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初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 、 、 程質量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等, 第二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實施 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大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及支持系統的新建、改建 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 術標准、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等對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 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是指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建 設過程中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 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長江航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 派設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1 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質量監督專職機構,有 條件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設立質量監督專職機構, 在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委託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 依照本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或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為列入交通基本建設計劃 的公路水運工程新建、改建、大修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工程 項目劃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 則,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的項目法人,咨詢、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 供應單位等(以下簡稱從業單位)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證工 程質量的義務,依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的從業單位及其人員應當接受、配合質量 監督部門依法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 有關單位應在 24 小時內向 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有關 單位和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 督機構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對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 2 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檢舉。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 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 (第十二條 省級及以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上級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受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受上 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 於總人數的 70%; (二) 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 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和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有完整的部門機構,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和內部組 織管理制度; (五) 省級及以下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與建設規模相當的公路水 運監督人員,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六)應當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能力。 3 省級以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立條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 定。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 政預算。 質量監督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野外工 作的相關補貼。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涉及的試驗檢測費用應在工程費用中專項列 支。 第十七條 質量監督人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必 須取得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 質量監督職責及內容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管理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 作; 制定提高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並組 織實施;制定有關質量監督工作部門規章,制定質量監督技術規范;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所屬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 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2、制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規章及工作制度,指導全 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3、組織開展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督查活動;了解 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 4 4、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資質 和資格管理工作及信用評價工作; 5、具體承擔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誠信 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6、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7、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國家級和部級優質工程審核工作; 9、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質量問題的檢舉、投訴, 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或轄 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或轄區)質量 監督有關制度及實施辦法。 組織對質量事故的調查。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所屬 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1、監督從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的法 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受監督公路水運工程項目 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下一級質監機構的監督工作; 3、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監理、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資 質和資格日常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 和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信用評價; 4、依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5 5、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所監督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 或評定工作; 6、了解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 況並發布質量信息;組織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總結和交流質量監督 工作經驗; 7、受理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質 量問題的檢舉、投訴,組織或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 可採取以下措 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程現場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測、檢查、 拍照、錄像等; 3、發現涉及結構和使用安全質量隱患或認為有必要時,可責成 建設單位委託或指定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4、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5、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責令整改,有重大質量隱患和影 響結構安全的,應當責令停工; 6、在委託許可權內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 處罰。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期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1、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 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2、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 3、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 6 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試驗檢測工作程序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 監督檢查; 4、對公路水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工程參建單位的 資質及其人員資格進行驗證; 5、對公路水運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間產品、設備等實施監督抽 查; 6、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及時性、規范性、客觀性進 行監督; 7、對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質量監督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為自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手 續受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報 備開工報告前三十日內, 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 監督手續,並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工可、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項目, 質量監督機構應向項目法人 (建 設單位)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7 第二十八條 對辦理監督手續的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以抽查 的方式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和巡視督查,加 強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可現場簽發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通知單》 、 《公路水運工程責令限期返工通知 單》或《公路水運工程責令停工通知單》 ;現場監督人員、有關專家、 相關從業單位人員應當在通知單上簽字。