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不公如何投訴
舉報協警執法不公,有以下兩種舉報途徑:
1、到協警工作的上級公安局投訴;
2、到縣區市政府內的檢察局投訴。
『貳』 如果交警執法不公.應怎麼投訴最有效
申請復議即可,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對方執法不公,可以將其告上法庭的
『叄』 如何投訴高速違章處理,交警執法不公
可以去當地的交警投訴,總結一個方便叫罰單的方法:
打開所在地官方交版警網,找到違法權處理欄,進去後輸入車牌號,簡訊驗證後進入違章記錄,核對違章記錄是否屬實,如無誤按照流程即可進行處理,處理完後會有張處罰決定書顯示,記好處罰決定書編號。
一般交通違章處理會由指定的銀行收繳罰金,登錄指定的銀行的手機銀行,找到生活繳費欄,找到所在市欄,找到交警罰沒一欄,進去之後輸入之前網上處理的處罰決定書編號,繳完費即完成。
整個流程大概幾分鍾就可以處理完,為了節省大家寶貴的時間,省卻不必要的麻煩,自己可先查詢下所在地有無開通網上交通違章處理平台,還有當地收繳罰金的指定銀行有無開通網上罰金收取功能。家人不知道操作的可幫其完成。
『肆』 交警執法不公 我該怎麼樣維權
同感!遇到過的最糟心的事。律師都沒有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交警隊自己認定,律專師都幫不屬了忙,這樣,漏洞還是很大的,其實動態的違章過程應該通盤考慮定責,而不是按靜態考慮。呼籲出台更為完善詳細的道路交通法,也可以讓事故人請律師參與定責,這樣總比我們老百姓自己和交警隊說,還說不明白的好的多。現在這種定責交警隊說的算的現狀不利於社會穩定,出了事故本來就鬧心,再和交警說不通,自己說自己的理,交警說交警的依據,而交警又不負責細聽你的申訴,申請行政復議,事故人只提出申請也不讓參與,最後拿到手的就是一紙行政復議通知單,上面寫的維持原認定,落得「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下場,自己還是不知道自己提的理由錯在哪裡,只會讓事故人更上火,更心寒,下次再出事故的時候我第一時間不再想報警而是想私了,因為通過交警太麻煩,而且還會找很多理由,真是找氣受,還是算了,多活幾年!
『伍』 怎麼舉報交巡警執法不公
110指揮中心接受群眾的舉報。
舉報人民警察所涉及的行為如下。
1.人民警版察有權不作為行為的。
2.人民警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3.其他由人民警察行駛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的。
負責受理案件的機關是 該地區縣級公安機關(包括分局)的督察大隊。
如果你認為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得當可以到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如果對申請復核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陸』 對辦案交警執法不公正到哪兒投訴
如果交警部門執法不公,可以到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去投訴。
也可以直接到當地或者上級紀檢去投訴。
投訴電話110。
『柒』 交警執法不公,我怎樣投訴
你好
你可以去交警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去打市長熱線也是可以的
『捌』 怎麼投訴交警執法問題
交警執法不公可以找警務督察、法制、紀檢監察投訴。
《治安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專四條有明確規定:屬「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玖』 交警執法不公或出現問題,該向哪裡舉報或投訴
對交警劃分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申訴:
一、申請復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訴訟解決
交警下達的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是作為證據使用的,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如果對交警的認定或者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訴訟階段提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以法院終審判決為最終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9)交警執法不公如何投訴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復議程序正式啟動。
『拾』 警察執法不公 去什麼部門申訴
我來回答,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
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
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
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
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
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
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
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
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
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
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
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
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
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
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
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
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
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
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
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
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
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
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
、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
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
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
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
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
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
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
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
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
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
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
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
《人民日報》[1997. 6. 27五版] 30915希望對你有幫助!