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刑事執法
㈠ 派出所有權處理刑事案件嗎
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公通字[2005]100號
2、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是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的主力軍,必須充分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通過基礎工作、防範工作、群眾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時發現、依法打擊轄區內的刑事犯罪活動。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3、派出所不辦理發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案;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
(3)強奸案;
(4)搶劫案;
(5)綁架案;
(6)販賣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險物質案;
(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對發生在轄區內、已查明屬於上述十一類刑事案件的,應按照《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先期處置後,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辦理,並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㈡ 刑事案件 派出所處理
派出所可以來處理刑事案源件,如果情況復雜,一般會移交到刑警隊立案偵查。
根據《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
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㈢ 公安派出所執法職責范圍有哪些
派出所工作職責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回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答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5、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6、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7、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㈣ 派出所執法不作為,當地公安局又不管應該往什麼地方
如果當地派出抄所執法不作為襲,當地公安局又不管,如果是刑事案件應當往當地檢察院反映。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犯罪的不追究的應當行使監督權。
檢察院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㈤ 派出所刑事立案要經公安分局批准嗎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機制,公安部早有規定,派出所可以辦理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如盜竊案,搶奪案等。
當事人所提的派出所立案的一,為什麼不依交公安分局,應該該案屬於一般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可以直接辦理,無須移交刑警隊辦理。
法律鏈接:《公安部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2、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是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的主力軍,必須充分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通過基礎工作、防範工作、群眾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時發現、依法打擊轄區內的刑事犯罪活動。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3、派出所不辦理發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案;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
(3)強奸案;
(4)搶劫案;
(5)綁架案;
(6)販賣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險物質案;
(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對發生在轄區內、已查明屬於上述十一類刑事案件的,應按照《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先期處置後,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辦理,並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㈥ 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執法過錯所長應負什麼責任
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執法過錯所長應該負,獨責責任,因為管理不力
㈦ 派出所有沒有刑事處罰權力
沒有.
關於刑事處罰權力,學術上稱為刑罰權,刑罰在司法上的具體適用,要經過求刑、專量刑和行屬刑三個彼此相互銜接而又互相獨立的司法活動過程。與這些過程相對應的權力分別表現為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一般只有檢察院有求刑權(公訴機關在我國即檢察院享有的對犯罪分子向法院請求具體刑罰的權力或個人以自訴的形式行使),僅法院有量刑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人依法判處與之相應的刑罰),監獄有行刑權(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強行執行刑罰的權力),少數情況下公安機關(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和法院(執行死刑,罰金,沒收財產)有行刑權。
雖然公安機關在一定情況下有行刑權,但派出所只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派出具體負責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層機構,行使公安機關的部分權力,是附屬於公安機關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機關,它行使權力只能是以公安機關的名義進行,不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它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時才能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如一些治安案件的警告,小額罰款,對於刑罰權,它一點也不沾邊.
㈧ 派出所可以辦理哪些刑事案件
根據《關於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派出所負責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辦理。
(8)派出所刑事執法擴展閱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派出所網上聯盟,作為中國警察網警種頻道之一,致力於加強公安派出所和人民群眾的聯系,全面介紹全國基層公安民警執法流程、社區警務工作,整合全國各類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動態,關注和發布同百姓生活、安全密切相關的新聞資訊,夯實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實現新聞宣傳、經驗交流、資源共享等相結合的公安派出所網上聯盟。
派出所不辦理發生在轄區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案;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
(3)強奸案;
(4)搶劫案;
(5)綁架案;
(6)販賣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險物質案;
(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對發生在轄區內、已查明屬於上述十一類刑事案件的,應按照《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先期處置後,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辦理,並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偵查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