對質量管理問題、違法的質 量行為和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工處 理; 對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質量問題的工程, 責令停工整改。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責令限期返 工通知單》或《公路水運工程責令停工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 目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必要時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進 行復查。質量監督機構認定應當對相關從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按 照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進行處罰。 第 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督查中確認需要進行試驗檢測的工 程項目,可現場簽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試驗檢測通知單》, 項目法 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試驗檢測通知單》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試驗檢測報告. 第三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根據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驗收辦法》 的規定, 對項目組織交工質量檢測, 按照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督查情況向項目法人出具 《公路工程項 目交工質量檢測意見》 ,向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公路工程項目交 8 工質量檢測報告》 。對實體工程的質量檢驗,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託 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完成。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 該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 第三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交工前不少於三十日內,項目 法人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質量檢測申請書》 ;水運工 程建設項目交工前不少於三十日內,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質量監 督機構提交《水運工程交工質量評定申請書》 。 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經審 查達到交工檢測、質量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檢測、評定。對不 具備檢測、評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後五日內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建設單位) 不予檢測、 評定的決定並告知理由; 對整改後達到檢測、 評定條件的,項目法人可重新申請交工檢測、評定。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不少於六十日內,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質量監督機構遞交《公路工程質量鑒定申請 書》 ,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對項目組織質量鑒定,出具《公路工程質量鑒定書》 ,並向項目竣工 驗收委員會提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對於竣工質量鑒定中的 實體工程質量檢驗,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 單位完成。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及 時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運工程質量評定申請書》 。質量監督機構 9 應當在收到申請五日內作出受理與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項目法 人(建設單位) ,對符合竣工質量評定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 竣工質量評定,簽發《水運工程質量評定書》 ,並向交通主管部門提 交《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 對不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條件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 應當組織整改, 達到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條件後重新申請竣工質量鑒 定或評定。 第三十三條 相關從業單位對質量監督機構作出的公路水運工 程質量鑒定或評定有異議的, 可以在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或評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活評定的質量監督 機構申請復核,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 出復核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 質量監督機構對有關復核申請,經復查,認為原公路水運工程 質量鑒定或評定不適當的應當變更或撤銷。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明示身份, 在進行與作出行政處罰相關的活動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的相關 規定。 第三十五條 質量監督應使用統一式樣的文書、證書,其格式 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10 第三十六條 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質量問題的工程, 責令停工;拒不執行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吊銷資質、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水運 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不按技術標准和有關文件要求勘察、設計、監 理、檢測和施工的企業和人員給予警告。 第四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不按規定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發生重 大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 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 定》 (交通部令[2005]第 4 號)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部 令[2000]第 3 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 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11
『貳』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證件申領
第六條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經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條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註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所提交的相應執法門類的申請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本機關公章後,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教學人員應當是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者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認可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執法經驗和較高法制理論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由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范、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其中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
培訓和考試應當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基礎知識,包括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包括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執法文書等;
(四)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將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叄』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出示的證件也是行政執法證嗎還是別的什麼證
公安、國安、兩院司法警察的警號是六位、監獄警察的警號是7位,全都是數字。 警校在校學員(也叫「預備警官」)的編號倒是五花八門的,每個學校幾乎都不一樣,一般是在數字編號前加個「警院」、「司法」、「刑偵」、「治安」、「X」、「SF」什麼的,但是學員並不是警察,不能行使警察的權力。預備警官和警察最明顯的區別在肩章上——學員肩章只有一道拐。 也有可能是你把城管、保安之類的誤認為是警察或者他們在你面前假冒警察。現在的城管和多數保安的工作服的顏色、式樣都很象警服,但是有相關常識的人還是一眼就能認出來:首先是帽徽不一樣,警察(包括預備警官)的帽徽由鏤空的銀色警徽和飄帶組成,飄帶上有「警 JING CHA 察」字樣,而其他的帽徽一般是實心的銀色警徽、即便有的是鏤空的,它下面也不可能有飄帶;帽牆不同,警帽的帽牆由藏青色和白色的橄欖葉交叉組成,其他的大多由這兩種顏色的方塊組成(有點象大英帝國的阿sir,哈哈)。 如果那人沒戴帽子的話再看他的肩章,警用制式肩章的具體樣式就不在這里羅嗦了,搜索一下相關圖片就可以知道,需要注意的是警察肩章上的星花是四角星、在四角星的中央有一個很小的五角星。 如果對方穿的是多功能服沒帶肩章的話就看他的臂章,警用制式臂章是鑲黃邊的藍色盾牌,盾牌上從上到下的文字和圖案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察」兩個字和五角星都很大,其中五角星是黃色)、有「POLICE」字樣的飄帶、長城圖案(這上邊有系統名稱字樣,分別是公安、司法、檢察、法院和國安)和黃色橄欖枝椏圖案,至於其他的雜牌臂章是什麼樣子就不知道了,但是要知道臂章上有「治安」字樣的絕對是保安而不是治安管理局的,呵呵。遇到這種除了臂章什麼都沒掛的最好是請他出示證件。 如果對方穿的是什麼制式標識都沒掛的作訓服的話就要請他務必出示證件了 如果遇到的是「裝備齊全」但是掛著帶字母的編號的傢伙就請他立馬滾蛋,或者乾脆把他弄進派出所去。 HXxxx不知道是什麼意思……臨時工作的交警是有執法權的。
『肆』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新證申請能退回重新申請嗎
問當地法制辦
『伍』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否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是需要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5)行政執法證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或經縣人民政府備案公示的國務院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收取證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並檢舉。
『陸』 如何加強水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和使用
天津市水務系統所持有的水行政執法證是指水利部頒發的「水政監察證」和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兩證是市水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有效的身份證...
