒刑事拘留權。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是針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的,並且交警不可以當場作出,應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刑事拘留是涉嫌犯罪後的刑事強制措施,由刑事警察負責。如在交通行為涉嫌犯罪,也是由刑事警察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㈢ 交警有哪些執法權
交警的職責
具體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㈣ 交警一個人有沒有執法權,可以給開罰單嗎 、罰單生效嗎
交警一個人在執來行公務時就有執法源權,遇到違章時可以給開罰單,罰單生效,開罰單不能收取現金。法定特殊情況下交警可以一個人執法,正常情況出勤需要兩個人執法。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由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警「一人執法」符合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且並不違背《行政處罰法》執法需要有2名執法人員才能執法的相關規定。
(4)執法權交警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於兩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㈤ 執法大隊與交通警察的權利
運政屬於行政部門,而交警是公安編制內的執法部門。
兩者適用法律不同專,追究內容不同,具體職屬責也是不同的。
路政執法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是指交通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對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對人所採取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公路路政執是交通行政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也是路政行業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間環節。任何行政管理活動都可以事先管理與事後補救兩個過程。
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個警種。其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 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㈥ 交警有哪些執法權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稱交通警察,屬於警察的一個警種,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交警的職責
具體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依法履行職責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勤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行為:
1、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2、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4、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6、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7、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8、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第九章關於接受群眾求助規定如下:[1]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㈦ 交通協警有執法權嗎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交通協警沒有執法權。
公安部的印發《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84號)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7)執法權交警擴展閱讀:
執法權類別:
①行政徵收: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徵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證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
②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新聞輿論等多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
③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④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⑤稅收執法權:稅收執法權是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法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各種權力。即依法行政、徵收稅款的權力。
㈧ 交通警察要幾人以上才有執法權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第五條:
如果屬於簡易程序,只需要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第五條: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8)執法權交警擴展閱讀:
其他執法人數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於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於十輛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