『柒』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捌』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辦理指南 (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門類) 政策法規處 2010-11-09 12:43:38
一、辦理依據、條件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號);
(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廣運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的意見》(交政法發〔2009〕725號);
(三)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對交通行政執法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廳函體法〔2008〕124號);
(四)交通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五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提高學歷層次教育實施意見的通知》(廳科教字〔2001〕439號);
(五)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交通廳《關於規范我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粵人發〔2009〕200號)。
二、材料要求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崗位培訓證書》(原件由縣級或者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退還申請人,留存復印件,並將掃描文件上載至「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存查)。
(二)申請人必須是按有關程序和許可權辦理公務員登記的人員,按粵人發〔2009〕200號文的要求,由所在市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登記證明(並將《公務員登記表》掃描上載至「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存查)。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持證人員呈報審批名冊》一式五份。
(四)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請示(附「三定」方案、註明編制人數及已經申領證件人數),以公函形式,一式二份(並採用電子公文交換平台向廳報送)。
『玖』 請求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學習輔導提綱
一、立法背景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58號令)自1996年10月17日實施以來(除2000年12月對其中個別章節進行修訂外,一直沿用至今),對於規范工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提高工商機關行政執法水平和行政處罰辦案質量,促進工商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修訂該規定的必要性日漸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行政執法日益面臨新的更高的要求,而58號令的一些規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二是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相繼出台,而58號令中的一些規定與這些法律法規不夠銜接。三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需要。國家工商總局十分重視規范執法辦案工作,曾多次提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的要求。周伯華局長2007年年初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實現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的工作目標和要求。要實現這些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需要對58號令進行完善。四是促進廉政建設的需要。2005年12月8日,總局下發了《關於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制和預防腐敗實施綱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點的通知》,其中把修訂58號令作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創新,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確定下來。五是從工商機關的執法實際看,通過多年的執法辦案實踐,各地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不斷從制度層面上完善地方執法辦案制度,已經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辦法,其中有些辦法可以上升為全系統共同遵循的辦案規則。2005年底,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啟動58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反復徵求地方工商局意見和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幾易其稿,經國家工商總局局務會討論通過,易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總局第28號令公布實施(以下簡稱28號令)。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亮點
28號令分為9章,共90條。與58號令相比,刪除了原有的「行政復議」和「備案」兩章,增加了「監督」一章。其中的亮點主要有:(一)關於工商所實施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問題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隨著工商系統執法體制改革,工商所的職能不斷調整,各省相繼規定了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但都希望總局統一規范。經過認真研究,考慮到各地工商所的實際現狀,總局作出統一規定反而不利於各地工商所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因此,為了更充分地發揮省級工商局垂直管理的優勢和作用,28號令授權省級工商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二)關於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的問題投訴、申訴、舉報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權利,權利的內容包括進行投訴、申訴、舉報和獲知投訴、申訴、舉報結果兩部分。但在實踐中,公民的這些權利往往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不告知處理結果而落空。同時,在實踐中,已經開始出現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以不作為為由,就工商局不告知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工商局因此而敗訴。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的這項權利,28號令中增加了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的規定。規定分為兩個部分,對於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告知;對於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終結後應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三)進一步完善調查取證程序的具體規則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此次修訂根據執法實踐反映出的問題,在證據制度部分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如規定了調查取證應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增加規定了計算機數據、域外證據的證據形式,抽樣取證、鑒定的規則,並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求。(四)確立符合執法實際的核審制度核審制度是一項內部程序制度。多年來,核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鑒於目前執法實際的變化,似無必要對行政處罰案件全面核審,但也不宜全面廢止,而應著重對一些重大、復雜的案件進行核審把關。因此,28號令規定由各省級工商局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五)關於行政處罰期限的問題《行政處罰法》並未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期限。一直以來,工商機關的程序規定中也未對行政處罰的期限進行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久辦不決等問題,損害了投訴人、舉報人、申訴人和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全國人大代表也幾次提出這方面的立法建議。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處罰的辦案效率,28號令中增加了關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六)關於涉案財物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處理,既關繫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關繫到廉潔執法的問題。針對基層執法存在的問題,28號令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同時在第76條對無人認領財物的處理方式規定嚴格的程序,防止隨意處理當事人的財物,侵犯當事人的財產。(七)規范行政處罰案卷的製作「案卷評查」是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形式。歷年總局進行的執法檢查中,抽查行政處罰案卷也是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次修訂中,針對案卷對內、對外不同的需要,28號令進一步明確了正卷、副卷應包括的材料內容及裝訂順序,使行政處罰文書更加完善。(八)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為了解決行政處罰中錯案的復查和糾正問題,28號令在總則第4條規定了加強對行政處罰行為監督的內容,以突出加強監督的重要性。更為重要的是,此次修訂專門設置了第八章「監督」,規定對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不應處罰而進行處罰,以及處罰不當等所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問題,通過本機關負責人和上級機關的決定,可以啟動監督程序,並明確了具體的糾正程序,特別強調了對於上級機關的糾正決定,下級機關應當堅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